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兰
直到警察找上门,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一家饭店打工的赵鑫鑫(化名)才得知自己和诈骗扯上了关系。年仅19岁的他在5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个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每张卡的流水都高达成百上千万元。然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这些资金并不属于正常经营范畴的营业额,甚至还涉嫌犯罪。接受警方讯问时,赵鑫鑫对公司背后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无所知。
原来,赵鑫鑫一直以为自己是在“兼职”。偶然间,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兼职广告:“三天赚几千,包吃住……无本买卖,专人指导,操作简单,稳赚不赔。”在这些关键词诱导下,囊中羞涩的赵鑫鑫主动联系了广告发布者。对方告诉他,只需要等电话,然后根据指示携带身份证与相关人员见面,就能得到几百元的“工资”。赵鑫鑫报了名。
没多久,他参加了兼职方组织的“入职”培训,现场有人模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提问,教给他怎样应对。随后,在专人陪同指导下,赵鑫鑫签了字,露了几次脸,便顺利办理好了手机卡、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U盾这一“证件套餐”。
时间灵活、工资高、不用交押金……赵鑫鑫觉得这份“兼职”靠谱。此后,他又如法炮制,成为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了多个对公账户。至于这些账户的具体用途,赵鑫鑫却始终稀里糊涂,仅仅听说是“赌场用来洗钱的”。每个“证件套餐”获得的800元“工资”如约到账,赵鑫鑫认为这件事已经告一段落。但他并不知晓,自己办理的对公账户卡里,每天都会产生数额巨大的流水。
后来,接到群众报案后,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电信诈骗的公安民警迅速对转入资金的账户进行调查。他们发现,这笔钱所有的流转账户都是对公企业账户,其中有一张本地的账户卡在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其法定代表人正是赵鑫鑫。
“空壳公司”“法人年龄偏小,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存在批量开户行为”“不少资金流向境外”……通过细致研判和走访摸排,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涉嫌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买卖的案件。此后,根据银行卡信息以及实地调查,他们查询到一个以陈某、兰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并逐步掌握了该团伙的活动轨迹。
仅在天水市秦州区,就有9名年轻人像赵鑫鑫一样,为了几百元的“兼职”收入,不经意间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据了解,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仅有24岁。为了赚取“劳务费”,还有人将自己的同乡、同事“拉下水”。然而,这群年轻人仅仅处于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的末端。据警方介绍,他们上面还有一些上级卡商。整个产业链的运行环节包括准备资料、注册公司、开立账户、倒卖账户等,被犯罪团伙用于诈骗或洗钱。上游是非法买卖对公账户的中介,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招募所谓的“兼职人员”,集齐对公账户“五件套”;下游则是批量购买这些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他们一般都身处境外窝点,通过一些网上转账操作,将原本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对公账户,变为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
近些年,对公账户买卖案件并非个案,相關报道显示,广州、揭阳、泉州、武汉、长沙、哈尔滨等地警方已先后开展打击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条违法犯罪活动,冻结涉案资金上千万元。重拳打击之下,该类犯罪行为依旧屡禁不止。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侦大队反电诈中队中队长霍涌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高额的回报率,前期投入数百元的人工费,几经转手后,一套账户资料可以卖出上万元的高价,所以有人为此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国家推进“放管服”,注册企业的门槛有所降低,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当前国家多部门已经形成合力,把嫌疑对公账户源头管控作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着力点。甘肃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人员表示,如今,一家新公司在登记注册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就能同步完成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社保、公安刻章的备案手续,经营范围中的监管工作也会同步推送到各个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定期联合其监管部门借助“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同时,多家银行也收紧了对公账户的开户审核,银行内部系统会抓取长期未结算的或结算异常账户的数据,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在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此类诈骗行为的知晓率。但要真正杜绝这一行为,霍涌表示,不仅要形成多部门联席制度,也要广大年轻人擦亮双眼,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编辑 遐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