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理论视域下美好生活的现实境遇与实践逻辑

2020-12-20 04:55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权利个体主体

杨 杰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美好生活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党的十九大将美好生活作为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核心议题,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新时代党的奋斗目标。在这一实践过程中,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

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领军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以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理论为模型,借鉴马克思关于劳动和斗争的观点,根据米德的社会心理学进行经验改造,在借用福柯的权力理论和继承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等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承认学说,旨在建立和谐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构建美好生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承认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构建美好生活中的应用

承认理论是一种研究主体间性的理论,描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矛盾运动,以爱、法律、团结的承认形式和强暴、剥夺权利、侮辱的蔑视形式为核心内容。霍耐特认为:爱、法律、团结作为主体间的三种承认形式,分别对应着自信、自尊、自豪三种实践自我的关系[1];强暴、剥夺权利、侮辱作为三种个体认同的蔑视形式,则是对承认的拒绝和否定。

(一)承认的三种形式:爱、法律、团结

第一种承认形式是爱,主要存在于家庭中。霍耐特关于爱的阐述与黑格尔不同。在黑格尔那里,爱指的是男女之间的性爱关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他认为友谊是非常重要的,但并没有将友谊纳入爱的范围。霍耐特认为,不能仅仅将爱理解为狭隘的性爱关系,除了性爱关系和亲情关系,爱还应该包括友谊和同情。这种承认关系可以使个体获得自信,通过情感上的关爱与扶持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信心。爱的关系代表着需要通过承认来维系人与人的共生状态,所以爱在霍耐特那里是承认的第一种形式[2]。霍耐特把爱的关系定义为一种中性的本源关系,他认为两个主体在相互依赖中能切身感受到彼此的爱:“按照他的命题,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3]103所以,爱的承认形式起着最基础的作用,是自尊和自豪发展的基础。

第二种承认形式是法律,主要存在于公民社会中。法律承认更加注重社会主体间相互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只有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对他者的义务价值时,自我才能同时体会到自身是权利的承担者[4]。法律的承认超越了爱的“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范围,成为了“普遍化他者”。法律承认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正,所有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承认形式是确保个体获得自尊的条件。霍耐特的法律承认绝对不能容忍例外和特权的存在。在法律承认中,只要自我意识得到承认,权利得到保护,主体就会自觉承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使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第三种承认形式是团结,主要存在于国家中。团结承认更加注重主体的差异性、独特性。这种承认形式需要一种文化系统作参照系,从而明确目标,衡量个体在推进这个目标的完成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个体只有在区别于他者的特征得到承认时,才能意识到自己的独特价值,所收获的便是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这个意义上看,团结是个体发展的更高承认形式,个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抓住更多实现自我的机会。团结承认将社会尊重和社会威望给予个体,是构建承认共同体的基础。正如霍耐特所说:“只有我主动地关怀他者个性特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目标才能实现。”[3]134

(二)蔑视的三种形式:强暴、剥夺权利、侮辱

第一种蔑视形式是强暴。强暴主要存在于对个体的人身伤害中,指剥夺主体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可能,如强奸、虐待等,使主体在情感上受到伤害,产生羞愧、自卑和无助的心理感受。这种蔑视形式兼具肉体和心灵的折磨,使个体无法自主掌握自身,从而丧失信心,甚至会出现心理死亡。这是一种最具毁灭性的蔑视形式,破坏了主体的自我实践关系。主体自信遭到打击,对周围的生存环境感到无奈,内心也会留下无法抹去的阴影。

第二种蔑视形式是剥夺权利。剥夺权利主要存在于社会共同体中,指主体本应享有的某种权利被剥夺,不被社会共同体或其他成员认可,从而丧失了与其他人平等交往的能力,法律将无法对其进行任何保障,失去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地位,严重打击了主体的自尊,甚至会出现社会死亡。个体被排除在权利的边界之外,失去了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动性,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遭到冷落和忽视,使得其脱离共同体,逐渐被边缘化,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无法完成,从而加剧了社会冲突。

第三种蔑视形式是侮辱。侮辱主要存在于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中,由于主体遭受侮辱,丧失了本应拥有的尊严,主体对社会的价值被忽视。侮辱是一种价值伤害行为,造成对主体荣誉的伤害,影响主体自豪感的生成。个体的价值不被社会认可,遭受人格侮辱和心灵伤害,导致主体自我重视的失落,在群体团结氛围中发展自我的实现形式遭到否定。个体存在于集体之中,其归属感和价值观体现了个体的自我实现方式被集体和社会尊重的程度,一旦受到人格侮辱,社会地位随之降低,必然会引起其对承认的追求受挫,引发社会冲突或斗争。

(三)为承认而斗争:承认理论在美好生活构建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成为人们的新追求。尽管每一个时代的承认和承认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人们都希望自己的价值得到认可则是一致的。霍耐特将承认看作肯定性经验,将蔑视看作否定性经验。而蔑视作为一种否定性经验并非完全消极、一无是处。蔑视经验可以促使个体意识到承认关系遭到了破坏,才能切身感受到自身对承认的渴求,从而不断地追求承认,为承认而斗争,将蔑视逐渐缩小直至消灭。霍耐特认为:“社会反抗和社会斗争的动机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语境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关系遭到破坏。”[3]170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以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为研究对象,并为他们发声,关注主体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承认之间的矛盾,揭露那些被社会冷落和不公正对待、不被接受的蔑视经验,帮助他们重塑自信、自尊和自重等品格。“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5]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习近平同志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如是说。 “美好生活”的内涵丰富,但始终离不开公平正义。因而,可以将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具体应用到创造美好生活的实践中去。

二、承认理论视域下美好生活构建中的现实问题

新时代的美好生活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内涵。美好生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与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是制约美好生活实现的主要原因。结合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进行分析,当前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存在三大现实问题:情感流失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强遭遇瓶颈,权利遮蔽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障难以维持,价值失衡使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提升缓慢。

(一)情感流失: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强遭遇瓶颈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相对于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则略显式微,人们之间的矛盾、人际关系的淡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其背后所隐藏的正是人们之间的情感流失成为美好生活建设的瓶颈。

1.人际关系淡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际关系拉上了一层厚厚的隔离带。互联网的便捷使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变得懒惰,以往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交流,虽然比较费事,但可以填补彼此之间的想象空间和真实感受空缺。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虚拟交流更为便捷,却挤压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交时间,使得真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疏离。霍耐特认为,人们需求情感依附,期待主体间的相互关爱,通过情感的关爱与扶持获得自信,从而信赖他人和社会。美好生活必定是充满“温度”的生活,而网络社交往往是一种身体不在场的虚拟交流活动,大大减少了人们与朋友、家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从而逐渐疏远现实中的人际关系,形成一种“冰冷”的朋友圈。

2.社会空间萎缩。工业化的发展使社会空间日益萎缩,人们的闲暇时间不断被压缩、被碎片化。与农村相比,城市是人群更为集中的地方,也是人际交往更复杂的地方。“当千百万人告别平房小屋住进高楼大厦后,在喜庆之余又不免带有几分惆怅:往日平房小院,人们朝夕相见,祸福与共,虽难免磕磕碰碰,但更多的是邻里情深,相濡以沫。住进单元楼后,则各自为‘家’,躲进小屋成一统。厚墙大门阻隔了邻里间的日常往来,难免孤独寂寞。因此,不少人竟发出世态炎凉、人情淡薄之叹。”[6]人们生活在巨大的公寓群中,彼此只是物理意义上的邻居,个人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接触。不仅城市如此,农村亦是如此,串门聊天本是农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乐意将自己遇到的趣事和琐事与他人分享,在村里随处可见人们的欢声笑语。随着网络进入生活,人们的生活习惯发生了改变,人们更愿意宅在家中,看电视、玩手机、打游戏……串门现象逐渐减少,空间萎缩、关系淡化、交流甚少、情感流失加剧,这样的现实状况限制了美好生活的发展空间。在交往场域中,爱需要建立在个体之间的对话和接纳的基础上,个体只有通过平等对话才能敞开自我,从而完成情感的依附。而通过彼此间的接纳,个体才会得到“被承认”的自信感,从而增强个体的获得感。

3.文化传统流失。文化传统分为大文化传统和小文化传统,大文化传统指占社会主流地位的文化形态,小文化传统指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化和民间信仰。每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文化和文化载体,它们共同构成了个体情感交流的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现代生活方式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文化传统。传统节日遭遇西方洋节排挤,洋节占领了人们的情感领地;部分文化遗产流失,如端午节被韩国抢先申遗,皮影戏被柬埔寨抢先申遗等;此外还有许多传统美德被西方不良思潮颠覆、异化,如良心的缺失、感恩的消逝、对英雄人物的丑化等。这些不良现象动摇了情感交流的基石,严重束缚了人与人之间爱的承认方式的生成,人们的获得感难以增加。

(二)权利遮蔽: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保障难以维持

1.底层权利遮蔽。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劳动力优势逐渐消失。众所周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特殊的“比较优势”,因此,不少企业为了最大程度地谋求利润,以牺牲底层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压低员工工资与福利,遮蔽了社会底层的权利和尊严。大众传媒在快速发展,但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等媒介的诉求对象主要是消费能力较强的城镇居民,真正为底层民众发声的媒介少之又少[7],他们在社会中逐渐被边缘化,很多来自社会底层的民声、民意处于被忽略、被漠视的状态,他们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其幸福感很难得到保障。

2.道德权利缺席。霍耐特认为,蔑视的体验是社会反抗的道德动因,承认理论以实践的自我关系为中介,通过一种未被扭曲的自我关系,建构了基于爱、法律和团结三种形式的承认道德观,很好地处理了同一性与差异性、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8]。关于道德权利概念,学术界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学者彼彻姆认为道德权利就是“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9],主张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基于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这一著名命题中强调主体被承认的道德感受,主体可以在社会上获得普遍的尊重,从而也能够自我尊重。道德权利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它应当为人们享有且得到保障。最普遍、最基本的关系是公民之间彼此独立、相互平等,而在当前我国美丽生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成员之间缺少普遍的平等关系,在道德领域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缺席,这在根本上抑制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美好生活的构建。在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景下,维护道德权利是推进道德建设和美好生活建设的迫切需要。

3.权利义务失衡。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一旦权利与义务分裂或相背离,必然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践踏信用社会和公平社会的尊严。主体的权利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时,他才会认为自己受到了社会的公平对待,才会主动履行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社会上少数人的权利大于义务,而广大民众的义务大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处于一种畸形、不对等、不平衡的状态,民众的合理诉求就会得不到承认和尊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对道德建设极为不利,其后果是必然出现坑蒙拐骗盛行、诚信缺失、社会责任感减弱等社会不良现象,导致美好生活的社会生态被严重污染。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也是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失衡,必将淡漠人们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弱化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使人们丧失道德上的自律意识,其幸福感难以维系,美好生活也就成为海市蜃楼。

(三)价值失衡: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缓慢

1.价值诉求迷失。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欲望和生产力都得到了极大地释放,但在物质诉求和精神诉求之间陷入了价值迷失的泥淖。价值迷失在教育领域表现得尤其明显,表现为偏重教育的物质诉求,忽略教育的精神诉求。在课堂上,知识是以“告诉”的形式而不是以“感受”的形式进行传授,人们虽然增长了知识,但是知识本身所具有的潜移默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却流失了,人和社会因缺失精神力量而黯然失色。灌输和训练成为许多教育者摆脱不了的依赖手段,使教育在价值抉择中迷失了方向,忘却了物质力量只有在精神力量的驱动下才能造福人类,忘却了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关系。当教育无法满足人们的价值诉求时,美好生活就失去了价值认同的基础。

2.价值结构失衡。价值结构指价值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价值结构失衡,一方面是价值的横向结构失衡。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相互平行的关系,政治价值是灵魂,经济价值是基础,文化价值是根本。如今政治冷淡、道德滑坡等现象表明个人和社会的政治价值被削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低级庸俗的文化产品泛滥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以上三种情况反映了价值横向结构的失衡,不利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价值的纵向结构失衡。在价值的纵向结构中,个体价值是基础,集体价值是中介,社会价值是归宿。只注重集体价值,忽视个体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被重视的表现;只顾自身需要的满足,而不关心集体价值,是集体价值的中介环节不被看重的表现;个体和集体只想着自身的发展,不顾社会需要的满足,是社会价值的归宿目标不被重视的表现。三者失去任何一个都会产生“短板效应”,不利于美好生活的构建。

3.价值目标偏离。价值目标是指人们对某种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值得获得性或者实用性的总看法。价值目标偏离有多种具体表现,一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失范。部分社会成员对国家大事漠不关心,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不负责,诚信缺失和人际关系冷漠。二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扭曲。随着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少数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价值取向的扭曲,不利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三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缺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着国家和个人的价值追求,然而在新闻报道、日常生活中,顾家忘国、缺乏崇高理想的人与事随处可见。在建设美好生活的征途中,必须树立真诚、善良、审美的价值目标,这一点与霍耐特提出的通过社会尊重为共同体成员提供充分发展自我的机会,以承认个体的能力价值来赋予其集体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是不谋而合的。

三、承认理论视域下美好生活的实践逻辑

在构建美好生活的进程中,需要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情感关怀,完善法律法规,给予社会尊重,将人民过上美好生活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更好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最终实现美好生活。

(一)重视情感关怀: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构建美好生活的前提

1.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好生活是人际关系和谐的生活。据调查,手机依赖者的人际和谐度明显低于非手机依赖者,尤其表现在交际困扰方面[10]。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毕竟存在很大的差距,重网络交友轻现实交往,往往在现实中会表现出淡漠、疏离和孤僻等消极特性,与社会格格不入甚至脱节。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视域中,人们应注重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从而实现爱与承认的复归。交往结构使爱成为一种特殊的相互承认关系,在爱的互动关系中,介入的个体都在实践中获得了共同的情感经验和理性反思。个体只有融入群体才能感受到极强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在交往的过程中,人们才能体现出个体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才能为其他个体所感知和承认,才能增强获得感。人与人之间的承认由对方来确认自身存在的意义,形成相互尊重的存在关系,才能改变被异化的消极存在状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可以铸就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个性,这就需要培养人们的交往意识,完善人格,提高修养,掌握基本的交际技巧,用情感关怀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消弭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避免人际关系走向物质化、利益化等异化之路。要净化网络环境,实现文明交往、和谐相处,提高人们的人际交往水平,使社会充满温馨的“爱”。

2.创设人性化的社会空间。人民群众是社会空间的主体,社会空间的建设应基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各个层次的需求,体现对人民群众的情感关怀。创设人性化的社会公共空间是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人性化的交往空间设计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心理、生理上的复杂需求,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同时也满足其精神需要。交往空间的设计应该具有差异性,不同类型的人群对交往空间的需求不尽相同。如弱势人群由于环境、社会等原因,其交往需求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性化的空间设计要最大程度地消除这些限制。又如保护好生态资源可以为人们提供文化娱乐的自然空间,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使人们体验到满满的获得感。

3.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不断积淀形成的。人们长期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其生活方式、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都具有一定的传统特色。在我国,美好生活必定是以红色传统为基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其中的“根”与“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生活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城市化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的变化自然改变了传统的生活习俗,生活习俗又是传统文化在生活细节中的表现,没有了传统习俗的支撑,很多传统文化就此流失甚至消失[11]。这就需要通过历史文化教育追寻正在流失的传统文化,让人们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家庭教育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耳濡目染的相互影响将本民族的文化传播给子孙后代;学校教育可以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本民族的历史;社会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要通过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民族自信心,将本民族的优秀传统展示给大众。为了防止传统文化流失,需要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文化的产业化,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机融合,将传统文化的基因激活、植根、发扬,从而构建充满文化底蕴的美好生活场景。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是构建美好生活的基础

1.解底层权利之蔽。社会底层群体最为现实的诉求是具体的利益诉求,无资本、无权力、无关系的人群以及贫困的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大学生“蚁族”等都是底层群体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话语式微甚至成为失语者。一旦底层群体和基层政府发生矛盾,容易演变为民众与政府、私权与公权的对垒,容易引起群体性冲突,不利于美好生活的构建。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为底层群体立言、代言的责任。当底层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去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法律服务部门寻求帮助;当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时,可以利用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力求在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应该强化对底层群众的人文关怀,关注底层群体的生活状态,维护底层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社会更趋民主、法治、和谐,为构建美好生活打下群众基础。

2.补道德权利之位。道德权利强调道德的作用,与法律权利相辅相成,是法律权利的有效补充。无论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是对社会成员主体身份的价值确证与人格尊严的体现。近年来,越来越多原本依靠道德力量维系的社会权利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传统的义务本位观过多地强调道德主体的责任,忽视了他们应有的权利,使道德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很难引起人们的共鸣。尊重和关爱弱势群体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和谐社会和美好生活的建设,也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沦落。道德权利与实现社会正义息息相关,道德权利通过他人及社会的隐性认同与显性赞誉的肯定性评价得以实现,前者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认,后者是对道德主体进行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个人需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政府和社会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正当权利的保护,通过公正评价和适当补偿等行为激励更多的人行善,必要时运用法律保护人们的道德权利。

3.平衡权利与义务之关系。社会主体所具有的权利总是与承担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然而,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能完全处于平衡之中,二者经常处于此消彼长或彼消此长的状态。二者都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如果单独强调其中之一,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和美好生活实现的痼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但过分强调权利往往忽视了义务,势必造成特权和腐败现象。因此,要在立法中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尽可能解决立法中的各种价值冲突;在执法中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执法机关要依法执法,避免或减少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发生;守法主体要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法律救济纠正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现象;要加强监督,保障权利的运行,畅通人民群众实现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路径和司法诉讼渠道,为美好生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三)给予社会尊重: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构建美好生活的关键

1.重建价值诉求。对人民群众要给予充分的社会尊重,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获得感和成就感,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对人民群众成就的肯定就是对他们自身价值的认可,人们希望通过自身的“闪光点”被发现、被承认来获得自豪感。每个人的价值诉求存在差异,所以应该以多元的价值标准来评定每个人。在承认理论中,霍耐特特别强调善的生活,认为这一概念可以联结社会理论和正义概念,而社会理论又能揭示社会现实[12]。各种商业主义、功利主义、消费主义等价值取向使人文精神陷入困境,安全感被架空,价值重建合乎逻辑地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和价值诉求。如果物质诉求与精神诉求的偏颇和疏离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人们产生人格分裂,从而成为“单向度的人”。因此,针对教育价值诉求的迷失,需要重建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在教育理念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教育实践中应根据教学内容努力增强学习活动的在场体验,在真实的学习体验中提升学习者的精神境界。

2.调整价值结构。价值结构失衡需要协调好价值结构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价值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价值结构中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调整价值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要发挥价值客体的主导作用,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的同时也主导着价值主体的发展方向,一旦价值客体的主导作用丧失,价值主体发展的方向就会产生偏离,导致二者关系失衡。要充分发挥价值主体的作用,让其积极主动地接受价值客体,使主客体保持积极互动的关系。在新时代,人民是价值主体,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激励着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前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了新时代的价值目标,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实际之间的差距给我国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价值主体、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共同构成了新时代的价值体系,价值结构的调整使人们能够在新时代价值体系的引导下过上美好生活。

3.引导价值目标。新时代美好生活的践履需要在对生活的认知观念上为传统的维度留下应有的空间[13],同时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生活方式而遮蔽现代生活方式的意义。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引导,加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增强理论自信;在价值认同上加强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文化自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制度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价值目的的构建起到顶层设计与价值指引作用,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目标,对建设美好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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