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 时
财产,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金钱、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以及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可以说,我们每天都在和财产打交道,大到耕作的土地、居住的房子、乘坐的交通工具,小到背的书包、使用的钢笔、兜里装的硬币。财产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非常重要,我国宪法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刘某想要搭建养鱼网箱及养灰雁的圈舍,而这些网箱和圈舍需要大量木材。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山国有林内,砍伐青香树2株。两天之后,刘某将盗伐的木材装车,准备运走自用。当日,该县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将刘某的车辆及盗伐的木材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及林业局鉴定,刘某所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248立方米。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用“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强调了公共财产的受保护程度。
那么,哪些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呢?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侵犯公共财产,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都与侵犯公共财产有关。在刘某盗伐林木一案中,刘某为搭建网箱和圈舍,在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国有林内的树木,违反了国家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擅自砍伐的国有林木达到了5.2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仅如此,刘某的行为还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他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某和李某在同一单位工作。二人因工作产生矛盾,张某为泄私愤,在家中车库取出一把斧子,步行到李某居住的小区楼下,用斧子砸李某小轿车的玻璃、车门、前引擎盖、后备厢、顶棚、车灯等,砸坏后离开现场。后经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13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样,哪些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一般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我国的民法、刑法都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如民法中规定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案件,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即李某的车辆),数额较大,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老王和妻子生有两个孩子,分别是王大和王二。2015年,老王的妻子去世后,王大便将老王接到自己家中生活,老王平时生病也都是王大在身边照顾。王二以在外地居住且工作忙为由,拒绝照顾老王,也很少与老王联系。2018年1月,老王写下一封遗嘱,遗嘱中提到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留给王大,并且去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18年10月,老王去世。王二要求与王大平分老王银行账户里的10万元存款。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该规定除了提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提到了公民的“继承权”。公民去世后,他(她)遗留的私有财产应如何保护和处理呢?这就涉及了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关系而产生的,继承人继承的主要内容是财产利益,因此,继承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老王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两个儿子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对10万元存款都有继承权。但是,因为老王生前立了遗嘱,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根据遗嘱内容,由王大继承老王的10万元存款。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财富,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