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辉
(百色学院 历史学教研室,广西 百色 533000)
边境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也是其中之一。边境生产作业是指本国人员在接近国(边)界线附近(包括界江、河、湖、海)从事的各种生产施工作用活动。[1]边境生产作业的内容很多,如农业生产、林业种植、矿业开采、边境放牧、边境爆破、界水捕捞和航运、房屋建设等。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是指国家为维护边境的安全与稳定,防止发生非法越界、破坏边界标志、边防设施和引起涉外问题,依据边界制度条约(协议、协定)及国家有关边防政策、法律规定,对边境生产作业采取严格控制和审批制度和管理制度。[2]从定义来看,该项生产作业是否为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内容,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发生在边境地区,二是与边境安全有关。比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定:“云南省属银矿,招民开采,官收四分,给民六分。”[3]该条史料中所记载为银矿税收规定,即使银矿位于西南边境地区,但边境安全无关,也只能是单纯的矿产税收问题,而非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范畴。当代中国的边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已经非常完善,而古代中国的边境管理制度远非如此,长期以来受“天下一家”观念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处于一种较为粗放的状态。清朝时期,中国的边境管理制度已经具备雏形,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同样有所发展。目前学界对古代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研究并不多见,笔者谨撰此文,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清朝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内容包括边境地区的农业生产、矿产开采、林业种植、野外采摘、捕猎、伐木、放牧、界江(海)捕捞、房屋建造、爆破及鸣枪等,这些生产作业在清朝的边境地区普遍存在,是清朝边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早在顺治时期,清朝边民就有越境进行生产作业的现象,此时清朝虽未制定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明文规条,却有着一些相关的惩罚措施。顺治九年(1652),有朝鲜边民沈尚义等十人到清朝境内采参,被守边官吏拿获。清世祖云:“朕思已定地界,不许擅越采捕,禁令已久。今沈尚义等越界采参,有违定例。盗参事小,封疆事大,若弗禁约,后犯必多。”[4]因此差内院学士苏纳海、梅勒章京胡沙、理事官谷尔马洪等,带所获之人赴朝鲜国王处讯明定拟。无独有偶,顺治二十年,又发生朝鲜人员违犯禁例越境伐木,杀死库尔喀部落叶克枢、叶勒木二人之事。朝鲜处理此案时,避重就轻,草草了事。清世祖云:“金忠一、申银山等,只招越境,不招杀人,是欲仅以越境坐罪。而杀人之人竟置不问,且多人越境,只以金忠一、申银山二犯入招、岂成法纪!奏内蔡允岦、权大德、金文世不克严禁,互相推诿,殊极痛恶,既知恶其推诿,何不拟罪具奏?”[5]于是对此案重新研审,凡应罪之人,应得之罪,详议定拟。顺治十三年,清世祖谕朝鲜国王李淏曰:“前违犯禁例、越境伐木一案,已准三法司所拟。金忠一、申银山、李起男,立行正法,蔡允岦等应依律分别,流徙徒杖。”朝鲜为清朝藩属,因其国王在处理此事时“不行确察,即据承问各官,草率成招具奏,理应拟罪……(清世祖)念国王归顺已久,忠心慎行,特免议王罪”。[6]此案涉及人命,杀人者最终被予以严惩。从此案来看,清朝初期对边境生产作业的管理要远比朝鲜严格、公正,在处理边境地区的违法生产作业时,同时会处理因越境生产引发的相关刑事案件。如果只是单纯的越境生产作业,顺治朝对邻国越境人员的约束与惩罚更要宽松、友善许多。如康熙三年,中朝边境又出现朝鲜人员到清朝境内伐木之事,边疆官吏不得不再次奏请:“朝鲜人民不许出界采参伐木,请移文朝鲜国王,令严行禁止”。[7]清圣祖从之。显而易见,在这起越境生产事件中,康熙朝对越境生产作业的境外人员只是予以禁止,而未处罚,反映出清朝政府不愿轻启边衅的意图,是基于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做出的善意决定。
康熙时期清朝的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开始出现并渐趋完善。清朝最早的关于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成文制度见于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议界条约》,其中涉及到中俄两国边境生产作业的内容:“(中俄)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宵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8]该条约明确规定中俄两国猎户在狩猎过程中,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本国疆界进入邻国境内,并禁止越境打牲偷窃。康熙后期清朝的边境生产作业管理还包括了界水捕捞在内。因康熙时期多有中国人员前往朝鲜近洋从事捕渔作业,屡禁不止。为防止发生涉外纠纷,康熙五十一年,清圣祖下令:“(前往)朝鲜海洋渔采船,曾经申饬严缉。今尚有船至朝鲜边界捕鱼,是即海寇,嗣后许该国即行追剿,如有生擒者,即速解送,毋因内地之人,以致迟延。”[9]清代朝鲜渔民也会越境到中国海域捕鱼,乾隆五年(1740),清朝政府拿获朝鲜越境男女,因其渔船遭风损坏,上岸觅食,被发现后,清朝政府给予衣服等物,然后将越境的朝鲜男女交到盛京礼部,再转送回国。[10]两则案例进行比较后不难看出,清朝政府对本国越境进行生产作业人员的惩罚要严厉许多。乾隆时期,清朝政府对本国越境生产作业人员甚至处以死刑。乾隆二十三年(1758),据朝鲜国王报称,内地偷采人参民人刘子成潜行越境。清高宗认为刘子成偷采人参,且逃至外国,大干法纪。著传谕将军清保俟刘子成被解到时,即正法示众。[11]
中国人员越境至朝鲜近洋捕捞以海寇论处的政策被清世宗进一步强化。康熙六十一年末,清世宗规定:“嗣后山东等处沿海地方人民,被风飘至朝鲜国境内,若有票文未生事者,仍令遵照旧例送回。其并无票文,私自越境生事之匪类,许该国王缉拿,照伊国之法审拟,咨明礼部具题请旨。命下之日,行文该国王于伊处完结,仍报部存案。”[12]为了规范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清朝政府此时对出入境人员已开始颁发具有护照性质的票文,有持票文出境且未生事者,送回中国即可;未持票文出境者,直接由朝鲜按私自越境生事之匪类惩处。
乾隆至清末,中朝边境时常出现双方人员越境进行生产作业的情况,一是越境建房种地,二是越境捕鱼。道光时期,朝鲜国王曾咨称有内地民人潜赴边外,构舍垦田。道光二十二年,清宣宗饬令派员查勘,拆毁田舍,并严拿越边人员。[13]虽然清宣宗已经下旨,内地与朝鲜交界之处,不准民人私越边界,垦田构舍,因边吏未能实心查办,以致仍有内地民人潜往朝鲜结舍垦田之事。道光二十六年,朝鲜来文,再次请求清朝政府严禁清朝民人在两国界江朝鲜一侧建房垦地。清宣宗则命“奕湘等遴派明干之员,带同兵役,分路前往,严密搜查,将各犯按名弋获,严行究办,并将草舍田土,全行平毁,不准仍留寸椽尺地。”[14]私自越境至朝鲜近海捕鱼之事也时有发生。咸丰二年(1852),据朝鲜国王咨称,近年以来,内地船只前往该处沿海各岛捕鱼,每次渔船或八九十只,或数百只,船载多人,并带有鸟枪器械等物件,其船号俱是登州、莱州、宁海、荣成、奉天、江南苏州各等处船只,未便擅行驱逐等语。清朝对沿海居民越境渔采,例禁极严,内地船只前往朝鲜海域捕鱼,实属有违定例。因此清文宗命“盛京将军、奉天府府尹并沿海各督抚饬属严禁,认真编查。如有前项船只越境渔采,即行照例惩办,将该管官查参议处,并着该部行知该国王严查办理,以肃边防而申禁令”。[15]内地渔民到朝鲜海域捕鱼之事屡禁不止,直至清末依然存在。咸丰八年,朝鲜国王再次咨称:“山东民人曲有清等。越境渔采。”[16]同治十二年(1873),清朝“内地民人越境(朝鲜)渔采、贸易”。[17]光绪六年(1880),清朝“各处渔船赴朝鲜国洪州地元山插匙岛等处捕鱼,来去无常,竟有五六百只之多”。[18]
自乾隆时期之后,中国西北还多有邻国人员越界至清朝境内从事生产作业的记载,主要为越境游牧。乾隆二十五年(1760),哈萨克阿布赉遣使来朝,清高宗特别赐谕:“俾约束所部,毋越境游牧。”[19]后由于邻国人员越境游牧日益频繁,乾隆二十七年,清朝政府不得不派兵前往驱逐,即使如此,西北邻国人员越境游牧之事仍然层出不穷,不绝于史。
中国西南边境边民越界到邻国境内建造房屋的事件虽然少见于历史文献,但并非没有。雍正十二年,广西南宁府属之迁隆峝差目“修建营房,越占安南地界”,清世宗认为修建营房之处,实非迁隆所属之内地,为避免发生边界冲突,清世宗“著总督尹继善、巡抚金鉷将勘明地界改设隘口,及渠那地方给还安南遵守各缘由,行文该国王知悉,并饬令守隘员弁不时巡查,毋得纵放内地奸民出境骚扰,以副朕怀柔远人之至意。”[20]
西南边境地区的花炮生产及鸣枪活动,也是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一项内容。火药为营中利器,所关甚巨,其原料由云南省听各营向驿道衙门请票,径赴各州县采买。为避免火药原料流至境外,乾隆时期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火药原料开采予以严禁。乾隆四十二年,清朝规定:花炮铺匠,并酌定额数,赴司领照买用,即枪兵每名每月演放几次,每次演放几出,用药若干,加以合操与演放炮位,皆各有一定之数,但是“如缅宁、腾越等处逼近缅地,自应永行封禁,交地方官严密稽查。其出产硝磺处所,令该地方官会营勘明结报,招商承办,就各营需数采备数年,即行封闭,俟用完请开。”[21]
由于中俄签订《尼布楚议界条约》的原因,清朝前期中俄边境的生产作业管理比清朝后期要好得多。清朝后期,西方列强入侵并瓜分中国领土,《尼布楚议界条约》近乎废纸,中俄边境屡现俄人越界至境内进行生产作业之事。同治元年,俄国民人越界至清朝呼伦贝尔偷割羊草;[22]同治二年,俄国民人“在阿奇夏、霍托玛尔、旧葛尔奇等处越界耕种禾稼,经副都统关保率兵平毁。呼伦贝尔所属之蒙克西里地方,复有俄人越界割草……其喀拉尔河口,有俄人越界,安设水磨板房一所,及顺喀拉尔河所盖之柳条窝铺三处”;[23]同治三年,又有“俄人越界伐木”;[24]同治六年,令清朝政府头痛的“越界盖房种地”之事仍未解决;[25]至光绪二年,“又有俄人越境种地经巡边委员查出”。[26]俄国单方违反《尼布楚议界条约》纵其国民私入清朝境内不问不罚,而清朝政府对己方人员的越境行为管理甚严,始终严守两国界约。清末不只是在中俄边境,在所有边境地区,邻国边民私自出入清朝边境的现象已成常态,清朝政府对邻国人员的越境生产作业管理已是有心无力,这与清朝的没落不无密切关系。
西南边境是清朝矿业开采的主要地区之一,而边境地区的矿业生产管理也属于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处理不好,极易引发边境事端。清朝政府对边境矿业生产的管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地区的矿业开采管理,另一种是清朝政府对内地民人到邻国境内进行矿业开采的管理。
虽然清朝政府非常担心西南边境地区的矿业开采引发动乱,威胁边疆安全,但考虑到西南边境多为风俗迥异的土民居住,距离流官驻地较远,交通不便,清朝政府多将边境地区的矿产开采交由当地土司管理。众所周知,清朝前期西南边境多为土司,尤其是西南边境的中老、中缅段,直至清末边境土司都被政府赋予边境管理的权力,即由流官管理土司,土司管理边境,因此西南边境的土司也肩负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职能。西南边境的矿山多在土司辖地,为减少边事,清朝政府会将矿山交由当地土司负责。如孟连境内土司的募乃银厂,清朝政府只是征收银税,具体管理事务则交归孟连土司。再如乾隆时期云南顺宁府属有悉宜银厂,乾隆四十九年,云贵总督富纲、云南巡抚刘秉恬认为“惟该厂与顺宁府云州相距道远,且耿马虽系内地土司,究属夷境,若派员前往管理,既恐呼应不灵,亦难保其不借端滋扰,自应即归土司管办,庶可杜弊累而裨厂务”。[27]在西南边境地区,流土同官,皆为清朝边吏,清朝政府将边境管理的职能交予土司,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乾隆时期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茂隆银矿的管理可谓是清朝西南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史上的一项重要事件,对西南边境安全以及维护与邻国缅甸的友好关系有着重要影响。清朝西南边境阿瓦山北麓有茂隆银厂,自明代开始开采。1743年云南石屏人吴尚贤来至此处,成为矿主,在其带领下,厂地大旺。乾隆十一年,茂隆银厂地界的酋长蚌筑向清朝政府纳课输诚。云南总督兼管巡抚事张允随认为远夷效顺,只取慕化之诚,原不以税课多寡为轻重,应即饬该酋长与客长自为经管,输纳课款,以示羁縻。至厂地一切事件,仍照外夷历来厂规办理。[28]清高宗命议政王大臣酌商此事后,回复如下:“纳厂输课,固出该酋长贡献方物之心,然远夷拱服,只取募化之肫诚,何计贡献之有无?”[29]但根据清朝定例:内地民人潜越出外开矿者,递回原籍,照例治罪,专汛各官以及该管上司均予处分,因此内地民人不许出外开矿。于是清高宗话锋一转,质问张允随:“是吴尚贤越境开矿现已违例,而该督并未将违例以及失查各情由,现在该蛮地除吴尚贤外尚有无内地民人之处,疏内未经声明。至内地民人前往卡佤,经由番夷土司地方,来往行走,势难保其不无滋事,似属难行。”[30]要求张允随将吴尚贤等人违例出境及失察情节速行查明具奏。张允随查后奏报说:“至外夷地方,亦皆产有矿硐,夷人不谙架罩煎练,唯能烧炭及种植菜蔬、豢养牲畜,乐与厂民交易,以享其利。其打槽开矿者多系汉人,凡外域有一旺盛之厂,立即闻风云集,大抵滇、黔及各省居其二三,湖广、江西居其七八。现在滇省银、铜各厂,聚集攻采者通计何止数十万人,皆食力谋生,安静无事,铜则上供京铸,银则抽课充饷,其有裨于国计民生者甚大。至夷方之厂,如兴隆厂坐落耿马,募乃厂坐落孟连,俱系内地民人前往开采。”后又询知解课夷目通事,据称约有二三万人,俱系内地各省民人,缘该厂与兴隆、募乃二厂相距颇近,厂民去彼就此,往来甚易,并非近日始行潜越。查《中枢政考关津例》载:“广西之南宁等府路通交趾,汉、土各兵守御游巡,除平而、水口两关系商贾经由之路,若有捆载货物,查验明白,准其贸易外,其内地民人潜越出外开矿者,押回原籍,照律治罪,专汛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傣一年等语。”根据定例禁止内地民人潜出开矿,其商贾贸易原所不禁,但滇省原无富商大贾,凡出外贸易商民,驴驮马载者少,肩挑背负者多,厂民出外,亦皆带有货物,与商贾无异,经过塘汛,查无违禁之物,即便放行,若欲禁止开矿,势必并商贾一概禁绝而后可。[31]张允随又以中越边境的矿业开采情况作类比:“即如民人私越交趾,定例非不严明,然交趾境内都竜、波象、波违等厂,内地民人聚集开采者不下十余万人……以外夷之余补内地之不足,所益良多。今该酋长既愿输纳厂课以表归附之忱,而厂民人等即踊跃报解,观此情形,可无滋事之虑……滇省矿厂一事,实属民生衣食之源,历任督抚诸臣因内外各厂自明至今厂民从无不靖,所以因地制宜,听其开采”。经张允随一番貌似合情合理的解释,清高宗最终采纳了他的建议。《清高宗实录》中记载了清高宗对大量内地民人前往茂隆银厂开矿之案的处理结果:“照孟连土司输纳募乃厂课,准其减半报纳。仍将所收以一半解纳,一半赏给该酋长,应如该督所请办理。至民人往来番地,巡防宜密,或有逃犯奸徒私入外番厂地滋事,仍令该督严饬汛口官弁,实力稽查。”[32]茂隆银矿事件至此算是暂告一段落。
清朝政府对吴尚贤于西南边境开矿之事,始终心存顾虑:十余万内地人员自由出入边境,并在边境地区参与矿业开采和从事边境贸易,时日一长,肯定会引发棘手的涉外问题,出现边境危机。虽然张允随请旨特批吴尚贤在边境开采银矿,其内心也害怕引起边境动荡,引发涉外问题,一直对西南边境的茂隆银矿予以密切关注。乾隆十五年(1750),吴尚贤作为清朝通判,未经清朝政府同意,私自会见缅甸国王商讨通商事宜,其僭越行为目无皇帝,也目无国法,无视国家主权与外交规则,令清朝政府大为恼火。同年,张允随开始调查吴尚贤,得知其原系云南石屏州无籍细民,因赴茂隆银厂而开获旺矿,故厂众俱听其约束。吴尚贤从前多有恃强凌弱之事,自输纳课项以后,渐思保守身家,并乘解课之便,将厂地所获资财运回原籍,陆续置买田产,又于川运例内捐纳通判。张允随察认为吴尚贤获利已丰,兼之沿边各项贸易为所垄断,资财日富,慕膻而集者较前倍众,仇怨亦多,若令吴尚贤久居边境,恐其渐滋事端,引发清朝与缅甸之间的纠纷,于是拟设法将吴尚贤招回,另签课长,方可避免“内地民人亦不致久羁外域,滋生事端”。[33]乾隆十六年七月,清朝政府对茂隆银厂各个出入隘口严加稽查,只许入,不许出。同年,缅甸在吴尚贤的游说之下入境朝贡,《清史稿》言其“挟缅自重,说缅入贡”,[34]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清朝政府对吴尚贤僭越行为之愤怒。在缅甸使臣朝贡返程,路过昆明时,清朝政府扣留吴尚贤,“吴尚贤复唆使缅目投递逞词,请令吴尚贤同行……吴尚贤居功要挟,煽惑夷使,种种居心妄诈,已甚不安分守法”,[35]加上吴尚贤“在厂自恃捐纳通判职衔,出入胆敢鼓吹放炮,乘坐四轿,摆列坐枪、旗锣、黄伞,并设有厂练护卫,制造枪炮、长刀军器等项,乖张僭越,不一而足”,[36]其嚣张不法对西南边境安全影响甚巨,西南边境茂隆银矿成为随时可能引发边境纠纷的一颗炸弹。
清朝政府决定拿下吴尚贤,消除中缅边境地区的安全隐患,对吴尚贤从银矿课税、为官履职、因利杀人等方面进行调查后,认为其“或僭越妄为,或图财害命,种种恶迹,大干法纪”,[37]革去其通判职衔,没收家产,羁禁于监牢。乾隆十七年,吴尚贤病死狱中。据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报:“臣等正在亲提严究间,吴尚贤旋即在监患病,于乾隆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病故。”[38]清高宗仅批一“览”字作罢。
吴尚贤虽死,但茂隆银厂尚在,仍有大量内地民人至茂隆银厂采矿或贸易。乾隆三十四年底,清缅战争刚刚结束,清高宗谕军机大臣等曰:“茂隆厂银矿,向有内地民人赴彼开挖之事。其地距关口窎远,稽察有所难周,伊等恃无检制,与摆夷等杂处牟利,奸弊潜生,缅地汉奸,大率不过奸商及矿丁两种,自当设法严禁,以清其源。”[39]清朝政府考虑到茂隆银厂获利丰厚,始终舍不得关停。直到嘉庆五年(1800),清仁宗才以硐老山空为由,封闭云南永昌府属茂隆银厂。
清朝内地民人到邻国境内进行矿业开采也在禁止之列,同样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清朝民人越界到邻国采矿,矿产运送至国内使用;第二种是清朝民人越境到邻国矿山从事矿产开采工作,但矿产归邻国使用。清朝内地民人多有私自越境到安南境内从事矿产开采工作,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乾隆四十年,在西南边境“小镇安等处,自安南逃回厂徒,已至一千余名,较初次所奏,几多三倍”。[40]清朝政府认为此类内地民人到安南采矿,属于越境滋事,当绳以内地之法,不可宽囿。为禁绝清朝内地民人再次潜越边境至安南,清高宗命“本阁部堂现在严定章程,不许内地民人再至该国边境居住滋事。嗣后如有沿边百姓私越边界,潜居该国者,该国王务须随时报闻”。[41]历史事实是:无论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的管理如何严格,受当时政治、经济、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内地民人私越到安南、缅甸等国家的现象始终存在,且在清朝后期边境管理松懈之际,大有泛滥趋势。
中国与西南邻国不但陆地相接,与越南还有海疆相临,限于清朝西南边境山多林密、水域较多的地形特点以及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清朝西南边境地区的生产作业除矿业开采之外,多以农业、渔业、林业为主,采摘、狩猎为辅,常见的生产作业管理主要体现在农、渔、林三个领域。
乾隆时期,清朝政府重视西南边境地区农业生产管理的记载开始见诸典籍。乾隆三十二年,正值清缅战争,清朝政府曾向边境土司购买米粮。第二年,清高宗为保证边境驻军的粮草充分供应,特地询问云南督抚:“再近边各土司素以耕种为业,去岁曾向彼购易米粮,此次行军后,各该土境是否仍安耕作,今岁若往彼采买,能否照前供应?”[42]清高宗关心边境农业生产是出于边境军事行动的目的,但边境的军事行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领土主权,从这个角度来说,清高宗对边境土司农业的关心应属于边境生产作业的管理范畴。
此外,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土司在遇有农业灾荒时给予抚恤。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云南边境腾越州的南甸、干崖两地因雨多引发山洪,沙石、树木填塞河道,以致土民的田亩、房间多有损坏。云贵总督富纲发现土司地区向无赈恤事例,但考虑到西南边境土司地区也是清朝领土,应对边地与内地一视同仁,富纲当即檄饬总兵许世亨、知州朱锦昌前往查看灾情,各受灾民户先发给口粮。然后富纲又亲自到南甸、干崖查勘抚恤,率同臬司徐嗣曾、迤西道杨以湲,按照该镇州册报,先行给过一月口粮之极次贫户,逐一查验,核实无遗,并有就食他处,因闻有抚绥恩旨,续即归来者,一并核入,予以抚恤。富纲又根据内地因灾借给籽种定例,免费发放籽种。边境土民扶老携幼,对清朝政府格外感恩,“即别属土司头人,亦皆以为从来未有之事”。[43]富纲又命腾越知州朱锦昌,于冬天水涸之际,率同土司疏导河道,以为善后之计。清高宗对此很是支持。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农业生产的重视和管理,无疑增强了边境民众对中国的认同,保障了边疆的安全稳定。
清代相邻两国民人越界进行渔业捕捞不只是发生在朝鲜海域,西南边境地区也有两国边民越界到邻国水域进行渔业捕捞的事件。乾隆二十八年,两广总督苏昌奏报安南劫匪在安南境内劫掠清朝渔民。清高宗除行文安南国王对劫匪捉拿追究外,还斥责沿边官吏不负责任,管理边境不严,并命两广总督苏昌查明安南劫掠渔民之事奏闻。因清朝规定“内地民人向例不得越境采捕”,[44]清朝边民之所以在安南被抢劫,正是因为清朝边民进入安南地界捕渔所致。道光以后,清朝政府对西南边境生产作业的管理力度有所加强,尤其在清朝边民越境至安南境内捕渔作业的管理方面。道光十二年(1832),两广总督卢坤在稽堵外洋盗匪之案时,又发现“内地民人因与越南壤地相接,多有越境采捕”之事,而前任督臣李鸿宾却不奏明。经过对李鸿宾审讯得知,“前该国王咨呈内,仅请饬禁渔船越境采捕,并未指有渔船滋事,(清朝政府)当即严饬查禁,并照会该国王。查旧案粤省与越南交涉,除朝贡及通市,或侵犯边界,应行具奏外,偶遇照例事件,均止照会,是以未经陈奏”。[45]道光十三年,又有安南人陈加海与内地游民杨就富等从海上驾船到清朝境内劫掠,清朝政府派兵击退之后,清宣宗要求在清越边境“照常各守边界,并稽查澳甲渔户,毋许越界采捕滋事,所办均妥”。[46]
乾隆时期,清朝西南边境还曾发生过林业生产管理争端,主要是清朝边境土司越界种植筋竹引发的涉外纠纷。孙宏年在其著作《清代中越关系研究》一书中,对清朝边境思陵州、凭祥州土官越界种竹事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47]后来段红云又发表论文《乾隆时期凭祥州、思陵州与安南界务纠纷的处置智慧探析》,从种竹纠纷事件分析了乾隆朝处置边疆界务纠纷的原则、措施和智慧。[48]本文则试从清朝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视阈对边境土司越界种竹事件再进行一下浅析。
乾隆十五年之前,清朝政府为防止内地人员偷越边境至安南,在出入边界的隘口或垒砖堆石,或掘壕树栅,然土民履险如平地,且砖石易塌,栅木易坏。当时广西巡抚舒辂得知广西边地产有筋竹,因其实心坚劲,外多棘刺,于是令南宁、太平、镇安三府在边界“于滋扰处,遍为栽种,数年后排列成林,俨如城障。”[49]舒辂调任江西巡抚后,恐种竹之事中止,特奏请清高宗敕广西新任抚臣继续栽种,未料此举在广西太平府属凭祥边界引发涉外事件,有安南百姓拔去竹根,移栽筋竹至清朝内地田界,清高宗要求按照“固不可示弱外夷,亦不可造端滋事”[50]的原则解决此事。两广总督陈大受很好的贯彻了清高宗的这一思想,认为边界种植筋竹,原为防闲偷越起见,但种竹不宜中止,而界址不可不清,于是命沿边官吏继续在边界种竹,“并饬令沿边汉土州县照依原议,除高山峭壁不能栽种外,其余照界栽种,不得丝毫侵越夷界,亦不可尺寸退让”。[51]后来经过深入调查得知,此事原系清朝边境土民,借种竹之名,乘机侵占安南土地所致。清高宗重新强调了处理涉外事务纠纷的原则:“盖驭夷之法,不可示弱,亦不可借事侵凌,俾滋事端。著再传谕该督,令其会同该抚务遵前旨,秉公查办,不可存回护内地兵民之见,转不足以服夷众之心。务使兵民勿越界侵占,交夷亦不至肆意妄为,永绝衅端,以安边圉。”[52]
除广西凭祥边界外,思陵边界也发生了拔竹毁墙事件,同样是思陵的土司借种竹为名,乘机侵占安南地界,以致安南民人不甘所致,而思陵土司却捏词上报。清高宗此时开始将舒辂作为反面教材,告诫边疆督抚曰:“此皆由舒辂轻率举行于前,办理不善于后,致滋事端。边疆督抚应慎重周详,以图久远宁谧,岂可任意妄有举动。”[53]清高宗以和为贵,安边睦邻,迅速中止了边界种竹一事,曰:“安南素称恭顺,经今百有余岁。内外界址,本自画然,何必插棘编篱,多方纷扰。”[54]因此清朝政府在“画清夷界,禁土民占种”[55]后,对涉案的土目、土民、边吏、隘目、头人、及土兵、营兵等,皆给予惩处,封疆大吏舒辂也难逃其咎,借种竹以固藩篱的行动最终得以停止。乾隆二十年,钦州东兴街所辖松柏隘、罗浮岗接壤安南,向设栅种竹为藩篱,两广总督杨应琚说“其地潮鹻砂碛,竹枯栅朽,增补虚糜”,[56]请改设墩汛,派兵驻守。其实竹子本来多生于水边潮湿之地,何来枯朽一说,当是杨应琚鉴于乾隆十六年栽种筋竹之案,不敢再于边界种竹为篱罢了。
嘉庆朝是一个严格守成的王朝,牢守清高宗之法,在各个领域基本未有创新性的政策或制度。[57]清仁宗亲书守成之论,主张“以高纯皇帝之心为心,以高宗纯皇帝之法为法”,[58]要求所有臣子遵循旧章,不可轻易革新,其在位期间,清朝闭关锁国,谨守成规,在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方面同样未有丝毫改变,且边境管理较为松散。嘉庆时期全国范围内腐败极为严重,清朝开始由盛转衰。
道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瓜分,清朝边境地区危机四伏,边事不断,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受到严重冲击,边境管理的大部分事务皆处于失序状态,即使如此,清朝政府依然在边境地区努力行使着国家主权,对边境生产作业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光绪七年(1881),据清朝重臣铭安、吴大澂奏,朝鲜贫民占种吉林边地,恳准一体领照纳租,而恩承等大臣则奏称“近边各国,不得越界私辟田庐,例禁极严。该国官员擅给执照,纵民渡江盗垦,事阅多年,现在宜令该国王尽数招回,设法安置,重申科禁,方为正办。或于领照纳租外,令其隶我版图,置官设兵,如屯田例。惟该处地方情形,亦难遥度,仍请饬令该将军等再行筹画,求一有利无害之方”。[59]清德宗著铭安、吴大澂再行详细妥筹酌议具奏。一年之后,铭安、吴大澂对越境的朝鲜贫民申请宽大处理:“派员前赴该处,查明户口,知照该地方官陆续收回,妥为抚辑。惟念该流民等人数众多,安土重迁,若即时驱逐出境,诚恐该国地方官无从安插,转致流离失所,恳恩宽予限期。”[60]清德宗欣然同意,并命礼部传知朝鲜国王,转饬该处地方官妥为安置,准其于一年内悉数收回越境的朝鲜贫民,以示体恤。至于图门江北岸一带闲荒之地,命铭安、吴大澂招徕内地民人前往垦种。此案虽非发生在西南边境,但其中提到的“近边各国,不得越界私辟田庐,例禁綦严”这一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却是施行于全国边境地区,同样在西南边境具有法律效力,西南邻国民人同样不得越界至清朝境内建房种地。
清朝的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宽松到严格,后期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之下遭到破坏的过程。纵观清朝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历史,清朝的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有着以下特点: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活动遍及全国边境地区,只是不同方位的边境地区,清朝政府生产作业管理的侧重点有所差异。在西北、北部边境主要是关于边境放牧等生产作业的管理,在东北边境主要是关于狩猎、捕捞、采挖、农业、建房等生产作业的管理,而在西南边境则主要是关于采矿、农业、捕捞、林业、建房等生产作业的管理。其次,清朝境内的民人在边境地区进行生产作业时,严禁越出国界,否则相关人员将受到严惩。清朝和越南等国在当时有着比较明确的疆界划分,在边境管理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点来看,清朝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有利于中国与邻国边界的清晰划定。乾隆十九年前后,安南沙匪侵扰云南临安府边境,清朝政府派兵驱逐。未料沙匪已于清兵未到之前闻风逃往曼毛、勐勒,又由勐勒而逃往交趾甘塘,因“甘塘远在交趾,未便越界驱逐,即令千把等暂驻猛勒防堵”。[61]清朝军队驱逐入侵匪徒至两国边界而止,绝不轻易越边界一步。清朝政府为防止边民出境至安南滋事,乾隆时期的云贵总督硕色“饬广南府方廷英亲往查阅,并于口隘径路,掘壕树栅,以杜偷越”,[62]此举不仅降低非法出入境人员偷越边界的几率,还可减少越境生产作业事件的发生。清朝政府命驻边官吏实力稽查,如发现偷越人员,失职边吏则被参处。
清朝政府进行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目的有两点:一是安边,二是睦邻,在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是出于维护边境安全与国家主权进行的,所以安边是清朝政府进行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首要目的,正因如此,当负责开采西南边境茂隆银矿的吴尚贤在从事边境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害边境安全的行为时,清朝政府宁可忍受银矿工人的怒骂与反抗,也要将吴尚贤置于死地,毕竟边境安全远远重于一个人的生命。睦邻同样是清朝政府对边境生产作业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乾隆时期清朝土司将筋竹种到安南境内时,清高宗宁可禁止种竹,严惩土司、土民,以及相关边吏,也不愿因种竹之事影响清朝与安南的睦邻友好关系,这在其他边境地区同样有所反映。如乾隆七年,黑龙江将军博第报称俄罗斯人越境砍柴,但无打牲游牧行踪。清高宗鉴于康熙时期中国与俄罗斯曾发生过领土争端,云:“与俄罗斯国分定边界,关系甚属紧要。”[63]命博第等派遣有才能的官员,实力巡查中俄边境,严禁俄罗斯人进入中国境内。清朝政府如此行事的目的正是出于安边起见,唯恐引起边衅,引发战争。清朝政府始终认为两国比邻,友好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