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增多,类型更是多種多样,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还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行为已经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仍应当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遏制。本文讨论的是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情形,并从概述、危害、成因及规制方法四个方面来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阐述,希望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虚假诉讼;诚信原则;司法资源
一、虚假诉讼的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当人们面临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通过一系列程序,保护民事实体法所规定内容的制度,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利用该制度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也就是民事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诉讼这一纠纷解决途径作为工具,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大力度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成为急需解决的事情。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民事虚假诉讼大多发生在财产性案件中,并且当事人之间常存在关联关系。虚假诉讼表面符合起诉的条件,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纠纷,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来隐瞒真正的目的。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极力掩饰真实的事实,因此,虚假诉讼的发生不易被人察觉。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
(一)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常常在主观意图中有故意的成分,非法损害他人利益,特别是财产利益。在实践中,案外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虚假诉讼的存在,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当事人便可能得到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利益,案外人会损失对应的财产利益。不仅如此,即便案外人知晓虚假诉讼情形的发生,后续往往会为维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精力去进行诉讼,经过繁琐的程序才能够最终被纠正,因此,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二)危害司法公信力
人与人在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人们可以选择多种解决方式。但是当人们无法通过相对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时,便会选择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诉讼的程序法定,规范程度最高,并且以强制执行力作为保障。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公正的裁决最终处理好双方矛盾。因此,人们对诉讼的处理结果是信赖且认同的。然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正常参加诉讼的人,其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是把诉讼作为一种手段,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由于虚假诉讼具有不易识别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就可能会危害司法公信力。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这种情况使审判人员担忧。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探究其发生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民事诉讼程序中立法的缺失给不诚信行为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在实践中,对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很低。当行为人认为其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付诸实施。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倾向于使用调解方式结案,相对于审判来说调解具有其自身特点,调解没有按部就班的程序规则,它的程序更加灵活,因此纠纷解决的过程更加简便迅速。调解也更注重对当事人的隐私方面的保护,因此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也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若适用调解结案,法官不易发现虚假诉讼的端倪。再次,当今时代,经汇总后的海量信息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资料,信息的归纳、整理、共享以及最后的运用步骤,不仅是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是提高法院审判管理能力的需要。实践中,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不是畅通有效的,阻碍了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不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另外,虚假诉讼当事人自身缺乏法律思维和诚信品质也是产生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
(一)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民事诉讼法》在第112条规定了当事人若实施了不诚信行为,法院可根据情形对其罚款、拘留。该规定位于第十章,就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一章中。该条文规定的是一种法律制裁,并不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内容的阐述。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实施虚假行为,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事实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缺少对这种不诚信行为具体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应当在有关条文中增加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法律条文中,可以填补实体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制空缺的问题,有利于实体法与诉讼法进行有效地衔接。可设置惩罚性赔偿机制,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对其进行赔偿,这样既能够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而且还可遏制虚假诉讼这一行为,最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若虚假诉讼当事人与他人共谋,参与到虚假诉讼案件,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属于共同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实施虚假行为的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慎用调解
适用调解需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则,调解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对自身处分权加以使用相结合的行为。实践中,虚假诉讼当事人更愿意去选择用调解的方式参与诉讼。因为在调解过程中,虚假诉讼行为更不易被察觉。
法院调解可出现在诉讼的各阶段,它是一种审判活动。通过调解结案和以判决结案都是处理完毕案件的一种方式,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使用调解进行结案时,首先法官需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若发现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不予确认调解协议;其次,对虚假诉讼案件经常出现的领域要注重审查,例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等。当事人间存在特殊关系的案件也要引起足够重视,在实践中,夫妻之间以逃避偿还所欠的债务为目的,主观具有转移财产的故意,通过不诚信行为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案例中若出现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例如自然人中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法人中的利益关系,法官应当重点观察,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建立法院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化建设的完善是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可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实现审判流程的优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对于司法改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院应当建设信息共享制度,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相关案件信息,使有关联的案件得以处于明朗的状态,加快法院之间信息的传递速度,资源得到共享,从而加大对虚假行为的识别。另外,为防范虚假诉讼,可以建立失信人员信息库,将已被发现的不诚信人员相关信息输入该信息库,当这些人员一旦被记录在失信信息库中,他们所参加的其他诉讼案件将被严格地进行关注和审理。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可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的实践工作,在由法官、学者、专业人才研究后,总结虚假行为不同类别的识别方法,使法官有具体案例来进行参考,从而更利于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和诚信原则
首先,应当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倡导人们合法地参与诉讼。公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人们诚信参与诉讼,营造诚信司法环境,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其次,应当积极宣传诚信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诚实信用原则由一项道德义务上升为一项原则。
民诉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法院还囊括参与到程序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法官以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够实行不诚信行为。对于当事人而言,该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制约不诚信行为。避免滥诉、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诚实信用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真实地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使法官在此基础上公正地审理案件。
除此之外,还可利用新闻平台、社交软件宣传法律知识和誠信原则,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使诚信原则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五、结语
民事诉讼是诉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本文针对虚假诉讼提出了相关看法与建议,以期推动民事诉讼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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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悦(1993-),女,汉族,籍贯: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