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啸 天
(南京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江苏 南京 210094)
20世纪后期以来,伴随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人的存在境况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世界变成了一个一体化的共同体。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蔓延表明,当全球性危机爆发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可见,工业社会治理模式行将终结,合作治理将成为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①。中国政府为解决全球合作治理问题,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内容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在本质上则是一个伦理共同体②。事实上,“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安然度过全球化时代,将取决于我们怎样从伦理学角度回应‘我们生活于同一个世界’这一理念”[1]。但是,“怎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或者说“如何构建一个伦理共同体以实现合作治理模式”,是行政伦理研究需要探讨的问题。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阶段,当伦理和治理都面临重建的时代任务时,行政伦理研究需要进行话语重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实,这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时代,也是人类社会演进的新时代。从历史演进来看,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而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则意味着人类社会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尽管这三种社会形态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会同时存在于一个历史横断面中,但就它们实现社会秩序的独特方式而言,是可以排列在历史的纵向坐标中的。基于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规律,中国学者提出了社会治理“三部曲”总体性解释框架③,即农业社会对应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工业社会对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以及面向后工业社会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也称合作治理模式。
全球化、后工业化社会转型提出了社会治理模式重建的要求,但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必须建立在全新的伦理基础之上。事实上,人类社会可以说呈现为伦理和治理的一体两面性,“犹如一枚钱币的两面”[2]70,伦理是治理的根基和底蕴,治理是伦理的示现和具象。历史上,中国和西方的农业社会治理都属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但中西方之间存在很深的地域隔离,各自遵循的是不同的文明范式,践行的是不同的伦理精神。比如,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是纲常伦理,而西方中世纪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则是基督教伦理。尽管如此,农业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都多少充斥着某种神祇本原的精神内核,例如西方的基督教伦理宣扬上帝作为价值本原,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则蕴含着“天人合一”观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神性目的论色彩,即“为了神祇”。
从历史的角度看,伴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不仅社会治理模式从统治型社会治理转变为管理型社会治理,而且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从伦理精神的角度看,欧洲走出中世纪的历程,实际上是一场契约伦理逐渐取代基督教伦理而成为社会治理伦理基础的演化过程④。中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社会转型,也不仅仅是关乎政治制度的变革,更关键的是“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3],即以发端于西方近代启蒙思想中的契约伦理来反抗晚清王朝所坚守的纲常伦理。
在当前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社会治理模式和伦理精神都面临着重建的时代任务,但人类社会的转型归根结底是伦理的觉悟,即实现伦理精神的重建,正如法国思想家卡蓝默(Pierre Calame)所言,“21世纪的首要问题既不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至少不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发展,也不是商品关系扩张的继续,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2]1。目前,我们似乎处在一个伦理重建的十字路口:既有维护契约伦理的罗尔斯进路,也有复兴传统美德伦理的麦金太尔进路,更有彻底解构伦理以实现道德解放的后现代进路。具体来看,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B.Rawls)从社会契约而不是功利主义的角度阐释“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将自己的伦理学理论视域限定在现代社会,维护的是近代启蒙思想所建构的契约伦理精神⑤。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同罗尔斯一样,也表达了对功利主义伦理的不满,但他回归传统的立场更为彻底,认为在近代启蒙伦理精神架构中进行的道德独立性论证已经失败,主张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式的传统美德寻求答案⑥。后现代伦理同样反对近代启蒙伦理精神,但严格来说,后现代伦理的宗旨是解构现代普遍主义的规范伦理,实现伦理的终结与道德的解放。如英国社会学家鲍曼(Zygmunt Bauman)所言,后现代伦理意味着“没有伦理规范的道德”[4]或者“无伦理的道德”[5]10,因而并不致力于伦理重建。
既然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人类历史上又一场伟大的社会转型运动,那么它绝不会以某种历史循环的方式使农业社会的治理模式和伦理精神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再现。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任何试图复兴传统的复古运动——如欧洲中世纪晚期的文艺复兴运动——最终都难以如愿。根本原因在于,近代启蒙运动已经将人从神性巫魅中解放出来,“把生命意义和伦理价值从与宇宙、生物起源、历史,最终与上帝的内在联系中抽取出来,只让个人自身孤单的、有限的力量来支撑”[6],个人取代神祇成为其存在的价值根源和目的所在,人的存在境况不再是神祇本原的“神人同在”,而是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进一步而言,传统伦理精神能够向契约伦理演化的内在因素便是人的存在境况的改变,“社会伦理关系、伦理实体本身亦有一个合理性根据问题,这个合理性根据必须从人的自由的历史存在方式来认识”[7]。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存在境况决定伦理精神的形态。
当然,在现代社会,人们通常将这种摆脱了神性巫魅的现代道德自我的出现视为历史的进步。但是,一方面,正如麦金太尔的分析,这种没有社会规定性的“为了个人”的道德自我恰恰是当代道德相对主义困境最深刻的根源。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各行其是的道德相对主义,现代规范伦理包括功利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都接受并且承诺了伦理普遍主义的观点⑦。后现代伦理对现代规范伦理普遍性的解构即便可以使道德自我获得彻底解放,却也丧失了道德正当性依据的客观要求,产生了一种相对主义或语境主义的道德观念⑧。因而,在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架构中始终存在道德独立性与伦理普遍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当前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人的存在境况不再是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而是“人的共生共在”,即中国政府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当人的存在境况从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向“人的共生共在”发生根本性改变时,根植于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之人的存在境况的契约伦理本身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因此,在建构面向后工业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时,我们没有理由继续维护作为工业社会治理伦理基础的“为了个人”的契约伦理,也不可能复兴作为农业社会治理伦理基础的“为了神祇”的传统伦理精神,而应当是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建构“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新的伦理精神。
自近代启蒙思想兴起以来,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逐渐取代了神祇本原的传统伦理精神,成为工业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并形成了“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和“康德主义义务论伦理”两大现代规范伦理理论流派,美国学者艾赅博(Guy B.Adams)和百里枫(Danny L.Balfour)指出,“这两种传统都强调个人才是相关的分析元素”[8]182。人类社会呈现为伦理和治理的一体两面性,伦理精神可以影响社会治理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学者更是将伦理学直接界定为“如何构建好国家制度的科学”[9]。在工业社会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政府都是社会治理最基本的主体,甚至是唯一的主体,社会治理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管理。因此,从学科分化的角度看,这种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及其规范伦理的理论流派对社会治理的影响,通常是在行政伦理的名义下展开。得益于规范伦理学的复兴,行政伦理学在20世纪70年代得以形成⑨,在此之前,社会治理中的“伦理问题被当作关乎个人服从合法权威从而达到自利目的这一回事”[8]187。
作为一种具体的应用伦理,行政伦理研究从上述两种理论流派中吸收资源,将规范伦理思想应用到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中。不过,行政伦理研究同样遭遇了精神哲学中的伦理普遍性与道德独立性之争,标志性事件便是美国学者芬纳(HermanFiner)与弗雷德里克(CarlJ.Friedrich)的争论。1935年,弗雷德里克在《美国宪制下负责任的政府机构》一文中指出,有一种心理因素补充了客观责任。不同于弗雷德里克承认责任的主观来源和内部控制,芬纳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机构的外部控制才能产生负责任的行为,“我和弗雷德里克教授的主要差异都在于:我坚持将责任理解为一种对政治家与行政官员加以纠正与惩罚的安排,直至解除他们的职务;而他则过去相信、现在仍然相信责任是一种责任感,除了对专业标准的服从和忠诚外,这一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经审核的”[10]。当学者们围绕着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问题争执不下时,美国国会在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事实上通过法律确认了外部控制论在实践中的胜利⑩。
然而,这种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胜出并没有就此平息争论,反而引发了更多的反对声音。1949年,美国学者马克斯(Fritz M.Marx)发表了《行政伦理和法治》一文,在法治的前提下对行政伦理的必要性作出了证明。但是,在法治思维下,实践者通常使用的措施就是制定伦理守则和实行伦理立法。1951年,美国参议院成立了一个关于伦理标准的小组委员会,建议为行政人员制定专门的伦理守则。由此,“伦理守则运动”拉开了序幕,进而演化为以伦理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公共行政中的道德问题。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适用于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的《政府机构伦理守则》。1965年,时任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第11222号行政令——《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78年,时任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政府伦理法案》。
在实践中,行政伦理走向了制定伦理守则和实行伦理立法的道路,以伦理立法的普遍性来代替自主的道德选择。但这样的伦理体系必然是道德真空的,或者许多情况下是道德错位的,对应着精神哲学中以伦理的他治代替道德的自治。反对意见指出,将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并不合适,因为伦理问题一旦成为立法问题就不再是伦理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行政伦理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在《行政伦理的可能性》一文中,美国学者汤普森(Dennis F.Thompson)对拒绝承认行政伦理的两种观点——“第一种反对意见宣称行政管理者应该是中立的,在此意义上他们遵守的不是自身的道德原则,而是组织的决定和政策,这就是中立伦理。第二种反对意见宣称不是行政管理者,而是组织应该对其决定和政策负责,这是结构伦理”[11]42,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对意见,断言“行政伦理学是可能的——至少中立伦理和结构伦理这两种反对其可能性的理论观点都没有说服力。我们应当不接受中立伦理,因为它压制个体道德判断。我们也应当不接受结构伦理,因为它漠视了组织中作为道德行动者的个体。当然,我们说行政伦理学是可能的,并非就是说明了它如何成为现实。但是理解为什么行政伦理学是可能的,是必要的步骤”[11]50。
就行政伦理何以可能而言,西方学者主要从确认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和实现行政人员的责任两个方面对行政伦理的可能性作出证明。在确认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方面,美国学者哈特(David K.Hart)指出,我们要追求有意识和说服力的价值转变,将社会公平确立为新的伦理范式的核心,“社会公平的理论必须来源于一个仔细阐明的伦理范式。如果现在的价值体系不允许社会公平,也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对于这一价值的共识正在衰退,一个新的范式必须被建立起来”[11]3。这大致也是“新公共行政运动”的观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其提供了规范性基础。美国学者罗尔(John A.Rohr)认为,行政伦理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裁量的存在,但当时的行政伦理教育并不合适,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过于抽象,而人本主义心理学则不能突显政府伦理的独特性,可行的办法是将政体价值作为伦理反思的出发点,“官僚如果要保持其道德的完整性,就必须忠诚于他最深的信仰。而‘政体价值’有希望能使官僚提炼出他最深政治信仰中的内容”[11]206。尽管自己作为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一员受到了罗尔的批评,但哈特仍然表达了对罗尔的敬意,“既然一个民主政治共同体的理由在于它所宣称的价值的实现,公共行政就是实现这些价值的一种独特的行政形式。在美国,这些价值就是这个共和国在建立时所宣称的自然法价值——用约翰·罗尔的话说就是,‘美国的政体价值’。它们必须是所有公共行政政策和实践的基础”[12]。在哈特看来,要成为政体价值的积极拥护者,值得尊重的官僚需要承担四项基本职责。也就是说,公共行政的价值问题可以归结为行政人员的责任问题。
在《负责任的行政人员》一书中,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Terry L.Cooper)试图回答“如何实现行政人员的责任”这一历史难题。根据由芬纳和弗雷德里克引起的持续争论,库珀认为行政人员需要承担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与来自外部的影响因素有关,主观责任则与我们内心的观念和想法即对自身责任的认识有关”[13]74。在库珀看来,客观责任赋予行政人员以特定的角色,但角色执行同样需要得到相应主观价值观的支持。也就是说,负责任的行为一定是与具体角色的伦理准则相一致的行为,行政人员责任的实现既要注重外部问责机制的建设,也要关注内部价值观的培育,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是保持负责任行为的两种方法。
但是,库珀所描绘的综合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图谱并不完美,他本人也意识到客观责任可以赋予行政人员不同的角色,因而会产生角色冲突的问题。事实上,行政责任的角色冲突问题也正是在规范伦理领域困扰伦理学者的道德相对主义问题。因此,当麦金太尔等人试图通过美德来解决道德相对主义困境时,库珀也将德性视为抵制外部角色冲突的内部力量来源,“正是这种每一个公务员都应拥有的德性使得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内部因素最终免遭组织的外部因素侵害。正是这种通过终生的道德化过程而培育起来的道德品性,使个人有可能抵制和反对不道德的组织和上级的淫威”[11]53-68[13]216。但是,这又为行政伦理研究留下了难题:如何界定并选择具有德性的人来当公务员,以及如何培育在职公务员的德性等。显然,试图创造一个由圣徒构成的政府是不现实的,公共行政的道德化并不需要以所有行政人员具有德性为前提条件,因而行政人员个体的德性也并不是公共行政道德化的充分条件。
西方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多集中在价值和行为两个层面,美国学者马国泉对此进行了概括,“在进行行政伦理的研究时,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价值观念,二是行为准则。前者抽象,后者具体。前者是行政伦理的思想基础,后者是行政伦理的思想表露”。不过,“可能是由于该领域的相对实用性,强调官员应当履行为公共服务的义务”[14],西方行政伦理研究多采用应用伦理学的形式,将相对抽象的规范伦理学应用到日常生活中更为实际的公共行政实践中,提出了公共行政的具体道德规则,但并没有对规范伦理学进行深入阐释。当然,这并不是说行政伦理研究没有规范伦理学的视角,事实上,如果从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来看,行政伦理学也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有着“应当如何”的学术指向。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倡导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提供了规范性基础;库珀也借用麦金太尔的美德概念对公共行政的等级制组织和公共行政实践进行规范性反思,甚至借鉴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邻里治理进行反思。
库珀在《负责任的行政人员》一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关伦理思考层次的解释性框架:表达层次、道德规则层次、伦理分析层次和后伦理层次。当我们思考道德的理由时,就处于伦理分析的层次,基于某种规范伦理给出道德判断。而当我们思考伦理的理由时,或者当我们面临规范伦理之间的冲突时,如功利论与义务论之间的冲突,就需要在后伦理层次进行思考。从后伦理层次对行政伦理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契约伦理和美德伦理之争,乃至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之争的背后,是有意或无意的关于人性的假说。艾赅博和百里枫指出,基于对人性的不同假设,美国自由式的民主政治对伦理重建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源于人性恶的伦理观点基于恐惧自由主义,只有最低限度的公共伦理;源于人性善的伦理观点基于协商民主,可以通过协商过程加强公共生活与公共伦理。但这两种公共伦理都包含着傲慢的心理,有可能堕入行政之恶的陷阱。对此,艾赅博和百里枫并没有给出解决办法,“无论你的人性假设如何——因而也无论你认同哪一种公共伦理观念——没有任何的人类社会,即使是协商民主的社会,会提出一个防止行政之恶的万全之策;也不存在让人类逃离邪恶的良方,邪恶本身仍然是人类状况的一部分”[8]199。
实际上,现代规范伦理体现的是近代启蒙以来“为了个人”的契约伦理精神,道德自我从神祇本原的传统伦理精神中获得解放,个人成为道德权威的最高主宰,即道德独立性。为了避免道德相对主义困境,功利主义伦理和康德主义伦理都试图为这种现代性的道德自我提供某种不偏不倚的普遍性伦理依据,现代规范伦理的建构走向普遍性道路。结果是,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始终存在着道德独立性与伦理普遍性的紧张关系,这种在精神哲学中的伦理与道德之争,在伦理重建思想中体现为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的契约伦理和以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为代表的美德伦理之间的争论,在行政伦理研究中体现为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之争,在现实生活中则直观体现为伦理立法与道德自主之间的矛盾。
因此,行政伦理研究遭遇的诸种二元对立,包括艾赅博和百里枫所言的基于恐惧自由主义和基于协商民主的伦理之争,可以在精神哲学中找到问题的根源,即“为了个人”这一契约伦理的宗旨。在后伦理层次对人性进行的形而上的善恶断言,同样是从个人出发,对人性进行抽象的结果。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艾赅博、百里枫所说的“邪恶本身是人类状况的一部分”和鲍曼所说的“相依的状态”——“我们注定是或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存在,即我们不得不面对他者的挑战,面对着为他者承担责任的挑战,处于‘相依’的状态之中”[5]1,分别以消极和积极的态度指明了人的存在境况的变化趋势:“人类社会已经走到了这样一个不得已的时代,要求以往人类社会发展中曾经存在过的无论是以个人的形式还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的那种为了自我的利益实现去剥夺他人利益的做法都会导致人类无法承担的后果。而且,任何为了自我利益实现而把他人当作工具的做法,也不再可行了,而是需要把人的共生共在放在首位。”[15]
道德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伦理,而伦理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人的存在境况。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当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因人的存在境况的改变而势必要发生相应演化时,既有的从个人出发的行政伦理研究显然是有问题的。
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改变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一种“再度脱域化”即领域融合的趋势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说发生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脱域化使人脱离了地域而进入了由专业化所造就的领域中的话,那么,再度脱域化则是脱离领域”[16]。在领域融合的趋势下,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的兴起,使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治理的格局呈现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合作共治,行政伦理研究的现实关注点不能再是单一主体的政府,而应当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如何从伦理的向度去建构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也就是说,行政伦理学的使命不在于为伦理立法与伦理守则的制定提供细节上的指导,以弥补在科学化、技术化原则下建构起来的管理行政的价值缺陷,而在于面向全球化与后工业化的宏大现实而构造一种服务行政的全新模式,进而实现对管理行政的根本性替代。因此,当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基础即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改变时——广义的公共行政为公共管理所代替,作为公共行政学分支学科的行政伦理学及相应的行政伦理研究也将会发展和演变为公共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研究。
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来看,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改变了人的存在境况,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的存在境况正在从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向人的共生共在转变,新的伦理精神的宗旨应当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不再是“为了个人”。鉴于人类社会呈现为伦理和治理的一体两面性,合作治理的出现为这种“为了人的共生共在”新的伦理精神的建构提供了现实基础,即“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伦理,区别于工业社会“为了个人”的契约伦理,也区别于农业社会“为了神祇”的传统伦理精神。当然,人类社会的伦理精神有着继承和发展的问题,合作伦理精神的建构也必然会吸收以往伦理精神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因素。但是,当某种伦理精神成为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即治理伦理时,无论是作为规范伦理的目的论伦理或者义务论伦理,还是作为具体应用伦理的行政伦理或者公共管理伦理,它们都必然“分有”着这种伦理精神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理念。也就是说,从伦理精神层面到规范伦理,再到具体的应用伦理之间存在着一个等级结构。公共管理伦理研究一方面“向下”作用于社会治理,推动合作治理模式的建构,另一方面又基于社会治理的经验“向上”作用于伦理精神,推动治理伦理的演化与重建,即基于合作治理的现实经验来建构“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伦理。
总之,在当前的社会转型阶段,行政伦理研究具有过渡性。在工业社会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架构下,行政伦理研究遭遇了精神哲学中伦理普遍性与道德独立性之争,问题根源在于“为了个人”这一契约伦理精神的宗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正在改变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人的存在境况,社会治理模式和伦理精神都面临着重建的时代任务。在领域融合的趋势下,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将取代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同时,伴随着人的存在境况从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向“人的共生共在”的转变,“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伦理也势必会取代“为了个人”的契约伦理,成为后工业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从治理重建和伦理重建的现实出发,一方面,行政伦理学和相应的行政伦理研究要发展和演变为公共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研究,为合作治理的建构提供伦理向度;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研究要具有伦理重建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自信,基于合作治理的现实经验来建构“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伦理。
注释:
①参见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②参见向玉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伦理意蕴》(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③参见郑家昊:《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兴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参见田海平:《西方伦理精神——从古希腊到康德时代》(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⑤罗尔斯在《正义论》初版序言中指出,“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⑥参见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⑦参见徐向东:《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⑧参见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⑨参见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⑩参见张乾友:《公共行政的非正典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