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协同:村庄地权纠纷处理的“三治”关系实践

2020-12-17 15:41李小艺金江峰
关键词:差序三治德治

李小艺,金江峰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与结构,提升村庄治理能力与水平,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治理创新实践的普遍共识。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农村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国家层面对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做出了顶层设计,“三治”融合成为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实践引领,是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体制和机制保障。

近年来,围绕“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其一,概念关系的辨析。研究者认为,“三治”融合事实上强调的是一种治理关系,自治是为了增强活力、法治是强化保障、德治是弘扬正气。(1)张文显,徐勇,何显明,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其中,自治是显性治理、德治是隐性治理,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并作为自治的基础发挥作用。(2)乔惠波:《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求实》2018年第4期。质言之,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呈现“一体两翼”的关系,自治是根本内容、法治是保障底线、德治是辅助工具。(3)何阳,孙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理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6期。其二,功能体系的阐释。研究者从“三治”融合的理想状态出发,认为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相互融合,不仅能够统筹乡村治理资源,改善基层干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水平;(4)卢跃东:《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红旗文稿》2014年第24期。且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由“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的转型,并能够作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5)韩俊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自治、法治、德治协调的视域》,《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11期。其三,作用基础的论述。有研究指出“三治”融合机制的发挥,受制于基层治理场域的组织和社会基础,以及缺乏必要的组织载体(6)郭夏娟,秦晓敏:《“三治一体”中的道德治理——作为道德协商主体的乡贤参事会》,《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和社会资本,(7)王茂美:《“三治”社区治理体系建构的民族制度伦理基础——基于云南少数民族村落社区的实证调查》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三治”融合功能的发挥将遭遇诸多阻滞。其四,实践机制的分析。研究者强调,“三治”融合体现了基层多元主体的共治思维,(8)张丙宣,苏舟:《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治理——以桐乡市的“三治合一”为例》,《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是主体借助自觉、规则和文化等治理资源,(9)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激发民意和建立制度(10)胡洪彬:《乡镇社会治理中的“混合模式”:突破与局限——来自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案例》,《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的治理过程。而主体间互动的越位、缺位与卡位,是影响“三治”动态融合的重要因素。(11)侯宏伟,马培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的构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从研究成果看,“三治”融合研究目前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概念阐述、关系辨析和功能阐释等方面的研究较多,基于经验分析的研究较少,而结合村庄治理实践的“三治”融合机制研究,更是欠缺。且既有研究多遵循演绎路径,虽建构起了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理想模型,但该模型是否契合乡村治理实践及经得起实践检验,仍值得商榷。简言之,乡村治理实践中的自治、德治与法治,是一种“同频共生”的理想关系,还是一种“差序协同”的实践关系,这需要基于具体治理经验的考察。基于此,文章结合笔者2017年暑期在黔东南T县C寨收集到的调研材料,(12)基于学术伦理,行文对所涉及的具体地名与人名都做了技术处理,特此说明。以村庄内部的地权纠纷为切入点,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探讨“三治”融合的具体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中的“三治”是一种分类协同与分层协同相结合的差序协同关系。差序协同理论框架的运用,有助于挖掘乡村社会内生和外生治理资源,形成多元一体的基层善治体系。

一、“三治”融合机制的实践路径处理

涉及土地、山林和宅基地等的地权纠纷,是乡村治理的重点与难点。综合运用自治、法治与德治资源,是村庄地权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从黔东南T县C寨的调研经验来看,村庄地权纠纷化解过程中,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协同主要是通过权威互嵌、规则调适与话语转译等机制实现。

(一)权威互嵌:治理主体的赋权与增能

村庄内部一直存在着由绅权、族权等构成的传统权威,随着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深入推进,以政党、政府为主体的法理型权威逐渐嵌入乡村社会,自此村庄内部形成了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并存的权威体系。(13)颜德如,加芬芬:《农村权威:演变、危机及重构》,《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8期。但受多元化发展的影响,村庄权威体系逐渐松散、弱化,乡村社会面临新的整合与认同危机,需要实现多元权威的良性互嵌。(14)赵旭东,辛允星:《权力离散与权威虚拟:中国乡村“整合政治”的困境》,《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村庄矛盾纠纷的化解,需借助有效的组织载体和权威认同体系。村民碎片化的权威认同,不仅不利于纠纷化解,甚至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村庄派性政治”(15)贺雪峰:《征地拆迁背景下的村庄政治》,《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1期。就是典型。如何激活基层治理资源,形成体系化的权威认同格局,成为乡村综合治理的关键。黔东南C寨地权纠纷化解过程中,各种正式与非正式权威的融合与互嵌,构建了一体化的自治、法治与德治治理格局,提升了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化解纠纷的能力与效力。

案例1:杨海只有3女,且都已出嫁。2001年杨海因病去世,由侄子杨生出资安葬。村组干部由此商议将杨海家的承包地交由杨生耕种,但杨海的3个女儿认为杨生并非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且承包地有自己的份额,不同意村干部的决议。双方纠纷在村庄内部得不到化解,闹到了L乡司法所。所长潘放表示尊重村干部的决定。该起地权纠纷因调解无果,被诉至S镇人民法庭(16)T县有两个派出人民法庭,其中S镇人民法庭毗邻L乡,在L乡司法所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民事纠纷一般诉讼程序,被移交至S镇人民法庭。。法院开庭当天,双方分别请了原告的舅舅、现任村组干部、老干部、老党员和寨老等出庭旁听。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法律与地方习俗的基础上,判决承包地由杨海的3个女儿耕种,但她们需要赔偿杨生所支付的丧葬费用。在旁听者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通过喝“和谐酒”的形式,将纠纷及时地化解了。

上述地权纠纷案件中,正式权威包括现任村干部、司法所长和法院审判人员,非正式权威有原告的舅舅、老干部、老党员和寨老等。当单方面权威无法有效化解纠纷时,权威主体会寻求彼此之间的相互嵌入,以提高纠纷的化解效力。如在法院审判环节,审判人员代表正式权威,其判决具有合法性,但会面临执行难问题。判决结果若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纠纷依然无法化解。因此,在村庄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社会性权威构成的乡土法律人,其实质性的工作就是调解纠纷,他们融入到乡民当中,成为乡间的“律师”,为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与道德服务,避免情法之间的冲突,保障调解结果的顺利执行。(17)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审判过程中,老干部、老党员和寨老等非正式权威的在场,体现着乡土法律人对国家法的增能效应,能够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当然,正如在村庄场域内,正式与非正式权威无法发挥矛盾裁决作用,导致双方矛盾的外化,并通过地方法院解决。这也表现出庭审场域中国家法治机关对村庄社会权威的赋权过程。如果法治权威没能给予社会权威以参与监督权以及裁决建议权,法院判决依然无法借助村庄社会权威的介入而生效。多元权威主体间的相互赋权与增能,契合了基层民主自治和法治等治理现代化要求。

之后,T县在乡(镇/街道)级成立了由龙头、(18)“龙头”是T县苗族独木龙舟文化的称呼,寨子里能够当上龙头的人,除了要有过硬的船技外,还需是村中德行兼备,有威信和威望的人。老党员、退休老干部、寨老和族老等社会权威组成的“五老”调解室和村级综合维稳工作站接待室与调解室,并将“五老”作为基层司法调解和法院人民调解的根本力量,不仅起到了“防微杜渐”“案结事好”作用,同时为社会权威参与基层自治与法治提供了制度化渠道,是基层“三治”融合体系的有益探索。

(二)规则调适:治理制度的同构与融合

治理规则的调适契合了制度变迁的逻辑,意味着对制度环境的适应。尤其是法律制度、社会规范以及文化观念等,必须满足社会的期待,这也是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合法性机制。乡村治理规则的调适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同构与融合的过程。村庄中的正式制度是指法律法规等,它规定了村民行动的边界与范围,而非正式制度则主要指村规民约,包括道德、礼仪以及惯习等。C寨地权纠纷的成功化解主要依靠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调适性运用,满足了村民对多元化调解手段的需求。

地权纠纷化解中的规则调适,一方面为满足村庄治理过程中村民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寓规则于教化,激励村民学习德与法。C寨普遍的做法是,村干部或者寨老首先选择运用村庄内生性规则进行调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降低调解成本。其次,在村庄内部进行普法宣传,强化村民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和运用。这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融合的过程。软硬兼施是对制度融合的技术性表达,本质上体现的是治理制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灵活运用,表现为自治、德治、法治的融合共生。

案例2:吴华的土地紧邻姜斌的林场。按照村庄传统,为不影响庄稼生长,山林与田土的交界处,需要留有三丈空地,如田土四周三丈以内有树木,也应归田土承包者所有。2012年,因修建沪昆高铁,需征用两家土地和山林。但在确定林木补偿时,吴华认为按照习俗,自己应该得到土地三丈以内的林木补偿;姜斌则以林权证要求获得四丈范围内的所有林木补偿。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姜斌作为村干部还动了手,双方矛盾闹到了L乡政府。乡政府领导认为,虽然按照法律林地附着物应该归林场承包者所有,但还需尊重地方习俗,纠纷地界的林木补偿款应属土地承包者。姜斌表示服从乡领导的调解,纠纷就此化解。

这个案例涉及到不同权属与利益的冲突,冲突双方凭借不同的规则依据表达诉求,姜斌作为林场所有者依据具有法律效应的林权证进行利益表达,而田土所有者吴华则通过地方习俗主张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在法治框架下的正式制度规范,还是地方惯习中的非正式制度要求,二者都得到了村民认可,具有规则效应。所以,不同规则占有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乡政府领导介入后,综合考虑了法律规范与地方习俗,终以村庄内生性规范为主导,将纠纷化解。其中可能有政治考虑,但基本原则是避免破坏村庄非正式规范,进而引发更多权益纠纷。当然,在村庄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正式制度之间的张力过大时,基层干部的调适与转换作用就非常重要。如,“吴胜嵘告姜家十八妇女案”中,吴的宅基地在村庄地方性知识中,属于姜家祖宅,但又获得了村干部、乡土管所和县国土局的建房审批许可文件。姜氏一族依凭“祖业权”阻止吴胜嵘建房,吴氏则拿出正式文件坚决修建,双方矛盾在2017年村庄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中激化。乡党政班子领导经过开会讨论,决定维持吴胜嵘的宅基地权属,但该处土地划归集体建设用地,村干部另划一处同等面积土地给吴氏建房。

上述纠纷调解案例,体现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艺术。即,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原则下,充分尊重国家正式制度和村庄非正式制度,使得二者得以有机融合,并各自发挥效力。这一规则同构与融合机制,指明了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国家正式治理规范与村庄社会非正式治理规则间的有机衔接,保证基层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与社会化,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三)话语转译:治理文本的礼法共生

村庄治理中常由于治理文本的不同而产生张力,这种张力会消解村庄治理的效力,尤其是由村庄外部引入的法律法规等正式文本很容易消解村民自治的效力。不仅如此,由于多重治理文本的交织,村庄内部纠纷调解到底该遵从哪一种规范比较模糊,尤其是在纠纷本身很难用法律去判定的时候更是如此。因此,治理文本的话语转译就变得非常重要。所谓“话语”是指在村庄具体语境中通过文本所进行的沟通,文本是话语表达的重要体现。福柯认为,话语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表达,不同于制度规则,但制度规则的运行却需要话语支撑,(19)(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54页。而“话语转译”是指将不同的治理文本或者话语按照礼法共生的原则转换表述,既强调村庄治理要符合外在的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又要培养和维系村庄内在的德性认同,最终实现村庄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共生。

C寨在地权纠纷化解中的治理文本主要包括有:正式文本与非正式文本。村庄内部的正式文本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政策规范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试行办法等;非正式文本包括成文与不成文的规定、规范等,如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正式文本与非正式文本之间的转译是乡村善治的重要机制,一方面正式文本需要符合村庄内生性规范与秩序的表达,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非正式文本又需正式文本的辅助,保证村庄内生性规范、秩序的效力与合法性。二者的相互转译与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正式文本的地方化转译,主要指村庄地权纠纷通过外部力量化解所涉及到的正式文本,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范等。尤其是法律判决文书等一些文字材料,通常需要在村庄内部进行转译,才能保障执行效力。如,C寨一些内部调解文书就是根据法律判决文书进行转化,以纠纷双方签字、盖手印的形式,形成半正式文本,发挥约束作用。正式文本的在地化转译机制是通过以“软”化“硬”的方式逐渐适应村庄内部的治理惯习。2001年C寨一起关于宅基地纠纷案件,纠纷双方闹到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但因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公,案件陷入执行困境。后来遇到村里项目开发涉及到纠纷地块,经过村委会以及寨老等多方协调,双方在法律判决文书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才将纠纷化解。这说明正式文本在遭遇执行困境时可以借助村庄内部的规范、秩序和惯习等进行转译,能够提高正式文本的执行效力,也能够维护村庄内部的德治环境。

二是非正式文本的正式化转译,村规民约的逐步正式化是这一转译过程的重要表现。正如吴毅的研究“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文本,它涵盖了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村庄经济的发展,村庄秩序的维系,国家政令的执行以及村风民俗的倡导等多方面的内容,是具有综合性和规范性的权威性典章,这些规章的范本从最初行文的口语化逐渐向规范化转变。”(20)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通过对C寨村规民约的历时性分析,可以发现村规民约经历着一个逐渐正式化的过程,法律规范等正式话语在其中越发突出。如,1991年之前,C寨有6条不成文的规定,涵盖了偷盗、打架、调戏妇女以及房屋失火等方面。具体内容是:“凡放牛吃庄稼,小牛每头罚5元,大牛每头罚10元;凡偷他人家禽、家畜、田鱼及林木者,按原物价格偷一罚三,村委另罚‘三个120’(21)这里的“三个120”是指120斤酒、120斤肉、120斤米。;凡房屋失火者,每次罚一只白公鸡,一只红公鸡,一只公鸭和五斤大米;凡打架斗殴者,罚‘三个120’,村委警告;凡破坏他人桥与庙者,罚‘三个120’,并罚一只公鸡、一只公鸭;凡私包集体伙食者,当面警告。”2011年版的村规民约在之前的基础上增改到了20条,并且开始重视法律的宣传表达,显得更加正式。如第十一条规定,“维护全村社会稳定是全体村民的义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依法治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口舌是非或生产、生活琐事引发纠纷,由村调解小组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各交调解误工费100元/每次。村调解小组调解无效,转交上级部门调解。”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本村村民加入邪教组织,一经发现将其扭送执法机关,对村民举报的将实行《村邪教活动举报奖励机制》”。到了2016年,制定了乡村建设公约。其中第二条“全体村民要坚决服从村寨发展规划和设计要求。”第五条“积极支持村寨建设用地,坚决服从法律法规的土地征用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漫天要价。”第八条“对于拒不履行上述行为的,将按照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予以以下惩处: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全村通报批评;不得参与集体举办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得享受集体所有利益分成;对上级给予的支持,不作考虑”。

总体上看,村规民约正不断地由非正式化向正式化的转变,反映了话语转译机制在实现村庄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中的重要作用。而国家正式制度文本的地方化和村庄非正式文化的正式化,客观上是法治与德治共同融合于村民自治的过程。其先行效力既成为国家“三治”融合理念的实践来源,又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方向,即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完善,在宏观上应实现法治与德治话语体系间的相互转译与彼此相融,保证乡村治理场域内的话语共识与价值统一。

二、差序协同与乡村治理“三治”实践

通过对黔东南T县C寨地权纠纷化解过程的考察,发现在村庄地权纠纷化解中,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凭借权威互嵌、规则调试和话语转译等策略性行动,形成了实践中的“三治”融合机制,并确保了纠纷的有效化解。由此,印证了“三治”融合体系在现代乡村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不同的是,经验研究表明,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三治”并非是一种“同频共生”关系,而是表现出“差序协同”的特征。这里的“差序”一词主要是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即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特征,处在每一个群体中心的人以情感、血缘或者地缘设置亲疏远近关系。(2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29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差序格局并没有消失,而是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实现了自身的理论拓展,形成了新的差序格局,被运用到具体实践当中。(23)肖瑛:《差序格局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6期。在C寨地权纠纷处理中也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差序化治理体系,即基于“三治”的差序协同。所谓“差序协同”是指乡村治理主体根据治理事务的性质、牵涉面和难易程度等,有重点、有差别和有层次地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和德治资源,进行协同治理的过程。这是一种由横向的 “差”和纵向的 “序”交叉构成的立体化治理结构和行动实践。(24)孟凡行,色音:《立体结构和行动实践——费孝通“差序格局”理论新解》,《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具体而言,这种差序化的协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治理事务的性质,进行分类协同;二是根据治理事务的牵涉面和难易程度,实施分层协同。

(一)分类协同:显性主导与隐性支持

村庄纠纷类型多样,即便是地权纠纷也存在诸多不同的类别。因此,对于纠纷的化解需要灵活调整,在调解前根据不同类别纠纷,有必要选择某一主导的权威、规则及文本,其他治理资源则起隐性的支持作用。以规则为例,尽管地权界定规则的多元化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但为了防止因规则运用的不确定性导致地权界定的不稳定,需要以一种规则起主导作用来约束其他规则,否则规则只能为主体所利用而不能约束主体。(25)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关于1867-2008年间栗村的地权纠纷史的素描》,《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村庄地权纠纷处理体现着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即“分类控制体系”(26)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这一体系强调根据不同的村庄纠纷类型,采取差异化的控制策略。分类控制体系还体现为一种策略性协同,旨在建构一种差序化的乡村治理体系,防止出现“有分类无治理”的困局,是乡村治权的明确表达。(27)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事实上,在C寨地权纠纷化解中,无论是权威、规则还是文本的运用,始终体现了显性主导和隐性支持的分类协同特征。如案例1中,村庄内部首先是由村组干部根据地方惯习,将承包权划给了杨生。无论此结果是否合理、合法,在这个阶段,村庄内部的权威占据了调解的主导地位,所运用的规则也主要是村庄内部的德性力量,法律只作为地方性知识的补充。但因死者的女儿对事实的不认同,遂经历了乡司法所镇人民法庭的调解。在此阶段,纠纷则主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调解,最终形成一个刚性的判决结果。在整个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把村庄中的权威主体请到法庭进行旁听,这对纠纷的化解和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此,以庭审为“舞台”,德性力量作为“配角”,支撑着法律这一“主角”,强化了法院的判决效力。案例2中,同样体现着规则运用中的主导与支持关系。双方当事人一方按照地方风俗,另一方按照林权证要求补偿,主张各自的林权。最后,在乡政府领导的介入下,双方主要按照地方风俗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上述情况说明,在村庄纠纷调解中自治、法治和德治资源,会因纠纷类别的差异,形成不同的显性主导与隐形支持组合。而“三治”同频共生的情况,往往少之又少。因为,对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综合平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在具体纠纷案例中,三者的综合平衡,可能会增加纠纷化解的难度。如案例所呈现,案例1中村庄内部按照惯习调解的结果与法院的判决存在不一致,案例2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习俗和法律表达诉求,最终导致调解无果。而在分类治理逻辑下,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间显性主导与隐形支持关系,表明村庄“三治”是一种“分类协同”关系。

(二)分层协同:梯度调解与协同落实

乡村社会如何建立合理的纵向治理结构,发挥多元权威的治理功能,对于提升村庄治理能力至关重要。(28)吴海燕:《社会分层体系与农村社会稳定》,《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社会资源分布和职业分化是乡村多元分层的主要测量标准,能够更加有效的观察到重要的层化事实,也是村庄纠纷梯度调解和协同落实的基本依据。(29)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村庄纠纷处理的层化事实体现着乡村纵向治理结构的调适,就C寨而言,村庄纠纷调解大致分为3层次,即村庄内部的自主调解,乡镇的行政调解和法院的司法调解。村庄的内部调解主要以龙头、族老、寨老、舅老、老干部、老党员、户长、组长和村干部等为主体。他们本着和则两利的原则,依据村规民约和惯习等达成共识。乡镇的行政调解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的介入,这种行政力量并不一定造成村民自治的弱化,相反,乡镇干部主要以“和事佬”的身份回归乡村,作为村庄纠纷调解的备选项,起到纠偏作用。从C寨的经验来看,借助行政力量和相应规则的调解往往奏效,但也须注意失效的问题,尤其是当乡镇调解主体与纠纷中的一方有亲朋关系时,这种调解就不容易达成共识。这时就会进入到纠纷调解的下一层,即司法调解。法律在上述3个调解层次中,起到兜底作用。显然,C寨的纠纷调解形成了新的官民互嵌性权力结构体系,将纠纷化解在村庄社会,同时让司法和行政等力量得到充分地运用,在自治基础上建构一种民主共治的地权纠纷处理机制。(30)周庆智:《官民共治:关于乡村治理秩序的一个概括》,《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村庄纠纷调解的3个层次,实际是一种由内而外、由近及远的梯度调解。这在上述纠纷调解案例中有着很好反映:其一,针对村庄内部地权纠纷的调解,通常情况是先在内部进行,即由村干部以及寨老、族老、户长等村治主体进行调解。当村庄内部的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一方可能就会向外部寻求帮助,一般有两种选择,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调解,这两种方式也是有选择的进行,即如果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引入将矛盾化解,自然就不需要法院的介入,当行政调解无果时,才会走司法程序。案例1中几乎涉及到了全部3个层次的调解,村干部的内部调解,L乡司法所所长的调解,S镇人民法庭审判员的调解。而案例2中的地权纠纷调解,由于冲突一方是村干部,所以直接选择经由乡政府进行行政调解,最后再由村主任和寨老进行内部讲和,维持村庄的和谐关系。案例2的特殊性在于它先是行政调解然后是内部调解,这一般发生在村庄内部纠纷当事人一方涉及村干部等权威时才会采取,大体上还是会按照案例1的模式进行。其二,与权威主体的梯度调解相一致的是规则运用的梯度化。即由村庄内部权威主体调解时,主要是依靠村规民约、地方惯习等非正式制度来完成。当权威主体来自于村庄外部,如乡镇长、司法所所长以及法庭审判员等,所依据的则主要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进行调解。这种递进事实上主要是根据纠纷调解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一对应的。偶尔也有村庄内部权威主体会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说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样,乡镇政府、法院等也会参照村规民约、地方惯习来处理类似纠纷案件。确切地说,村庄纠纷调解的梯度性,展现了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分层协同特征。也正是分层协同机制的存在,才拓展了村庄纠纷调解中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腾挪空间,保证了纠纷的及时化解及行政与法律裁决的有效执行。

三、结论与讨论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和德治资源,形成“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格局。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三治”融合通过权威嵌入、规则调试和话语转译等具体机制,自治、法治与德治资源在治理实践中实现了分类协同与分层协同,并共同推动着乡村社会的善治。

“差序协同”概念的提出,从乡村治理实践角度深化了“三治”融合的机制研究,并对以往演绎性的“同频共生”理想模型进行了反思,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其一,差序协同概念的提出,客观上丰富了治理理论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内涵,尤其是对诸如“差序治理”“分类控制体系”“协同治理”“三治一体”等理论的深化有所裨益,更重要的是,本文对经验的概念化操作,试图从理论层面深化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探索价值。其二,严格意义上,本文不是对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理念的阐释性研究,而是在先验材料基础上的理论化总结。所以,本文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层面,为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提供了经验参考。特别是差序协同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廓清各基层治理主体对“三治”融合的片面认识,避免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对“三治”融合的模式化追求。

不足的是,作为理论概括的“差序协同”,在某种程度上也走向了理想化道路,不能成为理解基层“三治”融合经验的全部。更为关键的是,作为生长于经验的“差序协同”概念,其有着自身的作用基础:一是组织载体建设,“三治”需要相应的组织载体作为支撑,形成差序化协同。C寨主要采取两种类型组织,实现村庄的动态治理。一类是由村在岗干部、“五老”和户长等权威构成的组织体系和治理主体。另一类是C寨自主创新的“十户一体”,即将居住相邻的十户村民捆绑在一起,选出一个户长,以协调相邻治理事务。二是特殊社会资本的培育,“三治”差序协同的关键是能够扎根乡土社会,形成深厚的德治基础,为村庄治理提供粘合剂的同时也进行约束。三是可控的治理单元,治理单元对于“三治”差序协同的限制在于治理半径的扩展,治理半径过大会导致调解效力减弱,因此,需要根据治理情景对治理单元进行调适。综合来看,缺乏多元化的组织载体和内生于治理单元的社会资本等,基层“三治”融合将更多地表现出同频共生而非差序共生的关系。

如上所述,差序协同是对实践中“三治”融合机制的概括,个案经验往往只是管窥普遍现实的一个窗口,虽能“解剖麻雀”却难以达到“五脏俱全”。所以,如何深化“三治”融合研究,还需研究者在经验积累和理论提炼两方面继续努力。在此意义上,乡村治理的“三治”融合研究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需要在多学科多角度议题的研究下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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