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敏
[摘 要]惩戒教育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合理地实施惩戒教育有助于促进学生向善发展,帮助教师维持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达成“教书育人”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教育惩戒的推行却举步维艰。究其原因,除了教育惩戒权在立法上的缺失这一自身制度因素以外,还包括各界对惩戒教育伦理价值的认识不足等外围因素。因此,在实际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一方面,教师作为惩戒实施的主体,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奉行伦理的教育原则,重构原有的教育惩戒观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当重新审视惩戒教育,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所在,形成社会、学校、家长三方的教育合力,共同推进惩戒教育的科学实施。
[关键词]惩戒教育;惩戒权;伦理价值;伦理困境;伦理回归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0)06-0048-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0.06.009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学校教育的目的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教师肩负着重大的使命与责任,其角色也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及时纠正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是当今教师面临的更为重要的职责[1]。但是,随着西方现代教育理念的引入,尤其是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师生关系更注重民主、平等,学生的人格、权利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此产生的“赏识教育”“鼓励教育”成为备受推崇的主流教育方式。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下,教师的惩戒行为似乎备受质疑,惩戒教育呈现出边缘化趋势。同时,我国教师惩戒权在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得惩戒教育的推行困难重重。面对社会各界的期盼与质疑,亟需对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进行进一步说明,以期教育惩戒从批判走向回归。
一、懲戒教育的伦理价值内涵
教育惩戒,中华自古便有之。《学记》中曾云:“夏楚二物,收其威也。”[2]就是用棍棒来体罚那些不服管教的学生,为的是维护学校的校风校纪。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人本主义”教育观念的深入人心,教育惩戒的正当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教师的惩戒行为被误以为体罚或是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一旦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的矛头便会直指他们。因此,面对惩戒教育,大部分教师尤恐避之不及。现下有必要对惩戒的概念进行界定,呼唤各界正确认识惩戒教育的价值,为教师科学行使惩戒权力保驾护航。
(一)惩戒教育的概念
目前,教师的惩戒教育权尚未纳入法律范畴,法律中缺少对于教师惩戒权的明确解释。《辞海》中,“惩”有责罚、警戒、戒止之意,“戒”有防备、警告、革除之意,“惩戒”被释为责罚,以示警戒[3]。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于“惩戒”一词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4]。在了解惩戒的基础上,不少学者对惩戒教育也做出了相应的阐释。归纳来说,惩戒教育就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纠正学生的问题行为,并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避免下次再犯。实施惩戒教育有以下3点要求:一是教师不可以随意滥用惩戒权,惩戒权的使用必须以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二是在使用目的上必须具有教育性,而不是教师一时的情绪发泄,应当能够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保持长时间不犯;三是惩戒采取的措施不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要以尊重与关爱学生发展为前提。
(二)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惩戒作为教育方式之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前关于惩戒教育的非议颇多,认为教师惩戒学生是不道德的行为。造成这种局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众对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缺乏一定的认识。通过理性的思考,惩戒教育在促进学生身心向善发展、维持教学正常秩序以及彰显教师良好师德品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学生身心向善发展。教育作为育人的事业,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提出“仁者,爱人”,他希望通过教育来培养君子,将仁的思想传播于社会之中,以实现理想的“大同”社会。现代社会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其中“德”排在第一位,无论古今,道德培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然而,教育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活动,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有一套完备的、可复制的方法与顺序。因为每一位学生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有着不同的性格特征,他们既需要教师的谆谆教诲,也需要纪律的严格约束。学生作为“未完成”的人,其身心发展还没有成熟,尤其是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尚处于“理性的睡眠期”。孟子曾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5]就是说如果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学生本性中幽暗的一面会被呈现出来,做出一些不符合规范甚至危害社会的行为。从学生个体角度来说,惩戒教育是教师对学生的身心施加一定的影响,使其产生身体不适、物质利益被剥夺或精神不快等不利后果。但是惩戒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自我、完善自我,使其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以促进他们向善发展。从社会角度来看,惩戒教育是通过让每个犯错个体内化规则意识,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能够在未来进入社会时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惩戒教育不仅是学生个人道德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社会道德发展的需要。
2.维持教学秩序。夸美纽斯说:“没有纪律的学校犹如没有水的水磨坊。”[6]一个学校的正常运行是建立在良好的教学秩序基础上完成的。纪律是学校正常运转的原动力,学校如果没有良好纪律的约束,就会陷入混沌不堪的状态,难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教师为了维持班级的教学秩序,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制止学生的失范行为。现如今,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是典型的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甚至违法的行为,逐渐侵蚀着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如果教师选择视而不见,长此以往,必然会使学生和家长对学校教育失去信心,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说,校园欺凌的危害不言而喻,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是众望所归。教育是一项充满爱与关怀的事业,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育者的管理行为应当具有教育性目的。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如果存在违法行径,应当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如果情节不是十分严重,教育者就应当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通过适当的惩罚方式,带着关怀与尊重的教育目的,帮助学生知错,并能够使其内化于心。实施惩戒是通过对个人的教育维护了整个集体的教学秩序,同时集体的完善又影响着每个个体的行为,保证了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谐。
3.彰显教师良好师德品质。教师承担着人类知识继承和传播的重任;同时,教师也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者。行为主义代表人物斯金纳的行为实验表明:奖励和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有机体的行为。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对学生的良好行为进行表扬与对失范行为进行惩戒同样重要。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7]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權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8]。教师的惩戒权作为一种职业“权力”,就意味着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否则,不仅阻碍学生个人的长远发展,对整个学校的教学质量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教师不可惧怕使用惩戒权。大量教育实践证明,合理合法地进行惩戒教育,能够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让他们在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经受得住社会的磨练。可见,不弃用且能够合理使用惩戒权,是教师关爱学生成长的表现,也是教师良好道德品质的彰显。
二、惩戒教育面临的伦理困境
有学者指出,“教师实施正当且合适的惩戒,存在以有效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却无法赢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认可与尊重,其惩戒权利不能有效实现的现象。”[9]究其原因,在于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未得到应有的理解,惩戒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惩戒概念的误解,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界限不清;二是素质教育的异化,教师惩戒权逐渐沦为升学工具;三是赏识教育的影响,惩戒权陷入因噎废食的境地。
(一)对惩戒概念的误解,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界限不清
通过对重庆某地区4所中小学进行惩戒教育调查研究的数据显示,有16.2%的教师认为教育惩戒是学校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有11.82%的教师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10]。从中可以看出,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重要性存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分不清教育惩戒和惩罚的概念,甚至将二者等同起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师惩戒权在法律概念上的“空缺”。尽管学界在学理上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但是教师惩戒权在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教师惩戒合法地位。在某些方面,教育惩戒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存在一定的同一性,惩戒也包含着惩罚的因素或者需要通过惩罚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样一来,惩罚往往会被冠以“体罚”的名号,而体罚又在法律条文中被明确禁止。《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等,所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由于对惩戒与体罚缺少明确的认识,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往往会被误以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致使教师不敢轻易使用惩戒权。同时,由于惩戒权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教师的惩戒行为无章可循,有的教师甚至滥用惩戒权,出现惩戒无度和随意惩戒的现象。教师对惩戒概念的误解、所发生的滥用和弃用惩戒权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教育的信任,损害了教师及学校的权威,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素质教育的异化,教师惩戒权逐渐沦为升学工具
教育应该以人的发展与完善为目的。所谓教育的异化,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本身失去了应该作为培养人发展的最终目的,而是反过来操纵人,使人的发展成为达到其他外在于人的教育目的和手段[11]。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身心和谐健康、具有创新精神与科学态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人。诚然素质教育的实施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的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以及考试制度依旧存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仍然占主流地位,学校成为考试的“工厂”,专门培养考试的“机器”,师生关系是紧张的、冷漠的,学校文化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以学生的成绩高低作为唯一的评定标准。这种情况下的教学往往忽视了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学生缺少对精神文化的追求[12]。因此,教师的惩戒行为往往指向那些成绩差的学生,教育惩戒往往陷入“为成绩而惩罚”的地步,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流于表面,仅仅将惩戒视为维持课堂秩序、提升学生成绩的工具,忽视了“育人”的目的。当然,惩戒工具化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不能将它作为终极目的。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尊重与关爱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向善发展,而不仅是针对学生行为的本身。在现实教学中,教师将惩戒作为提升学生成绩的手段,这实际上背离了教育惩戒的初衷。
(三)赏识教育的影响,惩戒权陷入因噎废食的境地
随着西方“人本主义”教育观念的深入人心,教育尤其关注人的发展,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来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法律规章,其中,明确禁止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同时,教师作为教育学生的主体行为人,教育部出台了各项文件政策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如《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文件也都再次强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强调人本价值的现代社会背景下,“赏识教育”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学生在一个过于和谐、安逸的环境中成长,稍有不慎便会搬出法律条文来对教师示威,再加上如今家长对孩子的过度溺爱、网络媒体对个别教师不合理的惩戒行为的报道,惩戒教育的初衷被扭曲了,负面影响被片面夸大,家长以及社会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所有的惩戒措施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教师惩戒行为背离了现代教育理念,应当禁止教师使用惩戒权。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因噎废食的境地。事实证明,赏识教育对学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有利是相对短浅的,一味地给予表扬会使学生迷失自我、心理承受能力降低,并难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三、惩戒教育的伦理回归
从教育惩戒的伦理价值来看,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是学生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教育惩戒的回归是众望所期的,需要学校和社会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学校教师要提升自身道德素养,彰显惩戒教育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重新审视惩戒,形成正确的教育舆论导向。
(一)学校教师要提升自身道德素养,彰显惩戒教育的人文关怀
1.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教育惩戒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既不过度惩戒,也不放弃惩戒,遵循教育惩戒的伦理性原则。
一是教育性原则。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秉持立德树人的教育观念,牢记惩戒的教育性目的,让学生意识到自身错误并加以改正。有的教师为了一己私利或发泄情绪而对学生的肉体或灵魂肆意折磨、随意处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修养,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有的教师不敢对学生实施惩戒,害怕家长或学校领导纠责,这同样有违惩戒的教育性原则。教师应该明晰惩戒本身也是教育的过程,不可随意弃置。教师既不能随意惩戒,也不可放弃惩戒。要了解惩戒的教育性原则,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合理使用。
二是公正性原则。与教师相比,学生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根据调查显示,个别教师容易因为学生成绩、家庭条件等因素对学生采取差别对待。教师要明白:每位学生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在性格特征、学习能力、与人交往能力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都有被公正对待的权利,不能因为学生某方面的缺陷而戴上有色眼镜。当然,公正对待不等于一刀切,在惩戒过程中,教师也应该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适合其本人的惩戒措施。
三是尊重性原则。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师生关系越来越民主、平等,学生的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惩戒与尊重学生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惩戒教育中做到尊重、关爱与理解学生,从学生的角度去体会他们的想法与情感;同时,做好惩戒后的补救措施,能够在尊重学生与达成教育目的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保证惩戒的最小侵害性,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教师的爱,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
2.秉持终身学习教育理念。新时代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作为惩戒教育的主体实施人,一举一动都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惩戒教育回归的关键还看教师如何科学有效地行使惩戒权力,如何获得社会的认可。因此,教师必须以一个学习者的姿态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加强自我学习与自我探究,秉持终身学习的理念。具体来看,教师可以从法律素养和教育知识理念学习两方面进行自我提升。一是在法律素养提升方面。首先,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知识,包括熟知与惩戒、惩罚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做到依法施教,切实规范自身的行为。其次,教师要有法律意识,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要用法律来指导自身实践,做到不滥用惩戒权。再次,由于惩戒权应是国家赋予教师的强制性权力,在法律行为上,教师要敢于惩戒,不可随意放弃,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否则就是教师的失职。二是在教育理念学习方面。首先,教师要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不能用传统的教育理念束缚学生的发展。处于新时代发展中的学生,应当给予他们更加开放、宽容的教育环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其次,在实施惩戒前,教师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方面的知识,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总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这样,教师才能在惩戒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教育机智,找到适合学生的惩戒方式,达到最终惩戒的教育性目的。
(二)社会各界应重新审视惩戒,形成正确的教育舆论导向
1.加快教育惩戒的立法确认。社会对教育惩戒产生误解的原因之一是其在法律地位上的缺失,因此,立法机构需尽快给予教育惩戒以立法确认,并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在概念的界定上,现行法律条文中关于惩戒的概念较为模糊,且容易与体罚相混淆,使人产生误解,所以立法机构要赋予教育惩戒以明确的法律概念,并对其外延进行具体界定。其次,在惩戒的力度与范围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惩戒的过程实施制订具体的细则,一切按照法律规章行事。再次,在惩戒监督机制的建立上,可以建立由学校领导、家长代表、班主任和学生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具体由教育部门审查各学校的惩戒教育实施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学校和教师采取正确的惩戒措施,保证惩戒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避免教师滥用惩戒权,在发生纠纷后,为学生提供救济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形成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惩戒教育来看,新闻媒体对教师惩戒教育的回归起着不容置喙的作用,但是从媒体舆论的影响来看,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便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媒体舆论的效果。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有关惩戒教育的法律知识、教育学知识,以及邀请学界专家开展相应的讲座来引导教育惩戒的正确舆论方向;同时,还可以积极宣传优秀教师的惩戒教育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增强对教师教育的信心,并勉励其他教师继续努力学习,提升自我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如实报道相关事件,而不是为了获得流量、博噱头故意夸张事件的真实情况,以至于社会将惩戒教育行为视为十恶不赦的现象,影响教师惩戒权的顺利推进。因此,新闻媒体有义务让全社会认识到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3.提升学生家长的自我修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清楚地了解到惩戒的实施是为了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与赏识教育相辅相成,是学生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之一。但是,有的家长却无法理解惩戒教育的真正内涵,对学校教师的惩戒行为抱有怀疑态度,甚至认为惩戒就是体罚,不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也是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家长们似乎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现代教育理念中,教育应当是民主、和谐的,传统的惩罚学生的教学方法与时代发展背道而驰,应该被遗弃。如果教师没有将学生教好,那就是教師的问题,需要教师自我反思。因此,惩戒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家长的积极配合,家长需要努力提升自我修养,给惩戒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家庭支持。一方面,家长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积极学习有关惩戒教育的法律法规,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惩戒教育的真正内涵;同时,还要掌握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及时更新自己的家庭教育理念,从孩子的全面发展出发,辩证地看待惩戒教育。另一方面,家长要给孩子提供一个宽松、民主的教育环境,要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成长过程,并且能够积极地参与进来,与教师共同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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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