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内容、架构以及发展现状,并从法律视角对重点问题做出详细解读,拟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探索监管和打击第四方支付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行性策略,肃清第四方支付平台运营环境,挤压黑灰产业犯罪空间。
一、第四方支付的定义
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的,所谓第四方支付,又被称为“聚合支付”,是通过局和多种第三方平臺支付、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综合支付服务,均属于委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无证机构,为商户提供更多的方便正是第四方支付存在的理由。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深入的同时正在做成一个体系,把各个行业商家及消费者连成一个圈并努力营造一个整体的市场环境,第四方支付在第三方支付的基础上也渐渐地在发展。第四方支付在未来会被普及到娱乐场所,餐饮业而不仅仅局限于大型超市,但它也不会完全代替第三方支付,因为第三方支付对于小型商家来说更划算。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第四方支付是种互利的支付方式,对商家,消费者,银行来说,顺便说一句现在有些私人公司也在提供第四方支付系统服务,他们通过收更少的中介费和银行竞争,但在某些方面银行作为官方手段更加安全可靠,所以在不存在压缩成本问题的商家首选和银行合作进行第四方支付。但是引起警方格外关注的是,第四方支付是黑灰产的一边先与敛财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管的最后一道壁垒,没有了支付接口,黑灰产就无法盈利。
根据商业模式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初级阶段的聚合支付工具和以此为基础的综合金融服务。
聚合支付在4个层面的聚合体现
第四方支付黑灰产分工:
上游:包括源代码开发、支付接口、空壳公司、跑分平台等
中游:证书、拍照、接口、源码等交易、身份证等四要素信息的欺诈与交易、黑链SEO
下游:分发、推广、运营、费率收取、资金周转
二、第四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国内第四方支付规模自2019年的40.7万亿资金激增至2020年94万亿资金,翻了一倍不止;处理交易总笔数从2019年的1331万亿笔增加至3935.5万亿笔1。涉及黑灰产业比重最大的为博彩业,其他相对占比较多的产业包括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贵金属投资交易、非法外汇及色情平台。
三、针对第四方支付展开的调研――以通辽地区为例
调研小组在通辽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顾客的支付习惯和对商户的收款方式进行了研究,发表了 200 份问卷问卷结果如下:
目前在通辽市运营第四方支付平台有四家,分别是“易星生活”、“百米生活” 、“收钱吧”和“易客商圈” 。其运营方式大同小异,营销制度各有不同。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皆是通过承接“第三方支付”和银行两方,通过向使用的商家收取一定的多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赚取差价,进行牟利。在推销过程中,大部分“第四方”公司先是承诺前期无费用( “第三方支付”需要收取的手续费仍由公司代为缴纳) ,半年或一年之后, 开始收取高于 “第三方”所需。
1.如“百米生活” ,用户每笔款项千分之二点五将作为手续费交于公司。
2.而另一些公司会制定比如每次提款满 1000 元免手续费的制度,减少用户的提款次数。如“易星生活”和“易客商圈”。
3.“第四方支付”平台还可以提供的一项服务就是,在享受“第三方支付”自身带有的如“鼓励金”的福利之外,商家还可以在自己的平台上制定独立的优惠活动,以此惠及、吸引消费者。上述提到的“易星生活” 、“易客商圈” 、“收钱吧”、“百米生活”皆可做到。
以通辽餐饮店为调查对象,目前已调研的地方有各学校附近内餐饮店及附近餐馆、万达广场、大润发附近、维多利商场等。不同类型餐饮店第四方支付都有普及,使用了第四方支付的有连锁店、加盟店和其他个人店。其中使用第四方支付的餐饮类店铺几乎同时还在继续使用第三方支付。餐饮店铺主要被第三方支付收款方式所覆盖。
已经出现的第四方支付提现到账方式也有很多种:
第一类为不收取任何费率,免费提现到账,但资金不能立马当天提现到账,第四方支付会设置满一周或几天才能提现。
第二类是当天提现隔天到账和满规定金额才能提现。不收取任何费率的第四方支付很多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这样的第四方等于在免费为商家服务,因此存在风险,但也不排除是一些第四方支付的推广策略,先由免费吸引商家,在一定时间后,利用商家习惯和适应心理再开始收费。
第三类为收取费率的第四方支付,第四方支付收取的费率都由第四方支付自己去调整,不同第四方支付设置的费率多少会不一样。正常设置千分之几都属于合理,设置千分之零点几属于低于一般第三方支付,这样的第四方支付也存在风险问题,商家在选择时需谨慎考虑。
收取费率正规合理的第四方支付,在提现到账时间上也有不同,调研出现的第四方中,有支持提现立马到账的,有支持提现几小时后到账的,也有提现一天后到账的。第四方支付是链接了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端口,商家在通过第四方平台提现到账时,第四方支付平台出现延后现象是正常的,第四方要先通过第三方账户提现到自己账户再转到商家账户,正常到账时间为 T+1 个小时后,部分支持提现立即到账的第四方支付为预先用自己账户提现给商家,再等 T 个时间后收取第三方支付的款项。
除提供提现方便的服务外,各第四方支付也会有设计客户付款给鼓励政策,并且第四方支付有专门的商户 app,对于连锁、经营多家餐饮店的商家提供方便,商家可以仅一个账号管理多家分店,查收每家餐饮店实时的资金流入。多家餐饮店的收入都会在一个账号里, 可以统一提现, 同时每家店还有不同的子账号,用来登陆和在店内查收一天营业收入。由商家扫码收款的方式也有两种:第一种仅支持扫一种第三方支付的收银系统;第二种支持多种第三方支付付款二维码的收银系统。第二种属于第四方支付的其中一种类型,商家使用的收银系统安装有专门的收银插件,安装在电脑内,可以切换任意不同第三方支付进行收款,再统一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提现到账。第四方支付还能做到在商家使用第四方支付时,并不影响消费者继续享受第三方支付带来的优惠活动等。
通辽地区常见的第四方支付软件:易星生活,百米生活,收钱吧,易客商圈,银行做的有: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美团也有聚合二维码、第四方支付的一些软件。
四、第四方支付的监管预防
1.支付结算持牌经营
不法分子通过开设所谓的网络科技公司,以经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为名掩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实。与此同时,犯罪团伙成员通过网络买卖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等“四件套”,再高价出售给境内外不法分子用来牟利。
处在这一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的,正是涉嫌洗钱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这些平台与境外非法博彩网站或诈骗组织对接,利用“四件套”注册网络虚拟支付账号,在资金几经流转后实现洗钱目的,然后不法分子再从中抽取佣金。
外部社会环境为第四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生长土壤,主要包括移动支付的兴起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第四方支付是给第三方支付和客户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现阶段各种支付体系和支付方式令人应接不暇,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持牌经营。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开目录可知,至今已获许可的支付机构达288家,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效率,便出现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第四方支付机构。
第四方支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术语,按照有关规定,第四方支付作为服务商仅提供支付结算技术的服务,不得经手资金。从法律层面来说,平台经手资金本身属于支付结算行为,而所有的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被严格纳入监管,要保障资金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否则社会会陷入混乱。“支付结算机构还必须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方面的规定,因而需要持牌经营,但有些涉及资金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并未持牌。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只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附加服务,并且服务不涉及到客户信息和资金结算,那么作为一种支付技术上的创新,没有牌照限制不会带来大问题。”
2.第三方负兜底责任
面对主动上门洽谈的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商户在选择是否接受其服务时,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都要注意其是否具备服务资格。如果服务商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则商户必须要确认其是否持有支付结算业务牌照,否则就属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如果服务商仅提供技术服务,则可以通过向其开放支付端口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核實其资质。尽管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和商户有双向审核,但也不排除有些客户本身就是想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那些找第四方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客户,要么是不明真相,要么是本身就怀有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目的,最后双方一拍即合。实际上还有的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纵容或者默许第四方支付平台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因为这样也能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收获,彼此之间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2。
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给第四方支付平台打开了一个支付接口,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像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一样。第四方支付平台拿到了接口再为客户提供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如果服务过程涉及资金流动,那么实际上第四方支付平台就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体系的一部分,既然属于支付结算体系的一部分,就必须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仅仅是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也要监督这种服务是不是有可能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第四方支付平台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技术或者一种金融创新,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必须保障承包出去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与第四方支付平台合作的话,第四方支付平台就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厂商,对于其所有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无牌照机构,只是一个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服务的技术公司,业务核心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管当出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或者风险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该负兜底责任。如果把责任都归拢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那么监管的压力就会减轻。这样一种责任划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如果直接去监管无牌照的第四方支付公司,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3.杜绝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风险早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对支付技术外包的需求3。人们对支付手段便捷性、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而传统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些方面可能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在便捷性上存在不足,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技术还是有市场需求的。
现在的一些第四方支付服务公司规模都不大,技术能力、安全能力等有限。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来说,要利用其本身的技术优势和服务外包的优势,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理补充,而不是去替代第三方支付平台去做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做的违法违规行为4。减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5:国家层面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防止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 百度快照https://www.chainnews.com/articles/344796433465.htm
[2] https://www.mpaypass.com.cn/news/202005/21095404.html移动支付网
[3] 管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姓名不详,《基于 Ping++的第四方聚合支付商业模式探究》,河南工业大学《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论文,2017年5月。
[4] 李苗,《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天津大学文法学院,2012年5月。
[5] 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研究》,西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
作者简介:刘墨,1994年1月,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现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