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宾(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序言中称:“盖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中国汉字不仅担负着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使命,还承担着国家治理的重任。所谓“阐《典》《坟》之大猷,成国家之盛业者,莫近于书”。[1]因此,中国古代帝王一直非常重视文字书写工作,以书写技能为朝廷服务的官吏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普遍存在,唐代尤盛。在唐代官署机构之中分布着大量的书写人员群体,例如:作为书吏职位的“令史”“书令史”;作为国家“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中专职抄书人员的“楷书手”;作为帝王宫廷中专职书法顾问的“翰林书待诏”等。
长期以来,在唐代书法史的研究中,研究者们较为关注名家书法和精英书法,而忽视以书法为业的基层群体书家的书法。唐代以书为业的群体包括官方和民间两部分,官方书写群体主要有:书吏、书手、书直、书待诏;民间书写群体主要有:写经生、书手、写经僧。这两大群体构成了唐代书法社会结构中庞大的书写人员群体。因此,唐代的书法史研究不应局限于少数名家,而是应对基层书写群体进行研究,尤其是官方书写群体的研究。因为官方书写群体从业者众多,书法技艺水平高,而且他们服务于帝王身边,对社会书风多有影响,唐代书法史上很多重要事件都与这一群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官方书写群体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少数研究者已将聚焦点放在了某一书写群体上,例如周侃《唐代书手研究》,王元军《唐代写经生及其书法》,王海宾《唐代翰林书待诏制度综考》,闫章虎《政治制度视角下的唐代书法史》等,把“书手”“写经生”“翰林书待诏”作为一个书家群体来考察,对某一书写群体的书法水平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研究。①但是,目前的研究显然是不够的。随着对某一群体书家研究的不断增多,唐代的各类书写群体的面貌逐渐清晰和立体化,特别是唐代各类书法职官的情况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然而有关唐代官方书写群体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唐代以书法技艺为业的各类书写群体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特别是官方以书为业的群体分为哪几类,他们之间的层级关系如何?要回答此类问题,既要有深入的个案研究,又要有全面的宏观考察,进行点面结合的研究,才能把此方面的研究推向深入。
为此,本文重点突出唐代官方书写群体的层级性,考察官方书写群体各层级间如何流动。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唐代官方书写群体更为广泛的关注。
唐代官方书写群体按照其职能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待诏类、书直类、书手类、书吏类。下文将围绕各类书写群体的职能、员数、书法技艺水平等方面依次展开讨论,以凸显各类书写群体的差异性与层级性。
待诏类主要指服务于唐代宫廷翰林院内的书待诏。翰林书待诏是唐代设置的内供奉类待诏中的一种,即以书法技能入职翰林院的待诏。翰林书待诏主要从事皇室书法活动中的相关服务工作,例如书碑刻石、抄写诏书、书法教育、讲论书道等。翰林书待诏专门以书法技艺为皇室服务。王元军先生指出:“唐代书待诏活动于帝王身边,出没于皇子之间,形成了一个御用书法阶层,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和言说,影响着一时的风气”。[2]
王文中所说翰林书待诏“影响一时风气”,应是指翰林书待诏对唐宋时期“院体书风”的影响,翰林书待诏因服务在帝王身边,其书法风格势必受到帝王审美观念的影响,同时其又能影响整个书坛的书法风气。翰林书待诏的书法技艺水平是非常高的,他们都是名重一时的书法好手,他们在书法领域内的影响非常大。但是,今天我们翻阅古今书法史,除张怀瓘、张怀瓌兄弟,蔡有邻、史惟则等几位知名者外,关于其他翰林书待诏的记载却是少之又少。因翰林书待诏经常从事书碑刻石这项工作,他们往往于碑石上留下自己的官衔和姓名,这就给研究者从出土的碑志中发现并整理翰林书待诏的相关情况提供了机会,笔者曾利用碑志文献考证,确认了50 余名唐代的翰林书待诏,可见其群体人数之多。
从发展源头上看,唐代官方书写群体主要分为两条不同的发展线索。一条是文字的实用发展线索,另一条是文字的艺术发展线索。文字被创造之初是用于治国理政的工具,到后来才有了鉴赏雅玩之用。翰林书待诏起源于文字的艺术发展线索之上,与书吏、书手的起源有所不同。书吏等的源头可追溯至上古“掌文字”之官的史官,其在文字实用之线索上不断发展演变而来,他们远早于“书待诏”的起源,而在文字走上书法艺术的道路之后,书待诏等宫廷“侍书”才逐渐兴起。唐代之前皇室的书法“侍从”也有设置,但是都没有像唐代的“翰林书待诏”群体这样规范设置,从唐玄宗时期至唐终,皆有该书写群体的存在,而且在五代也延续了翰林书待诏的设置。至宋代,“翰林书待诏”发展为“翰林御书院”这样专门的书法机构。
第二类为“书直”类,即书法“直官”类。书法“直官”是唐代专门设置的书法技术类职官,他们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类书法有关的技术难题,如题写匾额,鉴定图籍,装裱名画、制造御笔等方面的人才,其主要有:能书直、造笔直、装书直、拓书直四类。李锦秀先生研究指出:直官代表了唐代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水平,他们在各自领域内从事着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技术工作。[3]根据《唐六典》的记载,书法类直官在门下省、中书省、秘书省、崇文馆等都有设置,其中门下省本省有能书2 人,弘文馆有造供奉笔直2 人,造写御笔直2 人,装书直1 人,拓书直1 人;中书省本省有能书4 人,集贤院能书6 人,装书14 人,造笔4 人;秘书省造笔1 人;崇文馆拓书1 人。
从书法类直官的分布情况看,书法直官多是在国家的文化机构中,他们同各类“书手”所在的部门相近,工作性质也相近,书法类直官就是各色书手中的佼佼者,他们的技术水平要高于书手。书直主要有三个职责:第一就是写书敕,门下省和中书省能书直等主要任务是写书敕,但所写“书敕”应是有特殊意义的书敕,如关于外交的一些制敕。因为,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制敕”都是由书吏抄写的,如门下省设置有令史11 人,书令史21 人,他们的主要职责便是书写普通“书敕”;第二就是题写宫殿门榜,《旧唐书》卷九七,《钟绍京传》云:“初为司农录事,以工书直凤阁,则天时明堂门额、九鼎之铭,及诸宫殿门榜,皆绍京所题。”[4]3041-3042钟绍京即为中书省书直;第三就是写御书,如弘文馆、集贤院中都有各类书直,其是为写御书而设立的。一般情况下,楷书手所抄写的书籍都是普通书籍,但御书手除外,集贤院建立后设置书直和写御书一百人,写御书应是在“书直”人员不足时临时设立的。
拓书直则是拓书手中的优秀者。拓书手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拓书法作品,如《唐禇河南拓本乐毅论》载:“贞观十三年四月九日,奉敕内出乐毅论,是王右军真迹,令将仕郎直弘文馆冯承素摹写。”[5]131冯承素的职官身份,是一名拓书直,属于书法类的直官。唐代官方的“拓书”活动时有发生,《法书要录》卷三唐代武平一的《徐氏法书记》记载:“贞观初……尝令拓书人汤普彻等拓兰亭,赐梁公房玄龄以下八人。……至高宗,又敕冯承素、诸葛贞拓乐毅论及杂帖数本,赐长孙无忌等六人。”[5]114-115其中汤普彻、冯承素、诸葛贞都是拓书手中的著名者,拓书的目的是用来赏赐给王公大臣,这样也使名家作品得以广泛的流传。
装书直也是书法类“直官”中重要的一员。装书直主要的任务有二个:一是典籍的装帧,二是法书、名画的装褫。装书直的任务量是很繁重的,因为唐代对典籍的装帧要求是非常高的,如集贤殿书院对“四库书”的装帧要求,称:“其经库书细白牙轴、黄带、红牙签;史库书细青牙轴、缥带、绿牙签;子库书彤紫檀轴、紫带、碧牙签,集库书绿牙轴、朱带、白牙签。以为分别。”[4]2082可见唐代对书籍的装帧非常讲究,这就要求从业者要有很高水平,同时也可反映出需要“装书直”的数量亦是非常多的。通过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了一些“装书直”。这些负责装帧的书法直官们往往会在在法书名画的“押署”处留下自己的姓名,如《法书要录》卷四卢元卿《法书录》记载了很多名书字画的收藏和装裱情况,其中在“押署处”有装裱人的官称及姓名,如:“开元五年十一月五日陪戎副尉臣张善庆装”“贞观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蔡㧑装”[5]168-171张善庆和蔡㧑都是装书直官,他们装书技术代表了唐代的最高水平。
第三类即是书手类。最早设置楷书职位是在隋代,官名为楷书郎,《隋书》记载:“增校书郎员四十人,加置楷书郎员二十人(原注:从九品),掌抄写御书”。[6]楷书郎的设置就是为了抄写图书文化机构中的书籍而设置的,抄写经籍就是楷书手的主要职责。本文中所涉及的唐代“书手类”群体中不仅包括书手,还有拓书手、笔匠、装书匠等。如笔匠的职责是制造毛笔,在唐代的图书文化机构中还有纸匠或熟纸匠。笔匠和纸匠是为书写活动提供笔和纸的,是书写活动不可缺少的。唐代书手等相关群体主要分布在史馆、秘书省、崇玄馆、集贤殿书院、著作局、太史局、崇文馆、司经局等机构中。如《唐会要》卷六十四崇玄馆条记载:“贞元六年十二月,给事中卢微奏:‘太清宫崇元馆,元置楷书二十人写道经,已足,请不更补置。’敕旨依奏。”[7]1122经统计,上述机构约设置楷书手300 多名、拓书手约10 名、笔匠约15 名、装书手近50 名。其中弘文馆、集贤殿书院、秘书省、崇文馆、司经局都对书画整理做出过贡献,尤其是弘文馆和集贤殿书院两机构先后在贞观时期和开元、天宝时期对历代书法和名画的收藏整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除国家图书机构中组织的抄书活动外,楷书手也参与了官府组织的抄经活动,唐代各代皇帝都曾经组织过规模不小的抄经活动,包括儒家经典、佛经、道经等,尤其是抄写佛经等活动,据《敦煌遗书总目索引》(中华书局1983 年),从咸亨二年(671 年)至上元三年(676 年)之间,就有近10 名署名门下省、弘文馆、秘书省等部门的楷书手抄写过《妙法莲华经》。[8]在敦煌遗书中保存的大量政府机构楷书手抄经的写本,“政府书手所抄经书,多是发给各州道以供师法的样本,因此对写经的要求非常严格,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9]但是,官府中的楷书手抄经很可能是其额外的工作,《唐会要》卷六十五“秘书省”条云:“三年八月,秘书监刘太真奏:‘续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修写经书,令诸道供写书功粮钱,已有到日,见欲就功。……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诸道供送当省写经书及校勘五经学士等粮食钱,今缘召补楷书,未得解书人。元写经书,其历代史所有欠阙,写经书毕日余钱,请添写史书。’从之。”[7]157“写书功粮钱”应该就是临时工作的报酬,如果是正常的工作之内的事,楷书手的“俸钱”应由上级发放,这里就不会单独的提出要有诸道供“书写功粮钱”了。
第四类即是书吏类。唐代对书吏的要求是“楷法遒美”,从事官方文件的抄写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有深厚的书法功底,唐代印刷术尚未普及,公文、档案还是以人工书写为主,这样便产生了大量的“书吏”人员。书吏除了必须“楷法遒美”外,还要具备其它的一些行政能力,这与书手是不同的。
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办事的“刀笔吏”之人,与楷书手等官吏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刀笔吏”是设置在国家的行政办事机构中,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不仅掌管官府的办公文书的抄写,还要具备很强的办事能力,而楷书手只存在于图书文化机构之中,他们只需要过硬的书写技能即可,不具备行政职能,无需行政办事能力。但单就书法而言,楷书手的书法技艺要远远超过一般“刀笔吏”。
唐代官方书写群体中存在大量的专门从事抄写文案的办公书吏,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都有分布,他们主要对国家办公公文进行管理和抄写,例如,“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10]“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11]“凡令史掌案文簿”。[4]1818唐代书吏主要分为流内官和流外官两类:流内官主要有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流外官主要有令史、书令史、书吏、府、史。它们在六省、六部、一台、九寺、四监中根据不同的性质与地位,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系列构成。其分别是:设置于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之省司,御史台,秘书省太史局,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的“令史、书令史”系列;设置于九寺、四监、太子三寺及其所有下属机构中的“府、史”系列;设置于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右春坊六局中的“书令史、书吏”系列。[12]
唐代书法职官由低层级向高层级流动。如果将唐代官方书写群体分为低、中、高3 个等级,那么书吏、书手属于低层级,书直则属于中级,翰林书待诏是高层级。以书为业的各级官署中的书法职官、吏员,其所工作的场所离皇帝越近,其自身越感受到荣耀和高级。因此,在帝王身边服务的翰林书待诏是唐代官方书写群体的理想职位。
唐代各馆阁中的楷书手或者拓书手,在理论和技能上提升后,即有晋升为书直或写御书的机会。“书直”和“写御书”在待遇、地位等方面优于一般的书手。书吏因其除书写外,还有其它的行政办公职能,其多数书吏不会选择在系统内升迁。但是,书吏升为书直、书待诏的例子也是有的。例如上文所引《钟绍京传》中记载的钟绍京便是书吏晋升为“书直”的典型例子。钟绍京曾任“司农录事”之职,即是负责文书的抄写、存档等工作的“书吏”之职。因钟绍京在“书吏”职位上显示出了其高超的书法技能,被晋升为中书省“书直”。还有“翰林书待诏”史惟则,其曾任“右羽林录事”及“右内率府录事”,其所任的此两种职位亦是“书吏”之职。当然,“书吏”直接晋升“翰林书待诏”的例子并不多见,书吏或书手如果能晋升为“翰林书待诏”则是无比荣耀的。
根据所擅长的书体、技法水平、理论水平,翰林书待诏也有不同的分工,由于分工的不同,使得“书待诏”群体中存在地位高下之分。“翰林镌碑官”或称“翰林勒字官”应是翰林书待诏地位最低者,如乾元时期所立的墓志《大唐故康夫人墓志并序》,署名为“郿县尉直集贤史恒撰,男景云书,翰林镌碑李臶”[13]。其所从事的工作就是镌刻碑志,其工作性质和中书省“写玉册官”是相同的。较“翰林勒字官”地位高一等的就是书写碑石、墓志的普通翰林书待诏,其中也包括抄写一般“书诏”的翰林书待诏,因为抄写书诏之事,在唐代也是被看作小吏所从事的工作,不比书写墓志高级。翰林待诏中皇帝、太子、诸王的“侍书”者的地位是较高的,也是朝野上下,以书法为业的所有官吏中的地位较为显贵的。他们主要的工作是和皇室成员探讨书道,为皇室的书法教育做出贡献,其中地位最为殊荣的就是历经三朝的翰林侍书学士柳公权。但是,“翰林侍书学士”的官衔应是一个特例,唐代只有柳公权一人而已。[14]
上述可知,“书待诏”因分工不同,待遇和层级也是不同的。翰林书待诏入院后,根据其书法技艺的水平从事不同的工作,随着他们书法水平的提高和其资历的提升,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随之发生变化。如翰林书待诏王伾,“始为翰林侍书待诏,累迁至正议大夫、殿中丞、皇太子侍书。”[4]3736王伾入翰林院时只是一名普通的翰林书待诏,最后累迁至皇太子侍书。当然在其升迁的过程中,绝不单单是其书法水平的提高使其升迁,还与他个人的其它能力有关,由普通的翰林待诏升为太子的“侍书”并不容易。
根据职能、地位、书法水平等因素,唐代官方书写群体主要分为四个层级和类别。
第一层级是书待诏类,他们是唐代皇室的御用书法家,其主要职责是为帝王及皇室的书法活动服务,如从事皇室书法教育、为皇室书碑刻石、陪帝王或皇子等讲论书道等。他们主要分布在翰林院内,其书法艺术水平极高,如书法理论家张怀瓘,著名书法家韩择木、蔡有邻、史惟则等,在唐代书法领域影响极大。
第二层级是书直类,包括能书直、拓书直、装书直等。他们主要分布在国家的文化机构中,同各类书手的分布部门相近,工作性质也相近,但是其地位和书法领域的名望要高于各类书手,而低于“书待诏”类。
第三层级是书手类,包括楷书手、拓书手、装书手等,他们主要负责国家典章、图籍、字画的抄写、传拓、装裱等工作,属于流外官。他们主要分布在中书、门下、尚书省所属文化机构,其员额众多,为唐代文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层级是书吏类,包括书令史、府、史、令史、书吏、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诸司主簿等官署中具有一定行政能力的职官。他们主要从事抄写办公文件,在唐代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等部门中都有分布,其书法技艺水平低于书手等。
唐代官方书写群体中书吏、书手、书直、书待诏等,随着书法技艺和理论水平的提高,他们从低级向高级晋升流动。由于不同的分工,同一类书法职官也有地位高低之分,如翰林书待诏中负责皇室书法教育者地位较高,负责抄写诏书者地位次之,负责刻碑勒字者地位再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