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清
在有关浜路地名沿革的志书、辞典、论著中,近代上海方浜与方浜路的沿革关系都是用“填浜筑路”来解释的。列举数例如表1所示。其中,现代著述中的表述可以概括为“填某浜筑成某路”,可谓是如今“填浜筑路”表述的通用范式。①近代“肇嘉路”与城内肇嘉浜或肇浜的沿革关系亦是类似措辞。参见上海市南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南市区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92页;薛理勇:《上海掌故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70页。照此,浜与路用地沿革关系不难理解为“浜基即路基”,即两者在空间上是同一块地。但是表中仍有一处值得注意:唯独民国《上海县志》在“填方浜”后加有“放阔”一词。那么,该词意指何种用地变迁信息?
再考察地理空间信息载体的城市历史地图,城内方浜一带浜路空间变迁形态值得推敲。民国二年(1913年)《实测上海城厢租界图》②《实测上海城厢租界图》,上海商务书馆发行,民国二年六月,美国国会图书馆藏,http://hdl.loc.gov/loc.gmd/g7824s.ct003616,2020年6月26日。(以下简称“1913年图”)显示城内方浜与浜北大街(自城内小东门大街迤西至庙前大街)间隔有几与浜宽相等、远大于街宽的“空白”区域(见图1)。此空白处是否为城市建筑用地?若照“浜基即路基”之理解,即方浜被“填浜筑路”成新路,那此后该处应形成浜北旧路和浜基新路之“两路并存”的空间布局。但是在筑路后1918年《实测上海城市租界分图》①孙逊、钟翀:《上海城市地图集成》中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7年,第160页。(以下简称“1918年图”)上,在原河浜一带很明显只有一条宽阔马路,并无前述“两路并存”存在(见图2)。难道浜北“空白”用地、旧街路基同浜基一并开阔成了后来的方浜路吗?
图1 1913年图中城内方浜一带浜路形态
图2 1918年图中城内方浜路之道路形态
表1 有关方浜与方浜路的沿革表述
可见,方浜路“填浜放阔”之旧志说与现今“填浜筑路”通用表述范式存在措辞差异,而填筑前后历史地图的浜路形态特征又与“填浜筑路”浜路用地沿革关系之理解相矛盾。浜基与路基的用地空间沿革关系到底如何?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还需深挖方浜“填浜筑路”实施的具体史实,而其突破口正是其填筑时实施过的“退建浜基”一事。但是“退建浜基”的相关研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深入。这是因为以往研究大多采取长时段、大尺度的宏观视角,聚焦的是“填浜筑路”对城市空间格局变迁的总体特征与作用,从而忽视了填筑具体实施时用地变迁的细微特征;①参看李卉卉:《从填浜筑路看上海中心区的河道变迁》,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35页。吴俊范:《从水乡到都市:近代上海城市道路系统演变与环境(1843—1949)》,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22-134页。且略有论及“退建浜基”者也仅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和措施来证明近代上海城市规划与建筑管理特征,其研究要旨并不在揭示空间形态变迁特征。②笔者目前所见仅有2篇学位论文提及“退建浜基”。孙倩选用大、小东门大街退建浜基历史档案来揭示华界市政机构征地法规和计划的特征;练育强援引孙倩文中上述案例,将其作为华界城市规划、建设中保护市民权利的最初个案来研究。参看孙倩:《上海近代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及其对公共空间的影响》,同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85-190页;练育强:《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338页。
所以,本文将以小尺度空间变迁的研究视角,以近代方浜填筑为个案,查阅近代报载、公牍档案和城市历史地图等资料,在梳理方浜“填浜筑路”和“退建浜基”的实施史实基础上,重点考察“退建浜基”段一带城市用地类型及其变迁特征,以期匡正近代方浜与方浜路的用地空间沿革关系。①本文近代方浜河段指的是近西城根处迤东至出浦口一段。《上海自治志》所载方浜路西至民国路,东至小东门吊桥。小东门外至外十六铺桥段方浜填筑后也称“方浜路”。由此本文近代方浜路指的是民国路迤东至出浦口一段。参见《工程成绩表一·道路》,杨逸:《上海市自治志》,1915年,第二页b,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Y15-1-220;《方浜路但许电车行驶》,《申报》1914年12月10日。
大致从1905年至1908年间,北城之福佑路、侯家路,南城之蓬莱路、凝和路等均由总工程局就原有之淤秽小浜填平、设沟、筑路而成。②《劝助筑路经费》,《申报》1909年3月20日。被填平后的小浜浜基直接转换成道路用地,即“浜基即路基”。
而对于城内方浜等干浜或填或浚,绅董会早在1906年就有商议。当时,多数绅董主张填平小东门内花草浜迤西一带河道和开浚大东门肇嘉浜迤西段,但议及开填经费时“未有端宜”而散。③《纪会议填浚废河事》,《申报》1906年6月10日。后经核算填费较浚费贵1.5倍,因此议定花草浜先行开浚,其浚费由绅董设法募捐。④《定议开浚废河述闻》,《申报》1906年6月17日。1910年4月,总董郁屏翰见紫金桥西至马弄口(即东马桥处)“河道尽行淤塞、臭秽难闻”,个人独力筹资“上铺石片,将河填筑,置埋瓦筒,改筑阴沟”。⑤《填河砌沟之计划》,《申报》1910年4月19日。再据《上海县续志》可知同年东马桥迤西至小九亩路(今露香园路)一段河浜也被填筑成马路(见表1)。另,据《上海自治志》中《工程成绩表》记载的方浜上桥梁拆卸情况也可推断填筑情况。东马桥于“宣统二年当地人集款填筑方浜路拆去”,西马桥于“宣统三年填筑阜春路拆去”,金家牌楼北桥于“民国元年填筑方浜路拆去”。⑥《工程成绩表二·桥梁》,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十页b。由此综合判断方浜紫金桥迤西河道的“填浜筑路”时段应是1910—1912年。
需要注意的是,此段方浜路路基的用地来源除了浜基之外,还有原沿浜北小路。《工程成绩表》记载方浜路的“旧形式”中明确有“紫金桥西淤浜浜北小路”一语。此小路亦在1913年图中被明显描绘出来,其宽度略小于浜宽(见图1)。可以说,此时“填浜筑路”是将浜基与原有小路一并筑成了石片路(见表1)。⑦但是在1913年图中并未将此段河道描绘成路。在考察《实测上海城厢租界图》系列地图后可知该版是1910年3月初版的修正版。其修正情况以城墙拆除和租界越界筑路为主,因此可能对城内部分没有及时更新。参见孙逊、钟翀:《上海城市地图集成》,第124页。因此就道路空间的作用而言,“填浜筑路”实际上是实现了原有道路的放阔。只不过实现方式是将浜基“直接”用作路基,这也是此时“填浜筑路”的常规办法。
而城内花草浜直到1912年初才被议定填筑。时值拆城刚开工之际,民政总长认为“本邑城垣业已开工拆卸,所有城内道路急应改良,以便交通”,应速填平紫金桥迤东至花草浜之如意桥一带的淤塞、污秽河道,以便车马通行。⑧《拆卸城垣后之举动》,《申报》1912年1月31日。
当年9月底,城内花草浜之填筑路线方案由城濠事务所和路政处一同规划,准备筹款兴工。①《花草浜亦将填塞》,《申报》1912年9月29日。至于填筑经费,10月临时议会议决变售大境地亩公产以充填浜经费。②《变售大境地亩公产之手续》,《申报》1913年4月14日。终在1913年4月,市政厅通告所有小东门内自益庆桥起至长生桥止花草浜各店铺、居户在10日内拆除占浜之水阁和阁桥,③《填筑花草浜之预备》,《申报》1913年4月13日。这才开始填浜。此外,同年年底议事会议决将外十六铺桥至小东门吊桥段淤浜(城外方浜段)填浜筑路,以铺轨行驶电车,并由华商电车公司贴补、借垫工费实施填筑。④《填河筑路之布告》,《申报》1913年12月12日;《又董事会续陈议填十六铺桥至水关桥淤浜追加工费借款兴办之理由》,《申报》1913年12月15日。到1914年4月,方浜基地自外十六铺桥起至紫金路口均已填成泥路、排筑瓦筒,正准备全段动工铺筑路面。⑤《方浜基地筑路之手续》,《申报》1914年4月16日。至此,近代方浜在上海城市地理空间中消失已尽。
其中,只有紫金桥迤西段浜基早已筑成石片马路。尔后小东门吊桥至外十六铺桥一段方浜路于1914年12月上旬在新筑路面上已经铺设好电车轨道。⑥《方浜路但许电车行驶》,《申报》1914年12月10日。此两段浜路沿革关系同小浜填筑一样亦是“浜基即路基”。但是,紫金桥迤东至益庆桥段浜基此后并没有按原“填浜筑路”计划用于筑路。此计划的改变源自填浜之初城内小东门大街商户请愿“易路为地”一事。
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就在城内小东门大街益庆桥至长生桥段花草浜“填浜筑路”工程刚开工不久,该段浜北数家坐南朝北的商号向市政厅呈送《小东门内商号来函填浜筑路案请愿易路为地归商号承租文》(以下简称“请愿文”)。⑦《公牍丙编·路工规划案·小东门内商号来函填浜筑路案请愿易路为地归商号承租文》,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九页b。商号们认同该浜实施填浜筑路将会开拓马路,势必一改大街逼仄之困境,有利于该处商业发达。但是,其又称:“将来此处淤河一经填砌辟成马路,而对于交通固见利便,以视商店翻受逼隘,商号等久居是处,为形势所限已嫌不能展放”,提议“不如淤河填实之后通融议案,易路为地,地归商号出金承租,庶几于公家、商店两有裨益”。
其提议“易路为地”之“路”是指拟在浜基上铺筑之新路基,“地”为商户承租之新房基。其涉及的用地性质有浜基、路基、房基三类,但此三者在空间位置上实则是同一块地。“易”指用地置换,即浜基不再用以筑路而是改作商户承租建房的房基。这就改变之前“填浜筑路”时将传统河道用地直接用作近代道路用地的常规办法。该提议是根据“形势所限”提出的适宜办法,可谓后来“退建浜基”的初始方案。其文中有关空间“形势”表述是后文判断填筑前浜路用地布局的关键资料。
六月,市政厅回复此函云“良以事关公益,均乐赞成”而准函,并以“未便率允”为由要求该段大多数商号集议赞成才能“以凭核办”。⑧《公牍丙编·路工规划案·复小东门商号函填筑花草浜案商请易路为地未便承允文》,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九页b。随后商号们邀集此段各商号、房主开会商议,复函表示一致赞成。①《公牍丙编·路工规划案·小东门商号复函填筑花草浜案业已邀议一致赞成文》,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九页b-第十页a。在填浜实施近一年后的1914年2月,市政厅改组为上海工巡捐局,填浜一事继由该局接办。
在填浜完工之后,该局积极准备实施“易路为地”。1914年6月间该局多次邀集小东门大街面北房主、铺客进行劝导,并商榷妥善办法。针对少数业户反对或者禀请展缓,该局长认为此事早经前厅议决并付诸规划而本局“期在必行,断难中辍”,②《关于迁建房屋之批词》,《申报》1914年6月16日;《放宽街道之决心》,《申报》1914年6月27日。终在同月30日正式发出《放宽小东门大街之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文”)。③《放宽小东门大街之布告》,《申报》1914年6月30日。其有关工程进度、源起和措施等内容摘录如下:
查南市方浜自外十六铺桥起至紫荆(即紫金——引者注)止,由前市政厅雇工填土,预备建筑马路。本局接办后继续动工。现在填土工程业已一律告竣,即须铺筑路面。惟自益庆桥至长生桥止花草浜一路,前厅据该商铺集议要求,将坐南面北一带房屋让进、迁建浜基,俾小东门大街放宽,改筑马路。一切手续业已规画准备,亟应接续进行……合行布告该处南首一带房铺户等一体知悉,即日依照木椿地点一律动工退进,以便本局派匠于该处大街排筑瓦筒、翻造路面。停工以待,幸勿迟延自误,切切此示。
由该布告可知,方浜紫金路口迤东段“填浜筑路”之填土工程已经完竣,此时路面尚未铺筑,正“停工以待”退建后“翻造路面”。实施地段是城内小东门大街(益庆桥至长生桥段),其基本办法是“将坐南面北一带房屋让进、迁建浜基”,而目的是“俾小东门大街放宽,改筑马路”。④该布告中是用“迁建浜基”一词,后来的报载和文牍中还使用过“拆(让、退)屋筑路、退(筑)屋让路”等词。这些词语易与正常照章“收进”一事相混淆,且“迁”字有他处迁来之嫌,难以从字面上将浜基和路基相对应。“退建浜基”的“退”字更能表示市房就地后退至浜基上的方位动态,且此词的使用频次也较多,尤其是在后来援案报载文中。基于本文重点研究浜路用地之空间沿革关系,笔者认为选用“退建浜基”更为适宜。布告文还规定了放宽大街尺寸,并分别就面北市房退建和面南市房让进的具体办法与尺寸做了详细说明。这是后文考证退建后浜路用地布局的重要依据。
嗣后,该局将“退建浜基”一事推广到长生桥迤西至东马桥一段,并将该路自益庆桥至东马桥一带分成七段实施。⑤《预备拆屋筑路之会议》,《申报》1914年9月1日。第一段(益庆桥至长生桥)因前厅议决而率先拆屋、退建。⑥《预备拆屋筑路之会议》,《申报》1914年9月1日。载文中分段最西处为紫金路即紫金桥处。再据其后报载“小东门起往西至东马桥止退屋让路一事”“小东门内起至东马桥止共分七段”可知退建推广到东马桥。详见《官驿桥堍大坍房屋》,《申报》1915年5月22日;《保全邑庙附属品之请求》,《申报》1915年7月13日。其他各段在布告后仿照第一段办事程序,先是商号们集议开会赞成、联名函请退建,工巡捐局接函后均批示核准,进而一面派员勘察、规划路线,一面知照租户限日迁让。⑦《申报》对各段禀文做了详细报道,如《预备拆屋筑路之会议》,《申报》1914年9月1日;《是知放阔道路之有益者》,《申报》1914年10月12日;《是知放宽道路之有益者》,《申报》1914年12月16日;《又有自愿退让之房主》,《申报》1914年12月24日。之后工巡捐局还制定了补助办法和地产变更手续,以便推进工程。①《让屋筑路补助费》,《申报》1914年9月6日;《变更地产之手续》,《申报》1915年1月9日。各段虽然集议同意拆屋退建,但是其间仍有不少观望业户故意延误进度。对此,该局多次派员严催、饬令地甲传谕、发布限拆告示。②《让屋筑路之严厉告示》,《申报》1914年8月2日;《工巡捐局限拆房屋》,《申报》1915年5月27日。遇有拖延严重者,该局决定将“由局会警代为拆卸”,以促路工及时推进。③《代拆阻碍路工之房屋》,《申报》1915年8月14日。
大约至1915年10月底,退建浜基之面北巿房建造、装修基本告竣。但是筑路工程仅小东门第一段工竣,其第二、三四等段工程尚在进行之中。商号们向工巡捐局禀请从速路工,以便早日开张营业。④《小东门商家之损失》,《申报》1915年10月24日。11月底,自益庆桥至东马桥一带方浜段之拆屋退建、砌筑石路完全竣工。退建后,“该路自小东门直达东马桥至九亩地已成康庄平坦,交通、车马甚为便利”。⑤《拆屋筑路之完全工竣》,《申报》1915年11月22日。至此,城内方浜路建设完毕,其开阔马路之成效初见端倪。于后更有小东门商号以为该处“自退屋改建、放宽马路后,市面繁盛,夜间交易必多”,于是公决邑庙前一带大街开放夜市。⑥《邑庙前开放夜市》,《申报》1916年10月22日。
正是因为方浜“退建浜基”便行利商效果明显,此办法更是被当局援用到城内外其他河浜填筑工程中去。就笔者目前所见援案实施之处有穿心街东段(由福佑路至侯家路口一带)、老西门迤东至浦滩段的城内外肇嘉浜段,以及小南门外小闸桥浜、仓桥浜、小普陀浜等薛家浜一线。⑦穿心街东段退建参见《退屋让路之请求》,《申报》1915年4月7日。城内肇嘉浜段退建参见《让屋筑路之进行》,《申报》1915年9月9日。大东门外肇嘉浜填筑退建参见《沪南工巡捐局常会纪》,《申报》1920年5月5日。小南门外薛家浜几处浜段退建参见《小南门外房屋开始退建》,《申报》1926年4月17日。这些援引的浜路空间变迁特征与方浜处大体相同,略有差异。因本文以方浜填筑为个案,所以于此不再展开讨论,另文深入研究。
前文详细梳理了近代方浜填平和方浜路铺筑的过程史实。其中东马桥迤西至城根段、小东门以外至浦滩段河浜被填筑用作方浜路路基。但是东马桥迤东至小东门益庆桥段“退建浜基”一改旧案筑路办法和进程,将浜基、房基、路基等不同用地空间重新整合。以下将以花草浜商户“易路为地”请愿文和放宽小东门大街布告文为依据,着重从空间布局的角度对“退建浜基”段浜路用地变迁特征作深入剖析。
前之请愿文中有关空间“形势”的描述摘录如下:
惟是商号等所设之肆乃在小东门大街益庆桥起至长生桥止坐南朝北一带门面,屋背正临河浜……商号等久居是处,为形势所限已嫌不能展放。门前街道阔度约仅二十尺,门以内距离河浜又止五十余尺之间。现今河平作路,则商号等所居之屋已经逼仄不堪,一遇改造势须前后收进,则外部容积当然缩小至此,而营业稍广之家势不至迁徙,不可斯则欲盛反衰,岂是我创议诸公之初意哉。⑧《公牍丙编·路工规划案·小东门内商号来函填浜筑路案请愿易路为地归商号承租文》,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九页b。
据“坐南朝北”“门前街道”等语可知该商户市房位于小东门大街街南,再据“屋背正临河浜”“门以内距离河浜”等语可知市房在花草浜浜北。并比照1913年图该段地物绘制形态,图中城内小东门大街与花草浜之间的“空白”用地可以确证为该段商号之市房建筑。因此,该处沿浜北侧一带填浜前的用地布局自北向南依次为“(a)大街—(b)市房—(c)河浜”(见图3)。显然,市房为前路后浜所夹,即“浜路夹房”。
再从1913年图上判断,这种“浜路夹房”之特殊空间布局自长生桥迤西经庙西大街至东马桥一段同样存在,但是东马桥迤西段并非如此(见图1)。再据1905年9月《新撰实测上海舆地图》①孙逊、钟翀:《上海城市地图集成》,第108页。显示,填筑前的小浜一带用地布局也是“无房”。如紧贴侯家浜即是东西两路,浜路之间并无“空白”用地。南城之半段泾至运粮浜一线、凝和浜等处沿浜一侧也有道路,或沿浜即路,或沿浜间隔有不足起造市房之空隙(见图4)。若是浜路之间无房则可将填平浜基直接用以筑路,加之沿浜原有道路得以“阔展”路宽。因此,“浜路夹房”之用地布局是实现“退建浜基”的空间前提。
图3 1913年图上填筑前的小东门内花草浜一段(图中abc为笔者加注)
图4 1905年《新撰实测上海舆地图》中侯家浜、半段泾至运粮浜、凝和浜
若照原计划筑路,则浜北大街面北市房前有旧路,后则有浜基之新筑马路,旋即此一带用地布局自北向南将依次形成“大街—市房—新路”,即“两路夹房”的空间布局。
显然,该段商号对将来“两路夹房”是有极大担忧的,原因是“一遇改造势须前后收进”。“收进”是自治机构长期以来加宽街道的一贯措施。早在总工程局简明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凡翻造房屋处明定章程,一律收进使道路加宽。①《规则规约章程甲编·总工程局章程·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简明章程》,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一页b。之后的1910年(宣统二年)的干路章程又明确规定让进尺寸,即每次收进二尺,以收至规定之界线为止。②《公牍乙编·议事会按季呈报议决事件案·城议事会呈上海县田缮送宣统二年冬季议决事件文》,杨逸:《上海市自治志》,第八十三页b-第八十四页b。若是在“两路夹房”的形势下,一旦翻造市房就必须照章前后两路让进。加之临街市房比邻密集,建筑面积“为形势所限已不能展放”。因此,商户担心将来市房建筑面积大为损减,于“营业稍广之家势不至迁徙,不可斯则欲盛反衰”,恐有碍商业发达。
除此之外,后续退建禀文也提及“两路夹房”将有损商业氛围营造。正如第四段(馆驿桥至陈市安桥段)商户在禀文中指出:自填浜以来前后分成两路,行人、市面未免因而分散。③《说明让屋筑路之利益》,《申报》1914年9月19日。填筑前河浜与道路分作屋后水运、屋前陆路之用,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而交通相互不干扰。若是依旧案形成新旧两路的话,两路则同为陆路而难分主次地位,进而分散了人流,还极大地削弱了商业空间凝聚感。这对市面振兴来说可谓弊大于利。
所以,“两路夹房”实则将会“两路夹商”,于该处商业发展所需的物理空间和营商环境来说极为不利。值得注意的是,小东门大街商户能够首倡“易路为地”、各段商户集议能够赞成实施都与城内方浜一带旧街的商业形势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小东门大街向为“南巿商业最盛之区”,④《放宽小东门大街之布告》,《申报》1914年6月30日。所以在填浜之初该处商户就对“两路夹商”之利弊权衡更为敏感;而其余各段商户在禀文中无一不把商业凋敝、行人拥挤之因归结为街道狭窄、曲折,一致认为退建、阔路于便利交通、振兴市面均有裨益;⑤《预备拆屋筑路之会议》,《申报》1914年9月1日。因此,经济发展需求才是促成城内方浜首先实施“退建浜基”内在驱动力。
“退建浜基”是为便行利商之举,其是通过整合沿浜一带用地配置来实现的。再以放宽小东门大街布告文为线索来辨析退建后用地空间组合特征。其文中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之内容摘录如下:
规定将大街放至二丈之宽,靠南一面另筑三尺宽人行路一条。各铺户前面让出之地即以后面之浜基除去留出五尺宽公弄外,尽数相抵。多者缴价,少者给价。日后修造不再收让尺寸,以示优待。至靠北房屋将来翻造工作时应收让三尺,俾与南面一律预备添筑人行路之用。⑥《放宽小东门大街之布告》,《申报》1914年6月30日。
具体办法是所有原街南市房“一次性”让足、“一律”就地往后退建至浜基之上,从而将旧房基中超出规划路线之地充作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阔路之用。而浜基南侧以内五尺用地仅作为道路等级较低的公共巷道之用。至于街北市房仍照旧章,并没有强制一次性让足尺寸,而是待将来翻造时收进以添筑人行道之用即可。
“退建浜基”实际牵涉到的用地性质更多,包括浜基、新旧路基、街南新旧房基和街北房基。退建后大体界址为:方浜路新路基之北界线因街北房基将来让进而逐渐北移至规划路线,其南界线与新房基北界线同是一线即规划路线,而新房基南界线与公弄北界线一致,公弄南界线亦是浜基南界线,至于浜基北界线视具体退建形势应在新房基内。由此,退建后用地布局一改填筑旧案之“两路夹房”形势,自北向南整合为“新阔路基—新房基—弄基”。
就新布局中的用地来源而言,新阔路基包括了可能让进的部分街北房基、旧大街路基、超出规划线路的部分街南旧房基,新房基包括了让进剩余的旧房基和除公弄外的浜基,而弄基是浜基划留的。由此可见,退建段方浜浜基并未用作筑路,而是换作房基和弄基之用,简言之为“浜基并非新路基”。
“退建浜基”灵活调整了浜基利用方式,采取用地置换、整合的“间接”方式最终实现了阔路。前期填浜筑路却是通过浜基“直接”用作路基来实现阔路。两者都可阔路,只不过是实现方式不一样。进而就两者关系,笔者认为在时间节点上,“退建浜基”是在原“填浜筑路”旧案实施填平河浜之后、未铺筑路面之时实施的。可以说,此时旧案“填浜”已完成,但浜基“筑路”实际上并未完成。直到旧街房屋让进、退建浜基之后,才在旧路基和部分旧房基上“翻筑”路面,最终得以完成“筑路”。退建段的方浜路填筑过程可以概括为填平浜基、拆让旧房、退建浜基、阔筑旧路四个序列。因此若以“筑路”结果而论,“退建浜基”在工程序列上是从属于“填浜筑路”的。
在退建缘由上,“退建浜基”是针对退建段“浜路夹房”的特殊空间形势而实施。通过将浜基、旧路基、旧房基重新整合成新房基和新路基,“退建浜基”因势利导地改变了常规“填浜筑路”办法,很好地满足了该处商业发展在用地集约、交通畅行、氛围凝聚等方面的要求。因此若以浜基利用方式而论,“退建浜基”是“填浜筑路”因地制宜的改良举措。
总之,作为“填浜筑路”分项的“退建浜基”精简、重组、优化了沿浜土地利用的组合关系,有效地平衡了老城厢城市近代化进程中局部地段的道路用地和建设用地矛盾,使传统河浜这一特殊用地转型为近代城市用地的方式更趋于合理。
在近代方浜“填浜筑路”过程中,东马桥迤西至近城根段、小东门外吊桥至出浦口段填平后的浜基与原沿浜道路一并均被阔筑成新路。而东马桥迤东至小东门益庆桥段河浜在填平之后实施了“退建浜基”。让进、退建使得该段浜基换作浜北旧街面北市房新房基和公共弄基,而浜北旧街路基在合并面北市房让进的部分房基后翻筑成新路。以益庆桥、东马桥为界的东、中、西三段新路并称近代方浜路。就方浜与方浜路用地对应关系而言,只有东、西两段“浜基即路基”,而中段“浜基非路基”。
通过综合分析近代方浜路的分段铺筑史实,可以进一步透视“填浜筑路”这一术语所包含的空间变迁特征。以“退建浜基”为节点,“填浜筑路”包含了常规的“浜基即路基”和特殊的“浜基非路基”之两种浜基处理方式。“填浜”形成浜基用地是前提,而浜基以何种方式转型为何种城市用地就要视具体浜段的空间布局和商业发展程度而定。此后“筑路”之“路”是在浜基上新筑的还是在旧路上翻筑的也要具体而论。尽管处理方式不一,但是最终都可实现“推广马路”之目的。可见,“填浜”与“筑路”两词的组合仅是表达事件间的时序关联。若仅从字面组合去臆度浜基与路基在空间沿革上是必然、直接的一一对应关系,显然是以偏概全的。所以,笔者认为“填浜筑路”之用地性质变迁特征应该是“浜基并非全是路基”。
就此,表1中现代著述在表述方浜路地理沿革时使用“填某浜筑成某路”之措辞则过于简单、笼统。其表述容易使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凡是在实施过“填浜筑路”处,其浜基全部被改筑成马路,即全段“浜基即路基”。而史实证明并非全然如此。特别是“退建浜基”处的浜路沿革关系若是按照上述措辞理解,则会对近代城厢浜路界址勘定和形态复原造成错误引导。相比,笔者认为民国《上海县志》中方浜路之措辞即“填方浜放阔”确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不论是浜基填作路基而“直接”拓宽东、西段原沿浜道路,还是浜基换作房基而“间接”拓宽中段原浜北大街,区区“放阔”两字概括得恰如其分。
由此可见,将“填浜筑路”用于表述近代上海道路系统构建的宏观进程和特征无疑是适用的,但是用于表述具体浜路的用地变迁历程与细微特征时仍需谨慎。本文仅是以方浜“退建浜基”段为个案线索分析了局部用地变迁特征,以期为该浜段河道界址辨析和精准复原提供重要依据。①在署名为蔡康安的博文《“老上海的痕迹”八十五:方浜不在方浜路上》中,根据1944年地图中的馆驿(桥)街和陈士安(桥)街位置推断出城内方浜走向。详见:https://www.meipian.cn/14dd665,2020年6月26日。笔者认为其判断依据和结论是符合史实的,但是其地图上的河道界址示意还有待商榷。诸如其他援案处河浜退建史实和用地变迁,以及“退建浜基”之于上海城厢近代道路系统构建的意义还有待深入研究。本文仅抛砖引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