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蓝 王 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北京 100022)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和科技企业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积极进行科技项目研发。但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往往具有开发周期长、风险高、试验期较长的特点,如缺乏资金上的支持和风险上的托底保障,仅靠商业动力往往很难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运用保险机制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是活跃企业科技创新动力的有效手段。
在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造成了科技企业本身的损失,特别是已投入的研发费用作为沉没成本给科技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经营负担。
一种情形是,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研发水平有限,或研发方向不符合市场规律,研发成果无法产生实际应用效果,可能导致企业研发中止或最终研发失败;另一种情形是,企业本身经营不善,风险管理水平不强,导致最终倒闭、破产或被兼并重组,从而导致此前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此类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但如果发生,则费用损失较大。这类风险往往与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的大小、研发人员的资质能力、研发人员的数量、企业前期市场尽职调查的力度、企业自身的核心创新力、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在企业对科技项目研发创新的过程中,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也会导致研发工作无法进行。一类是常规的火灾、爆炸、机械失灵、电气事故等常规风险导致的核心设备故障或损失,导致研发被迫中断或停止。常规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大,但火灾、爆炸等事故往往都会有事后的补救措施,例如,重新置换或修理核心设备等,这类风险可能导致研发进展延迟,但造成研发彻底中断的可能性不大;另一类风险是诸如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法规变化等法律类风险,这类风险发生概率中等,且往往因为法院审理周期较长等原因,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大概率会导致研究无法继续进行;还有一类风险就是如市场需求变化、原材料供给短缺、同类替代产品上市等市场类风险,市场风险一旦发生,考虑到研发费用投入成本往往不能获得日后预期的销售效益,企业往往也会出于商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停止研发。
促使企业成功进行科技研发创新的最大核心因素就是人力资本。研发创新项目如果遭遇核心研究人员离职、疾病、死亡、伤残等意外情况无法继续研究工作,而短期内企业又无法找到合适的人来替代相关关键研究岗位工作的话,企业的研发工作很可能就被迫终止。人力资本的损失是可能导致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是失败的最大意外因素,有一定的发生概率,且造成的费用损失也较大。
企业研发的结果最终是否能成功转化为市场认可的、有实际应用效能的产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成果如果无法通过后续市场实验、试验、应用、推广,未能转化为市场新产能,且无法转化到其他类似项目上继续进行研究,则可以认为项目失败,前期投入的研发费用则彻底变为沉没成本,无法收回。虽然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的时候都会评估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并只实施成功概率较大的立项,但鉴于创新研发的高风险性,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仍然很高。
企业在科技项目创新研发中面临各类风险,有些是可以通过保险产品进行保障的,而有些风险如市场风险等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来进行风险分散。即使是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保障的风险,也需要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进行研究开发相关保障产品。
2019年以前,在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项目研发费用损失类的保险一直呼声较高,但均未有成熟的方案,这部分市场几乎是空白,特别是针对研发过程中重大意外事故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尚没有类似的产品。2019年,人保财险开发了市场上第一款针对科技项目研发过程的费用损失类保险,即《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保障企业因破产倒闭、核心设备故障或损失、核心研发人员死亡伤残、知识产权纠纷等意外事故无法完成项目而损失的前期投入的费用,受到了科研创新类企业的普遍欢迎。随后,人保财险又陆续开发了《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障科技企业的科研成果未能通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未能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未能发展成新产业等成果转化风险。
除了通过保险产品的保障外,充分引入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也是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科技项目创新研发的重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障前,往往会认真审核企业的研发能力、研发资质、研发项目方向是否与市场预期相匹配、是否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在企业立项之初对项目的成功概率形成初步的判断。在企业实施研发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会定期对企业的研发进展进行调查跟踪,现场查勘企业核心研发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发现风险漏洞及时反馈给企业并请企业及时整改,以保证最大程度消除可能造成项目中断或终止的重大风险隐患,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由于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较高,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不同行业、不同研究领域、不同研究方向、采用不同研究方法的项目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研究项目,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该企业设置风险累积限额,以避免可能由于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多个项目失败的重大损失。同样的,对于同一行业的研发项目,保险公司也往往会设置不同的风险累积限额,以避免行业系统性风险。在实现风险分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各行业不同的风险特征设定行业的基础费率,如对生物医药、电子电器、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不同行业领域设置差异化的基准费率,以实现风险和保费充足度的匹配。
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了科技保险的相关指导性政策意见,提到了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补贴制度和再保险制度。全国大部分省市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科技项目扶持政策,在政府立项的科技项目可以申请到科技研发费用的部分资金支持。政府在批准科技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的时候,也往往无法预见到意外事故可能对企业进行科技项目研发的影响,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科技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非常高。引入保险机制,一方面对政府的科技支持资金提供了有效的第三方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消除了企业在进行科技项目研发时对意外风险的主要顾虑,在保证政府科研经费资金投入稳定性的同时,加大企业项目研发的信心,提高科研水平,形成政府、科研企业、保险公司多赢的结果。
由于科技研发创新项目自身的高风险性的存在,在引入保险机制为科技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需要预防部分企业的道德风险。凭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企业可能在明知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刻意购买保险,以骗取保险赔款。为预防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通过只承保政府立项项目、通过设立保险产品严格的除外责任来控制风险。比如,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只承保已经通过政府科研经费支持立项的项目,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双方立项前风险评估审核避免企业的道德风险。同时,通过在科研费用损失保险中设置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存在已知的缺点或缺陷等除外责任条款,预防道德风险。
目前国内如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对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险都采取企业购买后,由政府补贴一部分保费的形式。这种补贴方式仍然属于分散性的补贴方式,即企业先投保后补贴的方式,然而大部分保险意识不强的企业对这种投保后补贴的方式并不了解,也没有主动积极地去了解投保方式和投保后的补贴政策,从而享受不到政策优待,对于主动创新进行科技项目研发仍然顾虑重重。建议政府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补贴政策,例如,和保险公司直接合作,采取政府统保的形式,为在政府立项的科研项目直接购买保险,而不是采取后补贴企业的模式,为科技研发企业直接提供研发过程中的保险保障。
科技研发创新项目是高风险项目,鉴于从事创新本身的高风险性,对应的保险产品也会设置较高的费率。目前大部分政府对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有一定的保费补贴,大部分补贴比例在50%左右。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类保险的补贴力度,将保费补贴预算与科研经费补贴预算纳入整体考虑范围,可以在设置单笔项目补贴限额的情况下给予100%的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