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孕被虐致死”案: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2020-12-28 02:37
新传奇 2020年47期
关键词:加害人洋洋行为人

山东德州一名女子因不能怀孕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20年1月2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的丈夫、公婆被以虐待罪判处2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丈夫适用缓刑。这一判决引发“过轻”争议。专家认为,如果是长期虐待后伴随着最后一次严重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不赞同以虐待罪立案侦查和定罪处刑。数罪并罚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表达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彻底否定,在量刑上对家暴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11月17日晚间,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通报关于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涉嫌犯虐待罪一案有关情况,称将严格依法公正重审此案。

女子因不孕被虐打致死

因无法怀孕、夫家与娘家人矛盾纠纷等原因,山东德州女子方洋洋长期被夫家人虐待,包括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

2019年1月31日,方洋洋遭到夫家人多次殴打,于当晚6时死亡,年仅22岁。法医鉴定显示,其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2020年1月22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该案3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吉林犯虐待罪,获刑3年;婆婆刘兰英犯虐待罪,获刑2年2个月;丈夫张丙犯虐待罪,获刑2年,缓期3年。

这一判决引发“过轻”争议。方洋洋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方洋洋家属代理律师认为,三名被告人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影响恶劣,并且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11月17日,禹城市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称将重审此案。

长期遭到“打、冻、饿、禁闭”等虐待

方洋洋出生于1997年1月12日,系德州市平原县前曹镇方庄村人。其表哥谢树雷称,2016年底,经媒人介绍,方洋洋嫁给了禹城市张庄镇男子张丙(1990年生)。

谢树雷称,方洋洋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方洋洋是家里唯一的孩子。“方洋洋身体健康,只是有些反应迟钝,以前知道她在婆家过得不好,但是不知道她被虐待、被打。”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经常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洋洋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

张吉林称,方洋洋与儿子张丙结婚,一开始都不知道“方洋洋精神状态不好”,后来发现她行为异常,通过了解后获知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再后来,他们发现方洋洋无法生育,是因为婚前流过产。

刘兰英供述,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夫妻俩花光了所有积蓄,结婚后全家人都很渴望拥有一个孩子,因此,儿媳不能怀孕这件事情让全家人都很气愤。其气愤不过就开始让方洋洋在家里少吃饭。

刘兰英称,方洋洋“犯病不听话”的时候,自己就会用手打她的脸,甚至用棍子打她的头、肩膀和腿部,且下手的时候“通常很生气,不知手上轻重”。冬天天气变冷了,其还让方洋洋在院子里罚站,“隔三岔五罚一次,一站就是半个多小时”。

张吉林和张丙也打过方洋洋,张吉林打的次数最多。因为给儿子娶媳妇“欠了很多外债”,喝完酒后,张吉林喜欢“发泄”,就经常打方洋洋,“每次下手都不轻”。刘兰英称,出事那天,还听见张吉林用方洋洋的头撞墙的声音。

张丙称,开始打方洋洋的时候她还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方洋洋害怕了就不敢反抗。跟之前相比,方洋洋后期变得很瘦,“看到我們就怕我们,有意躲着我们”。

方洋洋的亲属称,婚后方洋洋很少回娘家,2017年12月,她最后一次和张丙回娘家,系因张丙称方洋洋有智力问题,想离婚要回彩礼。方洋洋的父亲不同意,两家因此产生矛盾。2018年农历7月26日,方洋洋的父亲因病去世,但张丙一家人不让方洋洋回娘家吊唁。

虐待和伤害行为并存时宜数罪并罚

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两种罪都是对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非法侵害,罪行严重时都可致人死亡。”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说,实践中,妇女、儿童、残疾人、老人是虐待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因此,从生命至上的角度说,任何人发现有人遭受虐待或者有人遭受伤害,都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干预处置,终止虐待和伤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张荣丽说,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明确规定,即家庭成员,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虐待罪主观方面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出于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虐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体力劳动、凌辱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折磨;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所以,在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混淆。”张荣丽特别强调,“如果是长期虐待后伴随着最后一次严重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我不赞同以虐待罪立案侦查和定罪处刑。”她进一步解释,这样的罪名认定,不足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评价其行为的实质,没有做到罚当其罪。

张荣丽认为,以数罪并罚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能体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因为即使刑期较重的故意伤害罪,也不足以反映出行为人长期虐待受害人的内心的卑劣。伤害罪只是行为人的一次行为后果,而虐待罪是受害人长期频繁地遭受行为人施加的“酷刑”。数罪并罚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表达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彻底否定,在量刑上对家暴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张荣丽说,不断出现的虐童、虐妻惨案,令人发指、残忍至极的虐待手段,再次提醒我们《反家暴法》必须落到实处,强制报告制度必须要在全社会进行普及。

遭遇家暴要反抗、求助、结束关系

2020年11月17日,北京大学社会公益管理硕士、资深性与性别教育工作者谭雪明表示,该案件里的事实已经符合“家暴”的定义和范畴,可惜在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里,均只提到了“虐待”,却未涉及“家暴”议题。

如何辨别家暴行为?遇到家暴应该如何处理?

“所谓暴力,并不仅有肢体暴力这一种表现形式。暴力的本质是权利关系的不平等。‘控制是家庭暴力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状态。经济控制、精神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都是暴力的表现形式。家人见女儿是非常合理的理由,却被无端拒绝,如果此时大家能意识到这本身就是一种暴力,那就有机会及时求助和报警。”谭雪明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谭雪明认为,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有机会第一时间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和伤害环境隔离开来,这也是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非常重要的第一步。而依法申请“民事保护令”也能够避免加害人进一步伤害受害人。

针对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处理方式,谭雪明列举了三种类型。

一是受害人已经被加害人控制,比如像该案件中提到,受害人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控制,无法自救或者求救。这种情况就需要受害人的亲属和朋友有警觉,及时依法寻求相关部门的介入。

二是受害人人身自由未受到控制,但是加害人可能以伤害受害人的家人甚至孩子為由,不同意离婚,威胁受害人继续维持婚姻存续状态。这种情况下,及时申请“民事保护令”,或将受害人及其孩子带至庇护所进行安全保护,就非常重要。根据事实情况,还可以依法对加害人进行强制矫正。

三是确实有受虐妇女综合征,这种情况不仅仅表现在女性身上,一个长期处于受虐状态的人,往往会有“习得性无助”,会对加害人顺从,不敢反抗。这并不是受虐者的懦弱胆怯,而是人类正常的心理防御机制。这种情况下,需要外界及时介入,同时提供心理治疗等后续康复服务。

“最重要的是让人们意识到,一旦对方有过暴力行为,即使对方跪地求原谅,不久后依旧会继续发生,这就是所谓的‘亲密关系暴力循环,从甜蜜到冲突,到暴力爆发,再求原谅和解,而后甜蜜一段,又继续循环。”谭雪明认为,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要及时地反抗、求助,结束这段关系。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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