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首先分析“艺术的大众化”定义与实现“艺术大众化”的过程中如何区别于“艺术庸俗化”。其次探讨如何防止艺术倾向贵族艺术人群的同时避免艺术的商品化、小众化;最后,讨论消费这一行为本身的意义,及其在艺术大众化和商品化这一过程中对艺术作品的意义产生的影响,看似冲突的消费品和艺术品是如何在结合中达成统一。
关键词:艺术;大众化;市场;艺术创造者
艺术的普及与艺术的目的和它的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息息相关的。艺术的目的是沟通人们的情感、思考以及认知。比起实用目的,其主要价值在于它更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以供欣赏和品味,借助实物载体来理解其中的精神内涵。艺术与公众之间多少都有着一定的互动关系。通过各种艺术媒介及其艺术手法,艺术家的思想情感最终呈现在艺术作品之中,评论家与批评家对艺术作品的鉴赏与批评都只能通过艺术作品本身得到来实现。因此,艺术家的创作不仅产生了艺术作品,同时也产生了欣赏艺术的观众,艺术评论家以及批评家。
然而,这些艺术鉴赏者不仅最终实现和促使着艺术家对艺术作品的创造,与此同时,鉴赏者的需求、兴趣、消费能力也构成人类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艺术价值圈。创造者就是艺术家,鉴赏者就是大众,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从来是艺术历史发展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分工的出现,阶级发展的加剧便扰乱了艺术家与公众之间的原始和谐,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巨大的现象分解。艺术逐渐演变成了奢侈品,开始倾向于贵族艺术人口,对衣食温饱尚成问题的阶级来说是不敢奢望的。艺术创作是少数人的工作,艺术鉴赏同样如此。回首两百年前,只有少数有实力和权力的贵族人物才能享受到交响乐和歌舞剧,从那时起艺术就是少数贵族的象征。然而,随着革命技术的浪潮,大众传媒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快速壮大,艺术的受众正变得越来越广泛,艺术鉴赏不再仅仅局限于作为贵族的活动,艺术的形式也千变万化,脱离了传统形式。人人都可以去创造,去批评,作为作者或者受众分享自己的见解,人类思想的交流从未如此活跃,一切潮流从未迭代得如此之快。当今的时代证明了这一观点:艺术长久以来的历史,从过去到现在都一直围绕着艺术大众化的主题去发展,随着时代前往全新的未知领域——数字时代为艺术大众化的普及更是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条件,艺术家和公众之间拥有了一条共同的河流。综上所述,在历史的长河中艺术实现大众化是必然的。
然而,这就来到了第二点:重点是避免艺术品的庸俗化,以及其渐渐倾向贵族艺术人口。这也符合当今世界的多元化和民主化进程。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艺术的大众化并不代表着它的庸俗化。要防止艺术在庸俗理解中的推广,其中其最重要问题就是对庸俗的批判。任何取悦社会的方式都是对艺术推广的曲解。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的很多会所,画廊,茶馆,艺术机构等等场所,常常请些许专家学者,或是一些艺术爱好者来扮演一个在市场环境比较好,经济比较好的艺术推广者和艺术转播者这一角色,他们对艺术品的发言也好,宣讲也好,都是属于对艺术的鉴赏。然而,要以批判的态度,双重的矛盾的思维和视角来看待艺术、创造艺术,不以简单地与大众和现实结合。这样所创造出来的艺术,才会避免导致庸俗化的结局的可能 。
当今是个消费社会。艺术、文化和人这三者之间形成了无线循环的消费体系,形成了商品的存在。大众文化形成,其生产和消费都是通过工业化和市场化的逻辑和规划,直接融入社会体系之中。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文化,特别是艺术,必须超越现实的利益,使自由创造具有特点。文化艺术的市场化、商业化,大众文化使消费文化这一说法其商品化的特征等问题备受争议。比如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1]《启蒙辩证法》中说:“由于出现了大量的廉价的系列产品,再加上普遍进行欺诈,所以艺术本身更加具有商品性质了。艺术今天明确地承认自己完全具有商品的性质,这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但是艺术发誓否认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反以自己变为消费品而自豪,这却是令人惊奇的现象。”——在他看来,艺术之所以失去了自由和超越的性质是因为的大众文化的消费性质而导致的,艺术已经不是独立、自主、自律的东西了,而是商品和消费品。这是大众文化给艺术带来的疏远差异化。
像人的其他产品一样,艺术最初并没有作为商品形态和交易目的出现。身为人的思维和情感的表现形式,艺术作品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作为其自身经历的映射,或理性,或感情,任何形式的创造都是一种对自身的表达。这种表达是认识一个陌生时代的最直接的方法,即使远隔十年,百年,甚至千年,现在的观众仍然能从表达的技巧上,风格上,于精神层面上达到一种理解——例如,早期艺术的创造和接受多少具有一个群体性的特点,这就是当时社会和时代风貌特征的一种体现。在原始社会中,艺术创造往往是自我创造、自我消费、自我消遣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人类天生都是艺术创作者和艺术的接纳者。艺术是由劳动、魔术、礼仪或游戏之中得到灵感并来表现的。
因此,从艺术创造者的观点来看,如果他们脱离了物质生产和劳动,他们就必须为他们所依赖的生活必须品交换他们自己所创造出来的艺术作品。从艺术创造和消费分离的角度来看,艺术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别人创作艺术作品,艺术品进入循环领域,最方便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市场上流通艺术产品寻找愿意为艺术消费的消费者。所以,艺术的创造与消费的分离就必然会把艺术作为商品。[2]艺术的精神活动必须通过艺术的实际作品所需要特定的手段,例如媒体、技巧和多样形式等来传达艺术家内心的精神活动。只要拥有思辨与表达的特质,作品中具备某种感性或理性的认知,成果,或是归纳,拥有精神性或是社会性的内涵,其创造的过程在感受与环境中进行了互动,而又带给受众体验,一件作品,无论消费品與否,便自然具备了某种“艺术性”,这种艺术性是私人的,又因为共鸣而成为公众的。这两重意义又互相映射,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了感受与体验的回环。消费作为物质交换的体验,实际上也参与进了这一过程中,消费品的特质,当一件艺术作品被当作消费品来看待,这种特质也就成为了作品体验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启蒙辩证法》[德]马克斯·霍克海默、西奥多·阿道尔诺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浅析艺术商品对艺术的伤害》张雨洋 2059-4654(2016)01-0065-03.
作者简介:方艺婷(1996.09.28),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 职务/职称:学生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综合艺术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