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70 年:历程和走向

2020-12-22 12:31蔡武进
关键词:之治文化产业现代化

蔡武进

(武汉大学文化法制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之缘起

我国的文化治理是在吸收西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上, 立足于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形成的以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为基本要求、 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繁荣为主要内容、以追求现代文化秩序之建构及文化在国家治理进程中价值与功能之发挥为基本目标的过程与状态。 文化治理现代化旨在通过建构现代化的文化治理模式与治理机制,释放公民个体及群体的文化创造力,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①,从而在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的基础上,全面发挥文化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结构性力量。改革开放前,我国文化在较长时间内是以附属并服务于政治为目的而存在,文化领域也较长时间处于政府的绝对管制之下,文化治理起步较晚。 因此,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推动传统的文化管理全面走向现代文化治理, 让文化领域的管理理念、模式、方式等更加契合现代文化治理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在多方努力下,文化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为我国的文化治理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但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开启于1978 年的改革开放, 并于党的十八大以后,得以向纵深推进。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我国人民的文化主体性得以彰显,文化创造力得以空前释放与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迈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在此基础上,我国正逐步实现着从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的跃迁。并且,在此过程中,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力量将进一步释放和展现。倘若说,“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1];那么,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便是诠释和演绎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落脚于文化自信的过程,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最基本、最深层次的环节。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深层次的环节,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能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基础上, 促进文化自信的确立和强化,促进文化凝聚力、塑造力的提升以及文化之治理价值的发挥,乃至集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力量,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治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大体历经了“初步萌芽”、“正式起步”、“砥砺探索”、“稳步推进”和“全面深化”5 个发展阶段。 经过这5 个阶段的发展,我国文化治理逐步实现了从单一到多元的主体现代化、从文化事业的“文化”求索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内容现代化、从多变的政策之治到稳定的法律之治的方式现代化、从文化的封闭发展走向融合发展的手段现代化等等。 当前,在把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演进历程及其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走向,对深入推进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提升文化认同、坚定文化自信、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在演进过程中,推动了政治附属下的文化到具有独立治理价值的文化的转向,逐步实现了公民的文化主体性建构、开放性文化市场的打造,推动了多元力量参与,提升了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

(一)萌芽期:政治从属下的蓄势待发

在目标取向上,改革开放前我国文化建设主要是以服务于政治的需要而存在。 早在抗日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重视文化在服务于政治方面的作用。 1942 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并确立了被视为文艺思想基本指针的“文艺为政治服务、文艺为工农兵服务”之“二为”思想[2]。 新中国建立初期,文化领域开展了涉及知识分子改造、旧艺人改造和对文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私有化改造等内容的政治性改造[3](P7)。由此,文化的政治附从性和政治服务性被正式确立,文化从属于政治的政策导向也开始形成。 对此,毛泽东同志做过一次清晰的阐述:“在现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学艺术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的。 为艺术的艺术、超阶级的艺术、和政治并行或互相独立的艺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4]新中国成立初到改革开放前,基于国家政权建设与巩固的目标需求,我国的文化政策和文化建设实践主要是附属并服务于政治建设。 但在此过程中,文化也得到了较大重视,特别是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导向下,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些成果为之后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奠定了政治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

在基本模式上,与文化政策的强政治属性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萌芽期的文化治理的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主体的单一化,即所有文化管治权集中于政府。 因此,我国萌芽期的文化治理实质是呈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化,以及管治权高度集中化的文化管理。 这种高度集权的文化管理模式一方面是受到苏联战时文化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在高度集权化的文化管理模式下,政府不仅是文化政策的制定者、文化活动的组织者、文化资源的掌控者和配置者,而且还是文化单位的所有者、文化成果的拥有者、文化资金的提供者。 并且,在管理方式上,政府热衷并依赖于采用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手段推行文化管理,即“通过政策、指令、计划、制度、决议等形式,强制性地配置文化资源,实现意识形态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舆论引导与控制的目标等”[5](P55)。

特殊社会背景下的文化管理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统合资源开展文化建设,较为高效地促进了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文化市场的迅速兴起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为文化治理打下了底色。 正是在此意义上讲,“中国语境下的文化治理,与改革开放前的文化管理是一脉相承的,从管理到治理,体现的是方式和手段的变化,但文化受到外部力量(主要是政府)直接性介入的原则并没有变”[6](P48)。 由于我国文化治理从萌芽期开始便表现出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所以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之路必然是一种既重视政府的牵引作用,又着力消解内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元文化管理的桎梏,不断厚植多元主体成长和发展环境,逐步实现多元合作共治之路。

(二)起步期:市场兴起中的主体觉醒

自1978 年至1991 年属于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正式起步期。 随着1978 年改革开放帷幕的拉开,我国文化政策的政治属性中逐步融入了市场理性。 文化市场在政策松绑下逐渐兴起,文化市场中的主体力量开始觉醒,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由此正式起步。 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在起步期是艰难而迷茫的。 毕竟,改革开放之初,尽管“文革”已在政治上终结,但其对整个国家精神生活和精神秩序形成的历史惯性,“一直把人们带到1989 年才停下来”[3](P8)。 为了尽快扭转错误政治文化路线的影响,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在思想文化领域展开了对过去文化路线的反思与纠正。 文化的属性与规律、功能与地位逐步得到正视,文化领域的实事求是、百家争鸣重新得到重视,这为文化市场主体的加速觉醒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政策导向上,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及文化的发展规律开始受到重视。 尽管,改革开放之初,关于文化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对文化的阶级属性的基本判断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但是,文化却开始被置于更加基础和更加重要的位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文化也是一门行业,一个领域,这个领域是为劳动者服务的行业。 随着生产的发展,精神方面的需要就增大了。”[7]更为重要的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浪潮和现实需求的驱动下,中国共产党逐渐扭转了将文化作为政治附属品和功能服务方的认知,开始“对文化的能动性、独立性以及文化在社会主义事业总体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更高的重视”[6](P99)。

1979 年10 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中强调,“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不是发号施令,不是要求文学艺术从属于临时的、具体的、直接的政治任务,而是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帮助文艺工作者获得条件来不断繁荣文学艺术事业, 提高文学艺术水平,创造出无愧于我们伟大人民、伟大时代的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艺术成果”[8]。在邓小平第四次文代会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新的“二为”方针得以提出,即“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这标志着“文化不能从属于政治,但也不能脱离政治”的新的政治和文化关系开始形成[9]。自此,我国开启了文化领域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党的十二大上也得以正式提出,文化开始被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位置。 199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70 周年,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战略目标。 文化首次在我国被提升到与经济、政治相并列的地位,这也标志着文化被纳入到国家治理的版图。

在改革开放后新的政策导向下,我国文化生产力得以迅速解放和发展,文化市场迅速兴起,并开始作为新的主体力量参与到文化治理当中。 政府开始了从“管文化”到“办文化”的角色过渡和身份转型。 自此,我国文化领域开启了由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转型的进程。 在市场主体觉醒上,1979 年,国内开设了第一家音乐茶座、播出了第一条外国商业广告;1980 年,第一家歌舞厅在深圳出现,随后各类歌厅、舞厅、录像厅等文化消费场所大量涌现,自发形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满足被压抑多年的大众娱乐需求为内容的民间文化市场开始出现并逐渐形成,并不断向国有文化部门和单位以外地方开放。1985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列入国民生产统计的项目,这正式确认了文化艺术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属性。 1989 年,文化部正式设置文化市场管理局,标志着全国文化市场体系开始建立,文化市场逐渐进入规范化治理范畴。

1991 年6 月,国务院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正式提出了“文化经济”的概念。 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实现从“政治治理”向“经济治理”的转型。 由此,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快觉醒速度,“文化的商品属性的认定、文化市场体系的构建和文化产业格局的打造等文化治理基本趋向”开始在这一阶段得以正式起步[6](P104)。伴随着文化市场在经济治理过程中主体功能的凸显,文化的治理价值和治理作用也开始得到重视②。至此,由改革开放所推动的文化市场之主体觉醒和政府的角色转变为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起步打开了良好的局面。

(三)探索期:文化产业治理地位的确立

自1992 年至2001 年属于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探索期。 1992 年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在开启我国改革开放新进程的同时,也开拓了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探索发展的新空间。

在宏观环境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逐渐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迈上了探索发展的新征程。1992年10 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文化产业的兴起,以及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探索发展奠定了战略基础。 1996 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将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到“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的高度。 1997 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三大任务。 2000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其中,“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表征着中国执政党将文化建设提升到其自身建设和执政使命的新高度。 由此,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式实现了在“精神文明建设”基础上的提升,成为与政治、经济相并行的重要治理领域。

作为相对独立的领域,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所涵涉的内容“不仅包括文学艺术、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博物馆、图书馆建设等,还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思想、道德、信念等方面建设”[10]。 文化领域内涵的丰富化,不仅稳固了文化在国家战略层面独立的发展地位,而且巩固了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并且,伴随着文化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价值和地位的提升,我国政府逐渐加快了推动文化管理模式向文化治理模式的探索变革。政府在文化管理中开始探索性地放权,其管理重心开始由微观层面的具体文化活动的管理转向宏观层面的战略、政策、规划的把控。 政府逐步放松了对具体文化活动的举办、文化成果的占有、文化机构的人员配置等方面的管制,开始“强化宏观领域管理职能,弱化微观领域控制权力,主要充当文化发展的战略制定者、宏观管理者和调控者角色”[5](P56)。 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 文化产业的合法性得以确认,并开始成为文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力量。

1998 年国家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的成立,不仅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开始在国家层面得到重视,而且标志着文化产业已正式被纳入到政府规范化管理的行列,成为文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此后,政府不断通过经济政策、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多种途径,在资金、人才、技术、资源等多个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发展,政府开始将部分职能让渡给文化企业或市场,文化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渐得以发挥,文化产业在促进文化发展、推动文化治理过程中的价值逐渐得以凸显。 2001 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将发展文化产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确认,文化产业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文化治理乃至整体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四)推进期: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力模式的形成

自2002 年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到2011 年属于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稳步推进期。 这一阶段,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政策、内容等各方面准备均逐步走向成熟,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力的文化治理现代化模式的形成成为该阶段的主要特征。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文化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2006 年9 月,“两办”印发了我国第一个关于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首次将文化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大建设,并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2011 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第一次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文化建设与发展,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 “文化强国”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文化的国家战略意义和国家治理意义获得全面确立,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已基本完成了基础性的探索和准备,正式迈入稳健推进的新征程。

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步入稳步推进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政府文化管理权的限缩、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壮大、文化产业治理价值的提升,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力的文化治理模式之正式确立。 随着市场和社会力量的迅速成长和发展壮大,政府越发重视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当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多元力量参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建设发展。 “官办分离”的基本要求开始在政府文化管理中得以正式确立和贯彻。 并且,政府文化管理开始终结了对单纯行政手段的依赖,转向了对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多种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 此外,2004 年文化部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明确强调,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地区、部门壁垒等。 这些进一步优化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拓展了文化产业治理地位及多元力量参与文化治理的空间。

200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工作要求,为文化产业领域产权制度创新和深化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6](P111)。 2009 年7 月,《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作为我国首部全国性的文化产业规划正式审议通过,标志着文化产业在我国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2010 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我国文化产业战略性地位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文化产业本身发展空间的拓展,同时也意味着在文化产业的链接下更广泛的主体和更多元的力量拥有了更广阔的参与文化治理的空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11],我国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力的现代文化治理模式由此正式确立,并推动着我国文化的快速发展。

(五)深化期:全面现代化治理新时代的到来

自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3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文化的地位及文化的治理价值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文化治理的主体、内容、方式、手段等全面进入了现代化的新阶段,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由此踏上了全面深化的新时代。

在战略导向层面,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2014 年,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个民族要实现复兴, 既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也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并形象地比喻为“当高楼大厦在我国大地上遍地林立时,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也应该巍然耸立”[12]。 与此同时,习近平又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文化自信”的时代命题,指出“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1]。 可以说,我们的执政党和全社会对文化重要性认识的提升及对文化战略定位的抬升,是文化治理现代化更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动力机制。正因如此,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文化领域的治理及通过文化而推进的国家治理都得以全面深化。

在文化治理主体、治理内容等层面,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文化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多个层面都有重要的突破。2018 年,国家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表征着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在职能转变方面,政府通过减少文化行政审批事项等举措,进一步限缩了对文化领域的行政干预,并在文化行政权的社会化转移以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私合作等方面投入了更大的力度。 这展现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服务化转向以及政府与多元力量合作治理的基本趋向。 在此基础上,多元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文化事业日益兴盛,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文化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新业态迅速兴起;文化投资主体日趋多元,文化消费水平不断升级;文化走出去新格局逐渐形成,国家文化软实力大幅提升[13]。

在文化治理方式、手法现代化方面,十八大之后,国家在强化文化政策的科学化的同时,加大了文化立法的步伐,着力以科学的文化法更稳定、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政府、文化市场、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的积极性的发挥,激发各方主体参与文化治理,推进文化创造创新的能力和活力。 2013 年 《旅游法》 的出台及其随后的两次修正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016 年《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通过,进一步推动了电影行政的简政放权,促进了电影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及电影市场秩序的优化。而 2016、2017 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的相继出台,则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公共文化投入及监督评价的强化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9 年12 月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将拥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托。 此外,在文化政策法规的有力导向和保障下,科技、金融、信息数字等现代元素和手段日益融入到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并展现和发挥出强大的力量。

三、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走向

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演进历程和规律指明,当下其应当始终秉持“人民之治”、“合作之治”、“法律之治”和“开放之治”的基本走向。

(一)在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下落实“人民之治”的归旨

现代治理实质是“以民众为中心”的善治[14]。“以人民为中心”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只有“以人民为中心”才能回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及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才能确保文化治理目标和方向的合法性,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多元主体的共识和合力。 在此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我国治理理念现代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初心之所在。 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根本意义上就是要求文化治理现代化要落实“人民之治”,即确保文化治理是“人民的统治”意义上的民主之治[15],又是服务于人民的为民之治。 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具体而言,落实“人民之治”对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其一,文化治理须以人民的文化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为皈依。文化享有权是人民文化权利的落脚点。 “人民之治”首先是强调文化治理须为了人民的需求,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终极追求。 为此, 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要广泛收集民众的意见和期盼,以民众的需求和期盼作为公共文化生产的目标要求和价值导向,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的无缝对接”[16]。 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 要牵引和关注人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以文化消费引领和倒逼文化产品生产和供给。与此同时,文化产品生产与供给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引领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方式为追寻,而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不能让文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 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12]。

其二,文化治理须以人民大众的文化参与为中心, 以人民大众文化创造创新热情的激发为关键。民主历来和参与紧密相连,美国学者达尔甚至将人民的“有效参与”作为“民主五准则”之首[17]。 “人民之治”必然是以人民在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参与为中心的治理。 为此,一方面,我们要“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文化在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组织人民、动员人民中的积极作用,解放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的文化生产力和创造力”[18]。 另一方面,应当畅通人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方式和渠道,为人民的参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应当在保障人民的文化创作自由权、文化产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提升人民在文化参与和文化享有上的尊重感和获得感,从而进一步激发人民参与文化创造创新的热情,提升人民在文化治理中的主体能力。

其三,文化治理应强化“以文化人”的担当,发挥文化在公民主体性建构及国家文化认同、文化自信提升方面的价值与功能。 正如前文所言,文化治理不仅是治理文化,而且还要发挥文化的治理价值和作用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治理。 显然,文化治理价值与作用的发挥根本上落脚于对人的主体性的塑造, 依赖于公民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的提升。 为此,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必然需要在促进公民公共理性提升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认同的社会文化发展动力机制。 与此同时,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应当在推动中华文化本身的现代化之基础上,为中华文化共同体的发展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厚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土壤。在全球竞争中确立国家本位化的文化核心价值,塑造中国在世界竞争中的“文化身份”和文化话语权[19]。

(二)在扩大参与的前提下深化政府主导下“合作共治”的格局

主体的多元性是现代文化治理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 推动多元文化主体间的“合作共治”是“人民之治”的进一步延伸,“是具有公民社会特征的社会结构和呈现公民话语特征的文化政策两者结合的产物,是文化治理的发展方向”[20]。 合作治理打破了传统政府作为单一文化管理主体的封闭性,使得文化建设发展不再只是单纯地依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宣教、 灌输与指令,“而是国家与市场、社会在文化领域的对话、协商与合作,从而使文化领域保持一种开放性、参与性、批判性的特质”[21]。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文化企业、文化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从数量到规模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与政府的合作共治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当前,进一步优化合作生态、 培育多元主体畅通合作渠道、健全合作机制、扩大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深入推进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商合作是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首先,应当科学界定政府在多元合作共治过程中的角色、权责和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采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文化建设发展路径,政府对文化领域具有较强的干预力度。 需要肯定的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路径是符合当下实际的”[22]。 当下,推进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并非简单地否认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性作用,而是强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角色,让政府做文化建设发展的“掌舵人”而非“划桨者”。 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文化管理的权力清单,以法治的方式将政府的文化管理权规范在必要的限度内。 并且,应当创新政府管理的运行机制,转变政府的职能和文化管理方式,特别是要引入市场和社会竞争机制,提升政府文化管理效能。

其次,应当着力培育市场和社会主体,优化多元主体的发展生态,畅通文化参与渠道,扩大多元主体的参与面。 一方面,我们应当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以制度化的方式激活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过程中发挥衔接政府与公民的桥梁作用。 与此同时,还应当着力引导、鼓励和支持文化及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降低文化企业的准入门槛,拓宽文化企业的发展空间,切实发挥社会组织、文化及相关企业在文化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文化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以文化参与为核心的权利”[23], 深化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治理必然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展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渠道,扩大参与面。 同时,打造推动多元主体文化参与的制度体系,将保障多元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平等参与的规则和机制的建构作为深化多元合作治理生态的关键点。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合作机制。 一方面,政府应正确处理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关系,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 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 逐步形成促进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共同参与、协商和理性交互的制度框架[24],从而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良性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公私主体合作的平等伙伴关系。 文化治理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各类微观文化主体能够平等、独立、自主地开展文化创造活动和从事文化服务”[25]。 因此,应当推动以政府为主的公权力主体与企业、社会组织等私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合作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在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彰显文化的“深层治理”价值

依法治理是现代文化治理的基本方式。文化治理须依托于文化法治,甚至说,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文化治理法治化。 实质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用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就是再次强调和凸显法律之治的现实重要性和必要性——倘若说,“‘中国之治’的本质是‘制度之治’”[26],那么“制度之治”的根本是“法律之治”。 唯有法律才是制度建构的最根本依托和最强劲力量。 以文化领域的“法律之治”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要加强文化法治建设,即通过健全文化法律体系构建完善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先进制度,通过文化法的有效实施打造有序的文化治理秩序。 与此同时,文化法治建设更根本的意义在于通过保障文化建设,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文化“深层治理”价值的发挥,使文化治理走向更深层次意义上的“文化之治”。

首先,应加强文化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强国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文化立法、执法监督、政府文化行政职能的规制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当下,我们应当立足于既有的成果和经验,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特点以及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从“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 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基本任务出发[27],深入推进我国文化法治建设。 为此,一是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领域的重点立法,并修订完善已有文化法,建立健全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全面涵盖文化价值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权利等方面的文化法律体系,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及文化价值之彰显提供更有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体系,落实文化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特别是要提升文化司法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以文化产权为核心的文化权利、维护安定有序的文化发展秩序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法治建设之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模式、路径与文化建设的规律能有机衔接。

其次,应当依托文化法治,保障和推动我国文化发挥其“深层治理”的价值。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文化认同型大国,正是基于对以“儒释道”三教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并以中华文化认同带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中国各民族、各阶层才能形成内在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赓续发展的活力。 正如罗素所指出,之所以世界几大文明古国都在历史进程中消逝了,惟有中国“经过永久不绝的进化,至今还是生存着”,关键在于中国文化的活力[28],在于中华文化认同的力量。 中华文化认同的力量所体现的实质就是文化的“深层治理”价值,即文化通过凝聚人心、型构共识、引领价值而从深层次上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环境的优化和治理秩序的建构。 文化之“深层治理”价值的发挥,必然需要寻助于法律、法治的力量。 这其中特别是要推动文化创新立法,建立健全文化创新法律体系,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创新活力的同时,保持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毕竟,只有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对接,才能在更广泛共识的基础上重构乃至深化中华文化认同,彰显文化之“深层治理”价值。

(四)在面向市场深化开放的进程中绽放“文化自信”的魅力

坚定文化自信是文化发展的重要目的,也是文化发挥其治理价值的重要基础,因而成为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 毕竟,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没有文化治理的现代化。 这是因为,文化自信是民众在文化比较和文化自省基础上,对自身文化所产生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文化自信的产生,以文化客观上的繁荣发展和公民主观上对文化的理性批判和省察为前提,这与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追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文化自信的形成首先要有繁荣的文化,而繁荣的文化正是文化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结果。 但是,文化自信不是因文化的发展繁荣所产生的盲目自大,还必须结合主体的理性自省。“没有深刻的文化反省,就不会有脚踏实地的文化自觉”[29], 更不会有真正的文化自信。 建构和实现主体理性,也正是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当然,文化的发展繁荣需要在现代市场中予以实现,文化的批判反省唯有在对外开放中才能得以落实。 在此意义上讲,“文化自信”的魅力唯有在面向市场、深化开放的进程中才能得以绽放;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程度取决于文化与市场结合的深度以及文化面向世界开放的程度。

其一,全面推进中国文化治理面向市场。 “中国自1978 年以来的改革, 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发挥市场的动力机制,使经济、社会及文化赢得巨大活力,中国从物资短缺的卖方经济向物资充盈的买方经济转化,文化产业方兴未艾,第一次现代化进程得以加速, 并为第二次现代化的展开奠定基础[30]。 ”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是相伴生的。 在中国市场化已逐步深入的当下,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坚定文化自信就必然要深度推进文化治理面向市场。 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着力培育并适度引导和规范市场力量,确保市场引导文化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释放市场在文化治理过程中的活力。 另一方面,需着力发展文化产业,释放文化产业的治理价值,“构建前瞻性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实现治理文本的前瞻性与法制化——释放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启发效益,改革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机理与态势的管理体制,重塑制度体系,制定预见性与高效的、 同文化市场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系”[31]。

其二,全面推进中国文化治理面向世界、融入世界。 “回顾世界范围内的文明兴衰轨迹,不难看到一个文明体在兴起与扩张时期皆是处于文化开放状态,只有进入衰落过程中文明体才进入到以自我为中心的保守封闭之中[32]。 ”中华文化历来是一种开放的文化体系。 中华文化曾因其开放互鉴而创造了世界文化史、文明史中的辉煌,也曾因其封闭保守而遭受挫败和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因秉持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路径而迎来了自身的高速发展。 当下,继续秉持开放思维,推动保障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贸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文明的交流互鉴,是推进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并在比较、扬弃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基础上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

总之, 当下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需要遵循以“人民之治”为中心、以“开放之治”为重要使命、以“合作之治”为基本要求、以“法律之治”为关键依托的基本方向和路径。 然而,所有这些方向和路径的根本落脚点实质是推动中国的“文化之治”。 在中国几千年的演进历史中,文化是中国保持赓续发展的最大优势和最根本的力量。 在很大程度上,最庞大的原住民人口、最深厚的农耕经济底色、最持久的文化传承是中国最深层次的国情和最显著的特色。 在这3 大特色当中,中华文化又是最根本的落脚点和最集中的表达——繁衍几千年以“炎黄子孙”为核心的原住民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主体,庞大的农耕经济体系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基础。 正是建基于此,中华文化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才展现出谜一样的力量,正是在中华文化认同的驱动下,我们才得以形成坚定的中华民族认同,才得以让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古文明。

然而,伴随着近代中国的衰败,中华文化自信遭到坍塌式冲击,中华文化认同、文化的治理价值被迅速弱化。 这引发了近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甚至说当下中国的香港问题、民族和边疆问题等从根本上正是中华文化认同危机的一个缩影。 在此情势下,需深入推进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释放文化发展的空间,激发文化创造创新的活力,进一步深化中国公民的主体性构建, 发挥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建构性、治理性力量。 这成为坚定文化自信、重振中华文化认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这一选择过程也是重建文化之深层价值, 彰显中国“文化之治”的过程。 当然,“文化之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中国之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坚持面向市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发展格局,中国文化才能真正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治理优势,创造更大的辉煌。

注:

①公民不仅代表着一种理性的国民身份,而且还意味着一种具有公共理性意识的自觉思考、自我反思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 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380.

②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大致经历了3 个发展阶段:政治治理(“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治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文化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参见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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