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凯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17000)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管控,有利于阻断疫病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就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行,截至目前公告已实行一年时间,但不符合公告规定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仍有存在。现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浅谈现阶段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措施。
1.1 条件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1.2 备案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当前在基层工作中,发现运输车辆基本都能够提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但大部分车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不合格,大部分不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不便于清洗、消毒。总之,完全符合备案要求的车辆为数不多。
3.1 把好出证关 各级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应把好产地检疫出证关,向辖区生猪饲养户宣传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重要性,告知畜主在联系生猪购买人时,说明跨县区调运生猪,运输车辆应有在车辆所在地备案,符合备案要求,车体、车厢应保持干净整洁,不能有粪、尿残留。对不具备车辆备案手续,车体、车厢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拒绝受理检疫申报。持有车辆备案手续,卫生条件合格的车辆,进入养殖场(户)前经严格消毒方可进行生猪交易。对持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但不具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的车辆,拒绝受理产地检疫申报,并及时将信息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2 把好入场关 生猪屠宰场和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查证验物,对跨县区调运生猪运输车辆,要核对备案信息,符合条件车辆、检疫手续齐全的方可入场。卸猪后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的卫生条件、生物安全符合要求。
3.3 严格执行备案与管控 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严格执行公告要求为车辆备案,不弄虚作假,做到专车专用,备案表应随车同行,认真履行运输车辆洗消主体责任,车辆在进出屠宰场、养殖场前后,从事生猪运输装载前和卸载后,均要到指定的洗消点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3.4 完善高寒区域的清洗消毒设施 在东北等寒冷地区建立的清洗消毒中心,政府应牵头建立车辆的清洗、消毒制度,购买适用当地气温的设施设备,保证清洗、消毒场所的温度,确保车辆清洗、消毒效果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