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燕妮
(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广西 柳州54510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设生态林业的战略发展方向越来越清晰。生态公益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特种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研究新时期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对策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工作。
生态公益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分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两部分,分别承担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护岸保堤和提供科研服务、辅助国防、开发旅游的功能[1]。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的目的是提供社会服务产品和保护生态环境。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模式也得到了全面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林农的管理职责,保障了林权所有者权益,并促进了生态公益林的承包经营,提高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效率。目前,我国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公益林权属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形成了林农与护林员互相监督、共同管理的经营管理格局。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等方面,联合管护模式产生了较高的效率,并进一步提升了林农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生态补贴、发展林下经济,促进了个体经营和复合经营模式的发展,促进了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
部分地区生态公益林分布较为分散,无法集中连片管理,使得管护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较高,大大增加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同时,由于生态公益林还未完全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使得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经费在地区之间的投入差距较大,造成部分未被纳入重点公益林补偿的地区经费短缺。同时,部分省份由于无法享受中央生态效益补偿,只能依靠当地财政解决,加之营林造林及经营管理标准不断提高,经费短缺问题相对突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2]。
针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国家安排了生态补偿金,但部分地区的补偿标准较低,加之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商业性的经营活动,林农难以从补偿金中抵消各种营林管理费用,致使林农将林地转为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不高,后续经营管理的投入热情减弱。此外,因林分质量存在差距,在补偿执行过程中,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划分生态公益林时,按照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水系等特征划分为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等级则划分为国家级、省(区)级、市级和县级,每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标准均有不同。虽然在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时,补偿金直接发放到林农手中,但是由于一些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级别低,补偿标准低或没有补偿,使得林农不认可对林分性质的转变,更不愿进行保护和发展。
受经费、生态补偿等问题影响,一些林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较低,对生态公益林缺乏精心管理,使当地生态公益林树木种植混乱,林木抚育工作滞后,使得非法放牧、乱砍滥伐现象频发,更有的林分遭受病虫害的严重侵袭,导致林分质量逐渐降低,难以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经济效益。加之部分地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执法力度不足,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处罚力度薄弱,无法形成威慑和监督作用,使得生态公益林处于失管状态[3]。此外,由于生态公益林大多处于偏远地区,需林农、护林员付出更多体力和精力,但工作人员难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持续提升管护水平的主动性较弱。
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大多是从当地村民中招收而来,其缺乏专业的养林护林知识,对生态公益林的相关知识及保护措施认识薄弱,无法有效完成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受宣传教育不全面、不深入等的影响,林业工作者、护林员、林业企业、林农等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意识不足,甚至对当地生态公益林的划分范围不清楚,难以形成良好的自觉性。目前,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很低,影响了经营管理多元化进程,也不利于这一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关于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部分条款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及经营管理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森林资源结构性危机加剧、历史欠账较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改革的形势下,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问题更显突出。因此,为确保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立法机构和各级政府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管理和补偿机制,明确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惩罚措施,进而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爱林护林,造福子孙后代”不仅仅是口号,更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宣传,使社会各界均能认到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作用,提高造林护林意识,不断提升人们保护生态公益林的责任心,共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要面向林业企业和林农宣传有关政策,使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经营管理的优惠政策深入人心,鼓励他们投入建林护林工作,从而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方面,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体系建设,建立起省、县、乡三级管理组织体系,尤其是乡镇林业站的机构建设,需配备专职人员,提高乡镇生态公益林封山抚育、防火巡防、物种调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促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要建立林业、公安等联合执法体系,加大对私自放牧、偷盗偷猎、乱占林地、乱砍滥伐等现象的执法力度,鼓励林农和护林员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管护环境。另一方面,要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列入当地领导的考核指标,落实县、乡、村公益林责任制,调动相关部门领导的积极性;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责任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推动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林业空间数据库建设,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利用GIS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全时动态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信息,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吸引社会各界介入监管工作。针对天然林资源恢复、建立转产项目、安置富余人员、建设种苗繁育等基础体系建设,要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进一步理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以严格管理促进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当地生态公益林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实现经营管理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从公益林本身的性质来讲,其是没有经济效益的,但在政策范围内可以通过科学规划,如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林间种植、林间养殖等,提升其经济效益。又如,结合生态公益林管理和保护政策,可适当开发绿色旅游,结合林下种植养殖项目,既能让公众了解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又能使林农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全民参与公益林保护,提高林农责任心和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同时,要适当调整护林员队伍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从而激发他们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生态公益林管护水平。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经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个部门、相关企业和林农共同持续地投入和参与。对此,相关部门应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加快林业多种资源的现代化开发,促进企业和林农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最大化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