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入可持续性发展的思考

2020-12-23 02:01王淑娟
写真地理 2020年39期
关键词:收入可持续发展

王淑娟

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农产品需求量逐渐提升,土地出让收入成为了目前农民的收入之一。本文在分析土地出让相关影响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土地出让;收入;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9.021

引言: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城市土地快速增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199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420亿元,201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7.3万亿元,今年受疫情影响有所下降,但预计可能还将突破7万亿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在土地收入蛋糕不断做大的同时,如何分好蛋糕成为一个重要时代课题。

1 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影响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对农民整体经济收入水平的影响可以从三部分进行论述:(1)农民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的土地转让补偿通常高于农民自身进行农业生产所能获得的经济利润。(2)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开始建立起一批高效率、高质量的农业以及工业园区,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转变为农业或是工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在拿到土地转让补偿的同时还获得了比较稳定的工作收入。(3)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农村土地逐渐趋向于集中化生产,与此同时即拥有资金支持又拥有技术支持同时具备经营头脑的土地承包大户开始出现,大大提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

2 土地出让收入可持续性发展的思考

2.1 多措管控“数字计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第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

2.2 科学统筹实施,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要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底是按照“毛收入”土地出讓收入计提,还是按照“净收益”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各不相同,土地出让收入在地区间分布很不均衡,如何实施才更加科学、更具实效?《意见》既强调普遍适用,又兼顾各地实情,既有硬要求,又给自主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时间上,允许地方分5年改革到位,到2025年达到目标要求,各地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空间上,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核算和考核;方式上,省里可自主设定不同地区的资金计提比例和方式,这些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3 严格依照相关规章进行操作,保障工作整体规范性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就决定了其在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进行。换句话说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相关要素(包括:承包关系、权属关系、流转期限、土地用途等等)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不可随意改变。对于流转的土地,使用人员不能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如果想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过后方可更改),不能出现土地荒废现象,严禁出现掠夺性的土地使用。相关乡镇政府应该建立相对完善的土地流转登记体系,将所在区域的土地流转状况详细的记录在册,帮助农民在最快速度内办理相关的流转手续,对于流转合同进行细致的审判工作,确保流转档案登记的完整性。

2.4 堵漏洞重规范,强化考核审计监督

这些年来,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然而,由于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这就带来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空间。如何防止一些地方钻政策空子,搞“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这就要求,必须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加强核算、考核、审计、监督,着力压实地方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管;要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将落实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3 结语

推动形成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新格局需要一个过程,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也不能一蹴而就。根据政策规定有两种路径和指标可供选择,第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进行核定,并设定全年8%的底线;第二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进行核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财政状况,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由各地根据财政收支变化和实际情况,决定工作的节奏和安排,避免“一刀切”,给地方财政运行造成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在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后,要花好真金白银,切实提高农村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投入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林彩云.如何适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政策[J].注册税务师,2019(11):38-41.

[2] 何其昭.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可行性评价[J].税务研究,2015(11):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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