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擎起全球区域经济合作新标杆

2020-12-21 03:46张锐
中关村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双边成员国谈判

张锐

历史经验证明,任何形式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都是国与国之间在经过反复利益博弈基础上而最后归于一致和达到趋同的过程。

八年磨一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经过了31轮的正式谈判后终于瓜熟蒂落,一个横跨南北半球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呼之而出,而它带给世界的并不只有地理意义上的自贸空间,更树起了一面引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走向的全新旗帜,同时饱满地对外输出着区域经济合作走向成功的珍贵经验。

首先,RCEP是一个多边与与双边RTA同处共存的经济联合体。RCEP最初由东盟10国发起,而在发起开始,东盟10国就与六个国家(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分别签署了五份自贸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与东盟签署的一份自贸协定),从而形成了五个“10+1”的RTA局面,另外,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韩国、日本与菲律宾、印度与泰国、印度与缅甸等两国之间也在RCEP正式谈判启动的前后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在成员国本已经存在双边RTA的前提下展开与推动多边RTA的谈判或者在多边RTA的推进中依然允许成员国继续展开各自双边RTA的谈判,这无疑开创了全球自贸协定安排的先例,其在展现出RCEP极大包容性的同时,也利于RCEP的向前演进与不断完善。

一方面,在RCEP成员中,不少双边协议的自由化程度要高于多边协议的自由化程度,其取得的进展与成果必然对RCEP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实质性地大大降低RCEP相关成员国之间的彼此谈判难度,总体上缩短了RCEP推进过程中的双边磋商周期,从而为RCEP的尽早落地创造了宽泛的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RCEP生成后,成员国中有的双边自贸安排自由化与便利化水平会低于RCEP的规则标准。为此,前者必然出现集体性升级,从而有效克服成员国在分散双边RTA背景下的“意大利面条”现象,继而消除域内商品与要素跨境流动的转换型成本,激励出更大规模的“贸易创造”效应与“投资叠加”效应。

其次,RCEP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同济共赢的经济联合体。作为发起者,除了新加坡外,东盟10国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GDP都在世界50强的排名上难以找到座次,经济的竞争力也根本上不能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同日而语,甚至还存在像老挝、缅甸这样的极不发达国家,其中最发达的日本国内生产总值比最落后的缅甸竟高出300多倍。然而,当总体上并不发达的东盟10国发起RCEP谈判的建议后,中国、韩国、日本与澳大利亚等经济强国却先后表现出了积极响应的姿态,RCEP从起步开始,成员之间就抛弃了歧视与界别,大家以平等的身份开始起跑。

扫描全球所有自由贸易区,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像RCEP在成员结构上那样复杂而多元,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新兴工业化国家,既新兴市场国家,也有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RCEP完全不同于美欧、美加墨以及美日等自贸经济区所展示出的“富人俱乐部”单一形象。尤其值得点赞的是,无论是RCEP成员国中的发达经济体,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实际谈判过程中前者丝毫没有显露出高高在上与倚强凌弱的姿态,后者也没有表现出低声下气与委曲求全的行为,大家围坐在平等谈判席上,求同存异,相向而行,寻找最大利益公约数,最终促成了RCEP的铿锵落地,从而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制度体制的国家间建立互利共赢的自贸安排树立了良好示范。不仅如此,这种建立真诚沟通与互相信任基础上的成员多元化自由贸易区,更有利于日后成员国在资源要素互惠性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差异性安排布局上走向更为和谐的交融与链接。

其次,RCEP是一个包容与开放同举共进的经济联合体。历史经验证明,任何形式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都是国与国之间在经过反复利益博弈基础上而最后归于一致和达到趋同的过程。就RCEP而言,本身就屬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于双边贸易谈判而言,技术程序上要复杂许多,牵涉的实际内容也要庞杂得多。同时,RCEP还是一个成员结构最为复杂的组织体,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与悬殊,直接造成了各国利益表达的迥然之别,每一个参与谈判的成员国在非常关注涉及自己的敏感商业话题时,更希望能够在RCEP的阶段性与最终性协议中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决定了RCEP谈判不会一帆风顺。但即便如此,RCEP依然展现出了处理实际分歧并谋求最终趋同的灵活身段。

最初的RCEP的成员国阵型是“10+6”,即除了现在的“10+5”之外还有印度参加,不过,由于在关税、与其他国家的贸易逆差和非关税壁垒方面存在分歧,印度去年11月退出了谈判。强扭的瓜不甜。在充分尊重印度国家自主选择的基础上,RCEP其他15个成员国屏蔽外界噪音,继续执着地推动谈判进程。某种程度而言,对于RCEP这样一个多边安排的自贸协定谈判,进展之中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能管控分歧而退出磋商阵营,反而可以起到推动其他成员国进行反思的效果,进而利于彼此之间更能进行恰当性地利益表达收敛,从而加快实际谈判成果的到来。当然,尽管印度暂时没有加入RCEP的“朋友圈”,但RCEP却始终对其留有“后门”,印度随时可以提出新的谈判诉求和拥抱RCEP。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从RCEP的协议草案看,日本提出的对五种敏感农产品(大米、小麦、牛肉和猪肉、乳制品和食糖)保持关税以保护国内农民免受廉价进口农产品冲击的诉求得到了反应,这种结果既呈现出了成员国以大局为重和开放兼容的胸襟,也展示出了RCEP在整体上选择灵活抱团的思维价值取向。

再次,RCEP是一个传统与创新同伴共生的经济联合体。从内容上看,全球自由贸易体分为传统型与创新型两个大类,前者主要倾向于传统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构建,后者则突出新型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引领。比较来看,后者无疑在覆盖领域和标准要求方面要高于前者,也正是如此,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双边与多边RTA多属于传统型,创新型RTA并不占主流或者还停留在实际谈判进程中。不过,RCEP却紧跟全球贸易发展趋势,在突破陈规的同时对标前沿,展现出了传统与创新协同推进与并存相济的宏大格局。

一方面,在由序言和20个章节组成的RCEP协定中,既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等传统内容,也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全新血液,这种超过世贸组织规定范畴的创造性安排,反映了RCEP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并为日后RCEP与全球范围内更大规模的自贸区之间以及所有国家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构建了桥梁和畅通了渠道。

最后,RCEP是一个立足现实与放眼未来同频共振的经济联合体。无疑,RCEP可以激活与放大域内的贸易与投资创造红利以及资源要素叠加效应,但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在展示内聚动能的同时,更以强大的外溢能量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亚洲经济一体化甚至亚太经济一体化的实际进程,甚至可以说RCEP成为了上述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站点以及足够强大的基础性背书。

作为RCEP的规则驱动成果,日本与中国、韩国历史性地作出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以已经生成的《中韩自贸协定》与《中日韩投资协定》为基础,《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可能在RCEP的带动下提档加速,加之印度、孟加拉国以及巴基斯坦等八国共同撑起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多种区域聚合力量正在共同牵引着亚洲经济一体化的未来脚步;另外,RCEP的成员国以及贸易规则与日本主导的CP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有着许多的重叠,二者之间完全存在整合的空间,一个规模空前的亚太自贸区(FTAAP)也许因此能够变成现实。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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