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因家庭纠纷,于某应和妹夫杨某平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某应拿撅头砸到杨某平的父亲杨某金头上,致对方因伤势过重死亡。家门口酿的血案,一时间轰动全城。
历经24年的不懈追凶,12月2日20时,化名罗某林的犯罪嫌疑人于某应,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千里迢迢赶来的民警成功抓获。这也是吕梁警方今年成功侦破的第19起命案积案。
案发:换亲换来了一场悲剧
换亲,又称“交换婚”,指的是两家互换姐妹成亲,多系贫困之家不得已而为之。由于互换成亲,婚后夫妻感情多不融洽。
20世纪90年代,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龙门垣乡(今陈家湾乡)东垣村,于某应一家因父母早逝、兄妹较多导致家境贫寒。作为全家最有本事、最能拿大主意的“主心骨”,于某应拍板决定,和隔壁村的杨某金家“换亲”。
就这样,杨某金的闺女嫁给了于某应的弟弟。作为交换,于某应的的妹妹嫁给了杨某金的儿子。然而,结婚之后,妹夫杨某平经常对于某应的妹妹家暴,稍不顺心就拳打脚踢。
1996年1月7日上午,正在邻居家中打牌的于某应,突然看见妹妹浑身是血地跑来诉苦。此时,杨某金父子也赶到于某应家中,准备说和此事。
“你还是人吗?那是你媳妇,居然下这么重的手!”进门一见杨某平,于某应立马厉声质问。双方争吵不断升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于某应拿起炕上的斧头,准备教训一下妹夫。
隔壁窑洞里,听见动静不对的杨某金和杨某平的姊妹,立即赶了过来。杨某平的姊妹手拿菜刀,冲着于某应砍了过去。于某应的大哥见势不妙,赶紧上前拉架。
冲突中,杨某平趁机跑到院子里,取下自行车上的锁车链,随即返回屋内,一下砸到于某应的大哥的头上。对方顿时鲜血直流,痛苦呻吟。杨某平的姊妹也在不停辱骂于某应。怒不可遏的于某应,在屋内抄起一把捣炭用的小撅头,冲到院子里准备报复。
咣当一声,正对门口的杨某金第一个中招。于某应一撅头砸到了他的头上,虽未流血,可杨某金还是抱头蹲了下来,也开始痛苦呻吟。随后,于某应冲到大门口,和杨某平厮打搏斗。
闻讯赶来的村干部们赶紧将冲突双方拉开。混乱中,杨某平逃离现场,于某应的大哥被紧急送往乡镇卫生院进行包扎。杨某金在众人的搀扶下,躺在炕上休息了两个小时。预感到情况不妙的于某应,赶紧拿出家里全部的钱,嘱咐家人将杨某金送医救治。当晚,得知杨某金伤势过重,恐难以救治的消息,于某应趁着夜色,匆匆逃之夭夭。
侦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因伤势过重,杨某金最终不治身亡。一场因换亲引发的悲剧,最终酿成了一桩家门口的血案。
案发后,柳林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展开案件侦查和缉捕工作。然而,限于当时刑事科技的起步发展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局限,警方无法获取到犯罪嫌疑人于某应的精准生物检材及人像照片。虽动用了大批警力,发动了大量群众,可缉捕犯罪嫌疑人于某应的工作,始终未有突破性进展,案件一直悬而未破。
“一起命案,如果久侦不破变成积案,本身就足以说明其侦查难度。”柳林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王文奇忧心忡忡地说,不管过去多少年,不管面临多少困难,这些积案始终是对人民的欠账。
多年来,一代又一代柳林刑警前赴后继,始终紧咬该案不放弃,穷尽一切侦查手段,誓要侦破此案。
特别是今年全市公安机关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开展以来,柳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再次将该案列为工作重点,指定专人进行专案攻坚。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就不信,他会人间蒸发!”得益于公安科技的全面飞速发展,特别是对山西公安大数据的熟练运用。专案民警在大量走访摸排的基础上,最终把工作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于某应的家属身上。
围绕其兄弟姐妹,专案民警连续数月辗转柳林、中阳、文水等地,不厌其烦地上门讲法律、讲政策,积极在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线索。
经过长达7个月的艰苦工作,专案民警获悉,2012年,犯罪嫌疑人于某应曾携妻赴文水探亲。
闻讯后,柳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晋斌立即抽调刑侦精英骨干和派出所资深刑侦专家级所长组团,迅速赶赴文水进行进一步侦查。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犯罪嫌疑人于某应的亲属很快就交代了对方的藏匿地点——陕西省宝鸡市。
原来,犯罪嫌疑人于某应作案后,辗转数地,最终逃到了陕西省宝雞市,并化名罗某林,一直从事装修等生意。
机不可失!获悉这一重大线索后,王文奇立即召集政委高建军、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王小兵,周密制订了“捕鱼(于)行动”计划,指派张晋斌率队赶赴宝鸡市进行侦查缉捕。
抓捕:关键时刻使出杀手锏
如何在378万余人的宝鸡市找到犯罪嫌疑人于某应并成功将其缉捕归案,这是张晋斌在抓捕途中思考最多的问题。
根据掌握的线索,于某应在宝鸡市有一个老舅,其刚逃到此地时曾投奔过他。可惜,老舅已去世好多年了。
通过多方侦查,在吕梁市公安局刑侦、技侦等部门的大力指导下,民警最终锁定了于某应的居住地。
“通过实地侦查,嫌犯居住地情况复杂,实施抓捕的条件不太成熟。”面对这一难题,张晋斌绞尽脑汁,巧妙设计了一招“引蛇出洞”。
12月2日20时,宝鸡市金台区的街道上,正在骑车的于某应突然被数名民警包围并被擒拿。
“于某应!我们是柳林刑警,跟我们回去吧!”浓浓的一句乡音,瞬间让恍惚的于某应淡定了。
“哎,早晚会有这么一天,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于某应长舒一口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至此,尘封24年的柳林县“1996·1·7”故意伤害致死案宣布告破。
24年,斗转星移,物是人非。可当年闯的祸、酿的血案,依旧历历在目。
今年12月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于某应回到“1996·1·7”故意伤害致死案的犯罪现场——柳林县陈家湾乡东垣村进行指认。
“就是这个位置,我们扭在一起厮打。”在指认现场,于某应指着家门口的炕头,一一进行供述。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潇湘晨报》)
私自“大义灭亲”,触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看病求医、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5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不承认“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发现自己的亲属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检举,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才是合法的“大义灭亲”。
(《检察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