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理论依据

2020-12-29 09:26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民主党员

邸 乘 光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51)

中国共产党是由广大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的统一整体。广大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在党内居于主体地位,是党的组织、党的权力、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必然要求。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组织领导工人运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中,始终高度重视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在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中,也都非常重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博大精深、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中,包含着丰富的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在新时代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和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一生指导创建了多个无产阶级政党。1847年,在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根本改造的基础上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1864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工人联合组织——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此外,他们还帮助和指导欧美一些国家建立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马克思、恩格斯既阐明了党的性质、党的世界观、党的目的和任务、党员的条件和组织原则,也确立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原则和制度。

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之前的1845年底,恩格斯就明确指出:“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还是模糊的。”“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

1847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意在正义者同盟按民主的原则进行改组并清除同盟的结构和活动中所存在的阴谋活动和宗派主义的因素的条件下加入同盟。恩格斯参加了代表大会的工作,对章程的制定起了直接的作用。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对正义者同盟进行了改组,建立了共产主义者同盟。马克思和恩格斯积极参加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的起草工作。《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主持各种会议,副主席管理财务,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区部辖有两个以上十个以下支部”“由这些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5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每年9月进行选举”“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2]。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这些规定,坚持了民主的原则和精神,赋予了党员一定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党内民主的思想,以党的章程的形式对党内民主的基本内涵作了进一步规定。这表明,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从诞生起就是按照民主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1885年,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历史时指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而同盟——至少在平常的和平时期——已变成一个纯粹宣传性的团体。这个新章程曾交付——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各支部讨论,然后又由第二次代表大会再次审查并于1847年12月8日最后通过。”[3]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代表最先进阶级的政党,其组织应当是最民主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对民主的探索,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奠定了基础。

二、列宁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并领导布尔什维克党推翻沙皇统治、建立苏维埃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与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特别是提出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思想。

在列宁看来,所谓党内民主,就是说“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4]249。列宁在强调党内民主的同时也强调党内集中,而且认为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党内集中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将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并于1905年12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改组”决议中正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强调“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5]。

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再次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6]。1906年4月,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从而在党章中正式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提出和确立后,列宁在不同场合诠释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涵。把列宁的诠释概括起来看,当时的民主集中制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所有领导成员,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等。第二,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的条件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处理,全体党员有权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第三,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可以撤换所选出的代表。第四,下级必须服从党的上级机关的决议,保持严格的纪律[7]。总的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能使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又能保证全党的集中统一。

列宁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和进行运行的党,他不仅把这个原则贯彻到俄国党的建设,而且把它推行到共产国际。1920年,列宁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各项文件中,有一个是《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其中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8]在当时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根本组织原则被运用于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得到各国共产党的普遍奉行。

在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问题,其中,强调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9],这是从根上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确认,也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确认;强调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这是对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权利的确认;强调必须让“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4]249,这是对党员意见表达权的确认;强调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和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这是对党员选举权的确认;强调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和所有机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4]249,这是对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确认;强调全体党员有权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这是对党员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确认;强调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和所有机构“可以撤换”,这是对党员罢免权的确认,等等。将上述有关方面的权利载入党章或有关党内法规和制度,既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确认,同时也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

不仅如此,列宁在强调“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同时,还特别注意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强调“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10],通过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这些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毛泽东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他极为关注和重视民主问题,可以说一生都在致力于民主事业,当然也形成了丰富的民主思想,包括关于党内民主的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创立的,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未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已经蕴含在其中。中共二大议决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包括“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等加入条件21条,中国共产党成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载明:“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1]

总的来说,从1921年建党到1935年遵义会议的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尚处在幼年时期,又置于严酷的战争环境,客观上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过分强调了集中的一面,再加上陈独秀、王明的错误领导,毛泽东等一些同志的正确意见受到压制,党内出现右倾机会主义和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导致中国革命遭到严重损失。1935年1月在长征途中召开的遵义会议,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次挽救党和红军命运进而挽救中国革命的重要会议。会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改组了中央领导机构,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和红军中的领导地位,党内民主生活开始逐步走上正确轨道。根据革命斗争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毛泽东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概念并诠释其科学内涵,深刻阐明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以及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方法和途径。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党要发展壮大自己、实现肩负的历史任务并且夺取革命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要扩大党内民主。1938年5月,毛泽东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明确指出:“党内的民主是必要的。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用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锻炼出大批的干部,肃清宗派观念的残余,团结全党像钢铁一样。”[12]同年10月,他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13]529他还针对党内缺乏民主生活的问题,分析了主要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强调“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13]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仍一直强调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他认为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且明确提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14]毛泽东强调,党内党外都应当有这样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的政治局面,群众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发动起来的,要形成这样的政治局面,就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

毛泽东不仅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和发扬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而且也多方面地提出和阐述了扩大和发扬党内民主的途径和方法,包括要建立党员与党员之间、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之间平等的民主关系。“我们党内要有民主,就是对同志要有同志的、朋友的、兄弟的、姐妹的态度”[15]。党员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民主的基础也是民主的重要内容,要让人讲话,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要使全党、全民团结起来,就必须发扬民主,让人讲话”[16]307。要正确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的民主原则,也是党的重要政治纪律,但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等于忽略少数,更不等于消灭少数,正确对待少数人的意见也是发扬民主的要求。“只要服从决议,服从多数人决定的东西,少数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见”[16]307-308。要给犯错误的同志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无论在农村中,在城市中,在军队中,在机关和学校中,在任何审查党员或干部的会议上,被审查者都有申述理由的权利”[17]。要建立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对党员民主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等等。

总的来说,从遵义会议以后,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不仅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而且在实践上也得以积极推进,中共七大党章和八大党章集中体现了这方面的成果,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最权威的依据和最根本的遵循,从根本上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所以邓小平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也比较正常。”[18]330

四、邓小平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虽然也非常重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治建设没有得到相应发展,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使党和国家难以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19]。“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共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党员民主权利丧失殆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又经过“两年徘徊”,到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进行拨乱反正。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8]333的著名论断,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1978年11月至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是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重要会议,邓小平在12月13日的闭幕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篇后来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宣言书”的重要讲话,实际上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就是在这篇开启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指出:“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18]144因此,“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18]144为此,邓小平重申了“三不主义”,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8]144,这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领导人首次明确提出保障党员权利问题。

此后,邓小平一再强调:“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8]176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8]359。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党内民主是首要关键。

关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邓小平认为,首先,必须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反对个人专断的家长制。“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18]341。其次,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反对侵犯党员权利、破坏党内平等关系的行为。在党内,“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18]331。再次,必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使党内民主制度化。要完善党规党法,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原则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等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制度化并严格执行,违者必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不仅在理论上强调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性,而且在实践上积极推动党内民主建设,致力于建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制度。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0],多方面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在中共党内法规中,准则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重要法规。在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下,准则的上述规定既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恢复和确认,也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在此基础上,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恢复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既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根本依据,也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基本遵循。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强调“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并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指出“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侵犯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必须受到党纪处分”[21]。

五、江泽民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调整了中央领导机构的部分成员,形成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自此,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首先,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22]287,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23]“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24]96-97“全党各级组织首先是党中央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25]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

其次,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22]570的重要论断,突出强调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江泽民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并不断增强党的活力”[22]287。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忽视民主,搞一言堂,势必造成党内生活不正常”[24]97。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22]288。不仅如此,“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22]287。

再次,强调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党内的各项民主制度。为发展党内民主,江泽民一再强调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26];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他强调“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24]250;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他又要求“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7];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也强调“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22]287;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他进一步强调“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22]570,等等。

六、胡锦涛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在党的自身建设方面更是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共历代领导核心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首先,深刻揭示党内民主的重要功能作用,进一步阐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胡锦涛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28]222,因此强调要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任务切实落实好。二是有助于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在他看来,“发展党内民主,可以更广泛地把党内各种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更科学地确定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更充分地调动全党同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齐心协力为完成党的各项任务而奋斗,使党的团结统一和创新活力达到新的高度”[28]14。三是有助于促进党内监督和权力制约。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9]。四是有助于促进人民民主和社会和谐。他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30]653总之,发展党内民主有助于推进伟大工程和伟大事业。他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大限度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更好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一步形成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强大力量。”[28]222-223因此要“始终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放到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大局中来把握、来部署、来落实”[28]225。

其次,突出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抓住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党内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地位是以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和根据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及实现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是发展党内民主之根本,所以,胡锦涛在谈到发展党内民主时一再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07年10月,他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30]653。2009年6月,他又在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并指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28]223。2012年11月,他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并明确提出“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28]655的任务和要求。

再次,对党内民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容、途径和方法。党内民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胡锦涛坚持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放到推进伟大事业和新的伟大工程的大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推进党内民主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提出一系列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要求、新方法、新举措,特别是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个根本,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创新党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二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包括“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28]655等。三是改进党内选举制度,包括“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30]654等。

七、习近平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深入推进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也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新思想,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个重大时代课题,其中也包含着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思想。

首先,强调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积极发展党内民主”[31],此后,他又多次强调这一点。2013年6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角度指出,目前,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既有发扬民主不够导致的主要领导独断专行的问题,也有正确集中不够造成的领导班子软弱无力的问题,相对来说,前者更为突出一些,因此他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32]352,并且要求各级一把手“带头发扬党内民主”。2017年2月,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不是就不要民主集中制了、不要发扬党内民主了呢?绝对不是!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33]586习近平还特别重视发展党内基层民主,2017年10月,他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34]46

其次,强调要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对我们党及其所领导的事业至关重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更是反复强调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2012年11月16日,他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一文中强调:“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35]此后,他还多次从严肃党内生活的角度指出,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32]352。2017年10月,他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34]44在习近平看来,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既要完善发展党内民主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及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又要完善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并且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再次,强调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包括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2014年1月,习近平在给刘云山、王岐山的批示中指出:“30多年来,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既积累了大量新成果新经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请你们考虑是否适当时机由中央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一个决定,提出新的要求。”[33]4062016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成立由习近平担任组长的文件起草组。同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有一个方面就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新准则明确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33]430-431这就为新形势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原则遵循。

总之,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与根本。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从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再到中国共产党的历代主要领导人,在他们所创立伟大理论成果中,都包含着丰富的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这些重要思想,既为我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同时也为我们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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