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婷婷 董翔宇
(1.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 100089;2.西海岸新区第六初级中学 山东 青岛 266000)
攀岩运动在分类中属于中高空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于2013年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人工岩壁可以提供较为安全的练习、健身和比赛的场地,但2009-2019年在人工岩壁攀岩发生的意外事件情况如表1:
根据表1看出自2009-2019年人工岩壁意外事件共发生21起,其中高岩壁意外事件10起,攀石意外事件11起,攀石的意外事件发生量多于高岩壁,且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在攀石运动过程中攀登者只需自身携带装备(攀岩鞋、镁粉、保护垫)就可以进行攀登,而高岩壁的则需要安全带、安全绳、保护器以及保护人员的多方配合进行攀登。尽管攀石的高度低于高岩壁,但是对攀登者的技术更高。
(1)参与人安全意识差。
攀岩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攀登者对攀岩运动的危险性认识不够,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高岩壁攀登时要穿戴安全带、连接器和保护器,大部分攀登者只顾穿戴而不进行检查;跌落、下落着地时攀登者自我保护意识差;高岩壁攀登需要地面保护人员在保护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部分攀登者认为攀石高度低且下方有保护垫,因此对安全隐患不以为意。但攀石岩点以及路线安排都比较难,在攀登过程中使用的动作相对复杂、动作幅度和跨度较大,且除地面保护垫外没有额外保护,攀登者在攀爬过程中注意力多集中在上升路线设计,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大大增加意外发生几率。
(2)参与者保护能力弱。
参与者保护技能包括:攀登者自身保护技能和地面保护人员保护技能。通过表1统计情况可以发现,大部分意外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攀登者在落地时自我保护技能差导致,如:落地不稳发生扭伤、手臂支撑、身体后仰头部撞击地面等。攀登者应适当掌握着陆落地缓冲技术,以免造成踝关节、小腿骨、腕关节和手臂造成扭伤、骨折等伤害。一部分是因为地面保护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未握紧保护绳制动端甚至松开保护绳,对攀登者造成非常严重心理创伤和生命威胁。
(3)人工岩壁场地质量。
岩壁质量直接影响攀登者的生命安全。人工岩壁的第一次出现于1985年的法国,路线和高度的自由设计、安装,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享受这项运动乐趣的机会。2009年在我国发生一起人工岩壁倒塌的事件,并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通过此起事件可以发现,人工岩壁的施工质量是保证攀登者安全的第一要素,其中包括人工岩壁的稳定性和岩点的安装稳定程度。
(4)攀岩装备的科学使用。
装备质量及器材的科学使用是保护攀登者高空作业的基本条件。攀岩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设备,攀岩鞋和镁粉;第二类是安全带、保护绳、安全锁、连接器等外在保护设备。高岩壁攀登过程中会使用到以上所述的两类设备,而攀石则主要需要第一类基础设备。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从2009-2019年共发生5起因装备问题引发的意外事件,其分别为:主锁未锁、连接器使用不当、主绳磨损导致安全度损坏和保护器在下坠过程中未起到作用。
由于攀岩运动意外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以及意外发生的偶然性看来,意外是可以通过方法来降低发生概率的。通过上文对意外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加强安全意识、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处置问题是降低意外事件发生的关键。
应当申明的是,对本条文的解释,方法上宜坚持整体主义,即将整部法律、法规视为一个有机体系,确立注释条文在这个有机体的编、章、节中扮演的角色;整体主义是由要素构成的,并奉要素至上为根本,即将条文自身视为一个整体,尊重制定法,明确制定法条文中字、词、句、符各要素均有存在意义而不能随意删减或任性忽略的理念。解释者在条、款、项的基础上,细化并研究法条的逻辑结构,依逻辑结构而确立解释任务的构成。① 王艳林.论食品安全法的任务——《食品安全法》第1条释论.中国计量大学质检法研究所2016年工作论文,未刊稿。据此本条之解释,最低限度包括以下三层:
攀登者和保护者共同加强安全意识。参与前应着重学习或重温攀岩工具的规范使用方法;参与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可通过循环播放安全事故纪录片、发放安全隐患画报或传单等及时传播。
提高保护人员的专业性是规避攀岩风险最直接的手段。
保护人员入岗前应参与攀岩运动安全系统培训。具备系统理论知识可以使保护人员在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深刻理解技能整体性,有助于参与者更好的体验运动的乐趣。
保护人员在运动过程中的器械使用必须要熟练。保护器械作为连接参与者与保护者之间的载体,对参与者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保护人员使用器械的专业性、熟练性是保障器械是否可以最大发挥作用的关键。对于保护人员来说,使用器械的专业性不仅要体现在使用技能上,还要包括对于器械的应急处理方式,当器械在参与者运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保护人员要可以立刻处理问题,保障运动参与者的生命健康。
保护人员的无器械保护能力。保护人员和参与者在一些情况是需要参与者和保护者直接接触的,但在徒手保护过程中,如何保证运动参与者的安全也是保护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护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和心理能力等方面。意外发生时采用最快方式确保攀登者安全及自身安全是保护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其中还包括急救知识、紧急情况的后续处理、心理应对能力等。
攀岩运动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因此其质量安全性能是国家、社会以及使用者共同保护的。在国家监管方面,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的规定非常高而且严格。在监管方面虽然国家一直在加大管理,但是我国地大物博只依靠国家的监管并不能完全控制设备的安全性。社会行业监管方面,社会组织协会应加强攀岩设备注册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心,设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是设备安全性能的最主要影响因素。
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以及意外因素都有可能产生其他安全问题,而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往往巨大,因此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第三方机构往往是合情合理的止损方式。
虽然保险是降低风险的损失的最好手段,但如何有效保障关于攀岩的保险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首先是关于定责问题的分析,定责作为保险中不可减少的一个环节,如何确定责任又成为定责环节中的关键点。保护者,参与者以及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权责确立要在保险中作出具体的解释,并不能通过含糊的语句来抉择责任问题。如果在签署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准确的确立权责问题,那保险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攀岩运动保险的制定方面,攀岩运动作为一项风险较高的运动,普通的意外保险并不能直接用于攀岩运动。其次在制定保险后,责任分担问题也是影响攀岩保险发展的因素。往往多因素造成的风险概率要明显高于单因素造成的风险情况。在多因素同时出现造成安全问题时,合法的分担风险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最后保险的时效性也会影响攀岩保险的发展,安全问题的出现会立即带来损失的产生。减少其中的冗长的调查环节,快速的确立权责问题,对于攀岩运动的长期发展意义非凡。
人工岩壁攀岩运动自身就存在非常多的不定性危险因素,所以在进行过程中难免出现意外事件。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在攀岩过程中引发危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差;参与者保护能力弱;人工岩壁场地质量;攀岩装备的科学使用。
为降低人工岩壁攀岩运动的危险性,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参与人安全意识的教育;提升保护人员的专业技能;配备合格的攀岩设备;加强对攀岩设备质量的生产与进口监管;购买合适的攀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