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

2020-12-18 04:14石羽茜
山西农经 2020年1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信息化

石羽茜

摘 要: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开始使用,降低了纳税人税负。但在执行专项附加扣除时无需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并承诺属实,部分纳税人虚构信息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在信息化背景下,通过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纳税宣传,提高监管力度,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使得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落到实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化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5-014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综合所得的免征额由3 500元/月提高至5 000元/月,并首次将专项附加扣除纳入抵减范围。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并申报,可选择在纳税人获得工资或薪金时,由所在单位按月预扣缴时扣除,也可选择在申报综合所得时自行一次性汇算清缴。2019年综合申报是个税历史上第1次,本该从2020年3月1日开始,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省份推迟上线,在2020年4月1日开始综合所得申报工作。在汇算时,网上出现了许多所谓的“退税攻略”,通过申报虚假的减免税收入、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方法谋求退税。针对此现象,分析了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容易错报、漏报的地方,结合信息化背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概述

新个税改革后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住房贷款扣款利息专项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和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整体来说,这6项扣除体现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但我国個税过去一直由支付单位、个人代扣代缴,纳税人未建立自行申报的意识。同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定了一些细节规定,纳税人并未掌握清楚,甚至部分财务人员也不清楚,加大了申报工作的难度。

1.1  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首先,子女教育是有起点的,必须满3周岁。早教、托班等教育支出并未纳入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范围。其次,子女教育采取定额计算,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月定额1 000元。我国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放开二胎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两个子女。个税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时,并未明确规定子女的个数,纳税人据实填写即可。再次,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夫妻可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也可选择各扣50%,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不许变更。

1.2  继续教育支出

(1)学历教育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400元/月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考虑到不少纳税人在学历教育阶段,家庭会对其资助,本科及以下学历的继续教育支出也可由父母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2)职业资格教育是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 600元/年定额扣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职业资格教育必须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第二,1个纳税人1个自然年度只能扣1个证书。

1.3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赡养1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赡养老人是纳税人最容易理解错误的一项扣除。首先,被赡养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被赡养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要满60周岁;再次,赡养老人定额扣除时与纳税人实际赡养老人的个数无关,而是与自己是否为独生子女身份有关,独生子女定额2 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等方式分摊合计2 000元的定额扣除,但每人扣除上限为1 000元。不少纳税人在填报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时,认为自己父母年龄均满60周岁,或者是配偶的父母超过60周岁,就认为自己应该适用2 000元/月的定额扣除。申报时,是否独生子女身份错选、父母身份证信息栏填入配偶父母身份证信息的现象都存在,这些都是错误的填报方式。

1.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1 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重点在于“首套房”的确认,以及夫妻之间扣除比例的分摊。

1.5  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与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二者只能适用其一。住房租金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 500元/月;除第1项所列4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1 1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800元/月。

1.6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 000元且不超过80 000元的部分。大病医疗是家庭重大支出,可选择由本人及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比较特殊的是,大病医疗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  信息化背景下加强专项附加扣除的监管措施

2.1  进一步凸显专项扣除制度范围和额度差异化的公平原则

在执行专项扣除的过程中,制度设计偏重简易可执行,不能完全兼顾公平,没有考虑到地区、收入和纳税人家庭的差异,而是将所有纳税人一刀切,因此,建议扣除范围和额度差异化、动态化。纳税人在认为税制设计不合理时,容易进行虚假申报。赡养老人专项扣除,被赡养人越多子女负担越重,不考虑被赡养人数量,仅按是否独生子女身份考虑是不周全的,配偶的父母可否纳入抵扣范围同样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子女教育支出,目前是3周岁以上的方可扣除,但在婴幼儿阶段,子女抚养支出占家庭支出比重较大,早教等支出是否可纳入扣除范围,也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现在的税制下,无论贷款利息多少均定额1 000元扣除,但商业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纳税人负担的利息支出,在税务局与银行互通数据后,可以获得纳税人贷款利息支出的准确数字,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利息支出扣除的上限,上限范围以内据实扣除。房屋租金专项扣除,不少纳税人在填报房屋租金时遇到房东不愿意提供身份证号码等问题,房东害怕增加个人的收入而缴纳个税,甚至部分房东直接将个人应负担的增值税、房产税、个税等通过涨租直接转嫁给租户,这与个税设计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的初衷完全相反。

很多纳税人觉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由于我国个税综合所得申报是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的扣除,夫妻之间可以由一方扣除100%或各扣50%,但不能选择以家庭合并申报,这就不利于夫妻中一方工作一方全职的家庭模式。我国托育制度不完善,对许多家庭来说,在子女年幼时,如果双方父母不能帮忙,必须有一人放弃工作,另外一人负担全家教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因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改革,不能从专项附加扣除入手,要从个税申报模式上进行改革。

2.2  各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联,加强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

自然纳税人识别号为纳税申报过程的唯一标识。近年来,我国所有民生领域基本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税务部分可加强与教育、医疗、民政、人力資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联系,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在未来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申报不正确,可以预警或直接锁定纳税申报系统。当前,在还未完全实现多部门信息互联时,要留存纳税人专项扣除申报的电子资料,以供后期进行比对,应提醒纳税人据实申报,降低舞弊、造假行为。

2019年,全国自然人纳税信息库已开始建设,对自然纳税人进行分级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应继续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实行差异化服务,同时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激励与惩罚,出台自然纳税人“红名单”和“黑名单”,在贷款、出境、出行等方面采取严格限制性措施。

2.3  申报程序设计简易化、智能化

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专项扣除制度,纳税人在单位组织下,已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19年内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必须在2020年6月31日前填报专项附加制度。在填报过程中,有单位的纳税人在单位财务的提醒与帮助下,基本能按时填写专项扣除。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自行填报专项扣除难度较大。在设计申报程序时,要简化平台,使平台操作更加智能化。部分扣除可自动采集已有电子凭证的信息,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错填、漏填的行为。例如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扣除,可要求纳税人上传证书的电子版,上传后平台采集主要信息并自动识别扣除年度;贷款利息可上传贷款合同电子版,确保扣税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留存电子凭证以供后期检查。

3  结束语

个税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专项扣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实现了个税“降低、扩中、调高”的目标,但目前未能做到公平、效率与税收收入的平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手段的提高,个税专项扣除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时务必认真、仔细、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汇算申报数据,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化时代到来,个人的收入、支出以及家庭情况等在大数据面前都是透明的,纳税人不能心存侥幸,通过虚假的手段降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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