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 张师威
在我国的发展初期,行政法学相对来说容易被误解甚至被忽视,不过随着1978年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的发展中心也在逐渐向现代化以及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为主,行政法学也逐渐得以重视,而且对科学体系完成了进一步的建设,以及构建出了以保护人权为主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步。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进一步提升,加强对于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相关理论的分析与实质性反思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来说,其基础理论的定义可以说影响着整个行政法学的发展和研究,相关理论对于行政法学发展当中所具有的历史特点以及不同类型的一些阶级本质能够做出最有效的反映,而且还能直接对行政法学整个体系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主要的观点和整个学科的发展方向以及研究目标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改善。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断成熟,我国的行政法学也在不断地趋于成熟,从19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行政法从行政管理法完成了到监督行政法的转变,同时也对公共权力、公共利益本位、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论等理论展开了非常重要的学术讨论,因此相当一部分研究人员也看透了公法对社会结构重要性的作用,所以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公法学体系,也是当前研究人员一直在倡导的。公法学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相对封闭的情况,并且要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来确保公法理论基础能够获得整体的发展与进步。而2005年提出的公法领域当中软法的一些问题也进一步促进了针对于相关软法的探索,其实软法的核心就是以一些相对约束的规章制度为主,相关的规范并没有司法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软法的出现对以硬法为中心的行政法学研究带来了极大的瓶颈,其对于公共治理方面有着非常特殊的能力,而且也给行政法未来的实用性和前景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之后在2007—2008年提出的行政自治理论则是一个新的理论范围,毕竟在传统行政法学的探索以及研究过程当中,大多数人总习惯于在对立的情况下对行政权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不过在实践中却反映出了自制能力存在于所使用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上,其实行政自制本质上来说就是对外来方面控制的一种约束模式,所以行政自制理论的发展也成为了一个全新应当关注的理论。同时在2008年提出的新概念行政法也是行政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很大的突破,新概念行政法主要的目标是扩展传统的行政法学而不是对其进行全面改动,一定要注重行政法的概念而不是其功能。而新概念行政法对于国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改进,同时也是当前改善和超越传统行政法学的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将相关理论实践化则是考察行政法学理论的关键一步。法治国家和行政法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将法律和行政进行分离,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利用相关的法律条例来对相关的选择权力进行一定的控制以及相应的约束。因此行政法学对于依法行政制度以及理论的探究是非常重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和重点。为了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对依法行政理论和行政法、市场经济以及监督体制等各方面关系进行良好处理。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囊括了法律的保留和优先、根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进行统一调度,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完善依法治国制度的难点,因此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一定要符合:合法合理地行政、程序一定要正当、结构流程确保简约且效率高、在执行当中确保能够让权力和责任保持一致且能够遵守一定的信誉。建设好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因此加强依法行政、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之间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未来实现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监督行政行为也成为了我国行政法学最特殊的内容,因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发展态势来说,对于监督行为的加强和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行政法尤其注重对于部门行政法的重视,像是19世纪末的行政法教材,部门行政法在整个学科当中建设的比重可以说相当于核心以及重点。不过因为相关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发展,部门行政法学也在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目前行政法总论也成为了学科体系的重点,不过对于继续加强部门行政法学的响应却随之而来。在21世纪初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已经渐渐把部门行政法和政府管制进行一定的融合,从而衍生出了诸如教育行政法和警察行政法等相关方面的探究,不仅对这种独特的我国行政法现象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分析,同时还加强了行政法治理论与相关制度在不同行政管理方面的运用,而且也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以及方法论的研究进行了非常大的拓展和丰富。传统的行政法学是一种相对概念的法学,主要是以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作为导向,但是根据现代行政进一步的繁杂,我国大部分研究人员也开始了针对行政决策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而政府管制理论对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对于传统行政法学科理论基础的改革创新以及建立对当前社会行政过程具有解释力量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是非常有帮助的。
行政法交叉于民法,相对来说是非常特殊的部门行政法学的相关问题,其中的主要内容就包含着相关的行政条例和制度针对相关民事纠纷时期的利用、对于民事相关争议可能出现的行政化、有关于行政方面的争议还有民事相关争议案子的互相联系、民事相关侵权等行为中涉及到赔款和偿还责任等问题。尤其像是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之间的问题,一直是学术和司法实践方面的一大难题,像是一些马拉松式的超长诉讼等案例也充分体现了这两种争议在相关诉讼程序处理上的问题和困境,因此如何制定好具有特点的民事和行政争议较差纠纷解决的理论以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最近几年的发展当中,在行政法的研究人员中产生了两个非常具有突破性的问题引发了整个学术界的研究,其问题内容就是:为什么要设立行政法学这门科目以及如何去完善行政法学。当然这两个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非常浅显的,不过在经过不断的讨论和研究过后,研究人员发现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并不能得到统一的认同。就拿我国发展的历程来说,几乎几千年来都无法找到能够符合现代行政法专业建设的相关方案,不过如今最广泛使用的行政法相关体系毕竟是以欧美部分国家的制度为主,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是需要发展的,然而如何去参考和选择那些行政法体系相对成熟国家的制度,并且进行完善和改进,来融入到我国行政法体系以及学科的建设之中,是研究人员值得去着重考虑并研究的话题。毕竟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思想意识的背景当中,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必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发展、文化背景、市场规律以及我国的社会制度等多个方面,在这一系列方面的催化下,必须要对当前行政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同时也要对政府的职能体系进行足够的强调,确保行政法职能有着符合其发展的定位。其实总体来说,行政法的核心就是对服务法和控权法特点的一个融合,也就是说行政法在做到对行政权进行一定控制的同时还能针对人民以及社会进行更好、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所以说行政法体系的建立一定要确保以服务和控权二者的理论作为地基,同时也要尽量防止在对行政法进行探索和研究时把行政法的位置搞到人民以及政府的对立面上。行政法一定要确保能够在对行政权进行有效地掌握,而且还要切实确保我国人民能够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法体系应当是由服务以及控权而相互组成的,并且二者应当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支持的关系,在这二者之间一定要确保控权是行政法体系最基础的保障,而服务则是行政法体系最直接的目标。而对于控权来说,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确保与之相关的一些行政行为一定要限制于法律要求和控制的一个范围当中,绝对不能够产生一些越级、越权等行为来干涉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法能够得到最有效的控制;而对于服务来说,一定要确保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的地位,一定要确保我国的广大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效益,一定要为人民带来最高效、最直接以及质量最高的服务,同时也要竭尽所能去保护好我国国民的基本利益和法律权利。
行政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地位是非常特殊的,所以必须要在立法和相应的生活当中提高行政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而且还要使用一些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经济相关学术的分析办法来对行政规章的概念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总结。而我国早期的行政立法相关的研究结果相对被限制于关于行政立法方面的内容以及对于相关秩序监督、授权等方面的性质,而且在立法内容当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其实并没有于《立法法》颁布后得到一定的解决。因此不断有研究人员注重将成本效益分析法利用到行政立法当中,并且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当前成本效益经济分析方法已经运用到了相关各方面当中,这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有着很大的帮助。
根据近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法学的发展和人民对法律的基本需求是无法分割的,而社会的不断转变和行政法学以及行政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是非常紧密的。因此一定要根据相关理论来实现保护人权和法治政府的建立,才能让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