唯物史观在东方社会的理论证成
——马克思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思想的视角

2021-01-02 13:28
喀什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村社俄国所有制

秦 勃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人类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符合“历史必然性”。唯物史观的创立极大冲击了以往依凭“理性”“精神”“观念”“神祗”等认识和解释世界的思想路径。自此,以历史观方法揭示人类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规律成为科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表征。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研究延续了自《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经典著作中“向现实本身去寻求观念”[1]的唯物史观方法论,体现了唯物史观对东方社会的现实观照。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等“唯物史观经典表述”不同,马克思建构东方社会理论时以东方社会为背景,以土地所有制为切入点,为我们呈现了唯物史观在东方社会的理论证成。

一、从“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到土地所有制二重性: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认识的思想轨迹

1848 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东方革命的前途和命运成为马克思关注的一个重点。马克思注意到,全球范围内的革命中心已经由西方转移到东方,东方社会反抗资本主义殖民统治的斗争日益高涨,俄国、印度、中国等亚洲国家在那个时间节点前后爆发了争取民族独立的解放运动。东方革命的形势和东方社会的未来走向成为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的直接动因,其重要切入点是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把“土地所有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这是马克思基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即资本扩张史的演化逻辑所作出的理论阐释。

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认识经历过思想的转变。1853 年6 月,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提到了曾经在莫卧儿帝国皇帝奥郎则布身边当了九年医生的弗朗斯瓦·贝尔尼埃的著作《大莫卧儿等国游记》,认为贝尔尼埃在这本著作中关于东方城市形成方面的论述是“出色”“明确”和“令人信服”的。马克思同意贝尔尼埃关于“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2]256这一判断在马克思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思想,乃至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马克思所撰写的两篇关于印度的文章《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中,马克思以印度为考察对象,深入剖析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政策和殖民主义政策强力进入东方社会,给以宗法制的封建关系为基础的东方国家所带来的深刻变化。他指出:“不列颠人给印度斯坦带来的灾难,与印度斯坦过去的一切灾难比较起来……在程度上不知要深重多少倍。”[3]144长期以来,村社共同体形式是维系像印度这样的东方国家宗法制的封建关系的重要基础,这一政治关系的特征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的政治样态。与西方原始村社那种以血缘、姻亲、家庭纽带关系为基础的存在方式不同,东方国家“‘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它以地域划分为基础,能够发挥自治的功能,“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在马克思看来:第一,东方各国的人民因为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式生产方式结合而聚居;第二,他们把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交给政府管理。这是东方村社传统缘起的两个重要条件,“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3]148村社制度使通过聚居关系联结起来的村庄共同体成为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时,马克思认为,村社传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限制了人们的创造,“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3]147在东方社会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制度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土地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4]493在这里,马克思把财产形式看作政权形式的基础,指出在东方社会,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主权者,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地主”,“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5]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关于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原因,恩格斯在1853 年6 月6 日给马克思的回信中首次提及。恩格斯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他写道:“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2]260-263马克思认同并扩展了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原因分析,他认为:“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3]145与西方社会不同,由于地理条件的特殊性,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东方专制政府成为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诸如灌溉事务的主体,“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3]145。与东方社会不同,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以完全自由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面对节水和共同用水的农业需求,私人之间能够而且曾经自愿组成联合,来满足农业生产。“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3]145在马克思看来,东方国家的地理因素和生产力水平不高是导致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通过研读托马斯·罗、弗朗斯瓦·贝尔尼埃、让·卡丁、让·塔韦尼埃等西方旅行家、医生、传教士、外交官等所撰写的关于东方社会的著作,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初始的认识。随着他对东方社会的更深层次的了解,这种认识逐渐发生了改变。到19 世纪70 年代,晚年的马克思对以马·柯瓦列夫斯基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学者的文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以后,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认识发生了转变。柯氏在其著作《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像印度那样具有如此多种形式的土地关系。……除了上述形形色色的公共所有制形式以外,还有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最后,还有往往包括整个区的大面积的大土地所有制。”[6]231柯氏在论述西班牙和西印度群岛等土地政策时还指出,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各地区公社所有制瓦解导致了农村公社解体,他写道:“随着氏族性质的公社解体,它作为单纯的农村公社也在许多地方瓦解了。”马克思针对柯瓦列夫斯基的这句话专门作了评注:“因为已经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为私有者。”[6]226可见,他对柯氏关于东方社会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某些观点是认同的。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在考察了东方国家遭受殖民主义统治之前的土地关系的基础上,否定国王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认为东方社会土地私有制形式已经出现。其间,马克思还多次提到印度也存在私人拥有土地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二重性的重要论断。马克思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二重性思想在他晚年《人类学笔记》中得到了体现,当然就包括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的体现。

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认识的思想轨迹为我们理解东方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体现了他对认识论的超越。近代以来,由于理论界在探究事物进程中片面强调认识论,造成了只注重对知性形而上学的批判而对本体论忽视的现象,这就容易落入机械论的窠臼。“在这样的背景和语境下思考问题,作为形而上学的组成部分的本体论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意义。”[7]马克思指出:“历史不是作为‘源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8]在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研究进路中,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䌷绎,与黑格尔“用理念建筑现实”不同,他更加注重“现实的存在”,他认为“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9]。他指出,对认识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践。马克思把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通过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理论证成展现出来,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得出了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二重性的结论,这是马克思在世界历史制高点上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所做的深刻透视。

二、“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土地公社所有制形式的阐释逻辑

在阐释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普遍进程中,马克思认为现代世界是“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10]因此,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最初以“西方资产阶级社会”为考察对象就不难理解了。马克思正是通过解析这种“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资本主义社会),来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当然,马克思的视域并没有完全囿于西方社会。基于对东方民族被西方资产阶级奴役的同情和拯救的意愿,在晚年,他把目光投向了东方社会。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试图通过西方社会去“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认为“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马克思将这种研究方法形象地比喻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11]。正是依循着这种解析逻辑,马克思深入地探讨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土地公社所有制形式。

19 世纪50 年代初,马克思在为美国《纽约每日论坛报》撰写关于印度的文章中首次使用了“亚洲式的社会”的概念。19 世纪50 年代中后期,马克思在创作《资本论》的过程中对东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在吸收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成果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着重分析了亚细亚型、古代型(古罗马型)和日耳曼型三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差异。他在阐述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时,总结了亚细亚所有制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亚细亚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部落共同体。“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即亚细亚型——引者注),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4]472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亚细亚型生产方式建立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共同体形式基础之上。无论是家庭扩大为部落,还是通婚组成部落,再或者是部落的联合,都离不开“家庭”这个基本初始单位。马克思认为,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部落共同体不能摆脱对自然经济的依附,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人类不是天生定居的”。[4]472由此,马克思得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4]472质言之,以家庭为单位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是亚细亚土地所有制的前提。第二,亚细亚以占有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人类社会早期,自然环境的限制导致人类居无定所,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类才有可能“像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过着定居的生活,“否则总是像野兽那样到处游荡”。[4]472与游牧的生存方式不同,定居必然使原始共同体“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部落共同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4]472于此,马克思再一次强调了因血缘、语言、习惯等共同性聚合组成的部落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的结果,而是前提。在原始部落共同体中,为人类提供劳动资料、劳动材料和居住地的介质——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4]472从马克思对土地和共同体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其间包含着劳动者与生产条件之间关系的内容。“单个的人”是劳动者,土地是生产条件。单个的人与土地之间要想存在占有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劳动者与共同体不能产生分离,“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472当然,单个的人对土地的占有并不代表土地私有,即使土地作为共同体中单个的人的财产,也是“间接的财产”。在亚细亚专制的君主制下,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土地关系不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马克思关于劳动者(人)与土地(生产条件)二者之间关系的论述,深刻体现了人的活动推动历史这一唯物史观基石的重要理论证成,这也是唯物史观强调历史是人们创造的这一宏大叙事的具体体现。第三,亚细亚以村社为基础的专制制度和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制。农村公社(村社)作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说:“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2]272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持相同的看法。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也曾经深刻地指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12]在以村社为单位的东方社会基本结构中,自给自足的生产状态,以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是村社的基本特征。东方专制制度下,单个的人以家庭为单位独立在份地上从事劳动;各个村社作为“完全能够独立存在”的共同体,“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4]474所以,即使单个的人能够“独立地”从事生产劳动,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这注定在对土地权属的问题上,单个的人只是占有土地,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关于此,马克思曾经进行了专门论述:“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4]481可见,单个的人只不过是村社财产的占有者,“单个人的财产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国家作为凌驾于村社和个人之上的最高统一体,它才是土地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也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土地公有制构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恩格斯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13]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原始形式,古代的(古罗马)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解体形式。这意味着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可以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推演出来。对此,马克思在1859 年出版的第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有相关的阐释。他写道:“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4]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所有制形式逻辑互动关系的论述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19 世纪60 年代,当马克思研读了德国著名历史学家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等制度的著作后,对自己此前前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超越亚细亚地域性的判断更加肯定。也就在毛勒的著作中,马克思的论点得到了扎实的论据支撑。1868 年3 月14 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他(指毛勒——本文作者注)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等等。……俄国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德国起初是每年)重分土地的习惯,在德国有些地方一直保留到十八世纪,甚至十九世纪。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15]

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土地所有制的论述,是他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阐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有制形式(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还是在《人类学笔记》中论述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二重性上,都证实了这种建立在自然共同体基础上的土地所有制不但是共同体的前提,而且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前提。事实上,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土地公社所有制形式的阐释建基于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6]这种阐释逻辑符合马克思关于“现实的历史过程”的解析理路,体现了东方社会结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三、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与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马克思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天才构想

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前资本主义经济结构时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包含着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制度三位一体的本质特征。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4]484这说明保持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稳定性”的原因除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牢固结合,还有东方村社“原子化”的自然经济组织形式和自给自足的社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制度下,在彼此孤立、相互隔绝的村社中,尽管农业和手工业的牢固结合能够创造一定的财产。但从本质上来看,它并不代表法律层面上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公社财产,属于“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这个最高的统一体”,“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4]473这说明村社的生命力很顽强,它能够阻碍社会分工的发展,甚至阻滞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面对偶然的破坏时,村社能够按照同一的形式进行自我修复和重建,“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17]在这里,马克思以其深邃的观察和研究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强势侵入东方社会之前的停滞状态,以及造成长期“停滞”的根本原因。东方社会停滞的历史事实也说明了,以村社为共同体基础的东方专制国家本身缺乏突破其“稳定性”的内在动力。随着西方资产阶级侵入东方社会(如英国对印度的入侵),势必对原来东方国家稳定的社会结构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维系东方专制制度和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稳定性”基础的村社带来巨大影响,“这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大部分已被破坏,并且正在完全归于消灭”[3]148。在马克思看来,外部压力(资本主义入侵)对于打破东方社会“稳定”的经济结构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那么西方资产阶级对东方社会的殖民侵略就仅仅“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这种“不自觉的工具”的作用是有限的,它虽然客观上解构了东方村社这个共同体基础,打破了其孤立、隔绝的社会状态,但却无法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模式运用到东方社会发展道路上。那么,东方社会是否能够异于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根据自身的特点走一条非资本主义的道路呢?这成为马克思晚年对东方社会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1871 年巴黎公社失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而地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边缘的俄国正进行着一场旨在推翻沙皇统治的革命。马克思十分关注这场俄国革命的形势,他认识到在革命的推动下,俄国必然经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关于俄国社会变革以及俄国未来社会的发展道路,马克思在1877 年之前的思考和论述是碎片化的。直到1877 年他才首次对俄国社会发展道路明确提出了看法,起因是俄国民粹主义思想家尼·康·米海洛夫斯基在俄国《祖国纪事》杂志1877 年第10 期上发表了评论《资本论》的文章《卡尔·马克思在尤·茹柯夫斯基先生的法庭上》。马克思在阅读该文后,针对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误读,旋即写了《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在这封信中,针对米海洛夫斯基为回答庸俗经济学家茹柯夫斯基对马克思的攻击而引用《资本论》的某些“观点”,马克思并不认同,甚至认为米海洛夫斯基的引证是毫无根据的。马克思写道:“假如他在我的关于‘原始积累’的论述中找到一个可以用来支持他的结论的地方,他就会加以引证了。”[18]126米海洛夫斯基在文中对马克思的“捍卫”所犯的错误主要是将马克思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超历史的一般历史哲学理论,从而体现西欧历史发展的“普遍史观”。对此,马克思是持否定态度的,他在对俄国经济发展情况的研究基础上指出:“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 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18]129在这里,马克思基于东方社会特殊性,对俄国1861 年改革后是否像西欧那样继续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进行了反思。三年后,马克思基于俄国特定的历史条件提出了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1881 年2 月16 日,俄国早期社会主义运动女活动家维·伊·查苏利奇给马克思来信,请求他谈谈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对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的看法。马克思非常重视这封信,在给查苏利奇的正式复信前,他拟了三个草稿,这些文献构成了马克思晚年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农业生产的集体形式、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等东方社会理论的综合表达。马克思认为,“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18]434俄国农村公社的这种二重性是俄国农村公社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然而,它“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马克思根据俄国村社二重性得出其两种前途:“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19]765与东方国家印度、中国,以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俄国既没有成为西方列强的猎获物和濒于解体,也没有完全实行土地私有制,加之俄国独特的农村公社制度,这就“为它提供了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使得俄国有可能走一条有异于西欧国家的非资本主义的道路。马克思写道:“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的基础即土地公有制和消灭它也包含着的私有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18]438这是马克思在对俄国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进行充分研究基础上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也是他对俄国农村公社前途和命运的深刻思索。在马克思看来,俄国在农村公社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一方面,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体耕作转变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劳动过渡。……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18]435-436于此,马克思提出了一种异于普遍史观的东方特殊发展道路,这个设想“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原本奉行的历史进化的普遍史观的颠覆,成为立足于俄国社会‘历史环境’的特殊建构”[20]。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基于俄国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所提出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设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如果革命在适当的时刻发生,如果它能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以保证农村公社的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新生的因素,变为优于其他还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奴役下的国家的因素。”[19]773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俄国革命必然会给整个欧洲的革命带来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俄国革命需要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支援。马克思恩格斯在1882 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中,进一步指出了实现这种“跨越”理论的历史条件:“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18]326可见,马克思在探讨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抛开土地所有制这个重要的因素。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条件、生产力水平和历史传统的因袭使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异于已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西方国家。马克思深入研究西方旅行家的日记和游记,以及古代社会史和文化人类学的最新成果,对村社宗法共同体基础上的东方专制土地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被西方殖民主义入侵后的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等进行了考察和研究。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研究过程中,始终没有脱离东方社会特殊的历史条件,哪怕是晚年提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也是在坚持社会形态和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他从未试图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硬套”在东方社会之中,这恰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东方社会的具体实践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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