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机制的审视与完善
——以H省Y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

2020-12-20 15:17胡莲芳杨立凡
关键词:一体办案检察机关

胡莲芳, 杨立凡

(1.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2.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2018年4月,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同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幕时提出:要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重组办案机构,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2019年新年伊始,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当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外记者宣布,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该办案机制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①。自2018年8月起,H省Y市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建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该机制运行一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反思并进行制度完善,以最大化地发挥“捕诉一体”的制度功能。

一、“捕诉一体”机制运行以来的成效、问题及原因

自“捕诉一体”机制运行以来,H省Y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新的办案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诸多因素的存在,导致“捕诉一体”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预期的制度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1.“捕诉一体”机制运行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第一,减少重复劳动提升办案效率。进行“捕诉一体”改革的首要动因在于“力求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法治产品的最大化产出”[1],通过减少重复劳动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由于在批捕阶段由同一检察官完成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批捕阶段已详细、全面审查过案件,并制作了详尽的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熟悉,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同一检察官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就不需要投入很多精力熟悉案情和证据,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重新制作文书。在座谈中,办案人员普遍认为通过“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减少了重复劳动,节省了审查起诉期间的办案时间,加快了审查起诉的进程,提升了办案效率。

第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升办案质量。“捕诉分离”工作机制下,对侦查机关引导取证一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来补充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但退查过程中,有些证据因为时间久远灭失无法补充。“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可以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高案件侦查质量”[2],同一办案人员承担批捕、起诉职能,原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引导职能前移至审查逮捕环节,能有效提升审查起诉环节引导侦查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同时对侦查取证进行引导,这种引导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为了顺利完成刑事指控,办案人员引导侦查的积极性较以前更高,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从Y市各县(市、区)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看,“捕诉一体”之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以往降低。比如2017年一次退查率为20.7%,2018年为25.1%②,2019年“捕诉一体”基本推开之后,一次退查率下降为18.8%,一次退查率的下降说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取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提升了案件质量。

第三,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检察资源。在“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有限,审查批捕法定办案时间短,办案人员没有太多精力核实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列明审查起诉需要的证据,引导侦查的效果不好。但“捕诉一体”之后,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合并,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较好地整合了办案资源,平衡了捕诉分离体制下侦监和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办案人员有精力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特别是对案件规模不大的小院,便于最大化地利用办案资源。比如刑检部门有4名员额检察官,捕诉分离情况就较难分配办案资源,如果批捕用1名员额公诉用3名员额,公诉部门工作相对轻松,但批捕部门办案人员压力过大;如果批捕用2名员额公诉用2名员额,批捕工作相对轻松,公诉部门办案压力又过大,难以平衡。“捕诉一体”后,4名员额均投入办理批捕、公诉案件,既不会让办案人员压力过大,也不会让人力资源闲置,实现了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能更好地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和监督。

第四,统一引导意见树立检察机关权威。“捕诉分离”机制下,批捕办案人员和公诉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所以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导致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检察机关的意见随意,不值得重视。但“捕诉一体”机制下,由1名员额检察官或者1名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批捕起诉案件,办案人员在批捕阶段即按照起诉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意见统一,不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新的意见,便于引导侦查机关侦查,也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

第五,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完善刑事指控体系。“捕诉分离”体制下,“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一般只对批捕责任负责,批捕期后的案件发展与自己关系不大,不利于提高承办人的责任心”[3],这种办案机制下,办案人员不重视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取证工作,导致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体系不完善,增加了起诉工作难度。但“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起诉顺利完成指控,办案人员在办理批捕案件时,则会更多地考虑起诉阶段的证据体系。“以起诉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证据,客观上提高了证据质量,推动建立牢固可靠的证据体系,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供了保障。”[4]在与办案人员座谈中,办案人员都反馈批捕阶段较以前更加谨慎,更加注重对侦查机关的引导,积极为公诉活动做准备,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第六,检察干警快速成长提升办案能力。“捕诉分离”机制下,检察干警到刑检部门工作后,要么从事批捕工作,要么从事起诉工作,二者的工作方式对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不一样,久而久之,办案人员的视野和能力提升都受到一定限制。“捕诉一体”机制下,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既要熟悉批捕工作,还要精通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程序和知识。这给办案人员工作能力带来了挑战,也推动了办案人员积极学习,努力适应办案的新要求。同时,按照案件类型设置刑事检察业务机构,有利于培养专家型检察官,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座谈中,刑检部门的青年干警普遍觉得“捕诉一体”运行后成长的机会较以前更多,在较短时间内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2.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捕诉一体”运行以来,在上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对侦查机关引导取证效果不甚理想。“捕诉一体”运行之后,办案人员会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以及审查起诉的标准,对批准逮捕的案件列明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的证据,出具捕后侦查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的后续侦查,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但目前,侦查机关对捕后侦查意见书的重视程度不够,侦查机关在逮捕后没有完全按照捕后侦查意见书的内容补充证据,导致证据仍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补充。虽然在2019年“捕诉一体”全面推开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往年有所下降,但总的退查率还是较高,“案-件比”指数不理想,捕后侦查意见书没有发挥预期的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法律效果。

第二,案件质量没有得到明显提升。“捕诉一体”运行以来,没有按照预期的目标,显著提升案件质量。比如2019年“捕诉一体”全面推开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撤回案件比例较往年并没有回落反而上升。该数据表明在案件的公诉质量上没有实现预期的提升案件质量的目标。而且“捕诉一体”之后,一个案件由一个办案人员或一个办案组把关,万一出现对证据或者法律的认识盲点,则发生错误的几率要高,案件质量容易受到影响。同时,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有可能对批准逮捕的法律标准把关不严,为了顺利办案和应对考核,在批捕阶段过多地考虑案件是否够罪,忽略对逮捕的必要性考查。从提取的数据看,实际中出现了这种苗头。比如从2017年-2020年,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比例依次为48.6%、53.2%、65.4%、72.2%,因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的比例依次为50%、45.5%、32.3%、27.8%。

第三,办案效率提升不太显著。从目前情况看,实施“捕诉一体”之后,办案环节没有减少,文书数量没有减少,文书内容没有简化,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节省一定的办案时间,但是审查批捕阶段需要更多的办案时间。座谈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认为“捕诉一体”后,虽然审查起诉期间工作量少了一些,但总体上感觉工作压力更大。因为审查批捕的法定办案期限短,工作节奏快,要求迅速得出结论,但审查起诉工作期限长,节奏稍慢要求工作细而全,工作方式的差异导致办案节奏混乱,办案人员心里压力大。另外,批捕和公诉工作对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不一样,长期从事批捕工作年纪稍长的检察官,难以胜任出庭公诉工作。原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批捕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套用公诉案件的审查标准,过于追求证据体系的完美,在证据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快速做出果断的判断。

第四,检察监督工作弱化。通过提取的数据发现,在“捕诉一体”后,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等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没有很好地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想目标。监督数据大幅下降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内设机构改革等多重改革叠加下,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可能在短期内有所调整,办案人员适应能力有限,在特定的阶段,办案人员可能只能选择完成有硬性要求的工作任务。但是在侦查机关执法规范、考核标准等外部环境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更多地从内部反思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3.主要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理论研究落后。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面临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导致实践缺乏理论支撑和指导。比如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展开方式及配套制度、警检关系的定位等都没有特别深入的研究,导致实践中通过“捕诉一体”引导侦查的目标实现难度较大。

第二,观念更新不足。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审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格局在观念上还没有完全接受,习惯了过去分阶段办案各管一段模式,所以在“捕诉一体”推行之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引导侦查的意识不强,侦查机关配合引导的意识不强,对该机制未能形成共识,缺乏沟通,导致实践中引导侦查提升案件质量的效果不明显。

第三,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相对滞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要求办案人员对证据体系有更强的理解能力,有更强的引导侦查的能力,沟通和协调的能力等,但有些办案人员的理念陈旧,也不注重能力的提升,难以适应改革的要求。比如办案人员在批捕阶段提出的捕后侦查意见书,重点不突出,没有可操作性,说理性不够,对完善证据体系价值不大,侦查机关就不会重视,甚至会排斥,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制度的顺利运行。这也是导致“捕诉一体”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一个原因。

第四,配套体制机制尚不科学不健全。“捕诉一体”机制运行一年多以来,配套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跟不上改革的步伐。比如办案流程和文书的简化问题,“捕诉一体”已运行一年多,但省级检察院办案系统不在后台对文书模板统一作出调整,下级检察机关不敢擅自简化流程和文书,避免在考核中承担责任,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又如在对办案人员的考核中,强调对捕后不诉案件的重点评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捕诉一体”机制的顺利推行。逮捕和起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两个不同阶段,案件的证据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在逮捕后可能收集到新的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或者在逮捕的必要性上出现了变化。如果过度看重捕后不诉率,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异化逮捕功能,让逮捕绑架起诉,案件带病起诉,这样既不利于保证案件起诉质量,也不利于保障人权。从提取的数据看,2019年全面推开“捕诉一体”之后,逮捕率基本维持稳定,但起诉率较前两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幅,比如2017年全市案件的起诉率为79.5%,2018年为73.8%,2019年为84.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推行的前提下,起诉率不降反增,需要反思“捕诉一体”的配套性问题。

二、完善“捕诉一体”机制的基本思路

从调研情况看,H省Y市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运行效果与预期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课题组认为有必要对“捕诉一体”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予以厘清,并创设、完善新的制度,最大化发挥其功能③。

1.目标预设: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下,对审前阶段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完成指控犯罪任务,需要通过“捕诉一体”机制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让侦查工作服务于公诉工作。如前文所述,“捕诉一体”机制在提升办案效率方面的功能比较有限,要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需要通过“捕诉一体”向“侦捕诉一体”拓展,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目标,构建大控方格局,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的形成。

2.主要方向:引导侦查的体系化建设

引导侦查机关的活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捕诉一体”向“侦捕诉一体”的拓展过程就是一个引导侦查体系化建设的过程④。

第一,引导双方关系定位。引导侦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被引导方是侦查机关,虽然二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但该关系并未溢出二者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定位。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定位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强化对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引导正是探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新模式的体现,并未突破二者在法律上的定位;同时还应当强调,二者应当各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展开各项工作,检察机关不能借引导取证干涉具体的侦查活动,同时,侦查机关也不应排斥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

第二,引导的原则。引导侦查活动以必要为原则,并不要求检察机关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全方位的全面引导。主要是针对新类型、疑难案件和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案件进行引导,或者对类案进行概括性引导。

第三,引导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过程中,主要是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根据庭审阶段指控犯罪需要的证据体系要求,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进行引导。

第四,引导的目的。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发挥检察办案人员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的优势,完善证据体系,提升侦查效率与质量。

第五,引导的期间。引导取证的期间既包括呈捕前的提前介入,也包括捕后、诉前、诉中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即引导侦查活动贯穿整个审前程序。

第六,引导的方式。具体引导的方式可以多样,除了常见的书面补充侦查意见书外,还可以是在提前介入阶段主动参与现场勘验、检查,也可以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办案人员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口头沟通,还可以是进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或者巡回式的引导,类案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等,具体的引导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六,引导效果的评估及考核。对于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行为,如果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予配合,对该行为应有否定性的评价,应在其个人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3.基本原则

第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在“捕诉一体”下,既不能放弃惩罚犯罪的目标,更不能放弃对人权的保障。比如在逮捕标准和起诉标准的把握上,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能为了办案方便,够罪即捕或者凡捕必诉。比如对于认罪认罚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体系较完善的批捕案件,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核准侦查期限,保障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进入审判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也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在公平和效率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平处于第一位阶。但“捕诉一体”的一大目标是要提升办案质效,所以不能无视司法效率。

第三,引导取证与监督侦查相结合原则。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捕诉一体”的一大目标,所以在“捕诉一体”下,必须坚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对确有必要的案件,就证据体系的完善提出意见。同时应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应及早介入监督,发现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及时排除。

第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比如在“捕诉一体”下,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办案程序、证明标准等方面应严格坚持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办案组织,办案方式,法律文书格式等方面可灵活处理,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发挥“捕诉一体”功能的制度创设

为更好地发挥“捕诉一体”的功能,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创设或完善。

1.创设核准侦查期限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侦查期限作出规制,仅仅规定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未将逮捕和羁押程序分离,逮捕即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的羁押。两项制度的叠加效应就是司法实践中错误地将侦查期限等同于羁押期限,导致审前羁押率高,审前羁押周期长。课题组随机抽取了2017年至2019年45件轻罪案件(被判处的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仅有3人未被批准逮捕,逮捕率为95.6%,逮捕后审前羁押天数在90天以下的仅有6人,占批准逮捕人数的14.3%。

经课题组调研不完全了解,侦查机关在审查批捕前的工作节奏较以往要快,在证据收集上态度更为积极,但在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期间内,工作节奏又变得较为缓慢,补充的证据数量也不多,有些案件甚至只补充了一份逮捕后的讯问笔录。上述随机抽取的45件案件中,在逮捕后30天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8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7.8%。在提起公诉后,判决生效剩余刑期在20天以下的被告人共13人,占总人数的28.9%,甚至出现了被告人羁押期限超过判处刑罚的情况。这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亟需引入科学的制度设置,让侦查期限变得透明并富有弹性,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开始介入,因而不论是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办案人员都有了更及时和全面的了解。而且,“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通常需要按照审查起诉的标准梳理证据,在列明证据名录时,办案人员较容易评估取得该证据的难易程度,并能较准确地预测取得该证据需要的时间,这为检察机关准确、科学的核准或提出侦查期限创造了条件。同时,侦查期间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体系较为完善,指控难度较小。因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核准侦查期限提供了可行性。

2.简化工作流程和内部文书

如果不简化工作流程和文书,简单地以系统提取的办案天数来评价办案效率,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评价方式,容易产生偏差。比如审查起诉的天数减少完全可能是因为办案人员在批捕阶段加班加点带来的效果,并不是“捕诉一体”机制带来的效应。所以如果要提高办案效率,必须着眼于程序和各种文书的简化。比如结合案件情况,对类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列明必备的证据种类,进行繁简分流,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只需要结合列明的证据种类,打√或打×,然后得出结论,不需要制作全面、详尽的审查批捕意见书和审查终结报告。

3.强化捕后侦查意见书的效力

如果不能发挥捕后侦查意见书的效力,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则会落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没有保障,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无法推进。所以应结合“案-件比”案件质量考核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等要求,强化捕后侦查意见书的效力。在提出捕后侦查意见书时,办案人员应坚持必要性、可行性原则,对确有必要的,并具有收集可行性的证据要求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制作捕后侦查意见书时,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捕后侦查意见书的高质量。对于捕后侦查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补充捕后侦查意见书列明的证据,不能补充的,应作出文字说明。尽可能地减少退查次数,减少“案-件比”中的件数。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制度反馈捕后侦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敦促侦查机关重视意见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且要与侦查机关沟通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公安干警的绩效考核体系。

4.静态分段监督与动态适时引导相结合

为保证证据体系的完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要强化监督,及时将非法证据排除,完善证据体系,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对于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要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违法等形式及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刑事案件的推进是一个动态过程,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依次经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所有流程,有的案件可能在某一环节终止,比如立案后撤案,有的案件可能在某一环节长时间停滞,比如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侦查状态,有的案件也会流程回转,比如退查。过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都是分段式的监督,案件移送了才通过案卷材料进行监督,但这种事后的监督效果不是太理想。“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机关动态的适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供有了更便捷的操作路径。

在确立核准侦查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捕后侦查指引制度,从时间和效果上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引,保障良好的侦查效果。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或不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间,侦查工作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推行,为推进侦诉关系的良性互动发展提供了契机,批捕和公诉两个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整合,有条件用公诉证据标准去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实现“捕诉一体”向“侦捕诉一体”的拓展。这种拓展并不是对现有诉讼结构的颠覆,而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下,侦捕诉三种职能之间的优化和融合。在既有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不逮捕补充侦查等制度基础上,通过捕后侦查指引制度的构建,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检察工作和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比如通过进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捕前、捕后、诉前、诉中、诉后为侦查机关提供适时的指导,高效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并对违法取证等行为进行监督。

5.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审查逮捕具有司法裁判的性质,对于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符合司法规律。但目前对所有逮捕案件进行诉讼化改造既无必要,也无可能。课题组认为对于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工作重心迅速转移至庭审指控,以起诉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对于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发生冤错案件等办案风险的案件,在逮捕必要性上辩护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或者采用诉讼化的方式,听取侦查机关和控方意见,并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概念引入审查逮捕环节,由侦查机关完成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应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

6.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如何防止办案检察官滥用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在推进“捕诉一体”制度过程中要面对的一个问题。除了司法责任制、检察官业绩考评规定等对办案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外,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规范和监控。比如开发智能辅助办案流程监控系统,对每个案件设置多项程序性风险和实体性质量风险等数据点,如果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检察官所作的司法决定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结论不一致,就发出预警信息提醒检察官自查,或者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7.统一类案的证据标准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下,不管是侦查,还是逮捕、起诉等诉讼程序,都要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判工作服务。审前程序的目标也应统一为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提升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制定类案的证据标准供侦查机关参考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提供规范的指引。

8.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打破了运行近20年的“捕诉分离”模式下的内部分工格局,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对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作出快速、准确判断,又要有能力对起诉的证据体系有清晰的认识,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案人员也倍感压力。鉴于此,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强的培训和演练,专补短板,对批捕经验丰富但出庭经验欠缺的办案人员进行出庭能力提升培训,对出庭经验丰富但批捕经验欠缺的办案人员进行批捕能力提升培训,打造个性化、精英化的培训模式。提升办案人员引导侦查的能力,规范补查提纲的内容,提升其针对性、说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类型的区分,培训在食品药品、互联网、电信诈骗、金融、职务犯罪等领域的专业化办案团队。

注 释:

① 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

② 该数据系从H省Y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案件受理数、一次退查案件数,并通过计算得出比例。以下所涉案件数据均采用该方式提取并计算得之。

③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推行有利于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捕诉一体”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合,分流案件,更好地促进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履行。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为前者,即着眼于通过“捕诉一体”促进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的发挥,对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课题组将在其他课题研究中具体呈现。

④ 本文仅就引导侦查的基本内容做简要陈述,具体如何搭建体系化的引导侦查体系另撰文讨论。

⑤ 此处证据标准不同于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的证明标准由法律规定,但类案的证据标准可由办案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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