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遵臣 孙刚
近年来,精神类疾病呈上升态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伤害自身、袭击他人、损毁财物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突出问题,如何更加有效地管控精神病人成为了当前基层派出所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课题。现对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
本文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鲸园派出所为例分析。目前,该所有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17人。近年来,在公安、民政、街道办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已全部纳入管控。总结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具有随意性、暴力性。一般来说,精神病人在自我辨识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严重不足。他们会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尤其是在外界刺激下),突然间大脑不受控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左右自己的行为,肇事肇祸行为具有较强的突发性。精神病人的侵害的目标不是固定的,也不是事先谋划好的,而是临时起意,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盲目性。在肇事肇祸的过程中,常通过器械、刀具、武器、爆炸物等实施暴力行為。一旦发病,因其神志不清,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往往手段残忍,作案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和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及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伤害。一旦发生恶性案件,会引起周边群众恐慌。如果得不到有效管控,流入社会,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给群众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
二是隐性患病人数增多,稳控难度大。随着整体经济下行,生活成本上升、生存压力增加,大多数人不同程度地面临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压力。但由于公众对心理健康重视不足,很多人因得不到及时疏导和情绪释放,长年累月患了精神疾病而不自知,致使很大一部分隐性精神疾病人员游离在监管外。此外,近年来因吸食毒品引发精神疾病的情况凸显。
三是监护责任难以落实,容易再次危害社会。精神病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疗,并伴有病情不稳定、发病不规律、易受刺激等特点,成为了暴力案件发生的不确定诱因,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但大部分精神病人在肇事肇祸后因不具备责任能力而免于处罚。而精神病人管理体制不畅,基层政府民政、综治职能缺失,致使后续的社会监管流于形式。加之,一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于年老体弱,疏于管控,有的本身也容易成为受害人,致使精神病人极易流落于社会,再次发生肇事肇祸案件。
四是对社会稳定具有破坏性。精神病人犯罪,比普通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由于精神病人犯罪时处于无自制力的病态,具备突发性和极强的攻击性,且手段残忍,一旦发生恶性案件,会引起周边群众的恐慌。与此同时,精神病人大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力犯罪后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只承担较小的刑事责任,也会引起民众的恐慌。而近些年网络传播的发展,更容易进一步加剧恐慌情绪的蔓延。
二、精神病人管控和肇事肇祸防治的难点
精神病人的管控和肇事肇祸防治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中管控的难点也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一)社会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缺失是多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从实际情况看,多数重性精神病人由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监护、治疗责任,但受自身经济条件、时间精力、知识水平及家庭分歧等因素限制,不少家庭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而与重性精神病人日常监管工作相关的卫生、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也因缺乏相关机制,没有形成整体合力。目前,公安机关对于未参加评估的精神病人因诸多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专业评估,导致诸多重性精神病人长期处于漏管失控状态,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
(二)医疗救助不彻底,旧病重发。控制重性精神病人发病、肇事的有效方法就是对其进行治疗、管理,直至病情稳定、痊愈。但是,目前有关精神病人社会救助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仍停留在由家庭出资治疗、相关部门短期帮助解决的模式上。多数家庭因病人反复入院治疗、专人长期看护,导致主要经济来源缺失、生活极度贫穷,虽然目前已有民政部门帮助解决精神病人医疗求助,但短期救助无法满足精神病人病期长、病情反复的实际问题。
(三)职能责任不明确。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团委、残联、妇联、乡镇、社区、村委会对精神病人预防、治疗和管理都具有一定的职责,但因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在处置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出现公安一家单打独斗局面,处置中更是民警孤身面对,医疗急救、民政协调等部门缺位,导致民警执法风险较高,“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合作局面未有效构建。
(四)法律机制保障不到位。当前我国重点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中,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措施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依然存在不足。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处理失之于宽,后期监管约束力不强,难以有效保障社会危害的根除。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故家属放任,周边群众监管被动。精神病人病发时,往往单一只找公安机关处理,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后勤保障等总是滞后,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联动不统一,导致工作效能不高。
三、派出所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的措施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国家应当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化对政府的问责,强化对家庭和社会的督促。派出所作为政府部门中承担公共安全方面社会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实行信息化管控。基层派出所应根据平时工作掌握的有关情况,结合民警日常工作情报积累,以人口整顿为契机,深入辖区对精神病人等治安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逐人逐户全力摸排,全面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的人员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重点排查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疾患人员。细致核查,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人员,做到逐人见面,逐人排查,逐人评估、逐人登记造册,对轻度精神病人同样要造册登记,作实际情况掌握,随时了解动态情况,实现分级动态管控,切实管控到位,严防失控漏管。
二是寓管于护,实行人性化管控。对精神病人及其家庭实施人文关怀,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在精神病人的管控上,派出所民警要坚持以人为本、管护结合,与家庭、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机配合,寓管控于监护之中。平时,责任区民警每月至少要走访重症精神病人家庭一次,了解监护人监护是否到位,对其家庭存在的一些生产、生活难题,要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有必要的应帮助他们解决低保问题。同时,呼吁社会和相关部门予以帮助和救济,使生活贫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治。季节更替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要加大对精神病人的管控,防止精神病人发作失控而造成恶性案(事)件的发生。当接到精神病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报警时,民警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合法适当的措施对其进行约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送至专业医院治疗。
三是评估风险,实行分类化管控。把重性精神病人划分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三类,逐人研究制定救治、服务、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当依法强制送医院治疗;对轻微滋事的精神病人,要坚持定期回访,密切关注、掌握其动态,纳入高危人员管控范围;对于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要明确监护责任,落实管控举措。同时,派出所应责令精神病人监护人严加看管,对没有监护人的督促其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与监护人落实逐人见面,要求根据精神病人病情采取入院治疗、在家按时服药、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等措施,并对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强制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