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制度。它是司法领域中民主理想的实践,并最终成为民主正义的象征。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与后来的参与制度有很大不同。它吸收普通法进入司法领域,参与案件审判,与法官分享司法权力,限制法官代表的司法权力。本文简要讨论了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影响。
关键词:英国陪审团制度,民主,法律制度,主要特征和影响
1引言
英国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司法制度,对整个普通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民主正义的典型代表,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变迁令人着迷。除了执政党的因素外,该制度本身固有的民主也值得关注。但是,近年来,英国陪审团制度在逐渐衰落。与这种弱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审判方式的逐步加强。同时,以两者为代表的民主与职业之间的博弈也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英国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质。
2陪审团制度的概念
陪审团制度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代表制,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从陪审团制度的早期历史和起源来看,本文认为所谓陪审团制度是随时邀请多名公民组成陪审团,并临时授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利。因此,陪审团制度实际上是指法院吸收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案件审理的诉讼制度。即吸收一些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普通人经验进入案件审理。这也是加强司法民主和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
3英国陪审团制度的类型
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中所谓的“参与”包括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案件的审判,但是这些非专业人士可以与专业法官一起决定所有问题,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他们具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使用“陪审团”而不是“参与”。其运作方式是:首先从百姓中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进入案件审判程序,其后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不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定。
4英國陪审团制度的特征
4.1两个陪审团的存在
当英国陪审团制度首次引入司法领域时,便已在土地等民用领域使用。例如,在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的《克拉伦登勋章》中,法官规定法官应选择12名证人陈述事实,以利于调查。可以看出,目前的陪审团与以前的“邻里陪审团”有根本的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陪审团仍然仅作为见证人存在,仅适用于民事领域。陪审团的审判范围并未扩大到刑事案件。直到1215年第四次Larant宗教会议上取消神圣法庭之后,它才最终扩展到刑事案件领域,形成了刑事陪审团的雏形。
“陪审团制度”在亨利三世时期得到巩固和发展,最终在爱德华一世时期,所有刑事案件都被纳入陪审团的起诉范围。相应地,陪审团的发展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但前期陪审团的起诉和审判两个职能通常是同一批人员,或至少部分重叠。
这样,出现了一个新问题: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判的陪审团的存在,对司法公正构成了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维护司法公正,爱德华三世在1352年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建立由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并起诉陪审团不再参与在审判中。
在这一点上,英国已经形成了两个陪审团共存的局面。审判陪审团和起诉陪审团是彼此分开的,两者在不影响彼此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4.2两个陪审团之间的分工
英国的两个最大陪审团,即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也可以统称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尽管陪审团的两种不同职能混在一起,但自爱德华三世在1352年颁布法令以来,这两个陪审团开始履行职责,并共存了将近600年。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有各自的分工和各自的职责:大陪审团的作用主要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以及是否向法院起诉;小陪审团的作用是协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确定案件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判决。此外,应该指出的是,大陪审团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大陪审团根本不会用于民事案件,而小陪审团可以同时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
5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
英国是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该制度不仅是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而且在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中也起着重要作用。英国陪审团制度这一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它对两大法律体系的陪审团制度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问世伴随着其殖民扩张的步伐。因此,一开始是英国殖民地受英国陪审团制度影响最大。实际上,尽管美国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但在英国殖民者到达美国之前,美国继承了英国陪审团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针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不仅取得了成功,而且后来在美国的发展也非常成功。美国陪审团制度已在实践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此外,德国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历史上引入了英国陪审团制度,但后来在1924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建立了审判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后来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不能说英国陪审团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影响。
陪审团制度也实现了权力制衡。人们进入司法审判阶段,不仅要审理具体案件以确保公正,而且要认识到对法官和司法权力的制约与制约。这种权力制衡与平衡对于建设民主国家非常重要。
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还在于其对人民的教育价值。对于参与案件审判过程的人们,他们可以通过直观的感受来理解法律,并从中学会更好地遵守法律。对于没有参加案件审判的人,他们也可以从其他陪审员那里形成民主观念,或者自己参加陪审团选拔名单。对于普通人来说,陪审团制度无疑是一种教育他们的好方法。
6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启示
最初建立英国陪审团制度是民主正义的象征。它被广泛认为是保护个人权利,反对王室特权和滥用司法权利的有力手段,并且是英国自由与民主传统的基石。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低效率使其削弱了大陪审团和民事陪审团的缺陷,小陪审团在刑事领域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
尽管英国陪审团制度有各种缺点,并且在不断削弱,但不可否认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可以完全取代陪审团制度的制度。因此,可以预见,英国陪审团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不会完全消失。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不仅基于上述原因,而且还因为英国人民肯定了延续了数千年的陪审团制度。根据先前的一项民意测验,尽管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越来越强烈,但大多数受访者仍然偏爱陪审团审判,只有极少数的受访者会同意法官将单独审判。因此,尽管陪审团制度受到许多政党的质疑,但英国人民仍然愿意保留陪审团制度。
作者简介:吴中尧(1996.9-),男,汉,海口,学历: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