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刍议

2020-12-19 23:01许新芝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用户信息

许新芝,黄 冠

(1.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0;2.西安工程大学 团委,陕西 西安 71004)

一、新媒体供给侧改革与信息知识产权保护

麦克卢汉说过,媒介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都宣告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当今,新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资讯,传递信息,沟通互动的重要渠道。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需求”,受众更青睐原创性信息供给。信息获取的动因来源于其自身对未知领域的拓展和对已知领域的深究。但在日常使用中,76.4%的用户会使用朋友圈来查看朋友动态或进行分享,每天朋友圈内仅分享链接内容的次数已经超过30亿次。显然,原创优质内容的缺乏,与网民对新媒体内容的巨大需求不相匹配。

与此同时,我国在制度建设上对新媒体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定位模糊,加之读者对优质内容的“渴求”和对出处的“往往忽略”,使得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而相关法律规制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蔓延。因此,无论是从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求还是从行业发展的良性机制构建出发,都需要法律规制对新媒体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和实现有效保护。

二、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一)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滋生土壤

由于新媒体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依托新媒体的传播活动成本接近于零,因而新媒体领域成为了大批启动资金少、客户资源稀缺的创业“新生儿”们的聚集地。在这片“沃土”上,转发比开发赚钱,复制比原创有利可图,别人的成果信手拈来就化为自己的财富,这无疑会致使信息原创者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内容创造者的创新动能受挫伤。媒体企业产品的原创价值无法得到应有实现,利益空间被蚕食,原创的积极性自然下降。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调查显示,有30.4% 的受访者坦言曾未经同意复制、使用、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46%的受访者坦承通过非正常渠道下载过音乐、游戏、软件。86%的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率被侵犯会影响创业创新的发展。 无论是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亦或是信息的创造者,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缺乏,对他人创作成果的有效尊重和保护难以实现,对自身原创信息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淡薄。因此,新媒体信息的供给侧亦和需求侧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培育。

(二)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

1.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平台拥有强大的转载功能,虽然被转载这个结果不一定符合原创者的意愿,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只要不是用于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在新媒体的传播过程中是被普遍默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原作作者同意转发他人作品,且未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显然是对原作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成果知识产权的侵犯。

2.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部分新媒体运营商,为了获取粉丝的关注,复制他人受关注度高的新媒体作品,且故意删除被复制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让公众误以为这是版主自己创作的作品,此行为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剽窃,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3.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新媒体用户在发布作品时,是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以微信为例,公众号粉丝在朋友圈转发其作品时可以通过在作品的标题下方或者作品结束的地方署名或通过该微信用户本身的用户名来识别作者身份,而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作品中的名字或者是微信名称识别发布者身份,以起到识别作者身份的作用。而新用户在转发作品时未注明作者姓名以及作品来源,则同样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尽管新媒体平台上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但在维权过程中却往往因为侵权行为认定模糊、处理过程复杂、违法成本过低,协调和申诉成本高昂等原因,使投诉维权的性价比很低,除非涉及到重大利益,少有被侵权者选择积极主动维权。

(三)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作者、从业者、监管者和决策者开始尝试通过努力来保护新媒体知识产权,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1.独创性判断标准问题。新媒体平台存在大量UGC(用户生成内容),单纯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受众很难辨别这些内容是否有著作权。一些视频网站存在大量个人制作的视频、文字、音频作品,这些作品有的质量较高,其独创性的特质很明显。但有的作品就是用户日常活动的描述,属于单纯的事实,很难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这便为其版权身份的确立增加了难度。就法律角度而言,是“抄袭”还是“同质化”,二者存在性质上的不同,这两个词语的认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判断是否侵权。

2.不明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新媒体发展催生大量“不明版权”作品。“不明版权”作品主要是广大新媒体用户自主原创,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在大量被转载转发的无身份信息作品中,谁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新媒体空间里很难鉴别。与音像、书籍这些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相比,新媒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的更为泛化。

3.时事新闻是否有版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没有版权。但对哪类新闻属于“时事新闻”相关法规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媒体间的转载授权进行了规范,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版权归属等涉及争议问题的原有法律进行了梳理和重申,但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时事新闻”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转载授权和侵权行为等的认定依然存在争议。

在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中,被侵权者往往更加分散和虚拟化,难以真正有效掌握自身权益保护的话语权。当新媒体遭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任重道远。

三、新媒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路径

供给侧背景下的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角色的作用,确保新媒体在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和健全的法制化轨道下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新媒体注册实名制建设,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

就当下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苛刻要求,大到苹果和三星两家企业针对产品外观的知识产权诉讼,小到twtter和微博因为署名文章所有权而产生的纠纷,都提醒着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应有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我们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求,针对知识产权成果和保护的战略部署和配套政策理应跟上媒体业态发展和国际步伐。

我国的互联网领域实名制,对互联网行为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强对自媒体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使得新媒体用户模糊含混的个人信息登记逐渐转向清晰具体,推行用户实名制认证,也是必然趋势。针对社会上普遍的法不责众心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应与新媒体运营商积极合作,统筹管理,高效解决。

(二)明确新媒体运营商义务,进行多方管理

作为新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媒体的运营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仅扮演着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参与信息传播活动,而且通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实现盈利,理应负担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义务,当信息原创者利益受到侵犯时,运营商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媒体运营商可以通过完善信息重复率审核技术、出台管控细则等监督措施,为新媒体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撑。在管理员功能上可以尝试进行改进。原创作者从管理后台可以直接掌握其创作成果被转发的相关数据,并且能够通过关键字检索能方式查找与自己发布内容相似的信息内容,在第一时间知晓自己成果的动态,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减少侵权发生。

(三)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

在人人都是媒体人的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每个人来躬身践行。而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的重点是让公众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自身息息相关,有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维持良好的原创环境,更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从政策配套、运营监管、规范使用和公众意识等多个角度进行完善和配套,才能有效遏制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推动新媒体和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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