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腾军 孙清忠
摘 要:对我国94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内容分析,探索其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设计。结果显示,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是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纵向设置的主流;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和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通常被表述为指导与监督;学术委员会一般被界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隶属关系和指挥关系普遍没有明确。另一方面,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存在以下问题:校学术委员会角色功能定位不符合学术权力属性,校、院两级模式不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和多学科事务管理,“领导”“指导”概念不清导致内部指挥关系界定紊乱,外部关系未理顺、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各自为政或推诿扯皮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将校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学术事务的统筹机构,实行校、学部和学院三级学术委员会模式,坚持“等级-领导、业务-指导”关系确定原则,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整合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
关键词: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织结构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党的重大战略任务。大学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前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关键构成要素。2014年3月,为加强和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简称《规程》)。《规程》提出:“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可以看出,科学设计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结构,理顺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是高校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与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等相比,研究型大学更加强调学术研究,拥有更多的教授数量,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具有更为深厚的根基,为此,探究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当前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现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提供参考,加快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研究设计
在我国大学类型中,研究型大学通常指“211工程”高校,故本文以112所“211工程”高校为研究对象。政策文本作为政策制定者意图的集中彰显,能够反映一定时间内制定者的价值导向与思维特征。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校内学术委员会的“最高法”,是指导和规范学术委员会运作的根本法规依据。为此,本文以“211工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研究资料来源。
依托网络等途径,研究人员共收集到94份基于《规程》制定或修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对文本的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这种文本分析法最大的特点在于,需要对文本进行频率统计和信度检验等定量方面的操作,以克服质性研究主观因素过多的弊端。具体操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主研究员对文本资料编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归类统计;第二,另外两位研究人员按照主研究员的编码类目单独对相关内容进行归类并计算数目;第三,计算三位研究人员之间的交互信度。
交互信度在0.80以上是可接受的水平[1],本文研究内容的交互信度均在0.93以上,说明三位研究人员的统计结果基本一致,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使用主研究员的统计数据。
二、描述性统计结果
(一)内部组织结构
1.纵向层级化
纵向层级化指按照等级高低将组织划分为多个层级的过程。学术委员会的纵向层级设计主要通过设置学术分委会实现。《规程》规定:“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会”“学术分委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94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分委会设置情况,及学术委员会与其指挥关系如表1、表2所示。
(1)学术分委会
从表1可以看出,有64所研究型大学采用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模式,20所采用校、学部、学院三级学术委员会模式,5所采用校、学部两级学术委员会模式。此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5所高校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没有提及学术分委會。
(2)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的指挥关系
从表2可以看出,将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指挥关系表述为“指导与监督”的研究型大学有67所,表述为“领导与监督”的有5所,两者关系不明确的有22所。
2.横向部门化
横向部门化指为实现工作专门化根据职能所进行的组织内分类。学术委员会内部结构的横向职能分化主要通过设置专门委员会实现。《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94所研究型大学的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及学术委员会与其指挥关系如表3、表4所示。
(1)专门委员会
从表3可以看出,94所研究型大学分别在师风师德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职务聘任等13个方面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其中,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研究型大学设置较多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出现81次、68次、58次、54次和50次。
(2)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
从表4可以看出,将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表述为“指导与监督”的研究型大学有68所,表述为“领导与监督”的有11所,两者关系未明确的有15所。
(二)外部组织关系
高校内部学术组织众多,除学术委员会外,还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学术组织。这些学术组织与学术委员会在职责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合。理顺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是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在众多学术组织中,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在高校治理中扮演着独特且重要的角色,故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探究学术委员会的外部组织关系。
从层级、隶属和指挥三个维度对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进行探讨。层级关系方面,《规程》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隶属、指挥关系方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程〉的通知》(简稱《通知》)规定:“高校可以对现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保留有关学术组织的独立地位,但要相应调整职能,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在94所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层级、隶属和指挥关系如表5、表6和表7所示。
1.层级关系
从表5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层级关系属于“上下关系”的研究型大学有83所,属于“平行关系”的有11所。
2.隶属关系与指挥关系
(1)学位评定委员会
从表6可以看出,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整合为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型大学有11所,保留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地位的有8所,关系未明确的有75所;指挥关系方面,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属于“指导与监督”的研究型大学有15所,属于“领导与监督”的有1所,关系未明确的有77所。
(2)教学指导委员会
从表7可以看出,将教学指导委员会整合为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型大学有63所,保留教学指导委员会独立地位的有4所,关系未明确的有27所;指挥关系方面,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属于“指导与监督”的研究型大学有64所,属于“领导与监督”的有2所,关系未明确的有28所。
(3)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从表8可以看出,将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整合为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型大学有10所,保留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独立地位的有3所,关系未明确的有81所;指挥关系属于“指导与监督”的研究型大学有13所,关系未明确的有81所。
三、小结分析
通过对94所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发现,《规程》颁布后,各研究型大学根据文件精神,积极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为推动教授治学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障。与此同时,也发现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导致学术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失范现象。
(一)校学术委员会角色功能定位不符合学术权力基本属性
学术权力通常指学术组织或个体运用专门知识对学术事务进行判断和评价并作出决定的权力。[2]学术人员对学术知识的“垄断”而形成的专业优势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实力,是学术权力的基石。简言之,学术权力具有专业权力性质。
从各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来看,其普遍赋予校学术委员会重要的学术权力,将其定位为学校层面学术事务的处理机构,并依据《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建校学术委员会,如综合性大学通常组成文科、理科委员约各占一半的学术委员会。然而,这种对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及其人员构成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现象。
具体来说,学校层面的重大事务一般涉及多个不同学科,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自不同学科领域,这就意味着委员在行使学术权力时很有可能面对的是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如某大学将各学科的期刊目录等级确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如此一来文科背景的委员需要对理科期刊目录进行表决,理科的委员需要对文科期刊目录进行表决,这显然与学术权力的专业权力性质相违背。当学术权力失去专业属性时,它就会异化为行政权力,影响决策的科学性,进而导致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受损。
(二)校、院两级模式不利于学科交叉及多学科事务处理
通过统计可以发现,校、院学术委员会两级模式是国内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纵向层级设计的主要模式,这与当前我国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有关。但是,这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
从学科建设角度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原创性成果来自学科交叉融合的汇合点。推进学科交叉是当下各个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议题。由于我国高校大部分以一级学科,甚至二级学科为基本单位设置学院,学院的学科容量过小,因此,如果以学院为单位设置学术分委会,容易人为制造学科壁垒,不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
从学科管理角度来看,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模式下,涉及多个相似或相近学科的学术事务没有相应层级的学术委员会来处理。对校学术委员会来说,其实行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制度,但委员中有来自非相关学科的委员,这些委员并不具备行使学术权力的专业知识,故校学术委员会不适合处理这类事务;对学院学术分委会来说,由于学院学科容量过小,单个学院学术分委会职权范围通常没有涵盖多个学科。如此一来,处理涉及多个相似或相近学科的学术事务的学术委员会处于缺位状态。
(三)“领导”“指导”概念不清导致内部指挥关系界定紊乱
从表2和表4可以看出,94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既有“指导和监督”的表述,也有“领导和监督”的表述。“领导”和“指导”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指令的强制性来看,“领导与被领导”属于上行下令的关系,领导者的指令对被领导者具有强制性;“指导与被指导”主要指业务指导,指导者的指令对被指导者强制性较低。从决定权来看,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被领导者无最终决策权,最终拍板决定权属于领导者,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里,被指导者拥有决定权。
具体分析94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可以发现,部分学校对“领导”和“指导”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主要有两种表现:第一,在语义上将“领导”等同于“指导”,认为“领导”和“指导”是同一种意思。第二,虽然将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的关系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但在具体运行时却为“领导与被领导”的模式。如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部委员会、评议(评审、专题)组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原则上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无最终决策权,仅有审议权,审议的结果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依据,这种模式明显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高校对“领导”和“指導”概念认识不清,使得其对于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界定混乱,进而导致了角色功能错位、活动边界模糊、运行程序紊乱等诸多问题,阻碍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此外,从章程文本内容可以发现,部分研究型大学未明确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指挥关系,几乎没有研究型大学明确学术分委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指挥关系,这些都会造成上述问题。
(四)外部关系未理顺、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各自为政或推诿扯皮现象
一方面,《规程》提出,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地位高于其他学术机构。另一方面,《规程》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基本范围,其中涉及到其他学术组织的相关事务,如第十五条规定“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就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规程》对学术委员会地位和职责的界定决定了高校进行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计时,必须要明确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统筹好各自职责分工。
然而,在94份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大多数研究型大学虽然将学术委员会列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但更多只是对《规程》的生搬硬套。只有少数高校提及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相比,“最高”表现在何处,如界定隶属关系,把学位评定委员会列为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或界定指挥关系,明确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至于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的职责分工,几乎没有高校在其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有所涉及。学术委员会与外部学术组织的关系未理顺、分工不明确,造成组织功能交叉重复问题,出现了各自为政或推诿扯皮现象。
四、讨论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完善的思路或内容,以期进一步推进我国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
(一)将校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学术事务统筹机构
现代大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学校层面的事务一般具有综合性而非专业性,换言之,学校层面的“学术事务”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伪命题。应克服“校级机构处理校级事务”的传统惯性思维,重新审视校学术委员会的角色功能定位。
以校学术委员会职权为切入点。《规程》中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论述有两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中提到,“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章“职责权限”中提到,“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具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本文认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应聚焦于“统筹”二字,更为具体来说,即校学术委员会扮演学术方面的组织机构管理者、规章制度制定者、执行过程监督者以及违规乱纪问责者的角色,而关于具体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等职权,由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之间在学科专业上缺乏共通性,无行使这些学术权力的基本支撑,故授权给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更为合适。
(二)实行校、学部和学院三级学术委员会模式
基于对校学术委员会角色的定位,同时从促进学科交叉和多学科事务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纵向层级设置上,校、学部和学院三级学术委员会模式是比较科学的模式。学部学术委员会由相似或相近学科组成,代表校内该领域的最高权威,负责对相关学科领域内的重大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力。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即学术分委会,履行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具体负责处理院内的学术事务。
此外,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事务处理机构,同样需要基于专业性质来行使学术权力。因此,专门委员会应该在不同学部学术委员会内分别设置,例如,生物医药学部学术委员会下设生物医药学科建设委员会,文学历史学部学术委员会下设文学历史学术道德委员会等。
(三)坚持“等级-领导、业务-指导”的关系确定原则
基于《规程》内容,结合前述对校学术委员会定位的分析和“领导”“指导”关系概念的梳理,本文认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可如图1所示。
校学术委员会是统筹校内学术机构设置和学术权力配置的机构,不参与具体学术事务处理,故与其下设机构的指挥关系应为“领导与被领导”。同时,由于校学术委员会属于学部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上位机构,因此,校学术委员会与这些机构的关系还为“监督与被监督”。
学部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会的指挥关系方面,由于涉及专业技术业务,且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属于学部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故学部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会的指挥关系既为“指导与被指导”,也为“监督与被监督”。
专门委员会负责在某些专门领域,如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和师德建设等,对学术分委会进行业务指导,故两者的指挥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另一方面,由于专门委员会与学术分委会在层级上平行,故两者无“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四)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整合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
聚焦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法理关系,全面梳理相关政策法律文件以进一步理清。可以发现,只有与学术委员会相关的《规程》和《通知》,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有所涉及,而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直接相关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并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层级关系方面,《规程》《通知》均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但《暂行办法》有所不同——“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从该表述来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是平行关系。这显然与《规程》《通知》的内容相冲突。但《规程》第二十六条指出:“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规程》出台时间晚于《暂行办法》,因此,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层级高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在法理上并无问题。
隶属关系方面,根据《通知》,高校既可以保留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独立地位,也可以将其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那么,哪种形式更合适呢?本文认为,为维护学术委员会的统一性、权威性,将其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机构更为合适。这些学术组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运行,无需再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以华南师范大学为例,该校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列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而为了体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独特性,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则按照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的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指挥关系方面,學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被整合为专门委员会后,与学术委员会内外部组织的指挥关系就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以及指导学院学术分委会。
注释:
①本文所指学部为行政等级高于学院的组织机构,故若高校设置的学部与学院等级平行,如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学学部,按学院计算。
②若出现两种功能叠加的专门委员会,如“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约定同属于2个类目,计算频率时各算1次。
③上下关系指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故可认定学术委员会在层级上高于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在内的其他组织;平行关系指未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故可认定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在层级上属于平行关系。
参考文献:
[1]Bos W.Tamai C.Content Analysis in Empirical Social Researc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1999(8):32-35.
[2]蔡海龙.论高等学校中的学术权力[J].教育学报,2016,12(6):10-16.
(责任编辑 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