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服务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2020-12-26 20:06
关键词:主体基层政府

王 山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近年来,多个地方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如河南省西平县“社会心理服务+乡村治理”的创新实践,厦门市翔安区打造社会心理服务“1+5+X”枢纽型管理模式等。社会心理服务蕴含的新颖理念、独特的工作方法开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崭露头角。基于此,本文从治理的视角审视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心理服务,重点回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社会心理服务的内涵进行系统反思;二是探讨社会心理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三是分析社会心理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选择。以上问题是当下学术界亟需厘清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以期为推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

一、关于社会心理服务内涵的系统反思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2016 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将社会心理服务看作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随后各个省市纷纷在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站),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对社区居民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特别关注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及性格偏执人员的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2018 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认为应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从“十三五规划”到“22部委文件”所阐述的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目标来看,党和政府对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的定位总体是清晰的,认为社会心理服务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从政策层面看,社会心理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学术界多是从心理学视角对社会心理服务内涵进行探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社会心理服务”与“心理健康服务”等同,两者在服务目标上都是为了减少和预防各类心理问题,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在服务内容上都是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等。[1]二是认为“社会心理服务”与“心理健康服务”是有根本区别的概念,它们各有明确的内容,不能混同使用。前者采取的不是病理学的视角,而是积极发展的视角,不是个体的视角,而是社会的视角,侧重社会宏观层面的社会心态问题的解决。[2]因而,二者在服务主体、对象、手段、内容等多个维度上存在区别,[3]如从服务对象上看社会心理服务面向的是“心理正常”的普通大众,不含属于精神科医生诊疗对象的心理异常的精神障碍患者。有些学者则认为,虽然二者存在差异,但是社会心理服务的首要或核心内容是心理健康服务,是通过心理健康服务来提升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4]学者们虽然认为二者存在区别,但仍将心理健康服务看作是社会心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心理服务的守门员。三是认为“社会心理服务”是一种公共心理服务,其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心理健康服务,还应包括社会心态培育、共同体认同建设等相关主题,从而形成“大心理”“大应用”“大服务”的生态链。[5]

无论何种观点,社会心理服务都体现并作用于社会公共领域,而这些公共领域恰恰是治理参与最为集中的地方,所以,社会心理服务不可避免地与治理相连。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心理服务从属于社会治理的概念范畴,它伴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发展,是一种内嵌到社会治理中的心理服务体系,是心理学应用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双向契合。因而,必须紧紧围绕“社会治理”这一根本出发点来理解社会心理服务。他们将社会心理服务看作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通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加强心理建设,[6]以更细致的服务工作使社会公众获得心态调整和心理建设,从而为各项具体治理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更为良性的心理基础。[7]

本文将社会心理服务看作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是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应用心理学的原理、方法和程序预防或消除社会治理中的不良心态和极端行为,通过“由心而治”的路径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该定义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强调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性。社会心理服务可以是具有专业心理技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生产和供给,并非由政府垄断。其二,强调社会心理服务工具的专业化。专业的心理学工具、方法等是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作用于服务对象的重要媒介。其三,强调社会心理服务本质属性的二元化。不能简单的将社会心理服务视为一种“服务”,而应将其看做是立足于“服务”的“治理”。其四,强调社会心理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互嵌的作用机制。社会心理服务治理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政府与专业组织或个人的协作,而非“各自为政”。

社会心理服务作为我们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在是否有必要将社会心理服务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问题上,可能有两种轻率的态度:一是不假思索的肯定它的意义,另一种是不假思索的否定它的意义。其实,当我们冷静下来,既不用惯性思维,也不带偏激情绪,认真思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会发现,它确实是有必要的,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于社会心理服务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由心理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单靠政府单一主体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急切需要,面对社会个体的心理问题诱发的社会问题,政府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并求助于各种专业的心理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基层社会治理的补充,弥补了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治理失效。

二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2018 年10 月,《半月谈》评论称改革攻坚期和社会转型期,我国公务员基层管理的现状是被动地、应急式的“上面千把锤,下面一根钉”的“疲态治理”。基层公务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公权力的运行,不容忽视。当前对基层公务员心理障碍干预措施的问题在于只注重横向干预,没有注重纵向干预;只注重物质干预,没有注重文化干预;只注重制度文化干预,没有注重精神文化干预。[8]因而,有必要通过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内部的精神文化干预,进而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

三是基层社会治理工具专业化的客观需要。面对着外部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行政命令等传统的社会治理工具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特别是面对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恶性社会事件,不仅不能有效的对该类事件进行预警,而且在治理过程中显得乏力。社会心理服务作为专业化的心理服务体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承担着更多的心理预警和干预机制,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具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撑。

二、社会心理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虽然社会心理服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不久,但它发挥的功能相当广泛,从注重个体心理健康到关注社会和谐发展,从注重解决个人心理问题到处理社会公共治理问题。社会心理服务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功能,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天然的联系。它的主体社会性、工具专业性、服务治理性、组织互嵌性等特征使它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最活跃的主体,逐渐成为我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预警——应急”功能

如何有效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客体的心理活动,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前移的关键环节。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尤其是草根性的社会心理服务生产供给主体)多是来自基层,社会触角和基础广泛,可以迅速与社会公众建立起信任关系。他们凭借专业的心理服务技术,通过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捕捉隐藏在社会公众心中的矛盾源头和相关信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竖起了一道防火墙。他们在社会公众因负面心理形成反社会行为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地方政府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为地方政府提前制定预警和处置方案提供有益的信息参考,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此时的社会心理服务除了为服务客体提供专业的心理服务之外,还扮演着地方政府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数据预警平台,为地方政府做好“心理准备”提供保障。另外,身处于基层社会治理漩涡中的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极易与社会公众产生隔阂,形成“里外不讨好”的困境。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作为第三方,则具备天然的“中立者”角色,可以有效地利用自身“地方政府代言人”和“矛盾双方信息集散地”的复合身份,帮助地方政府调整和完善事件的处置方案和策略,优化地方政府治理方式,为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有效处置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技术——整合”功能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治理客体往往按照自身意愿所构建的“幻境”理解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并且在这种自我构建的场域中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较为排斥在治理客体构建的“幻境”中进行协商,并希望将治理客体带入自身所营造的“治理场域”。这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形成了治理主客体之间的摩擦和对峙。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粘合剂可以有效地缓解基层社会治理主客体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社会心理服务为地方政府认识和了解治理客体的“幻境”提供了新的工具。在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往往不假思索地将治理客体的“幻境”看作是胡思乱想,并希望运用行政工具强制性地逼迫治理客体从“幻境”中走出,而较少治理客体“幻境”形成的背后动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强化了治理客体“幻境”的发展,加大了基层社会治理难度。社会心理服务作为连接地方政府与治理客体之间的桥梁,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打开治理客体心扉的工具,在有效了解治理客体“幻境”形成的真实动因的同时,还可以帮助治理客体走出“幻境”,为地方政府进行精准治理提供新的技术工具。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心理服务实现基于服务的治理功能,单靠社会心理服务自身是难以实现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与社会心理服务协作,实现社会心理服务工具与以行政工具为代表的传统治理工具的融合。社会心理服务便成为集服务与治理于一身的工具箱。因而,社会心理服务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仅承载着技术工具的功能,而且通过多元治理工具的融合实现服务中的治理。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协商——服务”功能

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是以治理主体的身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并不是完全脱离治理场域以服务者的身份为治理客体提供心理服务。一方面,在与地方政府互动合作中,参与具体的基层社会治理事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在地方政府的授权与委托下,嵌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及时根据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公众心理发展阶段的差异,有针对性的进行干预,通过社会心理服务减少基层社会治理主客体在信息不对称、负面舆论导向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心理预期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同时,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根据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发展情况,及时将治理客体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地方政府,有效承担起治理主客体间的协商功能,以确保基层社会治理得以顺利实施;另一方面,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发挥其专业特长,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在提供心理服务的同时,根据治理客体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差异化的治理方案,为地方政府精准治理提供参考。由此可见,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既为基层社会主客体之间的协商提供平台,也作为“服务者”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还作为治理者参与地方政府的具体治理事宜。这种“协商——服务——治理”的三元互嵌,使得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节点作用。

(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修复——重建”功能

基层社会治理中矛盾冲突的解决往往只是在一定时间或一定空间内对立双方博弈妥协的结果。如果没有后期的跟踪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矛盾冲突极易重复上演。因此,地方政府亟需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构建“修复”机制,以更好地修补和完善治理过程中的不足,做好治理结果的善后服务。然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重事中,轻事后”的治理心态,导致将大量的治理资源放置于“事中”,对“事后”鲜有顾及,使得地方政府陷入“从头再来”的治理窘境。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无效治理”,主要是由于构建基层治理修复机制是一个复杂且困难的过程,它需要克服治理客体内心的负面预期,建立新的正面预期。而治理客体正面预期的重建单靠地方政府是难以实现的,他们并不具备消减治理客体内心负面预期的治理工具。社会心理服务作为消减服务对象负面心态的有力工具,可以密切关注治理客体的心理诉求变化,并及时跟踪服务。即使地方政府在治理事宜结束之后从治理空间中抽离,社会心理服务主体可以替代地方政府填补治理真空,通过“事后”的跟踪服务实现对基层社会治理末端的维护,有助于修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遗留问题,引导治理客体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合理的心理诉求表达,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和重复治理,进而达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心理服务的运行困境

社会心理服务的多种治理功能有助于消弭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戾气,提升治理效能。然而,社会心理服务作为新兴事物,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还面临诸多困境,阻碍其治理功能的实现。

(一)认知错位带来的治理异化

社会心理服务的认知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认知错位。社会心理服务作为新生事物,还没有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支持。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心理服务较为忌讳,甚至将心理服务与精神病诊疗等同,对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存在误解,寻求服务的主动意识不强。这就导致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极易受到服务客体的主观排斥,很难与服务客体进行沟通交流。二是地方政府的认知错位。地方政府往往在行政导向下应用社会心理服务很难按照社会心理服务的自身规律行事,导致社会心理服务的行政化。三是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认知错位。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作为社会心理服务的直接供给者,也很难保持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中立”。他们要做到价值中立首要的便是需要具备对自身价值观的自觉能力,如果他们没有对自己的价值观存有自觉,分不清哪些价值观是自己的,哪些价值观是其他治理主体(如地方政府)的,哪些价值观是服务对象的,他们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目标的确立和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当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不清楚自己的价值观,也未意识到其他治理主体所持的不同价值观,更没有理清服务对象的价值诉求时,他们就会无意之间导致价值认知上的错乱,便会对基层社会治理主客体之间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而服务对象则会在不知不觉中将社会心理服务供给者的价值观整合到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去,因此,可能产生两种结果:要么是将自己的价值观有意无意地强加给服务对象,要么是服务对象对社会心理服务供给者产生对抗情绪。前者是指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极易受到其他治理主体的影响,而不能保持自身的价值导向,并试图以自己的价值标准来改变服务对象。后者是指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在服务对象对抗情绪的影响下,无法在更深层次上了解服务对象的具体诉求。

(二)角色冲突带来的治理悬浮

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很难平衡“服务”与“治理”的功能,导致“服务空间”或“治理空间”的单向悬浮,进而产生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行为的失效。一方面,“重服务——轻治理”下“治理空间”的单向悬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除了进行心理服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在具体实践中,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极易沉寂在“服务空间”,或仍用“服务空间”的行为导向参与“治理空间”,导致“服务空间”与“治理空间”的隔绝。另一方面,“重治理——轻服务”下“服务空间”的单向悬浮。社会心理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在服务主客体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对于处于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的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往往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介入,使得服务对象将其看作是地方政府的延伸,在服务对象心目中留下“治理者”的刻板印象,而弱化了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服务者”的功能定位,使其呈现出“强治理——弱服务”的窘境。即使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以“服务者”的身份介入,但在服务供给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关的治理功能,而产生从“服务场域”向“治理场域”的转移。这种转移一方面导致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过多秉持基层社会治理的规则,而弱化了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准则,形成服务供给中的“治理俘获”,极易引起服务对象的警觉,导致心理服务的搁浅。

(三)嵌入缺失带来的治理内卷化

社会心理服务作为专业性的服务事物,需要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科学判别后进行生产,而不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偏好来决定。然而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心理服务的供给更多的是按照地方政府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通过“自上而下”的安排,为服务对象提供上级领导想象中的服务内容,而并非在专业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判断,因此,并不能反应服务对象对社会心理服务的需求,社会心理服务供给呈现出有服务数量的增长但没有服务效益的明显提升的内卷化困境。虽然有些地方政府能够与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平等协作,但是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极易为换取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而主动依附于地方政府,过分地将服务内嵌入治理中,使其行为异化为被动式服务与主动式治理。这时,地方政府则处于动员者的角色,而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处于被动员的角色。加之,在地方政府管理惯性的驱动下,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成为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影子,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进而导致虽然形成了合作治理的机制但是却没有发挥合作治理成效的内卷化困境。

(四)衔接不畅带来的治理碎片化

社会心理服务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社会心理服务供需之间的有效衔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亟需通过社会心理服务有效地捕捉和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地方政府成为社会公众之外的社会心理服务需求者,相应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则成为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心理服务的供给者。从需求端看,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心理服务的需求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多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弥补地方政府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然而,地方政府作为服务的购买者,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重视事后考核评估,而忽视事前对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的资质监管和事中的动态监管,造成了社会心理服务全流程的碎片化,使得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行为的治理导向增强而服务导向弱化。从供给端看,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之外的主体,并不能有效地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心理服务需求形成清晰的认识,使得其所指定的社会心理服务方案不能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密切结合,不仅造成了社会心理服务成本的升高,而且导致社会心理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的降低。

四、社会心理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优化

社会心理服务的出现,为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理念、技术和方法,提炼社会心理服务的核心理念和技术工具,并将其应用到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心理服务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有利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社会心理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失效,因而,应通过转变认知、提高主体的自律与他律等路径对社会心理服务参与基层信访治理路径进行优化,以保障社会心理服务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一)转变认知,加强心理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融合

认知是人们在自身的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评价和行为的倾向。当前,无论是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还是使用主体,对社会心理服务的认知均存在偏差。首先,地方政府应该转变自身在社会心理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减少对他们的行政化干预,为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提供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构建以专业组织或个人为主的社会心理服务流程,做到在重视社会心理服务治理功能的同时,将治理与服务相融合。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该为社会公众普及社会心理服务的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科学地认识社会心理服务提供知识支撑。地方政府还应展开广泛的意见征询,制定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社会心理服务内容,并拓展社会公众享有社会心理服务的空间,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心理服务。其次,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应该正确认识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既要重视自身行为的公共服务导向,也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为的治理导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根据社会治理的需求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适当的服务方式,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共享共治实现政社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心理服务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政社协同效应。最后,社会公众应该科学认识自身的心理需求,突破对社会心理服务的狭隘认知,树立正确的社会心理服务观,积极主动地使用社会心理服务,消减因心理障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提高主体他律与自律,增进二维空间的有机衔接

社会心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取决于服务空间与治理空间是否能够有机衔接。我国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发展良莠不齐,个别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投机钻营,唯利是图,脱离服务空间,沉寂在治理空间,严重影响了社会心理服务立足于服务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的初衷。因此,应提升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的自律与他律机制,提高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服务质量和治理成效。一方面,通过他律为二维空间的有机衔接提供外部动力。地方政府应该做好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心理服务的运行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明晰各个主体在社会心理服务中的职责定位,避免各个主体的行为异化。同时,建立社会心理服务数据库,全流程管理和公布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发展和运作的相关信息,并对他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进行优胜劣汰,促进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服务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自律为二维空间的有机衔接提供内部动力。在行政区域内部,构建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委员会,制定该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加强对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他们敬业奉献的职业操守。在社会心理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等方面,制定社会心理服务行业标准,通过建立行业自治机制,规范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无序发展,提高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提升主体专业服务能力,超越治理的内卷化

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化为基层信访治理提供了独特的技术治理理念,可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创造地方政府无法形成的“心理治理”效能。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要充分利用政策机会,通过内外兼修增强自身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心理服务技术和工具,以更科学合理的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完善的心理服务,并通过规范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等优化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同时,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整体素质不高、专业技术薄弱等问题,加强与各级院校的合作,培养组织内部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应该严格按照与其他治理主体商定的“治理契约”来提供专业化的心理服务,通过与其他服务供给主体建立合作网络,实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无缝隙衔接。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心理服务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一方面,应该规范和增强对社会心理服务委托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计划、组织等管理活动,提升项目运作能力,保障最终产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地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工具,提升自身的社会心理服务供给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加强主体间联动,推动基层社会的整体性治理

面对衔接不畅带来的治理碎片化,应通过主体间联动,基于社会心理服务构建基层社会整体性治理体系。首先,应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地方政府应该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供给主体的支持机制,加大力度培育和发展社会心理服务主体,并为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相应的资金、人员安全等资源,形成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格局,确保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预警、处置、善后等环节发挥作用。其次,完善政社间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地方政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应与承担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或人员共同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彼此间技术工具、思想意识、方式方法等资源的融合,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心理服务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最后,应构建激励评估机制。建立公平公正和客观高效的社会心理服务评估体系,尤其是要根据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质量、治理效能等指标对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和不同阶段的介入程度、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形成“委托——管理——评估——奖惩”的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管理模式,将评估等级结果与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相结合,增强评估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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