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谷
(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泰州 225300)
与传统方式相比,EPC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人,其中包括涉及的财务风险。传统的建筑业工程承发包实施方式是发包人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分别平行发包给不同的设计单位、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这种方式于发包人而言,不利于总体投资控制,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并需协调大量的庞杂事项。在EPC模式下,发包人把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希望通过总承包人的专业优势化解工程实施风险和提高项目效益;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人被赋予了更多的创造价值和获取利润的机会,在融合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协调和合理优化组织施工,能降低成本并提高综合收益。
EPC模式目前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实施方式:一是总承包人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和实力,设计和施工的大部分工作由总承包人自己完成,只实行少量分包;二是总承包人仅具有设计、施工其中一项资质,自身资质内的大部分工作由总承包人自己完成,其他工作实行分包;三是联合体总承包模式,即由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不同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自资质内的大部分工作由各承包人自己完成,少部分工作实行分包。
中小规模的建筑企业,一般不具备较强的设计能力,大多采用单一主体总承包后设计分包或联合体模式参与EPC工程项目投标,中标成为总承包人后,单一主体总承包模式下将设计和少部分施工项目进行分包;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负责实施,只将少部分施工项目分包。无论哪种总承包模式,中小规模的建筑企业都将涉及相对陌生的工程设计领域,设计分包和联合体运作,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财务管理风险。
在工程建设中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作用风险较为常见,如不可抗力、地下隐蔽情况等,在EPC模式中这些风险要由承包人承担。相应风险一旦发生,一般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大幅增加和工期延误,造成较大的财务损失。在其他模式中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而在EPC模式中索赔权不复存在,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承包人的财务风险。此外,工程建设中因工期安排时间过紧、突发事件及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工程节点误期后通常情况下业主都会给予罚款处罚,此类罚款如无累计上限,也会导致承包人可能承担高额罚款财务风险。
与其他模式的总价合同相比,EPC合同更接近于固定总价合同。EPC模式所适用的工程项目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工期比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很容易发生工程项目分部分项清单内价格调整情况。遇价格上涨范围广且幅度较大时,因是固定总价合同,如未事前约定,发包人一般不会同意承包人的调价要求,最终只能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财务风险。此外,施工的组织管理和成本控制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尤其是沥青、石料等主要材料,受市场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如施工组织管理和相应成本控制不到位,都可能导致预期效益不能实现的财务风险。
在EPC模式中,因工程量大、工期长等特点,工程项目资金是否有可靠保证,应作为重要关注点,否则业主一旦资金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将产生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工程项目成为“烂尾工程”将是必然结果,承包人的损失将十分巨大。EPC合同中工程款支付可以按月、按季进行,也可以按阶段支付(即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对承包人来说,过程中付款的数额和及时回笼尤为重要,否则将面临过度垫资加大财务风险。此外,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优先安排落实并及时支付到位,也须重点关注,否则将面临资信下调和行政处罚等相关财务风险。
在工程单一主体总承包和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下,分包现象比较普遍,除执行不得非法转包、分包规定外,各独立主体(单一主体或联合体各方)对外签订合同和分包业务时,如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辅以相应的监管约束措施,总承包人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合同履约财务风险。
EPC工程项目的多个环节,“营改增”后增值税率有高有低,差别较大,如不加以明确,可能承担较高税负;开票时点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设计不当会导致现金流提前流出;进项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税额的缴纳,这些环节如把控不到位,都可能带来相应的财务风险。
承包人在招投标时应仔细审核业主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在报价中以合理估价的方式增加适当的风险费,用以抵消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中标后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方式,化解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承包人中标后在合同工期既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好更改),应积极与发包人协商,尽力争取允许工期调整延长的特殊情形约定,并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避免而发生工期延误等情形下的罚款,设定累计最高限额,以此化解降低可能的高额罚款财务风险。
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避免“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价格调整”之类的约定,尽力向业主争取明确可以变动调整的特殊情形,在研判主要材料价格走势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允许调差的条款,防控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不确定风险。此外,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严控分包成本和材料采购成本。可从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合作单位、制定最节俭的机械租赁计划和材料物资采购计划等方面,落实切实可行措施。需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方储备、混合料生产用料的可靠来源保障、耗用主要材料的比价采购等重点环节,必要时对主要材料价格和供货主要来源加以锁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经济性物资储存能力。
承包人应事前开展较为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重点审核业主资金是否充沛可靠,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的付款能力较强。在合同支付条款的约定上,应多争取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避免承包人垫资过多,增加利息负担和资金风险。在市场竞争加剧的现实情况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双方在付款条款既定的基础上,应明确业主迟付款约束措施,如约定违约金和加计利息等。此外,针对农民工工资,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和具体资金安排,要求业主按约定时间节点付款,由建筑企业按发放管理程序及时支付。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承包人应制定项目需求资金整体平衡方案,在预计资金回笼和编排资金安排计划时要留有余地,一旦发生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情形,应事先预备相应的应急方案。
总承包人应加强分包管理,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分包方,实行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措施,建立分包工程款支付与分包方合同履行情况挂钩协同机制。选择有经验、有实力、信誉良好的单位合作,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各方应与发包人共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分工范围内的职责和义务,对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其他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可规避可能发生的相关财务风险。
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需协调业主对合同价款进行拆分,在合同中分别列示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价款和相应税率,联合体总承包下亦是如此,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混合销售从而按高税率纳税。开具发票时间应尽可能接近收款时点,尽量减轻在未收到工程款情况下纳税给现金流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分包和材料供应单位的选择上,应重点选择进项税额高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而降低税负,控制相关风险。
工程建设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本身就较多,相应带来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财务风险在不断变化,具体到每个建筑企业也不完全相同,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不管出现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须加强对各类财务风险的事前分析、事中控制和事后总结,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逐项落实应对措施。随着工程建设的逐步规范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进一步完善,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将会持续并逐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