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喜珍
(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浙江 新昌 312500)
新收入准则的产生包括多种原因的共同驱使,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衍生出了全新的市场交易需求,而传统的收入准则仅仅对国内市场经济有着较高的适用性,但无法充分迎合国际市场,因而起草发布新收入准则便显得非常重要。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差异非常多,其中最大差异在于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同。旧收入准则更加适用于传统的市场交易机制,但到了国际市场上所能够产生的作用力非常弱,且容易与国外的交易机制形成矛盾,因此,不利于经济交流活动的有序运行;而新收入准则则有所不同,它不仅继承了旧收入准则当中许多优秀合理的内容,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并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市场交易的状况,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收入准则。
在对收入准则的创新加以分析时,需要着重从两方面开展:一是旧收入准则存在哪些不足,如商品交易确认收入与劳务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在近些年的发展当中,由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发展,直接涌现了许多全新的行业与业务类型,在这样的状况下,旧收入准则如果不能持续进行创新,那么便容易在收入确认的过程中表现诸多不足,进而难以满足各类经济活动的开展需求,在计量交易价格的时候就会出现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在当前时代的发展中,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加强各国经济交流的必然趋势,而国际会计收入准则也随之做出了调整,这一变动使旧收入准则更加跟不上经济活动的发展步伐,且难以迎合各行各业的发展需求,因而有必要创新收入准则,以推出更加完善的收入准则条例。
收入确认是收入准则的重要内容。在旧的收入准则当中,对于收入确认的分类主要包括四种,分别是商品销售收入、资产过渡收入、合同收入及劳务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则有所不同,它不再对这些收入类型进行分类,转而统一采用了合同收入,这样有利于确认收入的完整有效性,也提高了整体效率。同时,新收入准则的核心理念在于合同收入,当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便已经反映出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便可以直接将合同作为企业预期商品收入,而确认收入的标准,便是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依旧遵循旧收入准则,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考虑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
旧收入准则规定,在会计计量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购货方的合同确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但如果合同中已经确认价款,那么便不可以更改。由此可以看出,旧收入准则所体现的主要是商品销售的公允价值,不容易迎合新时期收入计量的变化。在新收入准则中,收入金额成为交易价格,即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收取这部分金额,但这部分金额并不是预计中最终可以全部收到的金额,因此,在确定商品销售价格时可以考虑其中的变化。如果合同中存在融资成分、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还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收入准则在近些年的发展当中也进行过诸多改进,如现有的旧收入准则便改进了特殊交易方面的销售内容,如企业在委托代销的时候,如果出现了销售退货状况,还可以附加一些销售退回条件。虽然这些改动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依旧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因此,新收入准则也着重优化了特定交易方面的收入确认事项,并对这些特定交易事项设置了明确的规定,如在销售退回的附加条件设置中,企业所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可以包含由于销售而退回的金额。在对存在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加以确认时,还需要分别明确服务质保和合同保证质保,从而确保确认收入时的总额依旧是净额。
新旧收入准则在使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新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旧收入准则的一些条例由于与新时期的经济活动开展有着一定的冲突,因而适用范围有所缩减。旧收入准则在划分收入时,往往会以业务类型作为主要依据,企业则可以借助这一依据对收入确认加以划分,并在旧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之间做出合适的选择,从而确定更加适用的准则条例。由此看出,旧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不是完全统一的,许多旧收入准则当中的内容并不适用建造合同。新收入准则是对旧收入准则的完善与调整,它使得旧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形成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在对收入加以分类的时候,也不需要再选择旧收入准则或者建筑合同准则,这大大提高了收入确认效率。
新旧收入准则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收入确认标准上,这也是新收入准则在旧收入准则上调整最大的方面。在对新旧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准则加以对比的时候,可以明显发现收入确认标准由传统的风险报酬转移转变成为控制权转移。由于收入确认准则发生了变动,因而企业的工作开展也呈现出了一些不同,在旧收入准则下,必须对商品收入和劳务收入加以区分,但在新收入准则当中,并不需要对两者进行区分。具体来讲,在收入确认标准发生变动后,企业的收入确认需要以合同权力转移为基准,即当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后,便可以将商品或者劳务的控制权转交到客户手中。在旧收入准则的规定中,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所获得的收入时,往往需要明确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并将收入确认点设置为销售的某一个时间点,从而进行收入确认。在此过程中,对于运输方面的费用,通常会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当中,不属于单独的服务内容。在新收入准则的优化下,对于这方面的义务履行形成了更多的规定。当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不仅需要将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还需要将产品运输到客户在合同中所指定的地点。但此过程中,如若企业在运输完商品以后才将商品的控制权转交给客户,那么企业的运输活动并不能作为单独的义务。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国内产业结构也做出了多方面的调整,涌现出了许多全新的业务和行业类型,这使得商品和劳务交易状况变得非常复杂,旧收入准则开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了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对特定交易和事项上的收入确认上,难以形成直接指引。因此,在修订新收入准则时,着重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调整。通过对新旧收入准则的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在特定交易和事项上的差异非常明显,旧收入准则并没有过多关注特殊交易事项,也没有对特殊交易形成明确的系统化引导,企业在展开特殊交易时,需要参考收入准则的部分内容来确认收入,一旦面对过于复杂的交易事项时,往往没有办法按照旧收入准则来完成,且容易形成不准确的财务报表。新收入准则加大了对特定交易和事项的关注度,并提出了专门针对特定交易时的处理原则,包括多种特殊交易状况,形成了全面系统性的收入确认指导。在这样的优化下,企业在面对特殊交易事项时,可以直接按照新收入准则当中的规定开展相应操作,从而准确完成收入确认。
新旧收入准则除了对收入确认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多方面调整以外,还形成了全新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较而言,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低,新收入准则则做出了诸多调整,适当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旧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完成商品或者劳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收入方面的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内容,分别是企业确认收入金额和相对应的会计政策。除了这两方面内容以外,则没有其他信息披露上的要求,这使得投资者很难获得有价值的参考信息。新收入准则也对此做出了调整,要求企业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将合同成本资产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等内容充分展现出来,以便于为投资者呈现更加完整的交易信息,充分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
旧收入准则虽然在一定时间内推动了企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开展,但在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旧收入准则的适用性不断下降,因而必然需要对其进行创新。在对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进行对比时,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非常多,总结起来包括四方面内容: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标准、特定交易和信息披露要求。旧收入准则在这几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明显不足,新收入准则则对这些内容进行了优化,进而能有效推动企业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