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标志着在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本文对当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财务管理、税负三个方面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测算工作及“业财融合”,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改进管理模式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对策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标志着在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的影响
“营改增”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工程投标时报价就是收入。而“营改增”后,由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由于购进材料的进项不能抵扣,直接计入成本。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购买服务和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成本。在开展投标工作对项目进行造价预算时,工作人员要测算可以抵扣的进项,以免将税金计入成本,对投标报价产生直接影响,使企业在竞标中失去竞争优势。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即为收入,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也是合同签订的金额。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不断出台增值税相关新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先由11%下调到10%再到目前的9%。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金额是以价税合计还是价税分离的方式,在税率的变动时对公司的收入有着重大影响。另外合同金额签订的方式不同,也影响印花税的计税基础,若合同金额是价税合计则计税基础是合同金额。若合同金额是价税分离,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仅是不含税的金额。
“营改增”前,营业税发票只有一类,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在分包、材料采购时签合同时不用考虑取得发票的类型。而增值稅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且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规定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以及税率。因为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率。
(二)“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变得复杂,具体来说,增值税的核算比营业税更加复杂,营业税核算仅涉及2个会计科目,而增值税核算科目较多,另外不同项目可能适用不同税率(9%、3%),而且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活动比较复杂,这些都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核算的难度。另外营业税缴纳手续简单,每次开票前扣除分包款后直接乘以税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即可,不用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税,税务机关的关注范围变广,涉及公司的所有项目,会计不仅做好预缴税款台账更需要项目会计与总部会计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增值税能抵扣的进项税金必须是通过认证的专票,一些中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项目会计与总部会计办公地不同,且各项目部所有项目取得的专票发票都只能通过总部会计去勾选认证后才能抵扣,这样对专票的台账、认证提出较高要求。
除了核算工作外,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的财税政策也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例如:“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样收到预收款时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项目发生地与企业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以及公司进项发票的情况来判断是开具不征税发票还是正常发票。例如:企业在同一行政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一般计税项目),当收到预收款时,企业有留抵进项且当期进项较多,此时可以选择开具正常发票,不用去税局预缴税款。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政策纳税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符合条件时,只能是按简易计税方法来核算,这与一般甲供材的项目,企业可以根据发票取得的情况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有不同之处。
(三)“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行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3%上升为增值税9%(“营改增”在税负方面对简易计税没有影响),增值税是以票管税,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①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可能存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例如:施工企业一些项目由于地理位置因素,购买的水泥、大沙、石子等建筑材料一般会就近从一些散户处购买,而这些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可能会取得税率较低的专项发票,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一般都会以清包工的的方式分包,劳务公司只能提供3%税率的专票,可抵扣税金少;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购大量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行业因受行业特点的限制,只能给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3% 的增值税可供抵扣;③因为员工对取得专票发票的意识不强,在日常经营中未取得没有取得合规专票。这样会导致企业税负率上升。
三、建筑施工企业适应“营改增”的对策
(一)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测算工作及“业财融合”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增值税总额测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一方面需要与物资部门沟通相关供应商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工程项目进行税款总额测算,不断积累经验并建立数据库;另外加强“业财融合”,财务人员在项目立项时开始参与相关工作,首先将税务策划作为项目策划的组成部分,财务部牵头,业务部门配合。具体分工①风险与成本管理部:负责项目成本分析策划,分项成本要罗列清晰、完整;负责对分包成本涉及的进项税进行分析策划。②物资设备部:负责对材料成本、机械费涉及的进项税进行分析策划。③财务部:负责对间接费用涉及的进项税进行分析策划。依据风险与成本管理部、物资设备部策划的分包成本、材料费及机械费产生的进项税编制项目增值税税负测算表;为投标人员的测算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制定出合理的投标价格
财务部要参与合同评审,在合同评审时要关注对税金及发票约定的要求:①承包类合同金额需要价税分离,明确税率。发票开具内容与业务类别、税率复核税法规定,发票开具时间与收款时间相匹配。②分包、采购等支出合同金额要求价税分离,明确税率,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在付款之前(预付款除外);约定因国家税率调整的,未开票部分结算价执行调整后。
(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和核算要求,企业可以一下几个方面着手:⑴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同时要将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把财务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共工作,将税务分工及工作进行细致的划分。例如:①以总体税负率控制月度税负率。项目申请开票时应以当月所能取得的进项税为基础,原则上单个项目当月开票产生的销项税不高于当月所能归集的进项税×(1+税负率)。②当项目增值税税负率连续两个月高于项目策划的税负率时,不得再次申请开具发票,直至该项目正常应归集的进项税额全部认证完毕且税负率可控时再申请。③月末财务部应及时计算项目当月应交增值税,并与项目增值税税负测算表对比,避免多交增值税;⑵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培养一支专业化财税队伍,以适应“营改增”后增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发票的获取、汇总、认证以及税金的预缴等方面的工作。⑶新税务制度学习常态化,引导财会人员不断学习最新税制,对新税制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解层面,还应该掌握对正在进行项目或即将开展项目的影响,以及我们能采取的有效措施。例如:在降税率时,财务人员要对收入做截止测试,对于在降税率前公司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业主不要求开具发票,且业主之后对该部分需要原税率发票。工作人员可以在原税率所属期内,先行申报未开票收入,这样不仅能在降税率后业主需要时企业认可为业主提供原税率发票,还能避免一些税务风险;另外还需要对成本做截止测试,降税率前已发生的成本是否已足额取得发票,若因资金或其他原因未足额取得发票,该部分发票税率,需要与对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形成税款的损失。
(三)改进管理模式
公司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的管理,尽可能选择能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对于购买的水泥、大沙、石子,难以取得发票,尽可能选擇正规的规模大的供应商处合作,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泥土特殊由于其行业性质影响,若企业一定要求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会承担多出部分的税金,这样反而会占用企业资金,企业取得3%专票即可(劳务分包发票同理)。另外公司要加强对其他大宗材料供应商的管理,选择能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减低企业税负率。公司不但要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还要提高公司其他员工的税务意识。另外财务部在无发票时不得支付资金,在支付资金前业务部门应及时取得相应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其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结合税改制度做出行应调整,将增值税要求融入投标报价、合同签订、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各环节,做好税务筹划,进而降低企业税负、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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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