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晓艳
羌族(1)根据资料记载,先秦时羌族主要分布于河西走廊一带,后来一部分融入中原成为夏国的子民,另一部分仍然活跃在西北地区。公元三世纪末,羌人南迁至岷江上游,也就成为了今天生活在四川的羌民的祖先。龙大轩,喻成.羌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重合[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后文的羌族主要指如今生活在四川的羌民,其中羌人、羌民与羌族内涵一致。是中华民族最古老的民族之一,有着3000多年的历史,现主要聚居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汶川县、理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丹巴县等地。羌民主要生活在大山之中,因此也被称为“云朵上的民族”。根据最新一次人口普查数据,羌族的人口数量为159328人(2)国家统计局网站.全国人口普查公报[EB/OL].[2011-04-28].http://10.6.132.108:8080/pub/gjtjj/ztjc/zdtjgz/zgrkpc/dlcrkpc/dlcrkpczl/201004/t20100419_70003.htm.,也正因为生活环境相对闭塞,使得从古至今,羌民在婚姻制度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习惯法。根据已有的文献记载,羌族缔结婚姻从提亲到成婚,可能会历时四五年的时间。但这些文献资料最近的也是反映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羌族的婚姻习俗。因此,深入羌族地区(3)根据此次调查的范围,本文涉及的“羌族地区”主要指羌族主要聚居地——茂县、汶川县、北川县等地。进行田野调查,探析现今羌族婚礼在彩礼方面的转变,并探求其变化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以羌族婚姻为窗口,对完善我国民族习惯、习惯法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上羌族婚姻程序十分繁琐,从男方到女方家提亲,到最后成婚,大致可分为说亲订亲、喝大罐罐酒、婚前准备、举行婚礼、谢红爷五个步骤(5)俞荣根.羌族习惯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71-74.,每一个步骤又可细分为若干个小步骤,每一个步骤的顺利完成都需要男方准备大量的彩礼。例如,说亲订亲阶段,男方就需三次前往女方家中,这三次分别称为初次登门、喝许口酒、喝小罐罐酒,并且每次都必须准备礼品,且其价值亦必须逐次递增。例如初次登门可能携带1瓶酒、10块点心;喝许口酒时需要携带2瓶酒,20块点心;喝小罐罐酒时男方家携带的礼物相对前两次显得更为贵重,有的带上酒、肉,特别要带约3斤重的小罐罐酒,以此来显示对于未来婚姻的重视。
羌人自古就非常看重彩礼,正如其结婚礼曲中唱道:“羌人接亲须送礼,此事亦是古来兴,羌人口头常言道,人无彩礼身不贵,送上彩礼理应当”(6)《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羌族社会历史调查[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190.。因此,彩礼愈是贵重,愈能代表女方的地位,从而也导致了彩礼的数额畸高。这一点可以从清同治十一年所立的《赤不苏维城婚约碑》中看出,其具体内容为:“想我前辈公议嫁娶之条,彩礼甚重,我村之人贫富不一,难以出办。是以前后公议:财礼银六两,咂酒拾桶,将财礼过完随后接人,如若强行阻拦,投明众人,照此前罚。”(7)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1.到了民国初年,女方一般要彩礼50-150两银子。解放前夕,彩礼以大烟计算,由几十到几百两之多(8)李鸣.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J].比较法研究,2004,(4).。
根据以上史料可以看出,从初次登门开始,男方就给女方送礼,礼物的轻重根据男方的经济情况有所不同。从提亲到结婚,男方至少送礼10余次,且不包括从订婚到结婚期间,逢年过节准女婿去看望岳父岳母带去的一般情礼,历时3-4年。考虑到当时农村的经济状况,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前述的彩礼或礼物的价值对于一般家庭的羌族男性来说普遍难以承受。从说亲到结婚,古代羌族男方家庭耗费巨大,很多家庭为了给儿子娶妻,往往会花掉大半辈子的积蓄。但实际上,这种女方家庭的巨大“收益”和男方家庭的巨大“耗损”是受社会经济生活及民族地区的习惯所致。在古代羌族的观念当中,为了弥补女方家庭劳动力的缺失,羌族男性为娶妻所支付的、以彩礼为主的各种花费的性质不再那么单一,对于彩礼的性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与羌民对于婚姻观念的转变,有“身价说”“补偿说”“赡养说”之分。
身价说。羌谚曰:“欢喜的亲家,情愿的买卖”(9)龙大轩.羌族婚姻习惯法述论[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也就是说,在古代的羌人们看来,结婚就是一场你情我愿的买卖。女子被当作双方家庭交易的标的,彩礼的数额代表了女子的身价。彩礼越高,反映了出嫁女子的价值越高。女方家庭以失去女儿为代价得到彩礼钱,男方家庭以失去钱财为代价得到女子,表面看起来,双方自愿交易,各取所需,并无不妥。但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女子就如同市场上交易的物品,没有任何自己的选择权和自由。
补偿说。羌区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说法,在羌人看来,女儿一旦出嫁,即与其原生家庭脱离了关系。对于父母而言,男方给付的彩礼是为了补偿女方父母养育女子的辛苦付出,或对其将女儿出嫁的巨大心理落差之弥补。因为在过去的农耕时代,劳动力的数量对一个家庭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女儿出嫁之后,劳动力的减少对女方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损失。因此,男方为娶妻所支付的彩礼也是为了弥补女方家庭丧失的劳动力。
赡养说。根据羌族的风俗习惯,出嫁后的女子没有赡养其父母的强制性义务,并且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古代羌族出嫁女子回到其原家庭当中的次数屈指可数。因此,为了保证老有所依,女方父母会索要高额彩礼。男方给付的彩礼实际上是女子提前支付给自己父母的赡养费。
在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制度对于其人口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升至关重要,然而高昂的彩礼数额与对彩礼极度重视的民间观念,加之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导致了羌族在婚姻家庭方面产生了许多不符合当今法律制度规定,或与当代文明婚姻观念相冲突的地方。
第一,羌族男性结婚的成本巨大,导致民族内部的结婚率较低。前已述及,不论是清代、民国时期,还是解放前时期,羌族家庭对于彩礼的高要求对于普通羌族男性都是巨大经济成本,尤其是在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多子就意味着家庭经济成本的增加,大部分羌族父母都无法为每个儿子操持婚姻。这就导致了许多羌族男性根本无法结婚,有的男性可以通过四处借钱勉强结婚,但是由于婚后要偿还为结婚而欠下的大笔债务,导致其婚后的生活异常艰辛,有时甚至需要几辈人去偿还因婚姻而形成的债务(10)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1.。
第二,羌族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普遍低下。在羌区流传着“三个红花女不如一个波罗汉(傻瓜男子)”(11)龙大轩.法治在民间的困惑——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J].当代法学,2001,(5).的俗语,羌族女性生来就是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交换的标的,这就导致羌族女性不管在原生家庭,还是出嫁后到新家庭,其家庭和社会地位都较低。在其原生家庭,女子除了参加劳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嫁到夫家后,要改从夫姓,不能参加羌族的议话坪议事,不能出面接待客人,也不能上桌陪客人吃饭。其人格完全被忽视,更无自由可言,在家的主要义务就是服侍丈夫、生育子女。
第三,巨大的结婚成本变相产生了多种婚姻缔结方式。结婚成本的巨大,导致许多羌族男性结不起婚,为了以最少的成本娶妻,产生了“指腹婚”“娃娃亲”“童子亲”“怀抱亲”“调换亲”等多种婚姻缔结形式(12)龙大轩.羌族婚姻习惯法述论[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例如,“调换亲”是指以己女为他人之妻作交换,为己子媒他人女为妻(13)俞荣根.羌族习惯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79.。简言之,为了家族人口的延续与尽量减少结婚产生的经济成本,双方家庭都要出让一女为对方子之妻,形成两对夫妻关系,在这种“调换亲”当中,两个家庭都可以少送或者不送彩礼。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经济生活的逐步改善以及国家对于转变民族、农村地区陋风陋俗的努力,使得羌族地区在彩礼的数额、对待彩礼的观念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变。为了了解当代羌族婚姻的彩礼数额和种类、最终流向等问题,本研究选取了汶川县、茂县和北川县为此次调研的目的地,深入目前原始民俗保持相对完整的汶川县萝卜寨、巴夺寨,茂县黑虎羌寨、鹰嘴河寨,北川县青片乡、坝底乡进行了详细考察;并采用定性访谈的方法对汶川县人民法院的李法官和北川县人民法院的李法官进行访谈,其目的在于探求当代羌族彩礼习俗在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运行当中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调研中,共发放问卷65份,剔除无效问卷5份,得到有效问卷60份,详细访谈法官的记录2份。
在此次调研当中,调研对象限定为近五年内自家有子女嫁娶或其自身在近五年内缔结婚姻的人员。对于彩礼的数额问题,根据调研问卷显示,汶川县萝卜寨中有12份问卷表示是6-8万,有2份是2-5万,还有4份是1-2万;巴夺寨中彩礼数额小于等于2万的有3份,2-3万的有2份,3-4万的有2份,采取6万6这样吉利数字的有1份,还有2份问卷表示如果男女双方感情好,而男方经济条件确实有限,亦可以采取零彩礼的方式缔结婚姻。茂县黑虎羌寨中的8份问卷均表示,彩礼数额多少不确定,主要还是看男方的经济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一般来说为1万以上,其中,有6份表示如果两个人的感情足够好,但是男方经济条件有限,可以采取零彩礼的方式缔结婚姻,只有1份表示双方结婚必须要遵循交彩礼的习俗;鹰嘴河羌寨中6份问卷均表示彩礼多少不一定,主要由双方家庭协商确定,并且都表示如果双方感情好,而男方经济状况较差,可以采取零彩礼的方式缔结婚姻。北川县青片乡中有3份表示8-9万,甚至10万以上彩礼的情况都有,有5份表示为5-6万,还有2份表示为1-2万;坝底乡中有5份表示为4-5万,1份表示为2-3万,还有2份表示1-10万这个区间都有可能。
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在地区分布广泛的羌族之间对结婚彩礼没有一个较为确定的数额,但基本上在1-10万这个区间波动,超出这个范围的较少。值得注意的是,在60份调查问卷当中,有14份表示如果男女双方的感情足够好,而男方的经济条件实在有限,可以采取零彩礼的方式缔结婚姻,这在所有的调查问卷中的比例为23.33%。
此外,对于彩礼的种类,60份调查问卷中只有2份表示除了现金和首饰,车辆和房产是男方必须具备的经济条件,此车辆和房产可视为是男方给付女方家庭彩礼后的附加条件,原因在于女方家庭要求男方必须保证自已女儿的婚后生活质量。其余的58份问卷均表示车辆、房产、家电等并非必须,主要还是看男方的经济状况,“能买就买,不买的也不强制”。
关于彩礼的最终流向,60份问卷中有16份表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最终会留给女方的父母,有4份表示女方父母自己留一部分,剩余的让出嫁女儿带走,剩下的40份均表示女方父母最终会把彩礼给自己出嫁的女儿,让其作为新婚夫妇的共同财产带走,该比例达到了66.67%。
实际上,从以上彩礼的数额、种类以及最终的流向可以看出,当代羌族对于彩礼的观念发生了极大转变。第一,彩礼的数额明显减少,且“羌人接亲须送礼”的民族风俗亦在逐渐消逝。从调研资料可知,要求10万元以上彩礼数额的家庭为极少数,并且有近四分之一比例的家庭认为“如果男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可以采取零彩礼的方式缔结婚姻”。第二,彩礼的种类要求单一。60份有效问卷当中,有58份表示车辆、房产并非必须,并且在调研当中,多数羌族均表示前述财产“都是需要新婚夫妇自己奋斗而来”。由此,“彩礼”这一在羌族婚姻当中具备重要象征意义的事物本身之重要性逐渐削弱。第三,彩礼的最终流向已并非全部为女方家庭所用。由上述调研数据可知,现在羌族结婚的彩礼绝大多数是交给出嫁女带走作为新婚夫妇共同财产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女方家庭经济情况稍好,还会采取“回礼”的方式,“回礼”的金钱或物品同样作为新婚夫妇的共同财产使用。66.67%的比例说明了女方家庭收取彩礼的目的比较单一,一般是为了让自己女儿婚后的生活有充足的物质保障。基于此,可以认为以前彩礼的身价等换、补偿父母、赡养女方家庭的社会功能已经发生了转变,更多的是一种作为新婚夫妻生活所用的“物质条件”。
第一,羌族男性结婚压力的降低。在60份问卷中,有8份问卷显示,子女结婚的花销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和经济负担较大;有3份表示子女结婚并没给家庭造成任何负担;剩余的49份均显示孩子结婚确实会给家庭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还是在家庭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个比例占到了81.67%。在本次调查的问卷中,还有一项重要的获得,即受调查的60个对象均表示,其周围的羌族男性在现今很少有因家庭条件差而未结婚(14)羌民反映,虽然实际生活中确实有羌族男子未结婚,但是主要是由于该羌族男子自己做事不踏实、人品不好、性格有问题等原因。。并且彩礼的具体数额主要还是由双方家庭平等协商,女方父母在提出要求时也会考虑男方家庭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娶妻对男方家庭造成的压力相较于过去已经大幅度减轻。
第二,女性地位的提高。以调研的结果反馈,有51份问卷表示现在羌族女性在婚后家庭中的话语权与男性平等;有5份回答是大事男性做主,小事女性做主;还有4份的回答是现在羌族女性在婚后家庭的话语权大于男性。综合来看,女性在婚后家庭中享有话语权的比例达到了91.67%。此外,羌族婚姻制度当中女子出嫁后需要改从夫姓的民族习俗现基本消失殆尽,说明羌族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正在逐步趋向于和男性平等。虽然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出嫁女不享有继承原亲生父母财产的比例仍然达到了66.67%,但是相对过去——出嫁女完全没有继承原亲生父母财产权利的情况,已经有所进步,并且对于出嫁女不能分得亲生父母财产的这一习俗在羌族地区有其习惯法的法理支撑:一是出嫁女是否能够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和其承担的赡养义务息息相关。在羌区习俗中,出嫁后的女儿没有赡养其父母的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出嫁后的女儿即使没有照管自己原来的父母,也不会遭受当地的道德谴责,出嫁女儿对父母尽多少赡养义务全凭自己的心意。不过依照羌区的习俗,一般来说,逢年过节、父母生日、父母生病等情况下,其都会回娘家探望自己的父母。二是出嫁女在出嫁的时候父母为其置办的嫁妆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相当于是一种财产的提前分配,所以羌族女性在出嫁后一般也不会因财产分割问题和其亲生父母发生纠纷。这样的风俗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吻合,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基于此,出嫁女子的父母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在家中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可以被理解的。
第三,变相婚姻缔结方式的消失。前已述及,为了减少家庭的经济成本或弥补家庭劳动力的损失,过去羌族婚姻当中变相地产生了“娃娃亲”“童子亲”“调换亲”等多种婚姻缔结方式,但是此次调研数据显示,这些婚姻缔结方式在羌族地区已经基本消失殆尽,由此,羌族地区对于彩礼观念的转变已经无形中产生了各种积极的影响,对于地区形成当代文明的婚姻观念与婚礼习俗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过去繁琐的婚姻程序、高昂的彩礼成本,到如今简单的婚礼仪式(15)此次调研的数据显示,采取传统婚礼形式在家结婚的比例为71.67%,但是即使在家里举办婚礼,传统婚姻的许多形式还是省略了。比如,前面提到的喝开口酒、小罐罐酒、大罐罐酒这些形式基本都已取消,从男方第一次上女方家到结婚,整个过程持续的时间也大大缩短。、温和的彩礼数额,这之间的改变不容小觑,其背后的缘由更值得深究,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模式的转变以及婚姻模式的改变是促使羌族地区婚礼彩礼变化的深层原因。
羌族家庭经历了从血缘婚到母系制,再到父系制的变迁过程(16)李鸣.羌族家庭习惯法试析[A]//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会议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94.,家庭结构也从过去庞大的家族体系演变成今天每个家庭一般只限于祖孙三代、平均一家三至五口的家庭模式。一定规模的家族是族长权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实施的对象(17)俞荣根.羌族习惯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139.,族长能对家族内的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在婚姻领域,当高额彩礼给羌民们带来困难的时候,族长就能组织整个家门为贫困户凑齐费用,新婚夫妇在婚后再举家之力去偿还。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新婚家庭的生活倍受艰辛,但是其仍然带来了一个好处——即使彩礼畸高,但婚姻仍然能够得以继续。只要婚姻能继续,整个羌族的生产、生活就仍然能够延续下去。但是现在,庞大家族体系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以父子两代为主的小家庭结构,一个家庭最多也就五六口人。家庭人口的减少使得主要依靠劳动力生产的羌族家庭失去了人口带来的红利,同时没有大家族作为单个家庭的社会保障系统,仅靠三五人的小家庭,难以支付过高的彩礼。
从以前的大家族共同承担婚姻彩礼,到现在单个家庭单独面对彩礼的支付,家庭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彩礼来源保障的缺失。我国现在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彩礼甚重,据学者考察,是因为这些地区庞大的家族势力仍然存在。而在羌族地区,没有强大的家族支撑,过高的彩礼在实际当中想要维持下去非常困难。巨额彩礼在羌区逐渐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族基础,进而消失殆尽。
羌民的习俗约定“只能兄弟分家,不能母子分家”(18)俞荣根.羌族习惯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113.。因此,羌族地区的习俗为父母身边要留一个儿子养老送终,“养儿防老”的传统在羌区依然流行。这样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父母们会认为儿子才是自己最终的依托。正如俗语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羌民也认为,女儿一旦出嫁就不再是自家人,以后自己的身后事只能依靠儿子,从而导致了重男轻女的思想很难根除。但是这次的调研数据显示,在60份问卷中,有39份问卷都显示现在的老人都会给自己购买养老保险,比例达到了65%。家庭条件稍微好一点的老人可能自己购买保险,或者子女为其购买;经济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也会为其中一些老人购买保险。据调查对象的表述,大多数羌民都有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的想法,其中有很大一个原因是不想给自己的孩子以后增加太大的负担。即使子女能够承担,很多父母还是宁愿自己承受,也不愿意将这种压力转嫁给自己的孩子。
从“靠儿养老”到“靠保险养老”,养老模式的变化,使得父母们不会将自己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儿子或女儿,重男轻女的思想亦在逐步发生改变。这样直接产生两方面影响:从女方父母角度,其不需要从男方支付的彩礼中获取赡养费来养老,便也不会再过度干预女儿的婚姻,更加尊重女儿自己的选择。同时,经济条件也不再是女方父母挑选女婿时最重要的标准;从女子角度,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得其拥有选择的权利,不再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并且大多数女子都能够通过一定的教育改变自己人生的轨迹,不需要用彩礼的数额来彰显自身的价值。从而,女方家庭失去了索要高额彩礼的动机,失去了家庭支持的过高彩礼在羌区也就难以再继续维持。
根据羌族的习俗,过去的婚姻模式是“男娶女嫁”,女子出嫁后便完全“归属”于男方家庭,多和男方的父母一起生活。但是现在的婚姻模式仅仅是“结婚”,女子出嫁后多数是和男子单独组成自己的家庭,不少羌族的新婚夫妇不会选择和父母继续同住。因此,“女儿嫁出去、儿子娶进来”的观念不再根植于羌民的观念当中。在过去的婚姻模式里,新婚夫妇婚后直接融入男方父母已经营造好的生活环境,包括住房物资、人际关系、谋生手段等各种物质资源、社会资源,即使分家,根据“一子一份,二子均分”(19)李鸣.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J].政法论坛,2004,(3).的平均继承原则,男方父母也会留给儿子财产。所以只要这个男子所在的家庭,抑或是所在的家族财产丰富、势力庞大,即使该羌族男子在娶妻时无房、无地,也依然不会增加其择偶的困难。正如前所述,家族财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支付彩礼。
但是现在的婚姻状态下,新婚夫妇需要自己出去开展家庭生活,重建一个新家庭,因此面临的风险和压力都比过去大很多。这个时候,双方父母为了使这个新家庭能够尽快建立起来,都会尽可能向这个新家庭“投资”,去帮助他们更快地适应婚后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父母之间便不是买卖中利益交换的关系,而更像是一种共同投资的伙伴关系,双方关注的交点不再是获得的多少,而是更在乎所投资的实体——新家庭是否经营发展的好、自己的儿子或女儿是否幸福。双方父母从利益的博弈到共同的投资,关注焦点的变化也使得女方父母发生了两方面的改变:一方面,其不会再向男方索要过高的彩礼,因为如果因彩礼欠下了债,还是需要自己嫁过去的女儿与男方一起偿还(20)譬如,在此次的调研当中,一位女儿去年刚刚出嫁的羌族父亲表示,“如果女儿出嫁的时候向男方要很高的彩礼,然而对方无法提供,就可能去借款或者贷款,欠下来的债就需要自己嫁过去的女儿帮着一起还,最终还是自己的孩子受苦了”,所以无需向男方索要过高彩礼。;另一方面,其不仅不会将彩礼据为己有,反而会给出嫁的女儿补贴更多的嫁妆钱,或以“回礼”的形式补贴新婚夫妇(21)所有问卷均显示,女方父母为出嫁女儿准备嫁妆的多少取决于女方的家庭情况,有些是在男方给的彩礼基础上再添一点,如果不直接回礼现金,可能会准备首饰、衣服、鞋子、鞋垫之类的物品作为嫁妆让其带走,家庭经济条件好一点的,可能还会准备车辆作为出嫁女儿的嫁妆。。如此,高额彩礼便从源头上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基于以上阐述,家庭结构、养老模式、婚姻模式的改变确为羌族婚姻彩礼观念之变化的深层社会原因,然而实际上羌族婚姻彩礼观念的转变又会反作用于前述几个方面,使其趋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其背后又有整体环境对于羌族婚姻观念的塑造。因此,从田野调查的数据来看,可以说羌族婚姻彩礼已然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不论是学术研究,亦或是民族地区政策、地方法规之制定都应当将此改变考虑在内,形成对于羌族婚姻制度的新的观察结论。
至2005年前后,学界鲜有对羌族婚姻制度或其习惯法的研究,而城镇化的进程、社会环境的变化无一不在影响着婚姻制度中彩礼观念的转变。基于对民族地区风俗和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可以看出通过更新羌族婚姻制度的资料,对于学界探讨该地区、该民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羌族婚姻彩礼观念的转变实际上反映出我国在进一步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之中所体现的一种“共性”改变,对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之探析,或能为其它地区和其它民族的婚姻制度、习惯法之研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