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雅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家属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典型案例中,案涉某村为国家3A 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吴某某为某村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 余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地点为开放式景区,但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并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