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程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2)
谈到教育惩戒,我们一般会联想到惩罚、体罚等字眼,但仔细推敲这些概念后,我们发现它们与惩戒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惩罚、体罚等都是教师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惩戒则大不相同。“惩”和“戒”是两个概念,它们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通过“惩”的手段来达到“戒”的目的。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惩戒呢?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界定。
惩戒,辞海中对其解释为:责罚以示警戒;《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其解释为:对犯错误或犯罪人进行严厉惩治;学者劳凯声将其界定为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秦梦群认为,“学校为纠正学生的偏差行为或排除学生干扰及妨碍教学活动的各种不当行为,以建立起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此,我们可以将惩戒定义为:惩戒是对个体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治,以达到改过的目的。对于“教育惩戒”,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学者杨慧认为,“教育惩戒是以一种不损害学生人格和身心健康的方式,使得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悔改之意,并保持警惕之心,戒是惩的行为目的”。在此,我们将教育惩戒界定为: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通过以上对惩戒及教育惩戒的解说,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力,教师使用惩戒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学生,身体及心理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太完善,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制,则会对学生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产生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其良好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对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教师必须采用一定的惩戒手段来加以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完善自己的人格,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对于教育惩戒问题,社会大众对于其看法不一,褒贬不齐,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承认其合理性,二是否认其合法性。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没有惩戒,何谈教育”。柔性的教育并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真正目的,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使用一定的惩戒措施。所以,他们呼吁教育惩戒,坚信学生“不打不成才”,有效的惩戒可以使学生进步,对于一些淘气调皮的孩子就应该使用戒尺和教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使用教育惩戒是对学生健康权利的侵犯,认为其缺乏合法性。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渴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接受更好地教育,同时当下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比很大,所以他们十分关注自己孩子的成长,不愿意孩子受委屈,所以这些家长有很强的“护短心理”,他们不提倡使用惩戒来教育自己的孩子。
上述两种观点,易使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时出现两个极端,即惩戒的“滥用”与“不敢用”。对于前一个极端,使得学生受制于教师的权威之下,易使学生养成一种胆怯、怯懦的性格,不利于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展。对于另外一个极端,家长过度保护孩子,教师想管但不敢管,这样会使学生无视教学纪律和教师的训诫与约束,更加不利于知识技能的学习和良好道德价值观的养成。因此,对待教育惩戒的使用问题,我们需要就事论事,不能够偏向任何一个极端。
关于教育惩戒,它并不是一种新的教育教学手段,从我国古代教育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的惩戒手段也是经常使用的。例如《学记》中提到的“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和“楚”即为教师使用惩戒的工具,再如古文学作品中经常提到的“戒尺”、“教鞭”等,都是古代教师使用惩戒的有力见证。另外,“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等说法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没有一定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当下社会重新热议教育惩戒问题,也是对古代教育传统中的惩戒方式与手段的延伸与继承。
另外,教育惩戒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他们对学习持有一种逃避心理,教师在使用惩戒之后,对于那些不愿意学习的学生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投入到学习中,在教师的威慑力和监督之下学习,从而使得更多的学生接受了教育。其次,教育惩戒旨在通过教师的惩戒手段来规训学生的不良意识与不当言行,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在惩戒过程中,学生会明白做错了事就要接受处罚,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不是“由自”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法治意识。再次,教师使用惩戒并不是漫无目的的“滥用”,更多的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使用惩戒是因为他们犯错了,所以施以处罚来改正其错误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明白教师的所作所为是为了自己的成长,也会渐渐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学习到教师身上所展现出的关爱精神;同时,学生通过接受惩戒,也会逐渐明白什么事情该做和不该做,在以后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学会规避不必要的错误。
综上所述,教师使用惩戒是必要的,教师不仅要为学生传递一定的知识与技能,同时也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中,学生极易在日常生活中犯一些不可避免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来规范其言行。同时,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对于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来说,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比较调皮淘气的学生来说,民主放任的方式并不适合,管理方式过软则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真正目的。因此,使用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的职责,也是促进学生发展的必要手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教育惩戒的使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科学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对于学生的成长将大有裨益。在此,本文认为应该从法理和学理两个层面来促进教育惩戒的合理实现。
4.1.1 应出台明确的教育惩戒相关法案
根据上文的论证,教育惩戒是有其合理性意义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一个合理的立法解释。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中对于教育惩戒的立法和相关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尚有欠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教师有管理和惩戒学生的权利,但对于具体的细节方面的描述还不是很清晰,没有对惩戒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惩戒的手段、范围以及处理办法等方面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另外,在惩戒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规范现象,随着学生和家长法制观念的加强,我们更加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教师的惩戒有法可依,对惩戒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后续的处理办法,使教师在使用惩戒时排除社会舆论的忌惮,这样对于教师和学生权益的维护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1.2 应建立健全惩戒的监督和申诉机制
教师在使用惩戒时,难免会出现手段过激等失当行为,这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将惩戒权的行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意识到,惩戒并不是目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惩戒手段对学生的行为作出约束和纠正,因此,教师不能因为有了法律的庇护而在行使惩戒权时我行我素,对于这类现象,需要有监督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对于学生来说,如果学生感觉到教师在使用惩戒时的相关行为侵害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申诉机制提出申诉,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师需要从科学的角度来使用惩戒,具体来说,即惩戒应该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才能发挥出惩戒应有的作用与效果。本文认为,只有在使用惩戒的过程中遵循合理性、适度性、严慈相济性等原则,才能使教育惩戒的作用更好地体现。
4.2.1 合理性原则
教育惩戒,手段在惩,目的在戒,为了达到戒的目的,必须要采用合理的方式与方法。教师不能盲目地对学生使用惩戒。教师要针对错误的重要性来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合理的惩戒对于学生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使用惩戒时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手段,以达到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同时将惩戒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
4.2.2 适度性原则
教师在使用惩戒时,往往会出现“戒尺易得,分寸难捏”的局面,这正是适度性原则所要解释的内容。如若教师使用的惩戒手段过激,则很难达到惩戒的效果,使得学生长期威慑于教师的权威之下,长此以往会养成怯懦的性格,使得学生惧怕权威;另外,如果教师的惩戒过于软弱,则会致使学生对教师的权威不以为然,有时甚至会挑战教师的权威,养成一种自由散漫的性格。因此,必须准确把握惩戒的尺度,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4.2.3 严慈相济原则
教育惩戒,它不同于国家的行政执法,而是具有一定的人性化的特点。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以使学生实现个体的个性化和社会化。因此,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的时候,不光要做到“严”,同时也应该做到“慈”,在严格要求学生的同时,也必须要以宽容、关爱的态度来对待学生,如果教师一味地追求惩戒的严格效果,那么很可能会物极必反,达不到惩戒的真正目的。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所要研究内容还有很多。虽然当下社会各界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看法不一,但是存在即合理,教育惩戒的提出,也是党和国家纵览全局,为实现党和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方针所提出来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意义。因此,我们看待教育惩戒,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上对其进行合理的思考与探究,明确惩戒的目的,探寻惩戒的手段与方式,遵循惩戒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解释惩戒的真正含义,建立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最终达到教育学生,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这一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为之不断努力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