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洋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领域、范围、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对外投资也给“走出去”企业带来了诸多的环境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是“走出去”战略的补充和深化,引领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未来与方向。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近200年来首次提出以中国为主导的洲际开发合作,旨在构筑新一轮的对外开放,利用“一体两翼”途径同时推进向东和向西开放,并助推我国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1]。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合称“一带一路”。2015年3月,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生动形象地勾勒了“一带一路”倡议的伟大蓝图。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援助力度,促进缩小南北发展差距。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2]
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而要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化视野和经营能力、得到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尊重的跨国公司,中资企业必须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治理、经济、环境和社会4个方面的平衡与共赢,从而实现海外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其中,环境保护已成为中资跨国公司融入当地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开展绿色经营是中资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非洲独特的资源吸引了世界范围内投资者的目光。随着中非间经贸文化的互通有无,中国企业逐渐加快了对非洲投资的步伐。中国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融资和援助等方面都是非洲的前五大合作伙伴,中国企业对非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3]。然而近些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少数项目折戟沉沙,铩羽而归,部分原因就出在环境保护上。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妥善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殊为不易。非洲国家大多属于经济落后的不发达国家,其项目投资和经济开发很容易出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实问题。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但少部分项目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从而引发当地民众、组织的不满和抗议,加上西方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引导,对中国企业的开发投资项目设置重重障碍,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第一,生态环境影响。
对非洲投资造成的环境问题首先表现为生态破坏。中国少部分走出去项目涉及水电站的修建,众所周知,水电站建设大坝截断河流,发电造福人类,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大坝修建必然改变河流沿线生态环境。例如苏丹麦洛维大坝的修建打破了周围水域的生态平衡,卡及巴尔大坝项目淹没了当地本就稀缺的肥沃土地,埃塞俄比亚的吉布III大坝影响了奥莫低谷和肯尼亚特坎纳湖两大世界遗址的生物多样性。加纳布维大坝、加蓬金刚大坝的修建使当地国家公园的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这些都是修建大型水电工程不可避免会出现的环境问题。
对非洲投资造成的另一环境问题就是环境污染。在能源类项目的勘探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污染物的产生,容易引发环境污染现象,并可能会诱发其他环境次生污染灾害。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中石油在加蓬国家森林公园内勘探石油资源,该项目工区分布在加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勘探石油资源必然会对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而法国《解放报》猛烈抨击中国企业,称中国石油工人在加蓬森林中“野蛮施工”,是在破坏“人类未被破坏的最后家园。”但江苏油田物探队伍实施绿色地震勘探,受到加蓬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纷纷好评。加蓬政府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执行委员会现场监督组评价说:“SINOPEC队伍在LOANGO国家公园进行的地震采集施工,把对野生动植物和人类等环境的影响降低到了最低程度,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4]然而也的确有极少数中国企业在非洲的开采未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定,比如2013年中石油在乍得的开采活动违反了当地的环境保护法规,对当地自然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5]。中国极少数企业的对非洲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了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
第二,当地政府与民众的反应。
中国企业在对非洲投资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一些针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抗议和指责时常发生。苏丹麦洛维大坝修建时就因其导致七万尼罗河河谷住民迁居沙漠而引发了当地民众的和平示威。中国的投资甚至吸引了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非政府组织的眼球。世界自然基金会呼吁中国着眼于当前环境危机的处理并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图尔卡纳湖之友组织为中国资助修建埃塞俄比亚吉布III大坝项目的受影响居民发起了环境诉讼,并成功劝说国际合作者远离该项目的合作投资。埃塞俄比亚吉布III大坝项目一时之间成为众矢之的。环保组织国际河网建议在苏丹麦洛维大坝环境问题得到修复之前暂停一切项目建设。
由于我国企业在对非洲投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法律风险的研判和分析,在投资建设的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不仅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损害,激起当地居民的反对,而且也导致了投资的失败,甚至给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以下是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遭遇环境法律风险的几个实例。
第一,高能耗产业投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钻井活动容易产生污染物,如废液、废水、废弃泥浆等等,同时易造成噪声污染,而一旦发生井喷事故则会诱发其他环境次生污染。例如,2006年中国有色集团在赞比亚投资的铜矿公司因违反了赞比亚制定的环境检测标准而被政府要求停产并关闭项目,中国企业在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还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指责[6]。中石油在乍得的投资项目被指违反了乍得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导致石油勘探项目被迫叫停[5]。中国企业高能耗的产业投资行为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中国企业对非洲环境脆弱区投资引发生态危机。
中国企业对非洲环境脆弱区的开发利用行为引发了当地的生态危机。加纳布维大坝、加蓬金刚大坝的修建都使当地国家公园的生态系统受损。2008年,塞拉利昂政府颁布了木材出口禁令,原因是中国和其他外国企业对塞拉利昂北部的草原进行了不可持续的“剃头式”砍伐,致使当地自然生态系统严重失衡,众多森林一夜尽毁,大量珍贵的物种被运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第三,东道国就环境问题伴生社会问题采取规避措施。
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一旦未能得到有效和妥善的解决,则极易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和抗议,进一步导致东道国政府对企业的投资作出环境规制和制裁措施。例如苏丹卡及巴尔大坝修建过程中因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而遭致当地努比亚人的严重抗议和反对,项目一度被迫搁浅。而中石化在加蓬的LT2000项目也因环保组织的反对而被迫延期。中国有色金属集团在赞比亚投资的谦比西铜矿被指严重掠夺了当地的资源,引起当地政府和民众的不满。
我们在正视负面舆情的同时需要反思。大多数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习惯性地照搬国内经验,往往忽视来自投资地反对派、非政府组织的民众呼声。非洲部分国家一直处于较为动荡的局势之中,而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较少与外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接触,忽视了非洲国家的现实国情,忽视了NGO和媒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致使在环境风险和事故发生时不能第一时间及时地倾听来自投资国民众的声音,也不能积极有效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组织进行沟通协商,有时可能会因为沉默而激化社会矛盾,增加投资风险。中国在非洲投资企业与当地政府、民众缺乏沟通交流,极易遭遇民族主义风险。
大多数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都是各国利益博弈的“是非之地”。中国的对外投资被部分发达国家称之为“掠夺性的发展”[7],一种以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企业在非洲资源开发投资时常面临环境法律风险,在招致各种非议和负面评价的同时,也使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中煤集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说,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能源类项目属于较为敏感的类型,对其投资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8]。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往往会面临着较大的环境法律风险。
(1)立项阶段
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中国企业须对投资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地了解,特别是对社会因素、自然地理环境、政策法规制度等方面应加以详实地调研,并与当地政府、环保组织机构进行沟通,扎实做好前期的风险评估工作,尽可能在立项阶段评估项目实施过程和运营之中可能遭遇的各项环境法律风险,加以预防和监控。
第一,要正视区域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引发环境法律风险的可能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环境往往比较恶劣,比如北非的许多油田都处在沙漠地带,干燥炎热,还有一些国家属于热带雨林气候,长时间的雨季为项目的施工增加了难度,同时容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增加了环境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9]。自然环境的突发改变使得项目无法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施工,甚至有时会破坏已有的进程而导致项目长时间被搁置。对于一些非常规的自然灾害我们无法避免,而对于某些可预知的常规灾害则应在立项决策之初予以监测预防,以降低自然灾害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要正视东道国环境法治发展引发环境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必须意识到,近些年来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初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提上日程,尤其是应事先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然而,有些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并未能很好做到这一点。中石油在加蓬环保部通过环评之前就自行在自然保护区卢安果国家公园进行石油勘探[7],违法施工导致项目一度搁浅并饱受争议。而中国企业在赞比亚谦比希的投资项目也因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而被勒令停产[10]。
(2)运行阶段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东道国的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庇护,也因此使得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得不受限于当地的政治、社会、制度环境。加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受到地质、气候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项目运行阶段可能会遭遇因开采行为所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其他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因而投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与此同时,企业的风险预测和评估并非一劳永逸,在项目运行阶段可能会遇到各类常规或突发风险。
第一,东道国政局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区域环境的变化,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一方面,矿产资源丰厚的利益回报导致其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常被许多国家垂涎,同时也备受东道国的关注,致使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极易面临来自外部社会力量的干扰甚至阻挠。另一方面,非洲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多是经济欠发达且民族冲突不断的区域,所处的政治环境较为复杂恶劣。例如,刚果从1996年以来一直局势不稳,武装冲突、骚乱时有发生。2012年爆发的“3·23运动”使得众多中国投资企业纷纷撤离刚果,一些海外项目被迫中断[11]。在非洲投资的许多中国企业都面临着此种风险。
第二,投资地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引发环境法律风险。非洲国家矿产资源监管政策的变动加剧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法律风险。例如,乌干达、刚果等国纷纷对外国企业的矿业投资行为提出了附加条件并采取限制措施[12]。喀麦隆颁布了采矿业的新举措,加强对矿业权的执法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矿业法》等。马达加斯加过渡政府执政后对先前的矿业投资法律政策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使得当地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监管。2013年,坦桑尼亚政府以外国投资者违反《坦桑尼亚2010年矿业法》的理由,收回了400多处矿权[13]。投资地政策法规的变化增加了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风险。
第三,勘探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全球环境的整体恶化给全世界范围内的生产活动都敲响了警钟,更为企业的各类投资行为提出了更苛刻的环境保护要求。然而,能源类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这就要求企业在矿产资源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投资地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以防因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勒令停产施工。我国企业在以往的对外投资中曾有过前车之鉴。2006年中国有色集团在赞比亚投资的铜矿公司因违反了赞比亚制定的环境检测标准而被政府要求停产并关闭项目,中国企业在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还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批评指责[14]。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必须改变粗放型的经营方式,降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第四,油气存储运输过程中也极易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比如因管道设备年久失修存在隐患而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或是因操作失误导致油气泄露污染环境,抑或是第三人违法行为造成环境事故等。环境风险的发生意味着企业必须为此支付额外的代价,得不偿失。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不断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风险排查,实时监控。在矿产资源开发完毕之后必须加强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及时与当地民众、政府和相关组织协商沟通,避免因环境风险而引发社会危机。
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广大非洲地区而言,凡是涉及资源的开发利用极易触及最敏感的国家利益。中国企业投资非洲资源型产业往往会受到来自东道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东道国会权衡中国的投资行为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反复博弈,一旦风险成本高于既得利益,便会对中国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曾作为殖民地国家的非洲大陆,现如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西方国家,中国对非洲资源的投资不时会触及某些西方国家的既得利益,西方国家常以极少数中国企业实施的环境破坏行为为理由和借口试图插手我国的对外投资行为,甚至将环境问题政治化,散布中国对外投资“新殖民主义”“生态威胁论”[15]等论调。
中国企业通过占用土地、砍伐林木等方式对非洲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如金融巨头在动荡的南苏丹和当地军阀签署了四十万公顷的土地项目[16]。然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企业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比如,在非洲购买大面积的土地这一行为被指责为对当地土地的掠夺,严重损害了投资地本国的利益,因而项目被迫中止。再比如,非洲部分国家政局更迭频繁,新上台的政府往往会推翻重置旧有的法律制度,东道国投资政策的朝令夕改令许多在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始料不及,受损严重。
中国极少数企业在对非洲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行为。但其它国家在非洲的资源开发利用也存在相似情况,因此几内亚、科特迪瓦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外商企业的伐木禁令,旨在控制过度采伐、运输等行为,维护本国的生态利益。
水利设施修建和公路铁路项目承建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诸多的环境法律风险,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阶段可能会呈现出不同表现形态的风险,我们无法避免和克服不确定的环境法律风险,然而科学的风险评估以及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理能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修建基础设施容易破坏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例如,修建大坝就一定会对周边的地貌、水域等自然环境加以改变,这种改变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破坏行为。与此同时,项目推进过程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容易伴生社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生态脆弱区或政治敏感区投资更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良后果,增加环境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安哥拉要求外商投资者在水利设施兴建之前必须按照当地法律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否则将予以严惩。故而,全面评估风险是立项阶段需进行的首要事项。
非洲大陆是世界上最为贫穷的大陆,大多数国家尚处在较不发达的国家行列之中。对于部分非洲国家而言,经济发展仍比环境保护更为重要。加之,许多非洲国家仍因政权更迭而局势动荡,武装冲突不断。诸多因素增加了对外投资的难度和风险。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部分非洲国家的环境法治状况令人堪忧。中国企业先遭遇的便可能是因投资地相关机构繁琐低效的环评审批程序而致使项目无法如期进行[17]。《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蓝皮书显示,近十年来所发生的120起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失败案例中有8%是由于东道国在审批环节加以干涉阻碍项目正常进行[8]。水利设施项目常在自然环境较为艰苦恶劣的地区进行,受政治环境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18]。东道国政治局势和社会环境的稳定性是决定项目能否如期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
在境外水电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会面对来自国际社会的质疑和监督。苏丹麦洛维大坝竣工于2010年,然而在大坝修建的同期,瑞士联邦水生物科技研究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6年分别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19]。双方的评估报告显示,麦洛维大坝的修建对尼罗河谷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然而在项目施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却完全没有预料到此不良后果。据此,瑞士联邦水生物科技研究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大坝的环评结论提出了质疑,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施工。
工程承建项目的成与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支持,即公共关系管理。修建公路铁路无法回避的一大问题就是征地。与当地民众良好的沟通,达成合意,乃是解决征地问题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此过程中,需要东道国政府和相关组织的相互配合与沟通协商,方能事半功倍。中国在肯尼亚修建蒙内铁路之初,便与肯尼亚政府达成协议,征地补偿事宜由肯方全权负责。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却事与愿违。肯尼亚政府未能履约,导致中国工人与当地民众纠纷不断,肯尼亚民众对中国的施工行为十分不满。疏于公共关系管理的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吃了许多哑巴亏。
与此同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发的环境法律风险也是中国对非洲公路铁路项目修建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题。天灾无法克服,但科学的风险评估以及积极地化解危机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
风险与利益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好伙伴。基础设施项目进入运营阶段也就意味着企业收益的纷至沓来。在运行管理阶段,企业须着眼于对事故的处理和风险的控制。某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可能会伴随环境污染风险,比如危险品爆炸、第三人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等,因此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须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优化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将环境法律风险的致害性降至最低。
基础设施的修建对周遭地貌的影响是不可逆的,会改变当地的生态环境。这种具有生态破坏性功能的投资行为需要当地政府和民众的支持,至少是默许。处理好与当地民众、政府、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于企业的投资行为十分重要。水电项目的投资周期长,从前期评估到施工直至运营,项目都面临着诸多的风险。电力产品的销售离不开投资地当地电网的支持和配合,水电项目的运行维护与所在国的政策和民众的支持息息相关[20]。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来自当地民众或是国际力量的批评和指责。面对投诉纠纷,大多数中国企业往往选择缄默的方式不予回应澄清,难免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更难以打消东道国和国际社会的猜忌疑惑。如若确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危机,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补救,化解风险;如若遇到国外媒体的误读,例如,某些西方国家将中国的对外投资解读为“一种新的殖民主义”,对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回应,澄清事实,摆脱嫌疑,消除误会。
面对日益频发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构建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刻不容缓。政府、社会和投资企业应当针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制止更多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可能的损害和损失。
国家应不断完善对外投资国内环境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健全对外投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制,编制和发布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指南,逐步完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并构建对外投资安全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规范政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外投资风险防控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议题,而许多国家在探索对外投资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已逐渐摸索出适合本国发展和东道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防控体系。美国等国均把维护对外投资安全作为法律建设的要义。《对外援助法》《经济合作法》是美国政府最初出台的防范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立法,随后《肯希卢泊修正案》《冈扎勒斯修正案》相继成为美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自保的有力武器,而《萨班斯法案》《反海外腐败法》将对外投资透明化,防止出现腐败问题和环境污染行为。《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颁布更是为美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成文法规范。瑞典通过《国有企业外部报告指南》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韩国制定了《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审查批准对外投资标准》《扩大对外投资自由化法案》等政策法规。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其经验于我国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体系的构建大有裨益。
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对外投资法》,将其定位为对外投资领域的宪法,是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和预防对外投资风险的主体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须与之相适应和配套,实现功能互补。杜绝重复立法、矛盾立法,以期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健全、完备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鉴于对外投资环境瞬息万变的特殊属性,《对外投资法》应秉承预防为主的原则,面对多元化、自由化、开放化的对外投资趋势,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条款,再加以相关法规、条例、规章等配套实施,旨在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建议《对外投资法》设定专门的章节条款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保护要求加以界定。同时,《对外投资法》应在以突出市场主导和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便利化、服务化的立法原则。通过简化政府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提高企业对外投资审批的效率,突出政府服务监管的便利化、人性化。
第二,健全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体制。
市场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监督管理。一方面,在备案和核准环节,应增加环境风险审查程序。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在对外投资中的服务型功能,应逐步构建对外投资信息共享平台。不可否认,信息缺失是制约企业对外投资的绊脚石。与国家相比,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均处于弱势地位,其收集信息的能力更是相对有限的。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对外投资风险防控的经验,政府可联合相关组织、协会搭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就投资地的政治环境、社会背景、历史沿革、经济发展、宗教信仰、内部冲突、外部环境、法治进程、资源禀赋等各项信息进行共享,提高企业抵御对外投资风险的能力,为对外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建议环保部门提供专业的环境风险审查意见。国家应及时准确掌握投资行业、投资区域的具体情况,为企业投资把握宏观方向,政府驻外机构应为境外企业提供评估、咨询等服务,以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理投资风险的能力。
第三,编制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投资指南。
我国已相继出台《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建设指引》等,旨在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供相应的指导。然而,现有的对外投资信息指南忽视了对于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研究。因而,编制一部专门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已迫在眉睫。该指南应从各投资地的环境信息入手,收集、归纳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损害实例,从正反两方面剖析环境法律风险的类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监控的指导性意见,以供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借鉴和参考。实际上,已有许多国家就对外投资成立了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并出台了专业的投资指引。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每年都会发布涉及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评估数据信息,为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加以科学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规避风险,效果显著,值得借鉴学习。
第四,逐步健全完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
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旨在当境外企业面临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这种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可以极大地增强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信心和动力。美国是世界范围内最早推行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969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美国政府领导,负责私人对外投资的各项保障工作。随后,德国、日本、法国、英国、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本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承保事宜是许多国家共同的先进经验[21]。各国成功的发展经验于我国的制度构建大有裨益。当前,我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草创未就,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成熟。虽然我国建立了专门的海外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其未能有效地发挥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保障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业务不够充分,尤其是关于风险补偿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切实掌握并遵守东道国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跨文化融合以期实现本土化投资经营管理,加强对外投资的公共关系管理,重视对外投资专业人才精英的培养。
第一,加强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
企业应重视对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评估和研究。比如,非洲部分地区处于沙漠地带,常年干燥,终年炎热,土壤荒漠化严重,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因素必须纳入风险评估体制之中。再比如,非洲许多国家政治环境较为恶劣,武装冲突不断,地区局势紧张,而这很有可能成为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政治隐患,企业在投资伊始须对这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加以研究和评估。安哥拉曾是中国投资和援助非洲最为典型的一个符号,然而,由于对当地投资环境研究的缺失,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实施的环境破坏行为激发了当地民众的反华情绪[22]。由于对这种高冲突小国缺乏环境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企业在项目遭受风险时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第二,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毋庸置疑,能源资源投资容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加之非洲特殊的自然条件导致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大大增加了企业在非洲投资的环境法律风险。在民主化进程推进的过程中,非洲许多国家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本国的投资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比如利比亚通过《环境法》《耕地保护法》《矿山和矿业法》《水资源利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国企业投资的环境违法行为加以约束和禁止。在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投资地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对生产经营活动全程监控,实时监测,要力争不违法或者尽量减少可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非洲大部分国家的环境法治发展尚不成熟,在对这些地区进行投资之前,须多加考虑和研究。诺亚财富首席法务官郭建军建议,在东道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应尽量选择适用较为成熟的法律[8]。在企业投资正在推进的过程中,部分非洲国家为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自然资源,常常变更法律法规政策,让企业措手不及,大大增加了投资风险。英国智库发布的《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指数》报告中显示,投资风险最大的前十名国家包括非洲的阿尔及利亚等国[23],他们的投资环境极差,政策法规常常是朝令夕改,使得对外投资者们苦不堪言。2008年江铃汽车在阿尔及利亚投产经营,然而短短一年时间,阿尔及利亚的投资法规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该项目被迫搁置[24]。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应对其法律风险加以评估和论证。企业应留意投资地国政策法规的变动,尤其是对涉及企业投资的环境保护标准、投资审批程序、能源资源开发、违法处罚规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加以实时关注,以防风险发生时措手不及。非洲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不断改变,但环境法的发展是有一定规律的,对环境标准的宽严规定也有环境基准和国际惯例,只要对此有充分的调研,及早以国际通常标准要求自己,杜绝把投资国一时的环保低标准作为投资的出发点,其风险是不难防控的。
第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风险管理的八要素理论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25]。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首先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测。可参照《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投资地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外交政策、宗教文化、投资环境、市场需求、消费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调研,科学合理预测投资可能伴随的风险。对于不同行业领域可能会遭遇不同种类的风险,而同一项目在不同的投资阶段也可能会因风险的产生而陷入投资瓶颈。
企业应正视自身的实力,在投资收益与风险两相博弈之后,对于风险过大的投资项目应学会取舍和放弃。而对于经过论证和风险评估的项目则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及时监控风险。企业在决策之初应将环境法律风险纳入评估范围和考量体系之中。其后,应按照对风险的决策规划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并实时更新信息,反馈风险防控的具体进度。德国政府要求企业内部必须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负责风险评估、预测、监控等一应事项。风险防控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应树立全程风险管理观念,做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第四,通过本土化经营管理化解对外投资风险。
“木桶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木桶蓄水量的多寡往往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在对外投资领域中,文化水土不服常常成为制约中国企业投资经营的一块短板。法西斯残暴杀戮的阴影至今挥之不去,面对强烈的民族情绪,聪明的日本企业适时采取本土化经营策略,成功化解投资风险和危机。东风日产在中国开发了一个“精英创富战略”项目,号召中国的年轻人积极创业,该项目的运作全程由中国人参与完成,成功实现了本土化的融合,化解了因民族情绪可能引发的危机。
长久以来,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往往更加注重东道国政治、经济、法治环境的考量,而对投资地社会风俗、历史传承、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文化背景的研究较少。文化差异在不经意间即可招致误解、猜忌、不满甚至指责。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正视这种潜在的文化风险。中国人是喜欢热闹的,但这种喜爱群居生活的对象却也是有限的,在非洲,中国人常常封闭在自己的空间,不愿与当地人打成一片。文化差异让中国人与非洲人的沟通交流愈发贫乏,互相不理解成为中国企业和非洲民众之间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形成了中国在非洲的错位形象。加纳前政务部长评价中国企业如华尔街资本一样嗜“利”如命[26]。负面舆情不断滋长的结果只会让更多的中国企业不得非洲民心,给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和法律风险。中兴在非洲投资过程中通过融入当地文化,实现本土化经营,成功化解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项风险[27]。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积极融入投资地国家的文化之中,加强跨文化融合,实现属地性经营。
第五,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公共关系管理。
中石油在坦桑尼亚承建天然气管道项目,企业按照中坦两国签订的协议在当地民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进驻天然气源头地施工建设[28],引发了当地民众极度的不满和抗议,并阻挠施工的进行,然而中石油并未及时平息民众的怒火,正常的示威游行一度演变为暴力冲突。当环境事故发生时,大多数中国企业未能在第一时间与当地组织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商议,致使投资地民众的反华情绪不断高涨,双方的误会和矛盾日渐加深,如此反复循环只会破坏中国企业在非洲的良好形象,不利于双方更深层次的交互往来。
日本企业的海外公关战略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日本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擅长与当地政府、民众、学者、社会力量加强沟通交流,重视通过舆论的声音宣传民族企业和品牌文化,常借助媒体的宣传改善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良好的公共关系是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有力保障。公共关系处理得当,能够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有助于开拓市场,赢得更多消费群体的信任。而当面临政治风险时,通过公关的及时沟通,便于快速地化解企业风险,赢得当地政府、民众、相关组织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不必要的猜忌和误会,减少企业的各项损失。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营造积极的舆论,加强与当地政府、民众、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六,重视对外投资环境专业人才精英的培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曾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缺乏国际型人才成为制约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最大阻碍[29]。相较于国内投资,境外投资的专业性较强。一方面,境外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文化背景、法律制度、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等,随着各国国情的不同而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中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投资地的各项人文、地理环境了然于胸,评估风险与收益的权重,论证投资的可行性。以上种种都需要专业的人才方能胜任。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律方面,专业性很强,一般的企业法务人员是难以胜任的。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视野决定了企业的视野,人的素质决定了企业的水准,人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潜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要避免环境法律风险,一方面要构建“走出去”的人才开发体制,培养自己的环境法律专门人才或者聘请专业环境法律顾问,另一方面应结合本土化战略,吸引当地优秀的人才包括环境法律人才加入企业团队之中。企业应根据投资规划以及投资地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的人才培育和激励机制。企业既需要高精尖的技术人才,又需要经验丰富的国际化人才。当地民众对东道国的政策法规了解得更为透彻熟悉,尤其是对与投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聘用当地顾问可实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