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法》修订的思考

2020-12-25 05:10:40
中国农业会计 2020年12期
关键词:会计法财务软件内部会计

赵 婧

为了适应会计环境的新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11月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取消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明确会计人员从业不再要求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虽然取消了从业上岗的门槛,但对于违规造假会计人员加大了惩罚力度。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会计信息质量和安全等会计较深层次问题凸显。本文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对《会计法》的修订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条款,但内部控制不需要在《会计法》中予以规定

2008年5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该规范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等原则。”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该规范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2017年6月,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21号)。该规范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内部控制是指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资金管理、重要资产管理(包括核心技术)、债务与担保业务管理、税费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其他需要关注的管理领域。”

以上所述,无论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还是《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有《会计法》;内部控制是全员参与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贯穿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到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包括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实施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对内部会计监督的规定,虽然与内部控制的规定一致,但仅仅体现内部会计控制的部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不能等同于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虽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只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的一个环节。

综上所述,《会计法》规范的是会计行为,为确保《会计法》的专业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会计法》的修订,只需要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条款,但内部控制不需要在《会计法》中予以规定。

二、增加会计信息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会计电算化也从单机版、网络版逐渐发展到财务共享服务、财务机器人等,会计信息系统由“信息提供”演变为“信息利用”,会计信息由“简单利用”演变为“深度利用”。在现代“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的背景下,会计的基础核算工作大部分由财务软件完成,这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工作量。会计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增加了出现安全风险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在《会计法》中加强对于会计信息传输、会计信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第一,规范会计信息化数据安全。根据“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信息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提高会计信息安全质量。完善会计信息内控制度,合理划分相关会计岗位,对每个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以明确规定,禁止越权处理会计信息,形成各个会计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加强会计信息系统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有条件的单位设置内外网,建立相应的“防火墙”,在单位内部网络才能登录本单位财务系统,通过外网无法进入,同时需要网络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备份会计信息系统数据,及时维护升级财务电脑软件,给会计信息系统提供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完善有关财务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责任条款。“互联网+会计信息化”催生大量财务软件出现,这些财务软件良莠不齐,甚至有正版软件也有盗版软件,而软件需求方无法区分,使用了盗版软件很难保证单位会计数据安全。本着保护原创的原则,需要在《会计法》中规范软件开发行为,确保软件需求方能买到正版软件。我国各行各业自身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千差万别,对会计信息系统的需求也不同,需要国家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软件开发者对照每个行业的标准开发软件,有利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会计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互联网+会计信息化”背景下,会计信息系统不断升级,会计信息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建议在《会计法》中补充相应的规范条款:规范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行为,使会计信息系统能够与实施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保持一致;界定软件开发商、监管部门和软件使用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的背景下,对《会计法》修订,增加会计信息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规范,既要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还要严控财务软件开发企业的资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增加管理会计方面的条款

在目前“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的背景下,会计大部分基础性核算工作已经由会计信息系统完成,这大大缩短了会计基础核算、财务报告编制等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解放了财务人员,他们的工作重心更多地倾向于成本核算、成本分析、预算编制、报表分析等管理会计方面工作。

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2016年6月出台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7年出台了20多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对企业单位具体实施管理会计工作给出了具体指导。由此可见,会计工作重心向管理会计转移已经有了制度指导。积极推进管理会计应用,推动会计工作再上台阶,应有法律的权威保障。

同时,目前会计人才分布呈现出初级会计人员过剩,而中高级会计人员不足的现象。会计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本领,不断更新知识,干到老学到老。在《会计法》中应添加加强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引导初级会计人员加强对管理会计知识的学习。

综上所述,当前会计工作范围已不仅仅是传统的会计核算,而是在不断地转型升级,它对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体现新要求,对《会计法》的修订,应增加管理会计方面的条款,突出导向性,提高认识,找准定位,为内部经营管理助力。

四、结语

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迈出了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规范了我国会计工作,促进了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随着《会计法》实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基础环境的变化,《会计法》顺应改革发展需要多次做出修订。1993年,《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规范的主体扩大到市场经济中各种类型的经济体。1999年,《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重点在打击会计造假,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017年,《会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对原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对新形势下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指明了道路。“互联网+”时代,一系列新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作为服务于经济的会计行业,也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要与时俱进,在《会计法》中对内部会计控制、会计信息质量和安全、管理会计等基本问题加以明确,以保证《会计法》的规范作用和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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