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逻辑、发展困境与路径指向

2020-12-20 15:03:59沈费伟
关键词:培育经营主体

沈费伟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安排在特定时期为我国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保障和稳定绩效。然而,这种经营制度在实践中由于过度强调向农户发包土地,而缺少应有的统合效用发挥,因而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农业资源紧张、环境恶化严重的情形下,单靠传统小农户家庭经营显然无法对接和融入市场,迫切需要转变经营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1]。为了解决传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之间的矛盾,基于对国情、农情的基本判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推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在此之后,政府部门出台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切实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导力量。

政策上的关注必然引发学术界的深度探讨与重点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组织类型、培育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首先,在概念内涵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相较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管理理念、雄厚的资金实力,致力于提升商品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组织[2];它有助于克服传统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弊端,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农业生产转型[3]。其次,在组织类型上,黄祖辉、俞宁在实地调研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4]。在此基础上,朱启臻等认为家庭农场在现代化农业生产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效用,因此也需要将其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5]。张红宇则从组织属性的角度,将上述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总结为家庭经营类、合作经营类和企业经营类[6]。最后,在培育发展上,陈晓华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嵌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路出发,依据机制创新与农业发展两个视角探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策略[7];楼栋、孔祥智认为应该通过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括组织架构、金融政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且初步达成共识,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从具体的研究内容上来看,国内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和形成条件等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与乡村振兴绩效提升的辩证关系仅描述了结果,尚缺乏对其实践过程逻辑的论述。基于此,本研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要求和特征出发,通过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逻辑和面临的发展困境,进而提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对于现阶段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要求和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从生产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都依然处于“小农经济”阶段,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在资金、规模等方面具有优势,具有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对农业技术更为深入的运用;从经营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为自给自足的经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关注自身的生产发展,也关心产品的营销,对市场信息需求程度较高;从投资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资金一般都是自有资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较大,除自身积累外,还需从其他渠道获得部分资金;从经济效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具有较为明显的规模效益。

目前,我国的农业化相较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就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升级,通过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水平。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是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借用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以及集约化四方面来总结提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特征。

(一)市场化特征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其隐藏在背后的市场竞争机制也逐渐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竞争机制是指围绕着各种生产和交换条件,商品经营主体之间所展开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排斥的关系。合理的竞争机制是保证市场良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9]。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能够实现商品价值量,确定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新陈代谢,推动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企业技术创新。传统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下的家庭农户相较于市场力量,处于弱小地位,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下,由于多元主体联合经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成本利润率,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强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提高产品适销率,进而提升整体农业经济生产效益。

(二)专业化特征

社会分工与协作是现代组织专业化生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人类历史上曾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及至当代社会分工更是无处不在,大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小到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而协作是提升分工绩效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各领域、各部门的广泛深入合作,才能实现专业化生产的预期目标[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内在需求就是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客观上要求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实现有机结合和共同生产。这种以专业化为基础的农业现代化经营强调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由面向社会整体转向农户个体,从而不仅有效满足了农户个体的真实社会需求,而且也提升了运营效率。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社会分工协作所达成的专业化程度逐渐深化的演进过程,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

(三)规模化特征

农业规模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特征。它通过集中一体化生产方式,在不断扩大经营主体规模的同时,形成了产业化发展的优势。世界农业的发展进程,也是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由此,我国农业实行规模经营显得十分必要。从理论上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扩大规模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适度的土地流转推进机制,增加经营主体的规模;其二是采用产业集群内的各经济体联合来实现规模经营。这种联合通过基地把许多分散的小农户连接起来,再由龙头企业带基地的形式使各经营主体形成原料、产品、资金、技术、服务等多层次依赖关系的生产经营组织或系统。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经济效应,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率,进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集约化特征

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和容易受自然条件的外在影响,因此,农业的比较效益低,生产效率滞后。改变这一状况的关键是创造性地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高集约化生产率。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程度,农业集约化的生产效率才得以体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下,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都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这种聚集的集约化优势,必然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强农业竞争效益。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也会使农业增值效益提升,进而创造更高的物质价值,真正提高农业的物质基础。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逻辑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特征出发来探析其培育逻辑,可以发现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发展逻辑,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一)以市场化为导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经济社会现代化背景下,依据市场需求来提供商品生产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内生持久动力。一般而言,市场化特征主要包括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合和产品购销市场化三方面,反映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需要各种生产要素,诸如人才、资金、技术等,而这需要市场来进行优化配置;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所需的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销售机制等也要靠市场机制来配置;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生产的商品同样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销售,进而创造收益价值[11]。实践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采取企业化运作,以追求农业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生产目标,所以其生产经营必须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开展活动。由此可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潜在能力,通过充分挖掘市场资源,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

(二)以专业化为手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众所周知,传统时代的小农经营主体尽管规模小,但是讲求全面性与整体性,可以概括为“小而全”的生产特征。在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下,尽管也可能满足单个家庭的消费需求,但是离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生产相距甚远。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都专注于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而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这种专业化生产特征,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专业化发展具体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经营管理标准等。唯有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之中,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蕴含在内,才能提升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增强农业商品的附加值。因此,专业化生产成为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方式。

(三)以规模化为基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由于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传统家庭小农户经营一般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这样很难产生集聚的规模经济效应[11]。而在当前乡村振兴时期,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使得农业技术化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配套跟进,助推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规模特征一般体现在生产要素的集中化和规模化,尤其是能够将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金、技术等大量的集聚起来,更好地创造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优势。未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农业技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大量土地资源,使得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生产成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这种规模化特征,不仅有助于改变传统小农生产经营的“小而散”缺点,实现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市场经济的风险能力,持续促进农民的长效增收,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四)以集约化为标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对比传统小农生产经营与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两者模式可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能够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成熟的经营管理方法、大量的生产要素,因此能够对农产品开展深加工、集约化生产,促进农业产业率,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12]。从现实实践和理论层面来看,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现代生产性农业经营主体通常习惯于应用农业生产技术、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成熟的农业制度体系投入到现代生产经营之中,不仅可以提高单位农作物的生产效益,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节约生产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农业合作社等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利用现代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农业技术,在为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服务型服务的同时,为自身创造更高的经济收入。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倡导以集约化经营为目标,注重在现代化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整合各种技术、制度、管理、资源等优势,充分发挥各个生产要素的价值,从而实现大规模的“精耕细作”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产业创新。

四、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

研究发现,当前政策支持缺乏、土地流转困难,融资体系不健全、农业保险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模小、效益低、人才匮乏等发展困境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发挥。

(一)政策支持缺乏,土地流转困难

1.政策支持缺乏

自1949年以来,政府为了快速恢复国民经济发展,制定了一整套“城市偏向”的发展政策;到了改革开放时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尽管政府的各项惠农富农强农政策也陆续出台,但仍存在着政策支持乏力的问题。首先,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多数支持政策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形成完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其次,现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政策与实际工作需求不匹配。现实中除省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能获得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外,一些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等,基本没有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不利于其主动进行经营模式创新。

2.土地流转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依靠广大农户流转出大面积的生产土地,然而实践中由于各项制度不健全而出现了土地流转的各种问题。一是土地产权模糊,土地流转受到限制。我国的农地产权归村民集体所有,但是经过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这个集体的概念已被人淡化。再加上,由于受传统农耕思想的影响,农户对土地有着天然的感情,情愿土地荒芜也不愿意流转出去。二是土地经营细碎化,规模经济难以实现。按照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平均家庭人口为3.1人计算,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也不足0.5公顷。土地的细碎化,阻碍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规模化。三是土地流转年限短,土地流转困难。家庭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年限大多数在3年以内,土地流转年限短,导致承包没有连续性,从而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益。四是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流转规范政策,使得流转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融资体系不健全,农业保险不完善

1.融资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自筹为主,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从笔者在全国各地的调研来看,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雇佣大量劳动力,这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缺少商业银行普遍认可的有效抵押物,仅仅拿一些农业基础设施进行贷款,由于没有明晰的产权证书,也没有办法认定价值,银行不予贷款。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证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但是这一政策执行刚刚起步且手续繁杂,操作起来麻烦,难以满足信贷条件。这种两难的尴尬处境,直接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效益的低下。

2.农业保险不完善

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使其容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再加上当前农业保护支持政策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使得我国农业一直属于高风险、低收入产业。尤其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而言,由于其生产规模大、发展周期长、产生效益时间久等特点,使得其面临的风险更大,然而农业保险措施却未能发挥保障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作用。首先,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滞后,无法承担起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担。现实中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对于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的需求远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求,存在着供求不平衡问题[13]。其次,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企业化组织,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因而对于农产品保险投资回报率低,甚至有可能投资出现巨大的亏损风险,因而大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正因为如此,保险行业对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拓发展长期存在困境,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

(三)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

1.基础设施不配套

近年来在国家各项三农政策的影响下,政府部门确实加大了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致力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创新,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受传统发展滞后的历史薄弱基础影响,当前许多农村中的基本公共设施依然面临着老化失修问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脆弱。与此同时,从现阶段政府对于农业财政投资结构来看,也存在着投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政府将大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投资农村基本建设服务,而传统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只占10%左右,而这10%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也大都用于大型的水利、林业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农民急切希望改造的中低产田建设、基本的农田水利道路建设处于严重的资金短缺状态[14]。虽然21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田间基础设施的投入,但目前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仍然凸显,极大地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益。

2.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拓展基本业务,从之前的单独重视农技服务推广,向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发展。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服务体系是相互适应的,这也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程度。但是,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服务体系供给不足,仍是当前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在全省17个省辖市40个县对粮食种植大户的抽样调查发现,目前还有30%的种粮大户没有得到农村科技专业人员的指导,72%的种粮大户没有加入农业保险[15]。可以说,农业现代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生产和乡村振兴绩效的提升。

(四)自身规模小,效益低,人才匮乏

1.规模小,效益低下

从内部运行看,新型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发育不足、运行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首先,从生产效益来看,相关研究发现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70%的专业大户其种植规模面积不到6.67公顷,90%以上的大型农业生产公司每年的实际销售收入不到1亿元,这显示出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不高,发展滞后的缺陷[16]。其次,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机制来看,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是许多农业合作社缺乏民主管理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政策制度支撑,进而出现了利益分配不均衡、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二是目前还有许多大型农业企业依旧沿用传统管理机制,由于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导致无法产生良好的经济收益。

2.素质低,人才匮乏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必须培育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业人才。然而,当前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农业从业者比例不足4%,农业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严重缺乏[17]。调查发现,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尽管是当前农村中的“乡土精英”,但其绝大多数都处于小学文化水平。另外,现阶段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中青年劳动力都转移到城市务工,留在村庄中的大都是所谓的“386199部队”(即指代妇女、儿童和老年人)。而在乡村精英回流农村的大背景下,尽管政府实行的精英回流工程将外来农业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引进到本地农村发展,但往往面临着“引进来、留不住”的困境,极大地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提升。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指向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着上述许多问题,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最终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水平。

(一)构建政策体系,推动土地流转

1.构建政策体系

政府应通过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加强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以保护弱势群体农民成员的利益。首先,在梳理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基本条例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的现实发展需要,综合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法案》以及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同步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权利义务。其次,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所需的用水、用电等基础设施功能配套,提高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绩效。最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扶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基本资金需求,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2.推动土地流转

政府部门应在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积极推动鼓励农户家庭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合理地流转土地,从而为大规模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提供基本的土地资源保障,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制度环境。一是利用好土地确权颁证的时机,鼓励农户按照政府的各项土地流转政策,合理有序渐进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致力于化解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二是努力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服务平台,切实为广大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各项问题提供全程服务,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积极筹措资金,健全保险制度

1.积极筹措资金

农业作为天然的弱质性产业,就需要政府的积极扶持,其中帮助解决资金紧缺问题是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必要条件。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稳步增加,实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18]。一是现代金融机构加大对惠农项目的支持力度,集中资源用于培育和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力量。二是成立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农业担保公司,帮助农业企业顺利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三是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农业共同生产基金方式,让所有参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够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有效解决其发展融资贷款难问题。

2.健全保险制度

从世界范围以及近年来国内农业发展问题来看,当前现代农业容易面临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并且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日益增加,急需构建一整套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保险项目的完善,来弥补现代农业发展在遇到自然灾害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消除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项目的疑虑。一是创设符合本地农村特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效益。二是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对于受到自然灾害破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合理的资金扶持,从而使其能够快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业领域,可间接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损失,有助于稳定农业生产。

(三)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体系

1.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政府惠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确实得到了发展提升,但是相较于城市而言,仍处于发展滞后的状态,尤其是事关现代农业发展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还很不完善,这些成为目前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基于对该问题的认识,当前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首先要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农业公共服务环境。除了政府应当继续加大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外,村民自治组织也应致力于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基本的农资农具、生产咨询和服务设施等。唯有实现政府部门与村民组织的有效契合,才能更加有效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所需的基本设施,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目标。

2.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一般而言,社会服务体系包括公益性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只有上述两者的相互配合、有机协作,才能有效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健全公益性服务体系方面,一是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发,通过财政支持、奖励补助、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广大农户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二是从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出发,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广大农村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一体化的产学研服务体系,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持、政策咨询和社会服务问题,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在健全经营性服务体系方面,鼓励支持市场工商企业为新型农业主体提供多元化的农业经营性服务,帮助新型农业主体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切实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从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四)提高规模效益,培养职业农民

1.壮大规模,提高效益

针对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力量薄弱、发育程度不高、经营效益低下的困境,迫切需要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从而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绩效。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农户家庭宣传现代农业发展优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潜力,使其自愿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之中。其次,鼓励支持青壮年农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在农村开展创业活动,不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注入了人力资本,而且也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的绩效。最后,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内生发展的良性治理模式,有助于更好地壮大各种类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绩效的提升发展。

2.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在具体举措上,一是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民的培养力度,尤其是要做好返乡农民工、城归精英、乡贤群体以及广大村干部的农业现代化培训,切实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输送现代化农业专门人才。二是应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支持和推动广大大学生群体,甚至是研究生群体毕业后转向农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工作,将现代农业发展与国家高等教育制度变革相结合,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知识素质。三是应不断优化农村社会的整体创业环境,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就业渠道,在社会服务、资金保障、政策扶持、项目评定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优惠措施,从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队伍壮大,最终实现农业产业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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