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自家房子? 判刑!

2020-12-28 02:37
新传奇 2020年46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刘某被告人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放火案。今年4月某日凌晨5点,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将液化气阀门打开点燃后逃离现场,后被村民发现将火扑灭。当日下午,刘某回到案发现场,又将房屋点燃,并阻止村民救火。后村民又将火扑灭,但房屋已毁损。

刘某如此反复点燃自家房子,本为情绪宣泄,以为点的是自家房子就没人能管,但却不知道这样的行为犯了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能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虽然法律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屋享有支配和处置权,但以放火的手段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可不行。根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澎湃新闻网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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