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2020-12-28 06:49
农村百事通 2020年24期
关键词:继承人使用权宅基地

经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共同研究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復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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