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梅
(广州商学院 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511363)
为实现农业全面现代化、农民增收、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和国家的首要工作,因此必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乡村治理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环节是农村审计。审计是党和国家进行监督活动的重要手段,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切实推进农村审计,加强审计监督,能有效推动政策落实、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
农村审计实质上是由政府授权的内部审计,以农村经济组织作为审计对象,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从而保证农村财务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有效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农村审计,能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避免政策流于形式,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农村审计能增强农村财务的公开透明度,及时了解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村财务活动的不断增加,在农村治理工作中引入农村审计已成为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虽然2007年原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但是其法律性保障主要体现在国家审计的有关规定中,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规过于笼统。另外,地方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方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并不完全适用,虽然相关文件对农村审计的职权、范围、处罚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农村审计的集体财务管理法规和条例并未配套实施细则。所以,对农村审计工作定位不明确,导致农村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律地位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调查取证缺少法律、法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对取证单位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开展农村审计绩效评价审核工作的过程中,绩效评价标准的设置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审计评价指标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计划的完成程度为主,选取的指标通常结构单一、内容简单,并未综合考虑、权衡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等,没有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合理的规划,缺乏系统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很难精确地反映农村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目标定位不准确,没有以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为导向来确定农村审计的目标;第二,审计的评价主体不全面,农村审计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或乡村集体企业等的管理层级,缺少其他层级如基层人员对农村经济活动情况的反馈;第三,评价方法不合理,定性指标多于定量指标,指标的评价过于依赖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第四,评价体系的建立未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现状、政策环境情况等,建立符合地方发展的指标体系。上述问题会对农村审计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不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基于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对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求,不仅要求其充分了解当地的财务、法律政策,而且需要其掌握专业的审计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审计人员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知识储备均没有达到专业要求。受农村生活环境的影响,许多优秀的财务人才并不愿意到农村工作,农村地区的人才流失造成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而且文化水平差异大。即便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地区也少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审计人员,西部落后省份情况更为严峻,普遍学历只有中专水平,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大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对专业化的审计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而且农村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条件缺乏,导致其缺乏严谨的审计态度,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式,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当前,我国农村审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规范问题。农村财务活动一般比较繁杂且账务处理不规范,加大了审计工作难度,加之审计人员的业务不专业,导致农村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另外,由于监督不严,导致审计人员对自身要求比较松懈,在审计工作中缺少严谨的态度。审计工作十分烦琐、复杂,很多农村审计人员为减轻负担,人为地简化审计流程,违反审计规定,最终造成审计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审计结果存在漏洞。
由于农村审计法律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政策规范比较笼统且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农村审计责任体制,导致相关人员不重视审计结果,没有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改进。有关责任人往往不会受到处罚,从而导致农村审计结果形式化,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在农村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很少对项目进行持续性的跟踪调查,没有发挥农村审计工作的根本作用。
制定合理、有效的农村审计法律制度是确保农村审计效果的关键,针对现阶段农村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审计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并且将农村审计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一套符合地方标准、明确目标的法律体系,确定农村审计的基本方向,由此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推进农村审计工作法律化和制度化。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规章制度,约束审计人员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必须严肃追责,并做出相应的处罚,以此来避免审计过程中的纰漏,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农村审计的对象是混乱的财政支出及其复杂的经济活动,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时,要明确农村审计的目标,抓住农村审计的重点,用发展和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分,制定适合当地的指标评价体系。具体健全评价体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目标导向性原则,即以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为导向,为实现战略目标做出贡献;第二,可行性原则,即用于绩效评价的信息和数据易于获得,便于评价主体使用;第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即不过度依赖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灵活地制定战略上的定性指标,并通过定量研究获得客观且可量化的指标;第四,地方适应性原则,即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的特殊性,结合当地实际的经济情况,制定符合地区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2]。
由于农村审计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要想做好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从而有效地规范农村审计操作流程。为此,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使更多高学历人才参与农村审计工作。同时,对现有的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逐渐增强农村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鼓励审计人员参与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考试,在培训考核中,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选拔,建立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制度[3]。此外,要提高农村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工作态度,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审计人员为谋求自身利益而违反审计规范。通过人才引进和加强培训,打造专业化审计队伍,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审计流程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如果审计流程不合理,审计工作方向不明确,易出现纰漏,最终影响整体审计结果。规范的审计流程应是标准化却又不局限于统一的审计模式,要根据审计项目的特殊性来制定不同的审计流程。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①根据政策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计划;②成立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方案并发放审计通知书;③审计人员实地开展审计活动,通过查阅政策文件资料,审查凭证、账簿,询问相关人员及实物盘点等实施审计;④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结束的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⑤被审计单位对初审后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并上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检查执行情况;⑦审计组进行材料整理和归档[4]。
审计的最终目的在于整改,所以在农村审计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促进整改,及时反馈。农村审计报告中应揭示农村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对问题的分析提出可行的建议与改进措施。根据审计报告,监督有关机构进行整改,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并建立有效的审查和落实机制,避免审计结果流于形式[5]。基层政府要加强引导,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搞形式主义的行为,追究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反馈整改情况,促进整改工作高效进行。同时,实行公告制度,向群众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进度,保障对审计结果执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