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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部法律条文的修改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奔走相告:“今后‘小恶魔杀人,修改后的《刑法》真的要管了!”据了解,修改后的《刑法》将会作出规定:“12~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10月13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从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情。
2018年11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2个月前,15岁的张露(化名)从家里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父母开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2018年11月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检测,才确定张露已经遇害。网上曝光的一份疑似该案情况经过的信息提到:农历9月23日下午4时许,几名犯罪嫌疑人将张露带到当地一家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便将张露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叔叔家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张露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他们发现张露死亡,便将尸体肢解后掩埋在附近。
2018年12月2日晚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在家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作案后,因法律无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规定,这名男生不仅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且在杀人后更没有丝毫悔意。他竟不以为然地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2019年10月20日,悲剧再次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社交媒体上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事发后,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虽然蔡某某受到收容教养的处罚,但这远不能平息公众的怒火和质疑。
2017年8月10日晚20时许,河北省定州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4人均未满18周岁)在某小区楼顶天台将张某东勒死后将尸体焚烧。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瑞、侯某、王某安因琐事与张某东产生矛盾,伺机对其进行报复。8月10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以打扑克为名,将张某东骗至某小区楼顶天台对张某东进行殴打,后将张某东勒死并焚烧。
据中华儿科学会等机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青春期、叛逆期、成熟期和生理发育总体上均明显比过去提前2~3年。伴随着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开始逐渐显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等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毕竟还是极少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深耕“预防未成年犯罪”领域多年的佟丽华表示,12~14周岁年龄段的青少年虽早熟,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极端犯罪行为尚属个例。对于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并未提供相关思路,因此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为重要。
据专家分析,近年来极少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短时间内发生的,此类的未成年人往往早期就已经有了各种严重不良行为。其实如果收容教养制度执行得好,有些问题就会得到更妥善的解决。近年来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皆源自现实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痛。如2019年10月,大连市13岁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今年8月,该案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蔡某某父母一直未履行。最新消息显示,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名下一处房产被查封,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我国《刑法》长期将16周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则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来自多地司法机关的报告分析显示,从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犯罪,正逐渐成為未成年人群体中一些人走向犯罪的趋势。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趋势,专家分析认为,过去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14周岁刑责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儿童生理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所以,关于如何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舆论关注的焦点,相关恶性案件也一再挑战公众心理底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参与过相关课题研究,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也参与过相关立法、修法过程的研讨。他在分析时认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很好地监管起来。不过,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责承担年龄来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也存在争议。
所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研讨会上,一种观点认为,修改刑法将承担刑责的年龄降低,有利于加大未成年犯罪成本,对其形成震慑。这也是大多数人出于“朴素正义观”能想到的最直接的办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暴力犯罪还是有所区别,无论从可矫正性、可塑性方面,都不能相提并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简单地将其送进监狱,可能会形成犯罪人格,当有一天回归社会,危害性会更大。
根据目前的草案规定,将“情节恶劣”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和“罪刑法定”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有法律专家指出,草案将处理案件的社会压力特别是舆情压力转嫁给最高检,面对网友的异议和老百姓的最朴素正义观诉求,最高检能否承受压力而做出不核准的决定也要打上问号,这样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而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也受到严格限制。面对难题,“两条腿走路”被认为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即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建立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
按照中国服刑体系,18岁之前在少管所服刑,成年后转到监狱继续服刑,刑满已是成年人,如果不能融入社会,势必走向社会对立面,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可想而知。因此,对于12~14岁未成年人,经过特别程序个别下调承担刑责后,无疑将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照刑法规定最高可能是15年。当然,刑罚是“最后手段”,即使动用刑罚,也要避免“犯罪人格”出现,以降低对后续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了问题。当务之急应是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此外,目前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考虑可能出现的一些后果,专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应增加一条,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矫治教育措施更能达到惩罚目的并能使其回归社会,应优先适用于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有法律专家认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对公众呼吁的一种回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仍处在研讨阶段,需要听取常委会委员、公众、有关部门等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需经过3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学界普遍认为,在舆论的强烈呼吁之下,此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将获通过。
对于“做好刑法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这种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学界普遍认为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问题。当下我国相关法律中这部分内容较为薄弱。但在如何科学治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完善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方面,有关专家提出了3点建议:第一,应统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刑法需加强研究并完善、明确矫治教育措施。第二,在未成年人出现一些严重不良行为时,及时干预,防止其恶化为严重暴力行为。第三,设计一套分级处置和分级干预措施,解决这类未成年人身上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编辑 赵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