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下的动物保护思想梳理分析

2020-12-24 15:54秦红霞
野生动物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福利物种

秦红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210032)

自古以来人类与动物共同生存于大自然,却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利用和被利用关系,人类的需求和利益在两者关系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和强势地位。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这种现象有所扭转,动物利益逐步受到更多人文关怀。尤其是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生态危机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的日益显现和日益严峻,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空前提升,保护热情空前高涨,“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物种保护”等词频繁用于保护宣传和实践。但公众对这些词语的具体内涵往往缺乏把握,对其目标、理念和方法等缺乏了解,甚至存在误解。为更好地保护与人类利益相博弈的动物利益,避免盲目、盲从性地动物保护实践,我们有必要对动物保护思想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理清思路,对动物保护实践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

1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转变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西方哲学“以人为本”的传统伦理思想,认为人是道德关系的唯一主体,因而也是道德关怀的唯一对象;自然及万物是为人类服务,供人类利用的存在,自身并没有内在价值,也没有自身利益可言,不需要将其纳入伦理道德的关怀范围。因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人类为中心,一切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在西方一度占主流地位,从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著名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植物的存在天生就是为了给动物提供食物,而动物的存在天生就是为了给人提供食物,到圣经宣扬的上帝将一切菜蔬和果子赐予人作食物,使人管理海陆空所有的土地和生物,再到近代哲学之父笛卡尔宣称人们完全可以把动物当作机器来对待,人对自然和动物没有义务,除非这种处理影响到人类自身,都彰显了人类眼中自然及万物的工具地位。在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下,人类对自然及万物缺乏尊重感和敬畏感,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利用缺乏感恩之心,缺乏节制之意。

18世纪中叶以来的工业革命使人类生产力实现革命性飞跃,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环境问题也随之显现。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后,环境问题进一步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物种多样性面临威胁。恩格斯曾警告人类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因为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恩格斯的警告成为现实,促使人们反思一直以来对自然居高临下的态度,重新考量人与自然之间的应有关系。先前一切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受到质疑,被认为是导致生态危机的根源性因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应运而生。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不再将人类利益置于独一无二的地位,而将自然也纳入道德关怀范围,主张保护自然、保护环境,并且愿意为此付出努力甚至代价,愿意人类为此做出让步甚至牺牲。

2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下的主要动物保护思想

人类对动物展现出的伦理关怀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动物保护思想有动物福利主义、动物权利主义和物种保护主义。它们都摆脱了以人类中心的思维模式,以保护动物为追求和目标,但在具体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上存在差别,反映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在动物保护这一主题上的不同实践。简单来说,动物福利主义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但要求对动物的生命过程给予足够的尊重和关怀,尽量使其免于伤害和痛苦,增进其康乐;动物权利主义反对人类把动物当作资源看待,反对人类利用动物;物种保护主义则主要关注物种多样性的维护,强调物种能够持续生存。

2.1 动物福利主义

动物福利的最初实践可追溯到1822年英国通过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即著名的《马丁法案》,这是人类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关怀动物的生存状态。“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概念到1976年才由美国人休斯提出,当时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该词及其主旨精神逐步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演化到今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列出动物享有“五大自由”——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保护五大基本原则,也成为各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最低标准。

2.1.1 主张2.1.1.1 认可人类利用动物

不管是最早闪烁出动物福利主义精神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还是休斯对“动物福利”的定义,还是教科文组织列出的动物“五大自由”,指向的都是人类管理、照顾和控制下的动物,它们为人类或者提供食物,或者提供动力,或者提供陪伴等。发展到今天,有些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具体到量化的福利标准,动物已经细分到农场动物、宠物动物和实验动物等,环节已经细化到动物运输、展览、表演、医疗和屠宰等,旨在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

由此可见,动物福利主义不反对人类对动物各种形式的利用,或者说动物福利主义从开始就没有对人类利用动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而是接受了这一客观现实。

2.1.1.2 关怀动物的生命过程

考察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作为各国动物福利法最低标准的“五大自由”原则,保障动物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可发现该原则不仅关注动物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还关注动物从生理到心理两方面的舒适自在,旨在使动物的生命过程健康、快乐,展现出对动物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的关怀。

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些给予动物的福利对人类并无实际好处或效用,譬如对于坐马车赶路的绅士来说,马匹是否身心愉快跟他并无实际关系;对于吃牛肉获取能量和营养的女士来说,牛的一生是否饮食无忧、是否快乐跟她也并无实际关系。跟人类有实际关系的是利用效果,这点却并不因动物福利而产生显著不同。因此,动物福利不是人类利己主义的产物,而是尊重生命过程的人文精神的体现,为了动物本身而赋予其福利。

主张人类付出努力甚至代价去尊重动物的生命过程,突破了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思想;没有因对生命本身的尊重而进一步反对夺取动物的生命,表明动物福利主义尚不是彻底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体现。

2.1.1.3 动物福利主义的变味

动物福利主义的初衷是保障动物的康乐而非人类的福利或利益,但现实中动物福利主义却常面临一些变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旨在促进动物康乐的福利标准如今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道壁垒,客观上成为实现人类部分群体利益的工具。当前以欧盟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立法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律制度较发展中国家有较大优势。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法律领域也走在世界前列,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者。因此动物福利标准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的动物出口造成阻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工具,譬如我国农场动物的国际贸易就因动物福利标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撇开经济利益不谈,我们应该认识到动物福利应用于国际贸易体系具有积极的一面,它能够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动物福利的提升,但同时需要引起警惕或注意的是,它也赋予动物福利以工具价值,可能导致其在演化进程中难保初衷。

第二,动物福利还常与人的福利联系在一起,模糊了动物福利主义是“为动物”还是“为人”的核心要义。动物福利标准本为保障动物的福利而制定,现实中尤其是农场动物的养殖条件和屠宰标准已经趋向与其肉制品的质量相联系。譬如1979年《保护屠宰用动物的欧洲公约》导言明确说明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同时也明确说明为提高肉制品的质量[2];美国《联邦人道屠宰法》也明确其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屠宰场产品的品质[3]。西方国家能够把动物福利标准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也在于动物福利的部分标准与产品安全和质量之间的关联具有逻辑合理性,属于非可诉的贸易标准[4]。与动物福利标准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一样,动物福利标准与肉制品质量的挂钩能促进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水平的提升,但同时也强化了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的联系,强化了动物福利的工具性价值,易模糊动物福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或误导公众对动物福利主义的理解。

2.1.2 成就2.1.2.1 促进提升动物福利保护意识

欧洲是动物福利的发源地。19世纪初马丁提出《禁止虐待动物法案》时遭到了人们的嘲笑和社会的反对;如今在欧盟,40%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会考虑动物福利,80%的调查对象认为这种选择性消费能够影响到动物福利状况,60%的消费者表示愿意花更多钱选购在动物福利方面做得好的动物源性食品[5]。

与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存在明显差距。赵英杰教授2012年开展的小范围调查和严火其教授的团队2011年开展的全国性大范围调查都显示,我国只有约1/3的公众听说过“动物福利”[4,6]。但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网络视频高跟鞋虐猫等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情绪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说明动物福利意识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而《动物福利评价通则》的长期酝酿及其难产既说明我国实行动物福利的社会准备仍然不足,同时也反映我国正努力追赶的事实。

2.1.2.2 促进构建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保护法律是动物福利的最好保障。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构建了保护体系。根据蔡守秋教授的统计,欧美国家大部分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反虐待动物立法,二战后又陆续进一步制定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和相应的管理法规;亚洲国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1]。根据赵英杰教授的研究,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福利不仅已经建成完善的体系,而且制度相当发达[6]。

如前所述,动物福利标准还纳入了国际贸易规则,对动物福利立法缺位的国家形成了辐射作用,对这些国家相关法律的到位也具有促进作用。

2.1.2.3 促进提升动物福利的范围和待遇

1822年第一部动物福利立法《禁止虐待动物法案》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纳入保护禁止虐待的动物仅限于大型家畜,但接下来的32年里英国相继3次增补法案,保护对象的范围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3]。美国在40余年后通过的《反虐待动物法案》直接禁止虐待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7]。

另一方面,1822年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仅禁止虐待动物,100多年后,保护范围延伸细化至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并制定了具体的福利标准。譬如欧盟对蛋鸡的饲养密度、最低活动区域面积、笼底面积、垫草厚度等制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8];为避免动物兴奋、恐惧、劳累、疼痛等,欧盟在驱赶、运输、屠宰环节制定了严格、细致的操作规范[8]。动物在不同生命过程的康乐指数得到有效保障。

2.2 动物权利主义

2.2.1 渊源

动物权利主义可以追溯到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理论和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理论。

2.2.1.1 动物解放理论

辛格1973年在《纽约书评》上首次提出“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词,后撰写了同名专著进一步阐述、宣扬其主张和观点。一般认为辛格的动物解放理论建立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功利主义哲学认为人应该选择做出能达到“最大的善”的行为,所谓“最大的善”就是快乐最大化,痛苦最小化;边沁认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基于“最大的善”的理论,不应该被残忍对待。辛格进一步提出平等原则:既然动物能感受到痛苦,那么道德上就没有理由拒绝考虑动物的痛苦,而应对动物的痛苦平等的加以考虑。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辛格没有强调动物的权利,更没有主张动物与人同权,如果一定要用“权利”一词,那么辛格主张的是动物的痛苦被纳入考虑的权利;其二,辛格的平等原则并非人与动物完全平等原则,而是“把动物的痛苦与任何其他生命的相似的痛苦平等的加以考虑”[9]的原则。辛格明确指出人和动物的重大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导致二者拥有的权利不同,譬如人类儿童应有受教育的权利,对幼兽则不适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平等的基本原则扩大到非人类动物”[9]。

2.2.1.2 动物权利理论

汤姆·雷根于1973年出版《动物权利状况》(TheCaseforAnimalRights)一书,明确提出动物应拥有道德权利。辛格的动物解放主要基于动物能感受痛苦的认定,从功利主义哲学出发要求使动物的痛苦最小化;雷根则认为动物还拥有各种感知能力、认识能力、意向能力和意志能力等与人类相似的能力,部分动物的这些能力甚至高于人类的婴儿或意识有缺陷的成年人,因此可定义为“生命主体(subject-of-a-life)”。雷根的权利观点认为所有的生命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也常译为天赋价值或内在价值),不能作为别人的资源而存在,都有得到尊重对待的基本道德权利。

为论证动物权利观点,雷根引入“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概念。所谓道德主体,是指能够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的生物,主要指向一般人类;没有能力自主进行道德判断的生物即道德病人,包括儿童、意识有缺陷的人类和部分动物。人类道德病人虽然不是道德主体,但仍然拥有道德地位,那么非人类道德病人,即动物也应拥有道德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雷根也没有据此认为人类生命的丰富性与动物平等,或者说人类的生命价值或生命质量与动物平等,但他的确相信不但所有的生命主体,人类的和非人类的,都享有得到尊重的根本权利,而且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在生命主体的意义层面是平等的。

2.2.2 主张

动物解放理论和动物权利理论建立于不同的哲学理论基础,思辨路径亦不同,但最终主张却趋于一致:动物不应该成为人类的资源,人类不应该利用动物。因此反对把动物作为食品、作为衣饰、作为实验工具、作为娱乐工具;反对工厂化养殖动物、反对实验室利用动物;反对畜牧业、反对狩猎业。

20世纪中后期以来,动物权利主义在“动物权利”的具体指向上并未达成共识,两位创始人本身的理论基础和思维路径并不相同,具体到“动物权利”的内涵上,创始人辛格没有明确提出“动物权利”主张,创始人雷根首次提出动物应有道德权利。因此雷根在“动物权利”的理解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但正如雷根数次在辩论战中指出,他的动物权利观点经常遭到包括追随者和反对者在内的误读误解,另外雷根之后的动物权利主义者对动物权利也有自己的理解和观点,因此在“动物究竟拥有什么权利”这一问题上意见较为多元化,有主张动物与人同权者,有主张动物的法律权利者。动物权利主义自诞生起就是激进的保护思想,目前为止没有哪种权利观点能够完成伦理和法律等领域的自我理论证明,获得一致的认可和支持,更没有能够克服人类长期以来利用动物的现实困难,形成普遍实践。但是,反对动物利用始终是动物权利主义不变的重要核心诉求。与动物福利主义不同,动物权利主义主张的不是提高动物的待遇,比如改善生活条件,而是彻底放弃、取消利用,为此呼吁人们改变饮食习惯、改变消费习惯,对所有动物利用说“不”。

应该说动物权利主义完全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在动物主题上的具体体现。

2.2.3 成就

如前所述,动物权利主义是激进的保护思想,自问世以来就引起了争议和争论,其理念并未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可,其主张也远未形成普遍接受的社会认知,更没有能够得到任何国家的权力机关的实际认可或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权利主义的失败,实际上,动物权利主义在动物保护事业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首先,动物权利主义对人类利用动物的合理性和道德性提出质疑,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人们千百年来心安理得利用动物的信念,促进人们对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行思考。如今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动物权利主义运动比较活跃的西方发达国家,不乏有人主动放弃动物利用,譬如拒绝肉制品,成为素食者。

其次,虽然动物权利主义废除动物利用的主张未能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可和实际践行,但其思潮和运动有效提高了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公众虽不能立即认可、践行动物权利主义不利用动物的主张,却因此退一步接纳或更为接受动物需要保护的观点,譬如因此接纳、践行或进一步接受、践行动物福利主义观点和/或物种保护理念,从而实际上促使动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

2.3 物种保护主义

与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权利主义不同,“物种保护主义”并非约定俗成指代某种思潮、思想或运动的专有名词,但以物种的持续生存为目标的动物保护意识和实践自古有之,而且自人类历史早期就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自上而下付诸实践。物种保护意识源自物种保护的现实需求,需求越迫切,意识越强烈,实践越到位。到生物多样性面临严峻危机的21世纪,物种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共识,物种保护法律及其体系已经成为普遍实践,“物种保护主义”实际上已经成为有别于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权利主义的主流性思想和实践。

2.3.1 主张2.3.1.1 认可人类利用动物

物种保护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物种免于灭绝命运,维护物种多样性。在物种资源丰富,没有灭绝危险的情况下,物种保护主义认可、允许人类对动物多种形式的利用;在物种面临灭绝可能的情况下,物种保护主义主张采取措施对该物种实施保护,阶段性禁止该物种的利用,直至脱离灭绝风险;为了物种种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物种保护主义支持对种群的控制性管理,譬如种群数量超过栖息地承载量时,允许通过选择性猎杀老弱个体等方式来达到平衡状态。总之,动物是可以利用的,是否需要保护取决于物种保护的需要。

2.3.1.2 为了物种的存续保护动物个体

物种的存续依赖于众多动物个体一代代的健康生存,没有动物个体就没有物种的客观存在,物种的利益需要通过动物个体来实现,因此,保护物种就必须保护动物个体。对于面临灭绝危险受到保护的物种来说,动物个体是直接的保护对象,物种利益与动物个体的利益趋于一致。在物种灭绝速度上千倍地高于自然界正常灭绝速度,物种多样性面临巨大危机的当前阶段,物种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客观需要,物种利益与动物个体的利益一致度正趋高。

2.3.1.3 以人类利益为最终目标的本质在发展中呈弱化倾向

物种保护主义的根本出发点是人类的长远利益而非物种利益,表明其尚未完全摆脱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物种保护主义为保护物种主张限制或放弃一定的人类利益,则体现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物种保护主义理解为“弱人类中心主义”或“弱人类非中心主义”伦理思想。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物种多样性危机的加剧和人类动物保护意识的发展,物种保护主义以人类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根本出发点在弱化,趋于呈现“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特征。

在人类活动对物种生存尚未形成普遍性威胁时,保护物种的意识和实践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保护对象常是人们加以利用或明显需要保护的某类或某些物种,保护目的往往仅出于对物种的长续利用,服务于人类利益的目的意识较为突出。譬如我国历史上自西周以来就有文字可循的关于限制渔猎的规定,从周、秦以后,历朝历代几乎都发布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令,内容包括对狩猎对象、时间和工具等的限制,以保护孕兽小兽,促进野生动物的生育繁殖[10]。这些是为保证日后有稳定可获得猎物而保护动物的初期实践。再如美国联邦层面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雷斯法案》1900年制定颁布时目的较为单一——保护受到灭绝威胁的、利于农业的鸟类[11]。又如《英法渔业公约》、《保护海豹条约》等早期国际公约以共同拥有的跨境渔业鱼类为保护对象,目的实际上在于分配资源,并维护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弱人类中心主义”特征[12]。

20世纪中期以来,物种生存危机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物种保护意识空前增强,理念和实践倾向于面向全国全球所有需要保护的物种乃至所有物种,保护目的也呈现多元化,物种的食用、物用、药用等传统利用价值外,生态、美学等其他方面的价值得到重视和彰显。譬如我国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申明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国《濒危物种法》宣称考虑到物种“对国家及其人民具有美学、生态、教育、历史、娱乐和科学价值”;而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进一步扩展,除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等价值外,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等等。物种在社会、教育、文化、美学等方面的价值体现的仍然是人类的利益,却通常不以动物的生命为代价,而以其良好生存状态为条件,有利于物种保护;物种在生态方面的价值体现的是物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意义,既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物种的根本利益所在;“内在价值”的提出则是完全指向物种自身的利益,具有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性特征,弱化了物种保护主义以人的利益为最终关怀对象的价值取向。

2.3.2 成就

物种保护主义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物种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3.2.1 国家层面逐步构建保护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在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历史早期,人们就意识到“竭泽而渔”的弊端,就以政令、法令、命令等方式自上而下对野生动物加以保护,确保动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对象主要限于有利用价值的物种,保护方式包括对狩猎对象、狩猎工具和狩猎季节等的限制,多为简单而具体的禁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早期尝试。

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捕获利用动物的能力提高,意味着野生动物需要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同步发展使法律制度得以丰富完善,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逐步出现以鸟类、渔业鱼类、重点物种等为保护对象的现代意义的物种保护法律法规。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物种日益面临普遍性的生存危机,很多国家,尤其是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感受到制定综合性法律体系对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进行广泛保护的必要性,综合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相关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如我国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动物物种保护的主体法律,与《刑法》、《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共同构成物种保护的法律屏障。再如野生动物为各州所有的美国,各州各自制定鱼和野生生物的保护管理计划;联邦层面则以数次修订的、保护对象和内容大大扩充的《雷斯法案》为打击各州之间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主要法律依据,以《濒危物种法》为保护濒危物种、恢复濒危物种种群的主要法律保障。

2.3.2.2 国际层面积极制定保护条约和公约

物种的分布和利用常超越国界,因此物种保护还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国际层面的物种保护条约和公约体现了相对稳定、持续的国家间的合作需求和实践。考察国际层面为数不少的政府间物种保护条约和公约,发现不同时期的国际合作也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早期的国际合作多为两个或几个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后期则多见世界主要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都加入的完全意义的国际公约;保护对象从早期较多的单类物种发展到广泛意义上的物种及其生态环境,再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目的也从相对单一的长续利用发展到基于生态、基因、教育、文化、美学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譬如19世纪60年代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物种保护国际条约,有《英法渔业公约》、《北海过量捕鱼公约》、《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保护海豹条约》、《保护农业益鸟公约》等。这些公约明显是同一物种相关国家之间为目的物种的可持续利用而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其中对鱼类而言,实际上也是资源分配协议;对农业益鸟而言,实际上是为保护农业。根本目的都是达成相关国家对某物种的共同可持续利用[12]。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加剧,《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走向国际舞台,保护对象不再集中于有利用价值的物种,而是广泛意义上的物种及其生态环境。最后3个公约分别有163、193和183个国家成功申请加入,几乎囊括了世界所有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种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事业。

3 三大保护思想的比较分析

3.1 关注的问题及相应主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大动物保护思想之间并没有矛盾或冲突,只是分别关注到某类型动物的某种需求,基于此提出呼吁和主张。动物福利主义主要关注到驯养动物的生活状况,希望给予其更好的生活条件;动物权利主义主要关注到驯养动物的生命被人为剥夺,认为不妥;物种保护主义则主要关注到很多物种的存续面临威胁,希望维护物种多样性。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三大保护思想的努力方向和措施也必不同:动物福利主义呼吁更好的动物管理措施、标准和方案等;动物权利主义要求人们放弃利用动物及其制品,大规模的驯养动物将成为历史;物种保护主义则需要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并控制猎捕。

当然,动物福利主义和权利主义对人工饲养下的野生动物也适用,人工饲养下的野生动物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驯养动物,对野外的野生动物而言,福利意味着良好的栖息环境,权利意味着其栖息地和生命不被人干扰甚至剥夺,这与物种保护主义的诉求有重合之处,但仔细推究起来三种保护思想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诉求上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权利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2 社会接受度及展望

从三种动物保护思想的成就分析可以看出,动物福利主义和物种保护主义已经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可,并以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等形式付诸实践,自上而下为动物福利和物种多样性提供保护。问题在于,虽然动物保护主义者可能对目前的动物福利和物种保护立法还不够满意,但普通公众的保护意识往往还落后于法律所体现的保护精神和理念。因此就动物福利主义和物种保护主义而言,我们已经不需要过多探讨其合理合法性,而更应该探索如何去推广这些思想理念,以期得到更广泛的公众认可和支持,以及如何应对现实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动物权利主义则不同。动物权利主义虽然客观上推动了动物保护实践,却从未找到令人信服的理论支撑,自问世以来就饱受争议,也没有找到付诸实践的可行路径,更没有获得国家意志的支持,且很难期望这些问题在短期内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动物权利主义是否合理、能否合法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因此,作为一种关于动物权利的思想,动物权利主义目前仍然只是提供了一种视角、思路或信念,人们有选择接受它的自由,也有不接受它的权利,我们自己可以接受它并付诸实践,主动拒绝动物制品,却无法以此强硬要求他人。

4 总结

随着环境伦理从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人类对动物的态度也跳出了以人为中心的利己局限,道德关怀拓展至动物,愿意为了动物的利益限制、甚至放弃自己的利益,并发展出各有侧重和成就的动物保护思想。因此,如今的“动物保护”一词具有相当丰富的内涵,其意义指向多元化。当我们准备致力于保护动物时,首先需要理清自己的思路,明确自己要保护的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努力保护的是它们的福利还是权利,抑或是物种多样性,同时参考借鉴上述三大动物保护思想的渊源、主张和成就,结合保护理念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最终判断决定想要保护什么动物,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去保护,以避免盲目性的努力和不必要的弯路,提高动物保护实践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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