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生态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020-12-31 14:41金妍妍
武陵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荀子万物人类

金妍妍

(洛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934)

荀子之说取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名家、阴阳家等学派之长,是早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批判地继承先秦诸子百家生态思想精华的基础上,重构了先秦儒家生态伦理思想体系。他的生态智慧是先秦儒家生态伦理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典范,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智慧进行现代转换的重要资源。在新时代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中,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指国家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灵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是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根基的需要。”[1]82荀子生态智慧中“天人相参”的生态宇宙观、“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观、“隆礼重法”的生态治理观不仅解决了“礼崩乐坏”时代生态文化秩序重构的问题,而且为当今破解生态治理难题提供了思想资料,是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智慧之源。

一、“天人相参”:荀子的生态宇宙观

天人关系是中国伦理史关照的重要领域,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2]。荀子非常重视天人关系。他倍加推崇的天人之学是在孔子、孟子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荀子天人能参的观念是其实现“群居和一”生态伦理观的哲学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天道权威。对于天的认知,诸子百家各有特色。道家的老子以“道”代替“天”,用“道”来阐释人存在的根据,认为道是万物之源,天地是道派生出来的,道统帅万物,没有道,天将失去存在的依据。同时,老子认为天道有常,“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道德经·第七十三章》),意思是说,自然界有着内在运行规律,它不争而能取胜、不言而能回应,促使万物自归其所。墨家提出了“天志”说,反对传统的天命神学观,认为天志是民意的表达,这一认识与以往天赋主权的天命神学观截然相反。墨子认为人类劳动是人之本源,是人禽之别的起点,“今人与此异者,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君子不强听治”[3],即是说,劳动是人类的生存方式,社会劳动不受天命支配。儒家的天命观有别于道家与墨家。孔子推崇周对天的信仰,认为天主宰人间事情,居于最高地位。在此基础上,孟子首先强调天为万物之源,天可裁定人的命运,“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4],“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译注·万章上》),认为君王竭力行善政,君子创业和继承统序,他们取得的成功都是天命所归;天赋予了个体不同的社会使命,因此人要顺天命、尽人事,所谓“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孟子译注·尽心下》)、“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译注·尽心上》)。其次,人类应该“存心”“养性”以事天。孟子认为人类修身养性,立德树人,以求福报,天虽不严,但仍然通过自然灾害来昭示于人。与孔子、孟子尊奉天道权威不同,荀子认为天道和人道是有区别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5],自然界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天是自然的存在,无意志可言。因而,一些灾异现象,仅仅是自然现象而已。天赋予人的“天情”“天官”“天君”等自然能力,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人类一代代不断地探寻自然的奥秘,随着人类科学知识的积累、探索的深化,天已失去了神圣光环,天神式微推进了人之崛起。

其二,人的崛起。人从诞生之日起,即成为哲学家们关注的对象。早在周朝时期,人们就分别审视了“天”与“人”,认为“以德配天”之人才能成为统治者。“天道远、人道尔,非所及也,何以知之?”[6]孔子关注以“人”为中心的社会问题,“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治长》)“‘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以人为关照对象,彰显了儒家仁者爱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孟子则以性善论为基础,提出了圣人与世人具有人性本善的内在同一性,重视个体人格的觉醒,具有朴素的人本思想。荀子不但遵循先秦儒家“人本”原则,而且以“人道”为起点和归宿来阐释“天道”,希望在平等的视角下提升“人”的道德价值。他强调了人类的群体价值,认为自然与人类各行其道,主张利用“天道”达到“制天命而用之”的目的,认为遵循“人道”可以实现“涂之人可以为禹”的目的。

其三,天人能参。荀子在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描绘了独特的天人关系图景。荀子总结了此前的“天人之辩”,通过“知天”“知人”“明于天人之分”“与天地参”以解诸子之蔽,强调人道与天道互动的重要性。他指出:“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荀子·儒效》)在荀子看来,人道涵盖“治国之道”“足国之道”“君道”“臣道”等,人道源于天道,他指出:“礼者,道之极也。”“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荀子·礼论》)礼被荀子称为“人道之极”,但是“礼之本”仍在于天道。天道彰显自然规律,人道体现社会秩序,这是荀子的朴素唯物主义观点。他指出:人道与天道紧密相关,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要尊重客观规律。人们只有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同时,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并非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并非认为人在客观规律面前无能为力,而是强调“天人相参”“强本而节用”“养备而动时”“修道而不贰”。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躬身实践,才能达到天人相参的境界,形成以人为核心的独特的天人之道互动模式。

二、“群居和一”:荀子的生态和谐观

荀子以“天人相参”的生态宇宙观为哲学基础,预设了“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图景,展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理想境界。天道有常,自然界有自身的运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类往往过高估计自己的意志和实践的力量,从而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7]恩格斯警告我们,人类唯有遵循自然规律,爱护自然,节制贪欲,知足常乐,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生生不息。荀子的生态观就体现了要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

首先,“天地合而万物生”,揭示了生态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荀子提出“天地合而万物生”(《荀子·礼论》),即自然界万物的生成发展是天地结合的产物,是阴阳两气交融互动的结果。他的论断既阐释了自然界生态和谐的重要性,又彰显了构建和谐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对于这一问题,孔子早就指出:“智者乐水,仁者乐山。”[8]孔子以山水形容仁者与智者,形象生动而又深刻。他认为自然界的山川河流、花草树木、花鸟虫鱼能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启迪人的智慧,人与自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休戚与共的。对此,荀子强调:“天地者,生之始也。”(《荀子·王制》)他认为天地是生命的本源。天地不言,却创造生命,主宰万物。人类只有正确认识自己的责任与担当,遵循自然规律,爱护自然万物,保障和谐的生态秩序,才能实现宇宙命运共同体中人与自然万物的共存共赢。

其次,“万物各得其和以生”,阐明了自然运行的和谐状态。中国的古代先民们敬畏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树立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道德底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此,孟子曾提出:“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矣,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孟子·告子上》)他主张要不违农时,保护“牛山之木”,保护生物,反对破坏森林、乱砍乱伐。荀子强调:“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荀子·天论》)群星有序运转,日月交替,四季更迭,阳光雨露滋润万物,和合而生,是自然运行的和谐状态。“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王制》)他认为人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不竭泽而渔,才能保护生态环境,才能遏制无止境的贪欲,才能保障万物生生不息。

最后,“群居和一”,勾画了生态和谐的愿景。荀子云:“人之生也,不能无群。”(《荀子·富国》)荀子重视人类形成群体的重要性,强调群体在生存、发展和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观。马克思曾指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9]人的本质在其社会性上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认识对于构建“群居和一”的和谐共同体非常重要,也与荀子的思想不谋而合。概括而言,群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关于群体和谐的论述,先秦诸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非攻”,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审视群体和谐,强调“群”的秩序,他指出,“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傲)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是以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墨子·兼爱下》)。墨子希望天下人互助互爱、互利共赢,通过个体合作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家重视尊卑等级,以严刑峻法管理社会、统治国家,以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群体和谐。道家老庄的社会理想是实现“小国寡民”的社会和谐状态。儒家的孔子重视礼乐文化,强调等级差别,主张仁礼相辅,推崇个体的合群性;孟子则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孟子·滕文公上》),他主张行“仁政”,推行王道,建构有序的群体;荀子则强调:“人之生也,不能无群。”(《荀子·富国》)“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王制》)人是群体性动物,群体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遵循恰当的群体组织原则下,个体只有在社会群体中才能展现价值、施展才华,才能不断成长。万物在群体中各得其宜,生生不息。“明分使群”是和谐之群的管理模式。“隆礼重法”是和谐之群的管理原则。人之生不能无群,谁使之“群”?荀子认为:“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荀子·王制》)荀子的这段话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社会管理者(君主)必须注重立德修身;其二,社会管理者必须具备心忧天下、以民为本的情怀;其三,社会管理者必须“能群”“善群”,有管理社会、治国安邦的能力。由此,荀子勾画的“群居和一”生态和谐的愿景,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而且“美丽中国是对中国未来发展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诗情表达,也是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生动体现,实质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文明发展新境界、新形态”[1]107。

三、“隆礼重法”:荀子的生态治理观

荀子以“天人相参”的生态宇宙观为哲学基础、“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理念为理想境界、“隆礼重法”为实践路径建构了“群居和一”的生态智慧体系。其中,隆礼重法是安定国家的纲领,是保护生态平衡,实现“群居和一”生态和谐境界的制度保障。

其一,“礼者,人之所履也”(《荀子·大略》)。荀子以人性“恶”为其生态思想的逻辑起点。在他看来,因为人性“恶”,如果顺其“恶”的循环发展,无限满足人的私欲,大肆掠夺自然资源,就会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衡。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尔虞我诈,各路诸侯攻城掠地,就会使生灵涂炭、永无安宁之日。因此,荀子强调要用“礼”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论证了“礼”重要性。首先,礼是区分人禽的关键,是人的立身之本,是人类节制欲望的尺度;人类如果失去了立身之本,个体会跌倒犯错,陷入困境而不可自拔。礼为人禽之别,不遵循礼法,不能确立名分,就会导致真假不分、是非不辨。其次,礼是人类立身之本。如果说孔子主张从个体道德层面来强调生态保护,“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那么荀子则站在治国的高度强调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的重要性,强调“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再次,礼是宇宙的准则,礼是人类社会和谐运行的规则。“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荀子·礼论》)尊奉天、地、祖先是礼的三个根本内容。在荀子看来,礼治可以促进风调雨顺、日月齐辉、江河入海、万物繁盛。最后,提倡“礼义为中”的中庸之道。相对于思孟学派的“诚为中”“仁义为中”而言,荀子强调礼的社会职能体现在内外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抽象、内在的主体性的个体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是具体、外在的客观的社会道德规范。礼体现了中庸之道,是培养良好品德的规范,遵礼而行是道德实践的路径。

其二,“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礼义是自然与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法律是实施社会治理的保障。第一,社会需要明德慎罚的执法者。“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在荀子看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执行法律的人有道德底线,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那么国家就会强大。反之,执法者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国家就会走向衰落。第二,法律治理的对象是不善至者。“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荀子认为,对于元凶首恶应该依法惩治,对于善良百姓应予教化与引导。第三,法律具有威慑力强的特点。荀子认为,相对于礼的内在约束,法是具有强力的外在管理和惩治力量。“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相对于礼,刑则“专恃威力以慑服之”,刑法重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礼与法的制度保障至关重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1]107

四、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下去,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危机与挑战,就要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包括荀子的生态伦理智慧。荀子的生态宇宙观、生态和谐观、生态治理观构成的“群居和一”生态智慧体系,为我们构建绿水长流青山常绿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同体提供了传统文化滋养,对当今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和借鉴价值。

第一,荀子“天人相参”的生态宇宙观对于构建生态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价值。我们应借鉴“圣王之制”的生态治理智慧,颁布具体管理措施,保护山水湖泊、花草树木、飞禽水族等宇宙自然万物。荀子“强调天人相参为基础的天人合一理念,诠释‘圣王之制’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想蓝图。再现了荀子在特定的动乱时期,借用圣王权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自然的管理理念。事实上,天地万物一直给予人类厚爱,天、人、万物永远是不可分割的生生不息的合作伙伴。人类善待自然的花草树木、鸟兽虫鱼,就是善待人类自身。人类应该感谢日月星辰、自然万物的无私馈赠。毋庸置疑,人类只有懂得感恩才能够与天地万物和谐互动。个体是否具备感恩之心、博爱之情非同小可——这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关键。”[10]荀子的“万物各得其和以生”的生态伦理观,通过“明分”确立了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等差层级关系,将爱人与泛爱众有机结合,凸显了人类永恒的和谐主题,实现了人类道德和生态道德的完美统一。

第二,荀子“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观警示人类:只有认真反思生态失衡导致的负面效应和严重后果,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践性,才能建构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因此,人类必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不仅要有序规划当前的发展,而且还要为子孙后代谋划,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误入先污染后治理的歧途。因此,任何个人,任何企业,任何团体,要严格遵守生态道德底线,时刻牢记生态保护的红线,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同时,人与自然界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只有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才能掌握和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造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绿色发展”已成为引领中国发展的核心理念。每一个公民应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家庭、绿色校园、绿色社区、绿色地球环境。在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我们应充分运用各种先进技术从源头防治污染,制定互联网+生态保护的措施。例如,有效借助互联网媒介,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发布环境保护法规,激励每个公民承担环保的责任、履行环保的义务,传递生态文明建设的正能量。各相关部门应齐抓共管、统筹兼顾、分工合作,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第三,荀子“隆礼重法”的生态治理观启示我们必须加强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促进生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实现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荀子提出“圣王之制”的生态保护理念,“隆礼重法”的生态保障措施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转换价值。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11]在生态建设中,要加强立法,做到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为法律的刚性约束,是构建生态和谐的关键环节。要制定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构建全方位的生态保护体系。政府的科学引导和有效治理是人与自然能否和谐共生,绿山青山能否美景常存,山水林田湖草能否被系统治理,美丽中国的愿景能否实现的关键。刚性的法律是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2]对那些不顾党纪国法、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必须依靠法治、一查到底。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途中,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亿万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

荀子主张“天人相参”的生态宇宙观、“群居和一”的生态和谐观、“隆礼重法”的生态治理观,描绘了群居和一的理想生态境界,丰富了儒家生态治理思想,为构建“群居和一”的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思想基础。当然,任何思想都有历史局限性,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也一样,带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寄希望于圣王明君个体的力量,未能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与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价值,这是我们今天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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