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晋财,黄曼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确定在2020年消除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问题,同时推动乡村振兴。然而,一方面,脱贫不是一个时点概念,不能一劳永逸,没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可能返贫,因此需要找到稳定脱贫的路径;另一方面,乡村振兴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本身包含着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内涵。因此,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之后,如何让脱贫变得可持续,事实上成为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那么,如何实现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有关乡村发展与农村贫困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公共政策与减贫效果之间的关系,如Rowntree[1]提出收入导向型贫困减缓政策、Berkel[2]提出“福利国家”政策体系,着重分析公共政策在农村减贫过程中的作用机理和作用程度[3];二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减贫效果之间的关系,如Ellis[4]认为村落多功能协同转型有助于促进农户升级方式及家庭资产构成多元化,从而提升农户的生计水平;Athalya和Yee[5]则从乡村发展的要素出发研究了农村土地、劳动力对贫困治理的作用及影响。当具体到中国情境时,国内学者对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探讨日趋热烈,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之间的关系研究,形成了“互斥论”和“过渡论”两种观点[6]。互斥论强调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差异性,认为乡村振兴重在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脱贫攻坚重在具体落实和微观施策;过渡论强调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部分内容与重要方面,两者间本质上是共生共存共促关系[7]。二是关于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衔接机制的研究。何琼峰和宁志中[8]认为推动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是实现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有效手段;朱海波和聂凤英[9]从新结构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产业发展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根本性作用。可以说,国内外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就目前的文献来看,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尽管学者们对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之间的关系进行大量探讨,也认识到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重要性,但是,二者衔接的接口在哪里?谁是实现二者相衔接的主体?如何才能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2020年6月,本课题组赴苏北地区调研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的相关情况,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以探索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内在逻辑和政策着力点。
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生活条件,农村贫困状况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40多年来,中国的贫困治理历程可以根据扶贫方式分为四个阶段:
1)1978—1985年的救济式扶贫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变迁,使二元结构下的农村贫困因劳动生产力的释放而得到极大缓解。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区域条件约束无法解决温饱,需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进行“输血式”救济扶贫[10]。因此,1984年中央划定了18个连片贫困地区,成为这个时期扶贫的主要瞄准对象。
2)1986—2000年的开发式扶贫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化进一步释放了生产力,使大多数区域的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即便是原来享受国家转移支付的“贫困区域”,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因此,1986年开始,国家把扶贫瞄准由“区域”改为“县”,划定了331个国家级贫困县作为重点扶贫对象,以“县”为单位提供扶贫资源。1994年中央颁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打算用7年时间解决8 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同时将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592个。这一时期的扶贫方式改变了传统“输血式救济”的做法,改为以异地安置、基础设施大会战和发展县域经济为主的“开发式扶贫”。
3)2001—2013年的产业扶贫阶段。经过八七扶贫攻坚之后,贫困人口大大减少,在贫困县内也有许多农民经过开发式扶贫之后获得了自我发展能力,从而越过贫困实现温饱,使贫困人口呈现空间分散特征。2001年国家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将扶贫瞄准重点由原来的“县”改为“村”,总共确定了14.8万个贫困村,采用整村推进的“产业扶贫”方式,以“村”为单位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开发。
4)2014—2020年是精准扶贫阶段。经过上世纪的“八七扶贫攻坚”和新世纪头十年的“农村扶贫开发”,大多数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与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到2011年颁发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时,贫困发生呈现出“家庭特征”,因病致贫返贫成为贫困发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1月国家领导人在湖南湘西考察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概念,到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出台要求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扶贫瞄准对象就由原来的“贫困村”变为了“贫困户”。按照中央精神,除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外,要以“两不愁,三保障”为基本要求,对贫困户进行建档立卡,实行精准扶贫。
从我国贫困治理的历程来看,具有三个显著的演化特征:一是贫困治理方式从“输血式救济”到“造血式开发”转变;二是扶贫瞄准对象遵循“区域—县—村—户”的顺次由“面”及“点”演变;三是贫困治理目标由“解决温饱”到“两不愁,三保障”的“民生改善”转变。这些演化特征表明,中国贫困问题的性质,已经由早期的“绝对贫困”,向现在的“相对贫困”转变。纵观历史,无论是就区域而言,还是就个体而言,中国的贫困治理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不同区域之间和不同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仍然很大。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2019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 443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11 524元,而在同期,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全省平均为22 675元,是贫困地区的2倍;在江苏省内,苏南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市达到35 152元,而地处苏北的宿迁市则仅有18 121元,也几乎相差1倍;调研发现,在苏北的宿迁市内部,经济相对较好的宿豫区是18 353元,而低收入农户则只有11 051元,相差也接近1倍。如果从个体来看,贫富悬殊会更大。因此,尽管说经过几十年的扶贫攻坚,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绝对贫困局限在极少数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农户家庭,并已成为“精准扶贫”的对象,但是,相对贫困却一直存在,并成为当前贫困治理的主要问题。
世界银行《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当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与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处于贫困状态”。这就意味着,在某种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下,某些个人或群体尽管能够解决温饱问题,但依靠他们的合法所得,无法在当地条件下享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除温饱之外的生活需求,这些个人或群体就处于相对贫困状态[11]。显然,相对贫困的存在,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果。当前稳定脱贫的要义,就是让这些处于相对贫困的人口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增长,不断提高民生改善的水平,以此缩小贫富差距“不平衡”和贫困人口发展“不充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值得注意的是,相对贫困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收入不足”问题,更不是一个“温饱缺失”问题,而是人们在“温饱”之余谋求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机会和选择权问题,因为这种机会和选择权的存在,才能让人们享受到体面的生活和他人的尊重。这正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中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生存需求、劳动与社会关系”之要义。
十九大报告依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主要任务,是要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被看作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确立的国家战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前提。这是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由此观之,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的目标是统一的,战略举措是互补的,二者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在实践中应将二者有机衔接起来[12]。那么,如何实现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呢?简单地说就是,以乡村产业为接口,以农民为主体,以创业为手段,让农民在参与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实现稳定脱贫,推动乡村振兴。这是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
从贫困治理的演进过程来看,稳定脱贫需要依靠产业发展的造血功能,而不是转移支付的输血功能,同样,乡村振兴要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也要依靠产业兴旺作为基础,因此,乡村产业是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点[13]。农村贫困发生与乡村经济衰退,有一个共同原因,就是乡村产业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乡村产业以传统农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再加上农业靠天吃饭的弱质性,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仅收益低,而且很难走出“蛛网困境”。于是,追求劳动力要素报酬率提升的强力驱动,使大量农民“离土又离乡”进城打工。农村产业要素被城市定价,导致农村产业要素的“乡—城”单向流动,使农村产业发展失去要素基础而逐渐走向凋零,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贫困。所以,乡村产业的发展,既是农村稳定脱贫的抓手,也是乡村振兴的依托。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衔接点的乡村产业发展,应该选择与城市产业差异化的思路,以避免被城市定价而失去发展的动能。从要素禀赋优势来说,乡村产业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14],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衍生新业态,在乡村空间中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一个合理的思路。
如前所述,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可以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实现有机衔接,那么,实施衔接的主体是谁呢?显然是农民。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贫困主要发生在农民身上,农村贫困实质上是农民的贫困;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的主要受益对象也是农民,乡村振兴的主要目标是让农民生活富裕。可见,无论是稳定脱贫还是乡村振兴,都聚焦于农民。因此,只有依靠农民,以农民为主体,才能真正实现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双重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衔接点的乡村产业发展,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只有让农民参与到乡村产业发展当中,才能确保农民有持续的经济来源,实现收入的持续增长,从而才能稳定地摆脱贫困,实现生活富裕。
企业是产业的基础,众多产业属性相关的企业聚在一起,形成有机的分工合作关系,延长产业链,才能形成产业。根据迂回理论,产业链的拉长,一方面需要有众多的节点,另一方面需要有众多企业聚合在每一个节点上。前者决定了产业链的长度,后者决定了产业链的稳定性。在分工经济下,产业链的节点多寡,也就是产业链的长短,取决于分工水平;产业链的稳定性,也就是产业链是否会断裂,取决于产业链节点的聚合度。分工越细,产业链越长,每个节点聚合的企业越多,产业链断裂的风险就越小。随着技术可分性的演进,产业链已经呈现出从线性向网状发展的趋势,因此需要的参与企业会越来越多[15]。由此观之,如果没有大量的乡村创业发生,就很难实现乡村产业的兴起,“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乡村产业繁荣的路径。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观念中,创业似乎非常困难,要有大量的资金、要有超高的能力、要有丰富的经验,等等,于是认为农民不可能具备这样的能力。其实,从本质内涵上说,创业只是一种不拘泥于当前资源条件限制而对创业机会的追寻,是将不同的资源组合利用和开发机会并创造价值的过程[16]。不同创业者可以视自己的不同条件开展创业活动,能力可高可低,事业可大可小,尤其在农村,只要环境允许,农民就有走出传统农业的冲动,让这种冲动变成现实,就是创业。无数农民通过创业形成一种汇聚力量,催生农村新业态,就能推动乡村产业繁荣发展。比如,江苏沭阳成千上万农民围绕花卉的创业,成就了全国闻名的沭阳花卉产业,让这个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成为全国经济百强县。有充足的创业才会有稳定的就业,稳定脱贫才有保障,产业振兴才有希望。
调研发现,苏北地区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探索出一些积极做法,主要包括:一是以发展产业为抓手,把脱贫攻坚与区域发展相统筹,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二是以整合资源为突破,创新利益联结方式,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资本+入股分红”等模式,带动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稳定脱贫;三是以壮大集体经济为依托,探索村股份经济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三社”共建,提升经济薄弱村的自我经营和自我发展能力,带动农户脱贫;四是以“电商+消费扶贫”创新消费模式,通过农民技能培训,拓宽经济薄弱村就业创业新渠道;五是以政府转移支付为兜底,推进控费减负、扶贫助学、提升救助、住房安全、基础设施等民生保障不断完善。客观地说,上述做法抓住产业发展这个牛鼻子,试图通过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利益共享等路径,推动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由于传统发展思维的惯性,当前地方政府对于推进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实践仍然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影响了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工作效果。
如前所述,无论是稳定脱贫还是乡村振兴,都要依赖于乡村产业。但是,乡村产业发展应该充分考虑乡村空间的真实情境,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为指导,在农业基础上衍生新业态,才能使乡村真正走出农业单一产业结构。然而,地方政府尽管知道产业发展是牛鼻子,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走不出传统工业发展的思维:资本化、规模化。苏北调研中,地方政府提出产业发展“围绕打造千亿级现代农业产业”,投资73.5亿元,推动重大项目275个,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6个,足见其推动产业发展的力度。但就实现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而言,这种思维很难取得长期效应:一方面,资本密集型产业不符合农村资源禀赋状况,缺少“乡村根植性”,容易形成“无根产业”。在乡村,资本属于昂贵的生产要素,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只能依赖招商引资[17]。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具有规模偏好,导致大多数招商引资项目都属于“无根产业”,难以在当地形成根植性;另一方面,传统规模化工业不符合农业新业态衍生的要求,容易形成“标准化产业”,不能彰显乡村特色。传统工业讲究成本优势,因此只能实行规模化与标准化生产。如果以这样的思维发展乡村产业,很容易与城市工业同构,乡村工业很难与城市相竞争,所以规模化的乡村工业往往容易失败。乡村产业应该选择与城市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以城乡市场互补来谋求发展。在农业基础上衍生新业态,通过“小规模、多品种、个性化”来彰显乡村特色,显然不是传统规模化、标准化工业能够做到的。
让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变成市民,是传统城市化的基本路径[18]。因此人们往往以城镇人口比重来刻画城市化率,反映城市化水平的高低。调研发现,以这种思维推动城市化的做法普遍存在,最为典型的就是让农民搬迁,集中居住,社区化管理。近年来,为了减少因城市化造成的耕地占用,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国家出台了“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政策,要求城市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用农村相同面积与质量的复垦耕地来弥补。但在实践中,这项政策被理解成农村地区谋取发展资金,获取土地红利的利好机会。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便要求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居住,然后把农民宅基地复垦形成“增减挂钩”政策下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卖给城市,获得土地使用权变更让渡的补偿性收益[19]。调研的S市,仅2019年获得的入库增减挂钩指标就有4 600 hm2,在省内转让超过1 000 hm2,实现交易收益近158亿元,而这种收益获得的代价,就是农民必须拆迁集中居住,即所谓“合村并居”。最近,山东省因为大规模推进“合村并居”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这种做法由于忽略了农民的主体地位,给农民带来极大的“未来不确定”,甚至形成眼前沉重的生活压力。
按理说,农民拥有居住地的选择权,是否选择集中居住,是拥有主体地位的理性农民经过利益得失权衡做出的理性决策。但是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以推进城市化、降低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成本、降低乡村治理成本、增加乡村建设资本支持等理由,替代农民行使居住地的自由选择权,要求农民拆迁合村并居[20]。农民居住地自由选择权的异位,给农民带来了多重利益损失:一是需要为重新获得居住条件而付出额外的代价。通常的“合村并居”操作方法是先拆后建,首先就会产生农民房屋被拆之后的租住费用[21];其次,被拆的农家房屋一般获得数百元一平方米的补偿,而农民到城镇购房则需要数千元每平米,这之间的差额就会让农民因为农村房屋被拆而背负沉重的债务;再次,大多数农民的房屋都是在近十年修建的,房屋装修花费了农民长期积累的资金,这些花费随着房屋的拆迁得不到补偿而变为农民的沉没成本。二是需要为正常的农业生产支付额外的时间和精神成本。农民原本的居住地都在自家的承包地周边,农耕活动相对比较方便。集中居住之后,大多数农民被安排的居住地与承包地之间的空间距离都会增加,往返于农田与新居的交通成本和精神成本自然会随之攀升。三是需要为正常的农村家庭消费付出大量的额外成本。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政策实行之后,大多数家庭其实是双结构家庭,即老人或者妇女留在家里种地,年轻人外出打工,粮食、蔬菜等农村家庭的平常消费,无需通过市场购买,而且还有部分庭院经济收入。合村并居之后,农民被安排居住楼房(否则就不能腾出更多的土地指标),没有了庭院收入,同时由于生活地点与承包地的空间距离增加带来的土地经营成本增加,很多家庭因无法让老人妇女继续承担耕作任务而选择退出农业,因此只能依靠外出务工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再加上社区居住需要支付的物业费和水电费用,生活成本会有大幅度上升。四是需要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重新支付。这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但大多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都是采用“项目制”完成的,每个项目除了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还需要有村集体经济的配套资金注入[22],有些项目还需要有农户“一事一议”或者自愿捐助方式集资注入才能完成。“合村并居”就让农户这些前期支付变成沉没成本而得不到任何补偿,而且,宅基地增减挂钩获得的指标净收益中,还要有大约10%扣除注入基金池,用于村集体经济支付移居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显然,合村并居造成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新支付,形成了农民负担。此外,由于合村并居后的农民宅基地复垦量化成的“用地指标”向城市转让,将影响到农村小城镇未来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制约农村小城镇发展,加剧城乡之间的不平衡。
在传统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村劳动力是当作城市工业劳动力来源被安置就业的[23]。这种思维下,农村产业是单一的种植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出路只能依赖城市工业。从调研情况看,这一思维的惯性仍然在发挥极大的作用,甚至在得到强化。具体表现为:首先,农村产业兴旺依靠的主体是通过招商引资来的外部社会资本,而不是农民力量。调研地明确提出把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当作推进农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抓手,以“工业化理念,项目化思维”推进农村重大项目建设,坚持招商不断档,项目不停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在这些项目推进中,农民只是简单的土地等要素的供给者,而不是催生产业的创业者。其次,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依靠的是激活农村要素收益,而不是农民创业的价值创造。有些村集体利用“合村并居”、农村公共空间资源清理得到的收益,在城镇购买标准化工业厂房,再通过招商引资,或者厂房出租,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飞地经济”,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对农民增收是有益的。但是,对农村和农民来说,这种做法激活的仅仅是农村的“要素收益”,而不是这些要素与农民创业相结合的价值创造收益。也就是说,村庄通过变卖和出租那些盘活的要素,得到要素租金和交易收入,却让农民丧失了使用这些要素进行创业的价值创造。要素变卖是一次性收益,要素出租则仅得到固定的租金收益,收益水平较低,没有创业活动的价值创造,要素给农村带来的收益相对较低,并且增值困难。
综上所述,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实践偏差,其内在逻辑是:传统的工业化思维追求资本化与规模化,必然排挤小农而依赖社会资本,使小农被排挤在产业主体之外。小农只能以要素供给的身份被社会资本吸纳,必然造成乡村产业的“无根性”,这种没有“地域根植性”的乡村产业,随时都有空间变换的可能性,因此无法担当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相结合推动乡村持续繁荣的重任。
中国经过几十年的乡村贫困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由温饱向小康进程中的贫困属于相对贫困,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具有目标的统一性和措施的互补性,因此应该将二者有机衔接。从内在逻辑上说,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接口是乡村产业,主体是农民,手段是乡村创业,但在现实中,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的结合出现了实践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传统工业化思维发展乡村产业,以传统城市化思维促进农民市民化,以传统城乡二元思维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导致难以彰显乡村产业特色,难以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难以提升乡村农民创业能力,最终使乡村产业变成“无根产业”,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失去可持续的内生动力。基于此,促进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政策着力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农村产业要注意避免资本化、规模化的传统工业化思维,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农业基础上,充分利用各地农村的环境、资源和文化的差异性,衍生新业态,催生带有地域特色的乡村产业[24]。比如,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特色农业功能开发、地方文化嵌入的农业新产品与新服务衍生等。乡村产业发展应该追求特色,而不是规模,才能形成与城市工业的差异性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稳定脱贫的对象是农民,乡村振兴的目标是为了农民生活富裕,因此,农民是稳定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要求在农业基础上衍生新业态,才能实现农村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结合,让农村生态价值化,价值生态化[25]。农民与乡村产业的联结最直接,利益关系最深,因此只有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参与到乡村产业发展中,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力量,才能实现农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目标。盘活农村要素,激活要素动能是正确的,但不能使农民仅仅成为要素的供给者和要素租金的分成者,要使农民成为要素价值增值的创造者,乡村振兴才可持续。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个体经营者的发育成熟,形成有层次的农村产业新型经营主体体系。
稳定脱贫与乡村振兴要以乡村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其主要途径就是鼓励支持乡村创业,把农民引入到乡村产业发展当中来。乡村创业活动把城市要素引入农村,让农民与要素相结合而创造新价值,这是乡村繁荣的基础。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规模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备了“路、电、水、网”的“四通”条件,在互联网技术、高铁捷运体系、快递物流系统的支持下,具备良好的创业基础与条件[26],用“互联网+”催生乡村创业,已经在许多农村有很好的实践。因此,政府政策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民作为创业者的角色,为农民与农村要素相结合实施创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将农村空间治理清理的资源优先供给农民创业者使用;农村增减挂的建设用地指标更多地用于本地乡村创业而不是拿去换取微量补偿;为乡村农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作坊等微创业行为提供政策保障。只有让更多的农民能够方便安全地以创业者身份参与到农村产业发展当中,农村就业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农民生活富裕才能真正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