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首要功用就是限权保民

2020-12-28 02:01田成有
人大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宪法权力法律

田成有

我们该如何认识宪法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事分大小,物有本末,凡事皆有道。宪法是关于国体、政体,关于公民,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框架设计的根本大法,宪法之道乃一国的根本大道。宪法精神被称为“立国精神”,宪法被称为大法,没有一部法能比宪法大。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管国家、管政府、管权力、管公民的,它为政治提供结构,为善治提供说法,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是政府的构成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宪法之美好,就在于维系国运、巩固秩序。

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最高法。宪法可称为“客观法”“最高法”,在法律体系中,其权威最高、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超越、代替,各个部门法都不能与之相抵触,部门法与之相抵触的内容都属违宪,自应失效。

宪法是母法。宪法是重叠的法律,是法中之法,是法上加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是源头,其他法皆缘此而生。所有的法律,都得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

宪法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标配。在专制社会里,王朝是按照血统来继承权力,在这样的国家,君主是一切权力的中心,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国家的命运,完全取决于他,国运好不好,也取决于他。在这样的国家,百姓没有国家观念,国家似乎也与百姓无关,民众不是国家的主人,民众对官畏惧,对国虚幻,对权力迷信。

到了近代,专制国家遇到了很大的挑战,统治失灵。在西欧一些国家,接受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观念,推行契约精神、民主法治,使得国力提升、民心凝聚。国家成为所有人的家,权力行使规范,社会运行有序。

所以,我们可以把宪法看成是现代民主国家转型升级的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标配,是宪法造就了现代国家,是宪法让国家跳出历史周期律,是宪法让国家走向新生。纵观历史,宪法是人民防范政府、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基石。自近代以来,所有国家基本都走上了宪法治国的大道,这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前进的方向。

不同于西方宪法,中国的宪法不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达成的某种契约,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一系列斗争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宪法的确立过程是达成共识的过程,是妥协的艺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凝聚的共识。这个“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

中国人信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可载舟,也可覆舟”的思想,中国人的智慧是要处理好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治理者不能漠视人民的诉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治理者的治理。在这种“水舟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既是掌舵人,又是领路人,必须严格履行它的纲领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我国《宪法》序言里庄严宣告的“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共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如今我们不缺宪法,但缺少的是对宪法精神的领悟,缺乏对权力的约束。

权力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内在的“恶性”冲动,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不具有伟大、神圣、英明的性质,相反,所有权力都具有腐败、堕落、变质的趋势。如果从“天使”的角度去信任权力,只能纵容权力的肆虐与堕落;只有从“无赖”的角度去防范权力,才能防止权力的腐败与变质。

宪法是什么,说到底就是对权力保持高度的自觉和警惕。

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必须将权力限制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免其超过必要的界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

权力是人民给的,要秉公用权。公共权力的来源是人民,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权力是有边界的,要依法用权,“法不可逾越、权不可滥用”,要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行权。权力要接受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监督不是跟谁过不去,而是显示对公权力人最大的关心、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权力是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明白权力从哪里来,把权力用在为发展尽责、为人民服务上来。勤政用权、勤勉干事,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宪法的首要功用,就是使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限制权力、规范权力。宪法最伟大之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宪法的核心是防止出现专横。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与约束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是对人们自由权利的保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人民那里取得的权力不能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国家政权的行使应当维护民主并促使社会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迈进。为此,宪法应当将人民利益的维护放在举足轻重的位置,防止国家政权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防止由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的反复无常、恣意妄为和专横腐败,最终造成对人民自由权利的损害与践踏。

国家存在的目的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人权已经写进了宪法。宪法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宪法自产生以来,其核心的内容就是保护私权,保障私权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民法典的颁布,其重要性就是落实对公民私权的保护。

在过去60年的实践中,宪法一度被“束之高阁”,没有走进百姓生活,宪法被当作了“闲法”。宪法是写着权利的一张纸,这些写在纸上的字,它鲜活的生命必须来自于实施、实践。宪法只有在动态的实践中,人民才能感受到这种共识的价值和意義。

“宪法”一词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共出现38次之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既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仪式能够激发人内心深处对宪法的尊崇,增强宪法的威严,而承诺的意义是不忘初心,永远不违背依宪履职的决心和意志。

宪法权威不应受到任何挑战,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宪法至上。但愿宪法能真正成为“活的宪法”,但愿“宪法日”能唤起我们每个公民对宪法坚定的信守和遵从。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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