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法治保障方略

2020-12-17 15:41梁婉颖
关键词:乡土权利知识产权

梁婉颖,杨 军

(1.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2.南宁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广西 南宁 530001)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农业生产文化资源、历史遗产文化资源、民俗文化资源等。(1)黄映晖,史亚军:《农村文化资源的开发与经营》,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村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村们收入水平每年都有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尤其是民族地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村庄空心化、农村文化资源异变等从精神到物质都缺乏活力的问题。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振兴乡村、让中国农村重新焕发生机的乡村振兴战略。目前,中国居住在乡村或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口仍超过半数,农村文化的地位依然非常重要,只有传承创新好农村文化资源,留住乡愁、留住“根”,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自信、乡村振兴。毋庸置疑,以法治为保障,实现乡村治理有序,对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进行法治保障,才可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一直以来,学者们都对农村文化、乡村建设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费孝通先生曾强调“无法”并不影响乡土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索晓霞则认为,乡土文化是乡村振兴凝心聚力的粘合剂和发动机(3)索晓霞:《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土文化价值再认识》,《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麻国庆认为乡村振兴离不开文化主体性,要处理好“保人”与“保文化”的关系,避免“见物不见人”。(4)麻国庆:《乡村振兴中文化主体性的多重面向》,《求索》2019年第2期。方坤、秦红增认为文化自信是乡村振兴的必然结果,乡村振兴的实施是围绕文化自信而开展的一系列整体性行动。(5)方坤,秦红增:《乡村振兴进程中的文化自信:内在理路与行动策略》,《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不难看出,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村文化与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有着密切联系,而农村文化资源本身也具有资源属性,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保护农村文化资源是一项必要工作。在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的法治保障研究方面,唐小冬认为以法律保护民族地区某一民族的经济与精神利益,是维系少数民族集体的生存与发展权、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6)唐小冬:《法律视角下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5第10期。谭洁认为《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民族地区利用单行条例保护传统村落的有益尝试。(7)谭洁:《民族地区传统村落立法保护实践探析:以恭城瑶族自治县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覃晚萍、王世奇认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保障。(8)覃晚萍,王世奇:《新时代多元主体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路径探讨》,《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常安认为我国已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法律体系。(9)常安:《民族区域自治与新中国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70年》,《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以上研究为笔者拓宽了思路,但从宏观角度研究普遍规律性内容总结尚缺。笔者拟从法治保障角度,探讨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法治保障方略,力求对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提供参考。

二、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与国家规范成文法互补共融是动力源泉

随着农村社会不断对外开放,其人员流动性增强,与外界联系日趋紧密,熟人社会中出现了许多生面孔,社交圈子不断扩大,各个地方的民俗章法不一样,在处理事情时也容易产生分歧冲突,不易形成人们互相认可、信服的舆论规则。此外,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思想观念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人们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同感逐渐弱化,习惯法等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在农村中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冲击。在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家法族规与村规民约赖以生存的空间和载体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法律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国家规范成文法的不断普及推广,使得乡土法治文化资源趋于边缘化,在司法适用中也忽视对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运用。正是由于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地位逐渐弱化,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案件中一方面担心运用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作为判案依据缺乏说服力,审判结果也不被上级法院认可;另一方面,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也没有总结出太多判决条例,适用性不强,最终导致判决难以有效处理纠纷,还会耗费更多不必要的资源。(10)金秀丽:《论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学术交流》2017年第11期。

(一)国家规范成文法需要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补充

国家规范成文法注重从整体上进行考量,维护大范围内的秩序,而乡土法治文化资源是某个民族或农村地区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是人们认同且遵循的规则,它能够对某个地区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且是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在运用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与可行性。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作为农村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在保护农村文化资源上的法律地位,既可丰富立法内容,维护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权威,也是重视保护传承农村文化资源的具体体现。对此,国家规范成文法应承认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在保护农村文化资源上的作用和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弥补国家规范成文法漏洞上的修正作用。

保护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使其逐渐发展成制度文化,则应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地位,将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中一些积极向上的,与现代化相符合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等保留下来,融入国家规范成文法,通过立法程序对具有合理因素的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予以确认。比如,云南省勐海市布朗山乡新曼峨村制定的一条村规民约中规定,村民自建围墙要按照村建规则来执行,要在保持道路通常、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原则上兴建,村民若不遵守村建规定,且多次劝说无效,则会被村里拆除,当事人要承担相关拆除费用和一定罚款。这项村规民约有效地维护了布朗族村寨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对于这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且具有积极意义的习惯法,应予以倡导并传承性下来,给予其合法地位,肯定其在保护农村文化资源上的重要作用。(11)周真刚:《习惯法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二)优秀的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对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有重要作用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但从规范化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可能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要发挥其推进农村文化资源法治化保障作用,就应在具体的实践中对其去芜存菁、不断完善,进一步做好内容表述的规范化。比如,准确判断乡土法治文化资源中存在缺乏强制力、与现有成文法冲突的部分,准确判断什么内容可以用来保障农村文化资源、维护民族地区公序良俗,以在民间形成良好风气。除了村规民约等乡土法治文化资源,无论是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还是民歌,其内容表述都缺乏规范性,难以被准确运用在司法实践当中,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将其表述规范化、书面化,这也是将乡土法治文化资源融入国家规范成文法的重要环节。

从案例指导的角度看,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对进一步优化司法实践意义深远,(13)李森:《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新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也是乡土法治文化资源能够充分融入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乡土法治文化资源指导案例适用规范,准确划定各级法院的乡土法治文化资源适用实践。要充分利用好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对农村文化资源法治保障的促进作用,加大整理、发布利用乡土法治文化资源处理文化资源争端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并统一适用条件,弥补现有成文法在农村文化资源保护中的不足。指导性案例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各级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过度引入乡土法治文化资源的情况出现。

三、严格国家规范成文法实施是重要保障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用于保护农村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条例对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农村文化资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农村文化资源也没有专门法律来进行统一保护,一些地方在开发农村文化资源时依据的法律也缺乏针对性,且多为宏观指导性法规,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处理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所运用参考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联系性不强,法规与法规之间没有形成互补,对于已经过时或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其他相关法规也没有对其进行补充。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脱节,使得在制定与实施农村文化资源保护政策时很难达到有效的配合,所取得的成效也较低。对此,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法律实施阶段最需要规范、完善的实施细则

在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文化保护条例基础上,以《非遗法》《文物保护法》为基础,参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的民族风情、农村文化习俗、传统文化观念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针对性的法律实施细则,协调处理好地方性法律法规与国家基本法之间的衔接关系,使实施细则既不违背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又适用于处理农村文化资源保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增强法律细则的实用性与有效性。

推进《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其作为农村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依据,将农村文化资源保护提到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阶段。有关农村文化资源保护条例中要涉及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对有可能破坏文化资源的行为,要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要求,禁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从制度层面上加强对农村文化资源的保护。

制定出台《非遗法》与地方非遗保护条例之间衔接的具体实施条例,完善优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细化;同时,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有关农村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条例能够切实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律之间协调性以防止机械司法

加强《非遗法》与《专利法》的协调性。当传统农村文化资源经过现代化的改良、创新之后,改良创新者就具有主张知识产权的权利。专利权的赋予要求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且应当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诸如蒙古族勒勒车制作技艺利用专利法来进行保护,可以充分发挥非遗的经济价值,促进利益成果的分配,保护知识创新的源泉。(14)董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目前,主要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其合法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且保护期限较短。因此,对于特殊的技术或方案可以采取最低限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认定标准,只要某项传统农村文化资源具有实体且制作工艺具有一定秘密性,不为公众或业界所熟知,那么掌握这种工艺的个人或者单位完全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也有很多客体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之外,如我国传统性的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诊疗方法就被专利权排除在外。

加强《非遗法》与《商标法》的协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文化与民族意识(民族符号),依附于当地的自然资源,传承原生态的文化存在方式对于保持民族特质以及区域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可以形成当地文化的品牌效应,可以利用商标来保护非遗的特定标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物化为有形文化产品,如民间工艺品,中药材等,如果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则可以采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进行保护。地理标志与非遗保护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够保存特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和文化纯度,(15)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加强《非遗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性。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时,其本身原本不应在私法自治范畴内,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被创作、搜集等方式形成文艺作品时,这些文艺作品就有了知识产权属性,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可见,《著作权法》并没有为作为公共资源(或群体性资源)的农村传统文化资源赋予知识产权属性,但当农村传统文化资源形成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后,《著作权法》中就应该明文保护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权利者的知识产权主张。比如口头文学,作为农村传统文化资源,其也应被明文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中,以合理保护文艺作品。

加强《非遗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协调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大多经历数百年的文化沉淀以及世代传承,多数非遗在一定的范围被特定群体甚至公众所知悉,并且许多关于非遗的介绍都已经通过书籍、报刊甚至纪录片的形式向世人展示,因此多数非遗并不适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商业秘密多适用于少数人采取一定措施保密的传统技艺,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和实用性、新颖性、创新性的要求,使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够更好地开发其经济价值。

四、用法治守护传承人权利是重要内容

当前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农村文化传承主体的权利,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相对滞后,使得农村文化传承主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传承主体缺失的问题日益严重。也就是说,在出现文化侵权问题时因很难界定权利归属人,且缺乏可参考的法律依据,那么判定结果就难以落到实处。要真正实现广大农民的文化发展权利,除了要立足乡村,确立民众的传承主体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文化资源具有的动态性特征使得传承人在遇到侵权问题时一般都会面临取证难的困境,因此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举证责任归咎于被告或是侵权人,由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文化活动没有侵害文化资源,或是其文化活动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就是说,提起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要举证证明权利的合法性,对其原创性进行自证,如果被告人权利是得到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举证就相对简单;如果传承人对其文化遗产权利遭到盗用、仿制等行为进行诉讼,则有权要求被告人对其所拥有遗产权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其是合法拥有该权利,且是在法律法规允许下抢注的知识产权。

现实案例中,文化遗产传承人通常为民间艺人,相对于侵权人所拥有的技术实力与团队关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足以与侵权人对抗的能力,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传承人诉讼制度的核心,可以有效维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同时,应发挥公益诉讼在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中的作用,将诉讼给被告带来的压力变为推动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执法的动力,提前将被告所应承担的后果传达给被告,并给予有限时间的纠正错误的机会。

(二)明确传承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体地位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非遗项目生命力的重要路径。除了政府对于公共领域的文化资源进行开发、维护与利用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的自我传承对于保持文化资源的生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技艺传承难、资金匮乏、娱乐性缺乏等发展困境,并且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非遗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网络空间内进行传播,除去作为公共资源的非遗文化资源可以供公众进行文化共享和使用之外,还有大量的具有产权的非遗文化作品被第三方在未直接或者间接对创作和开发成本做出贡献的人大量侵权复制,知识产权制度所有具有的激励机制失灵,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传承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1款指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着重要作用,对于非遗进行创新和发展的传承人,应当明确其权利主体地位,并且给予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此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辅之以政府为盈利能力较弱的项目提供补贴的形式,为民间技艺、手工艺等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三)让传承人权利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民众及社会各界对传承人权利的认识,直接关系到传承人权利的法治保障环境。一方面,要加强民众自身对传承人权利的法律认识。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让民众对自己作为农村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具有基本认识,建立起公平理念和文化资源集体意识。另一方面,要唤醒民众的传承责任意识。要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伴相生的,既然能够主张自己对农村文化资源的权利,那么就要充分认识到这种权利来自于自己作为传承主体的身份,只有积极传承那些濒临失传的传统手工艺、文艺作品,并始终保持对本土传统文化的热情,才能名正言顺地主张自己对农村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最后,要加强社会各界对传承人权利的法律认识,避免无意识侵害民众群体文化权利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应通过宣传侵权惩处措施,进一步威慑心怀不轨者,打消他们通过侵害民众群体文化权利不法获利的意图。

五、开发过程中重视传承创新农村文化资源的历史担当是重要前提

尽管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文化资源开发的可行路径,但整体上都缺乏明确、统一的开发规划,最终往往会导致文化异化、原生态生活场景被破坏等风险。(16)黄骏:《多元文化互动中民族文化的不正常变异》,《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2期。现有的关于农村文化资源的开发准入制度不具体、不完善,使得农村文化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保障,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农村文化资源的开发质量。粗放式开发模式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加之各方主体环保意识薄弱,缺乏针对可行的环保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

(一)制定明确统一的开发规划

相对于城镇文化资源,农村文化资源有着原生态、与自然环境结合紧密等特点,而不同地方的农村文化资源在区位、资源类型以及环境基础上都不尽相同。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开发之初就需要针对当地农村文化资源的特点制定明确统一的规划,尤其是要在开发细则与保护上做好规划。其规划需要具备前瞻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或不合理利用农村文化资源的情况。

在开发农村文化资源方面,要实现统一规划,需要文化、司法、执法、工商、城建多个地方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通力协作、统一组织,以确保农村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原生态性与可持续发展性。比如,为确保权利主体的意愿得到尊重,负责与开发者对接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士、研究机构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文化资源开发委员会,共同商讨农村文化资源开发规划。另外,农村文化资源开发规划既要充分考虑其受众广泛、地域特色突出的优势,也要考虑当前农村文化资源缺乏自主传播能力、传播方式较为落后的劣势,更要思考如何在结合现代传播方式的情况下,保持农村文化资源的本真。由于农村文化资源近年来受流行文化冲击较为严重,加上农村环境变化较大,农村文化资源的开发规划必须要足够谨慎、视野要足够开阔、思考要具有较高的整体意识。

(二)加强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传统知识的形态存在的,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无形性的智力成果客体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可以借鉴和吸收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示范条款都是以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保护非遗,例如《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反对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因此,应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并保护在创新对象上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在非遗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交叠时,可以受到双重保护,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该创新成果仍然可以受到非遗保护。同时,应当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引进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引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呈现一种渐进式的发展过程,应当树立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既不对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同时对于传承人和创造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将传承文化的责任与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相统一,提高传承人进行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积极性,在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有利于非遗可持续性的传承与创新。

(三)优化农村文化资源开发的准入与审批制度

关于农村文化资源开发的准入制度,应当做到两条腿走路:同时采用审批制和招标制两种开发权出让方式,兼顾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比如,可以参考当前国土资源出让的形式授权企业开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农村文化资源的企业资质与项目进行审核之后,再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又或是根据审查后的意见提请到文化和旅游部进行批准。对于通过招标或审批获得地方农村文化资源开发权的企业,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并在审核其开发项目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民俗文化专家、高校学者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从而实现合法、合理开发农村文化资源的目标。

在农村文化资源开发准入程序上,必须要建立一套统一、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基层文化职能单位对农村文化资源开发项目的监督、监察责任,理顺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准入审查上的行政管理关系,确保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农村文化资源项目开发上具有对其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利,确保项目在旅游、治安、消防、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是准确、科学、有效、公平的,从而优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机制,共同形成严谨、合理的农村文化资源开发准入审查力量。

在准入审查期间要对基于农村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及运营活动作出细致、严格的规定。比如,针对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作出具体要求。不得建设对农村文化资源本身或农村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项目书的内容必须根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在农村文化资源开发提出的规划与发展意见编写,每一个阶段的项目开发活动必须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才能付诸实践。不得擅自对未审批的项目进行提前开发,尤其是一些与其他利益主体存在矛盾的项目,更是要经过政府部门协调后才能实施开发。鼓励使用现代化传媒对农村文化资源进行开发,但必须要保证农村文化资源的本真性不受影响,同时每一阶段的开发都需要慎之又慎,把握好前期开发配套的进度,避免人员与资金过分超前到位造成损失。另外,鉴于农村文化资源与村民生活存在紧密联系,相关部门在准入时就开发后的农村人文景观外貌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材料的运用、建筑的样式是否符合当地农村文化特点、开发标准是什么等,还要重点考察项目运营后农村地区是否能够承载项目带来的流动人口、流行文化等等。

(四)完善农村文化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对农村文化资源进行开发,需要综合考量农村文化资源与农村生态环境。

首先,要推进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调查工作。鉴于民族地区的农村环境基础数据容易出现错、漏、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为了准确把握好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情况,地方政府有必要对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展开详细调研工作,从而根据详实资料、数据来判断当地环境情况。比如,可充分运用遥感技术摸排当地的自然环境与地理条件、运用生物标记跟踪技术考察当地的动植物生长情况,根据数据考察当地的生态环境承受能力,明确各类资料与数据标准,为农村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提供依据。

其次,要确立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特点以及开发方式,按照其生态调研进行评级,构建科学生态补偿体系,并按照公平、环保、符合民生与生态发展的精神以及“谁保护、谁收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获取生态补偿所需资金。同时,对于生态补偿,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开发活动是否确实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造成了负面影响,则应通过高校、科研机构对当地生态环境变化及遥感数据的综合、动态分析,对开发主体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严格惩处,敦促其恢复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的生态资源。另外,针对当地民众,更要将补偿制度细化到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程序上,在开发农村文化资源的同时也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

六、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是重要环节

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谐”“无讼”观念根深蒂固,大多数民众对法律、权利等知识内容认识不足,对农村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及价值没也有深刻的认识,当陷入冲突问题时往往不会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以传统调解方式来进行处理。另外,由于缺乏生态环保意识,(17)陈功,王成科:《左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模式研究》,《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民众不能正确处理生存权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低水平、粗放的形式去开发利用资源,只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破坏原生态资源,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既破坏了绿水青山,又无法带来金山银山。因此,教育和宣传,意义重大。

(一)加强农村法治教育

要通过农村法治教育,帮助村民建立维权意识。考虑到民众生产生活特点,各地在开展普法工作时要注意时间的合理性和教育的整体性,应在农闲时节或晚间休憩时开展普法活动。具体来说,民众在农闲时节每日闲暇时间较长,更适合开展系统性的法治教育工作,所以在这一时期就可以安排一些大班短课程式的文化权利普法讲堂,为其提供较系统的法治教育,帮助他们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文化权利意识;而在农忙时节,民众在日间的劳作较为辛苦,也没有较长闲暇可以系统学习,所以就可以组织开办晚间的普法活动与夜校教育。

法治教育相对于学校中的学科教育具有更强的抽象性,所以单纯灌输文化相关的法律与权利知识,很难真正帮助民众建立起法律与权利意识,加上其平日劳动强度较大、学习时能够投入的精力有限,更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具有吸引力、丰富多彩的方式来保持民众注意力。在内容上,法治教育既要包括文化方面的法律常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也要具体到民众正在面对的权利纠纷问题,让村民充分认识到自身文化权利,更要帮助民众学会预防文化侵权、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文化权利。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帮助民众建立起农村文化资源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要针对各地区的文化工作者,定期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座谈会、知识讲座与法律援助活动,改善他们对农村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按照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与受众特点,合理利用各类传媒,如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社交网站等推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并在典型案例发生时及时整理内容推送,引导民众进一步关注农村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生存情况,了解农村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与传承必要,从而对农村文化资源给予必要的重视与尊重,对知识产权的神圣性有所敬畏,在乡镇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应在民族地区乡镇积极组织保护农村文化知识产权的活动,让民众成为农村文化资源的参与者及文化展示和推广的主人公。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保护农村文化知识产权的行动来,使其真正认识到农村文化资源的可开发性、可营利性,学习保护农村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从而有意识地主动保护农村文化知识产权、主张自己对农村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

(三)引导民众正确处理权利与资源开发之间的矛盾

帮助民众建立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意味着鼓励他们以较为激烈甚至是极端的方式争取权利,而是要引导其正确处理权利与农村文化资源开发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对民众而言,文化权利与农村文化资源开发之间的矛盾无非表现为两方面:利益分享的矛盾与文化尊严的矛盾,只有保证了民众在农村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诉求、保障了民众的文化尊严,并帮助其通过正常途径处理权利与资源开发之间的矛盾,才能很好地化解农村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其而与政府、开发商产生的矛盾。比如,可以设置农村文化资源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由农村文化资源开发获得的税款作为部分资金来源,规定农村文化资源所在地或所有者(传承人)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分享收益;规定开发者需要向当地民众提供合理数量、收入的就业岗位;可以通过扶植农村集体经济、引导村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来自主开发农村文化资源,并以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方式鼓励村民及农村社区参与到当地的农村文化资源开发项目当中。

六、结 语

习近平同志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国务院于2018年5月31日开始审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振兴乡村、重塑农村社区、推动农村全面发展、与广大村民共享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决心。但要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就必须重视中国农村千百年来创造、凝聚、发展、积累的文化资源,丢失了农村文化资源的乡村,就找不到心灵的“根”,失去了农村的灵魂,空余躯壳又何谈振兴。由乡土、乡情、乡愁凝聚的文化力量,是乡村振兴的根与魂。作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将农村文化资源的传承创新作为重要抓手,进而健全相关法律,保护好农村文化资源,延续文脉,让乡情有归途。除《非遗法》《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实施细则》外,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申请要求也提道:“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这些都为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法治保障提供了很好的尝试。法治是加强农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的内在要求,只有精心谋划、突出重点、善于创新、积极推进,才能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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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乡土中国》后感