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梅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 102208)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高等院校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涉及教学管理的法律纠纷有所上升[1]。截至2019年6月底,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以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为关键词,可以查询到已公开裁判文书共有293件。考虑到其他以协调方式结案的情况,高等院校包括高职院校,有大量因学校管理相关事项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如果高校内部监督不完善、制衡机制弱化等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必然会影响到教学管理权威。农业类高职院校的法治化起步较晚,风险防机制缺失。因此,研究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学管理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籍是学生隶属于某所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和资格,失去学籍将严重影响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相关行为有:一是开除学籍,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各院校制订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纪的,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二是取消学籍,是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录取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后作出取消学籍决定。三是退学处理,如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等情形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将学生作退学处理。上述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者退学处理均直接涉及公民受教育权利,是教学管理的主要风险点,如处理不当可能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教师属于学校的主要工作人员,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同时,教师又属于学校的职工,处于被管理、被考核的位置。高职院校一般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对教师进行管理和规范。教师的言行是否符合教师身份,是否遵守了学校的校规校纪,是否达到了学校对教师的师德要求,是否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这些都将成为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依据。教师管理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认为教师存在不当言行给予相应处罚,教师不服提出起诉的;二是认定教师存在教学事故,如迟到、早退、误课、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超出允许范围等,教师对认定结果不服而提出起诉的;三是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提出起诉的。
课堂是学校的主阵地,教师对课堂的把控能力和学生对课堂纪律的遵守程度决定了课堂的教学效果。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教学内容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是否有不当言论,学生对教学内容提出质疑;二是课堂上学生之间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教师能否及时解决;三是实训课程中,学生在实训场所因操作不当产生危险,教师在操作前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是否对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指导,危险发生后是否及时妥善处理。
教材作为教学的载体之一,选用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教材的选用有没有合理的依据,是否满足人才培养方案中对课程内容及教学目标的描述;教材的选购过程中是否存在廉政问题。如果高校对此疏于管理,也必然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对学习课程的考核是评价教学质量的主要形式。必须修满相应学分,才符合学习的基本要求。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将会影响学生参加奖学金等一系列荣誉的评定资格,不合格科目累积到一定门次甚至会接受学校的处分。因此,教学考核结论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也是不容忽视风险点。
农业类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各项校规校纪,如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条文表达模糊、界限不清、指代不明,在处理过程中程序不合规、引用规定不合理,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以下案例中吴某某诉北京某农业类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案中,法院认定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从而承担败诉风险。吴某某系北京某农业类学院学生,该学院经调查认定吴某某在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系内专业课旷课累计达56节;截至2017年4月,共13门课程不合格,其中: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5门课程不合格;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确认吸毒并行政拘留5 d。2017年6月29日,学院根据《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款规定,给予吴某某退学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退学处理决定)。次日,该学院教师到吴某某宿舍送达该退学处理决定,吴某某未在宿舍,教师将该退学处理决定放在桌子上后离开。后吴某某不服该退学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退学处理决定。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第21号令)[2]第二十七条规定,北京某学院具有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21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北京某学院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仅将该退学处理决定放在吴某某宿舍的桌子上,未将该退学处理决定送交吴某某本人,吴某某亦否认曾收到该退学处理决定。因此,北京某学院作出的被诉退学处理决定违反送达程序。此外,北京某学院在被诉退学处理决定中适用的《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废止,适用法律亦存在不当之处。故判决撤销退学处理决定,由北京某学院依照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处理。
高职院校教学管理的法律风险发生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学籍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等方面。截至2019年6月底,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以“行政诉讼、职业学院”为关键词,可以查询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共有762件。考虑到其他以协调方式结案的情况,高职院校还有其他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其中农业类高职院校涉案比例也较高。
法律风险只是不利后果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其发生虽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但总体反映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法律风险导致的不良后果,与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直接关联。有些行为不仅涉及经济赔偿,还可能对学生造成更严重的影响,比如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影响学生情绪,发生连环后果,损害学校名誉等。
风险本身就是对不良后果的一种预见,如在不良后果发生前已经发现了风险的存在,可以针对风险点的等级和强度,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通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来监控和消除风险[3]。
高职院校属于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个分支,农业类高职院校属于高职院校中的一部分。虽然《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我管理权,但其所有的教学管理制度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一切以法律为底线。当前,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学管理中的法律纠纷点主要体现在:校规校纪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或者在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这些制度本身就是管理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点,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后才能使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告知学生有提出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实践中许多高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罚,通常只是根据校规校纪给出决定,并没有严格遵循申诉、听证等法定程序,或者实质上未保障学生的正当程序权利。
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聘用的法律工作者不够专业,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所制定的校规校纪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不可能提前预防存在的法律风险,更没有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执行中具体承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考虑问题不全面,执行明显不当而存在风险。另外,由于法务工作者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过程监控,事后矛盾化解往往难以和谐师生关系,使得院校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原告韩某不服被告北京某农业类学院学籍处理决定案。原告韩某系被告北京某学院(以下简称“被告”)学生。2017年6月10日,原告在期末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当场查获。2018年5月3日,经学院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建议依据《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韩某开除学籍处理。2018年6月15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知韩某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后被告根据韩某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韩某陈诉申辩意见。2018年8月1日,被告依据《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被诉《处分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诉。被告经复查维持《处分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诉讼。另查,2017年6月10日以后,原告又选修了5门课程,并交纳了2017学年至2018学年的学费38 000元。再查,处分依据的《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为:一是适用法律错误,针对原告2017年6月10日实施的考试作弊行为,依据2017年9月1日施行《北京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开除其学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法定程序,针对原告2017年6月的考试作弊行为,直到2018年8月1日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期限明显过长且无正当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处分决定》,并由被告北京某学院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有权利必有救济”,结合院校管理行为对学生权益的影响程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规范教学管理的同时,也赋予了学生相应的救济权利[2]。院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如果存在不合法律法规之处,同样会有涉诉风险。一旦被法院判决败诉,将可能会导致学校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以往学生起诉高校的相关案例,为了保障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在审查涉及退学处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的合法性时,法院似有保护弱势学生一方倾向。如果决定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实质上影响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导致的直接结果,不仅是要撤销处分决定,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一方面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带来不利因素,另外,考虑到学校的发展乃至招生,不利于维护学校良好声誉。
司法诉讼是保障各方权益的终极法门,虽然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但是任何一方一旦进入诉讼,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被诉方,都难免陷入繁琐、漫长的司法程序,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而且影响声誉,尤其是当高校成为被诉方,无论结果如何,都会被卷入舆论漩涡,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当前,农业类高职院校的法治化进程比较缓慢,而学生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苏醒,院校管理与学生维权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此,建立系统协调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化解农业类高职院校法律风险、促进依法教学并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举措[4-5]。
农业类高职院校应该本着防范于未然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关注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各板块中的风险点,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对关键的人和关键的事、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救济工作,对于教学管理中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前期预警、中期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控阶段,通过调查、处理、申诉、执行等程序,将各种纠纷妥善解决。对于实在无法在校内解决的纠纷,仍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甚至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高职(专科)院校1418所,在校生规模达969.5万人,可以说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实现教育强国梦的重要使命。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农业,提倡科技兴农,但社会上轻农思想仍比较严重,农业类高职院校的地位仍然不高。而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异,又影响了农家子弟选择农校的积极性。分析高职院校教学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原因,梳理相关风险点,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教学管理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院校声誉、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学生主体地位的具体实践,必将为建设一流的农业类高职院校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